老房无房产证购房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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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无房产证购房合同
老房无房产证购房合同
篇一:
老宅房屋购买协议书
老宅房屋购买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一、因甲方在***建造房屋一栋,因无装修款项,甲方自愿将现住老宅,***房号***号,合计面积***平方米及周边空地和搭建的临时建筑卖给乙方永远使用,土地房产证号:
[20XX]字第****号,合计人民币******,付款之后该房屋土地永远归乙方管业,今后无论发生任何拆迁补偿和经济纠纷都与甲方无关。
二、付款方式:
乙方一次性付款给甲方*****元给甲方,同时甲方应把该房屋一切手续及契约交给乙方,余款在甲方****年年前搬到新房后乙方一次性付清剩下的*****整给甲方。
三、协议签订后如需办证过户,乙方无条件配合协助办理。
如有一方违约。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篇二: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一房二卖"、"定金退还"、"房屋无法过户"、"户口无法迁出"及"学区房"等问题在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所占比例最高。
为什么这类问题层出不穷,无法杜绝呢?
究其原因就在于这一纸"房屋买卖合同"书写不规范、约定不明确所致。
因为买卖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绝大部分都来自于中介公司的或者上的范本,而这类格式性合同的内容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些问题。
俗话说: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笔者希望通过对"房屋买卖合同"粗浅的剖析,能够教会大家如何正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由于篇幅有限,笔者只能就重点问题进行讲解,难免有所疏漏,还望大家多多谅解。
一、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的事项
1、核对《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姓名与卖方的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核对"房证"与"契税完税凭证"记载信息是否相一致。
法律风险提示:
仔细核对上述信息可以尽量避免无处分权人擅自出售父母的房屋、兄弟姐妹的房屋、朋友的房屋等情形的发生。
2、核实房产证上共有情况是"单独所有"还是"共同所有".(注:
一些时间比较久的"老房证"上并未记载房屋产权的共有情况,需要亲自核实)
法律风险提示:
如果在事先未查明房屋"共有情况"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很可能发生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出售房屋的情况,而这种处分行为由于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共有权,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从而引发不必要的争端。
律师支招:
当该房屋是"共同所有"时,买方一定要调查清楚该房屋的全体共有权人是否都同意出售此房屋。
3、查明该房屋是否存在按揭贷款尚未还清或者抵押给第三人的情形,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查封等限制过户的情形。
法律风险提示:
大家一定要特别注意,若该房屋有部分银行贷款尚未还清,是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的,只有在偿还全部贷款并解除抵押的情况下才能过户。
如果买方在房屋不能过户的情况下先交付了房款,将面临着"房屋无法过户"或者是"一房二卖"的法律风险。
也许有的人会说:
"房子虽然没过户,但是我都搬进去住了好几年了,这样应该没什么问题了吧?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房屋不同于其他一般商品,房屋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
如果该房屋未经过户登记,从法律上讲该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别人的,风险之大显而易见。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律师支招:
如何才能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呢?
一方面,买卖双方最好协商持房产证原件一起到房管局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俗称"查档"),亲自确认该房屋不存在影响房屋过户的情形,顺便还可以确认一下房产证的真伪。
另一方面,如果无法确认该房屋是否能解贷过户,不要轻信卖方的承诺而交付房款。
(至于房屋解贷的方法,后文有详细叙述)
4、确认该房屋是否存在租赁给他人的情形。
法律风险提示:
很多买方都比较重视房屋过户、交付等重要问题,而往往忽略一些细节问题。
例如:
如果该房屋存在租赁给他人使用的情形,极有可能出现买方买到了房子却无法入住的局面。
原因就在于,我国合同法遵循"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简而言之就是:
"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原承租人仍可继续在租赁期限内使用该房屋,而买方无权要求承租人搬出去".再加上卖方在出售该房屋时,原承租人还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律师支招:
所以买方有必要事先查明该房屋的租赁情况,再决定是否购买,如果打算购买已经租赁出去的房子,最好让房主提供一份该房屋承租人的"声明"主要内容表明:
承租人承诺在同等条件下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可。
5、买方要睁大双眼谨防"定金"陷阱,支付大额定金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因为一旦预先支付数额较大的"定金"非常容易丧失主动权,从而陷入被卖方和中介牵着鼻子走的尴尬境地。
【关键词:
定金】
(1)什么是房屋买卖合同里的"定金"
是指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尚未签订合同前由买方预先支支付卖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
(2)房屋买卖合同里的"定金"有什么用?
该"定金"作为一种担保,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买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卖方退还定金;当收受定金的一方(卖方)不履行约定的内容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范例:
甲乙签订了一份5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乙支支付甲5万元定金。
如果乙不履行约定的内容,则无权要求甲退还该5万元定金。
如果甲不履行约定的内容,则须双倍返还乙10万元。
(3)交付定金时需注意的事项。
①该"定金"的具体数额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款的20%,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范例:
甲乙签订了一份50万元的买卖合同,最多只能约定10万元的定金,超过10万元的部分不适用定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②不要将"定金"写成"订金",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订金不适用上述介绍的"双倍罚则"的法律规定。
法律风险提示:
"定金"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很常见,现实生活中买方一旦交付了定金,事后想要退回来,那都是相当困难的,因为这小小的"定金"里边可是大有门道。
也许有的人会产生疑问:
"如果交易失败,是由于卖方或者中介的原因所致,那么定金能退回来吗?
"答案是:
不一定!
大家看了下面这两个小例子就会明白"定金"的水到底有多深了……
例一:
如果卖方或者中介公司隐瞒了一些房屋的真实信息,很容易给买方造成误解,当买方交付定金后才发现问题,若此时买方提出:
之前对该房屋存在误解,现在知道真相后不想购买了并要求退还定金,对方往往会以买方先违约为由,不予退还定金。
例二:
房屋买卖双方谈好价格后,买方交付了定金,一些不讲诚信的房主有时会觉得房价卖低了,不想卖了,于是就会千方百计的找理由提出苛刻的条件或者要求增加交易成本,使得买方知难而退,从而达到不退还定金的目的。
类似上述的例子还有很多,结果要么是走上漫长的法律维权之路,要么是自认倒霉任对方宰割……
律师支招:
那么究竟大家该如何约定定金呢?
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目前对于交付"定金"的数额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只有一个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上限限制。
买方在需要交付定金的情形下,要争取跟房主协商适当交付一些定金表明诚意即可,尽量不要约定大额定金,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增加不必要的损失。
另一方面,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如果买方交付了定金,卖方应在一定期限内(比如30日内)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定金交给谁谁就有责任如数退还。
(买方一定要保留好交付定金的收据,而且收据上一定要明确交付定金的时间及接收定金的主体)
二、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1、核对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是否填写完整,与身份证记载是否相一致。
篇三: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一房二卖”、“定金退还”、“房屋无法过户”、“户口无法迁出”及“学区房”等问题在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所占比例最高。
为什么这类问题层出不穷,无法杜绝呢?
究其原因就在于这一纸“房屋买卖合同”书写不规范、约定不明确所致。
因为买卖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绝大部分都来自于中介公司的或者上的范本,而这类格式性合同的内容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些问题。
俗话说: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笔者希望通过对“房屋买卖合同”粗浅的剖析,能够教会大家如何正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由于篇幅有限,笔者只能就重点问题进行讲解,难免有所疏漏,还望大家多多谅解。
一、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的事项
1、核对《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姓名与卖方的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核对“房证”与“契税完税凭证”记载信息是否相一致。
法律风险提示:
仔细核对上述信息可以尽量避免无处分权人擅自出售父母的房屋、兄弟姐妹的房屋、朋友的房屋等情形的发生。
2、核实房产证上共有情况是“单独所有”还是“共同所有”。
(注:
一些时间比较久的“老房证”上并未记载房屋产权的共有情况,需要亲自核实)
法律风险提示:
如果在事先未查明房屋“共有情况”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很可能发生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出售房屋的情况,而这种处分行为由于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共有权,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从而引发不必要的争端。
律师支招:
当该房屋是“共同所有”时,买方一定要调查清楚该房屋的全体共有权人是否都同意出售此房屋。
3、查明该房屋是否存在按揭贷款尚未还清或者抵押给第三人的情形,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查封等限制过户的情形。
法律风险提示:
大家一定要特别注意,若该房屋有部分银行贷款尚未还清,是无法完成
过户手续的,只有在偿还全部贷款并解除抵押的情况下才能过户。
如果买方在房屋不能过户的情况下先交付了房款,将面临着“房屋无法过户”或者是“一房二卖”的法律风险。
也许有的人会说:
“房子虽然没过户,但是我都搬进去住了好几年了,这样应该没什么问题了吧?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房屋不同于其他一般商品,房屋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
如果该房屋未经过户登记,从法律上讲该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别人的,风险之大显而易见。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律师支招:
如何才能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呢?
一方面,买卖双方最好协商持房产证原件一起到房管局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俗称“查档”),亲自确认该房屋不存在影响房屋过户的情形,顺便还可以确认一下房产证的真伪。
另一方面,如果无法确认该房屋是否能解贷过户,不要轻信卖方的承诺而交付房款。
(至于房屋解贷的方法,后文有详细叙述)
4、确认该房屋是否存在租赁给他人的情形。
法律风险提示:
很多买方都比较重视房屋过户、交付等重要问题,而往往忽略一些细节问题。
例如:
如果该房屋存在租赁给他人使用的情形,极有可能出现买方买到了房子却无法入住的局面。
原因就在于,我国合同法遵循“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简而言之就是:
“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原承租人仍可继续在租赁期限内使用该房屋,而买方无权要求承租人搬出去”。
再加上卖方在出售该房屋时,原承租人还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律师支招:
所以买方有必要事先查明该房屋的租赁情况,再决定是否购买,如果打算购买已经租赁出去的房子,最好让房主提供一份该房屋承租人的“声明”主要内容表明:
承租人承诺在同等条件下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可。
5、买方要睁大双眼谨防“定金”陷阱,支付大额定金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因为一旦预先支付数额较大的“定金”非常容易丧失主动权,从而陷入被卖方和中介牵着鼻子走的尴尬境地。
【关键词:
定金】
(1)什么是房屋买卖合同里的“定金”?
是指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尚未签订合同前由
买方预先支支付卖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
(2)房屋买卖合同里的“定金”有什么用?
该“定金”作为一种担保,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买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卖方退还定金;当收受定金的一方(卖方)不履行约定的内容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范例:
甲乙签订了一份5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乙支支付甲5万元定金。
如果乙不履行约定的内容,则无权要求甲退还该5万元定金。
如果甲不履行约定的内容,则须双倍返还乙10万元。
(3)交付定金时需注意的事项。
①该“定金”的具体数额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款的20%,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范例:
甲乙签订了一份50万元的买卖合同,最多只能约定10万元的定金,超过10万元的部分不适用定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②不要将“定金”写成“订金”,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订金不适用上述介绍的“双倍罚则”的法律规定。
法律风险提示:
“定金”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很常见,现实生活中买方一旦交付了定金,事后想要退回来,那都是相当困难的,因为这小小的“定金”里边可是大有门道。
也许有的人会产生疑问:
“如果交易失败,是由于卖方或者中介的原因所致,那么定金能退回来吗?
”答案是:
不一定!
大家看了下面这两个小例子就会明白“定金”的水到底有多深了
例一:
如果卖方或者中介公司隐瞒了一些房屋的真实信息,很容易给买方造成误解,当买方交付定金后才发现问题,若此时买方提出:
之前对该房屋存在误解,现在知道真相
后不想购买了并要求退还定金,对方往往会以买方先违约为由,不予退还定金。
例二:
房屋买卖双方谈好价格后,买方交付了定金,一些不讲诚信的房主有时会觉得房价卖低了,不想卖了,于是就会千方百计的找理由提出苛刻的条件或者要求增加交易成本,使得买方知难而退,从而达到不退还定金的目的。
类似上述的例子还有很多,结果要么是走上漫长的法律维权之路,要么是自认倒霉任对方宰割
律师支招:
那么究竟大家该如何约定定金呢?
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目前对于交付“定金”的数额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只有一个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上限限制。
买方在需要交付定金的情形下,要争取跟房主协商适当交付一些定金表明诚意即可,尽量不要约定大额定金,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增加不必要的损失。
另一方面,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如果买方交付了定金,卖方应在一定期限内(比如30日内)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定金交给谁谁就有责任如数退还。
(买方一定要保留好交付定金的收据,而且收据上一定要明确交付定金的时间及接收定金的主体)
二、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1、核对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是否填写完整,与身份证记载是否相一致。
法律风险提示
(一):
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要求房屋共有人都要到场,如果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到场的,可以要求其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经过公证法律效果更佳)。
法律风险提示
(二):
如果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由于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时需要法定代理人与其一起签署。
2、核对房屋的基本状况(主要包括:
房屋的坐落位置、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证书编号、规划用途和建筑面积等信息)与房产证记载内容是否相一致。
三、房屋交易税费承担应当注意的事项
1、明确房屋交易所产生的税费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是各自承担。
(主要是指:
契税、交易费、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法律风险提示:
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因税费约定不明而导致的纠纷,所以税费由谁承担一定要约定清楚。
律师支招:
一方面除了上述主要税种外,还有必要在“合同其他约定”中对工本费、土地增值税、查档费、印花税等小额税种进行约定,具体细化应由哪一方承担。
另一方面,还要明确约定:
如果在合同签订后办理过户前,遇国家、本地区房产政策调整,造成交易费用增加时由谁来承担。
如果双方解除合同,由某一方承担,还是由双方按比例共同承担。
2、一定要查明该房屋是否有拖欠物业费、水电煤气费等费用的情形,而不能轻信房主一面之词。
法律风险提示:
有个别房主可能会隐瞒拖欠上述费用的事实,尤其是在高档的小区拖欠数年的物业费很可能一笔不小数目。
所以买方在尚未查明上述费用拖欠情况前不要盲目支付全款,否则当你知道真相时,追悔莫及
律师支招:
一方面,买卖双方可以明确约定,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前该房屋发生的水电煤气费、物业费、供暖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宽带费等各项费用由卖方承担,而交接完毕后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具体细节可以自行协商)。
另一方面,一定在交付房款时预留尾款,以防止卖方有陈欠。
3、明确约定“公共维修基金”的归属问题,还要约定卖方应协助买方办理公共维修基金的过户手续
法律风险提示:
“公共维修基金”需要买卖双方的配合才能过户,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因买方拿不出来交款凭证,而无权享用该公共维修基金的情形,再加上时间久了,很可能联系不到原房主,从而无法对“公共维修基金”进行过户。
律师支招:
由买卖双方或任何一方携带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公共维修基金发票、房产证复印件等材料及时到相关单位办理更名手续。
四、房屋总价款及付款方式应当注意的事项
1、写明房屋的“总价款”,同时应注意将“总价款”的大小写填写完整。
篇四:
常用房产纠纷案例集锦
常用案例集锦
购房合同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一)
案例:
我跟妻子打算去买一套商品房,可是看到有很多的购房广告,有很多的购房中介,我们都不知道怎么选择,还有就是在签购房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解析:
签购房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
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
第二,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
第三,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第四,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如果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时,应当在“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明确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五,一定要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
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
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另外,在签约时需要注意,对于开发商提出的自己认为不合理的条款,需要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进行协商,如果您认为您的利益在合同当中无法保障,而开发商又不同意修改或补充的话,购房者有权重新选择开发商及楼盘。
关于售楼广告问题。
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
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
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
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
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婚后买房的产权问题
(二)
案例:
我跟丈夫结婚后一起买房,是按揭贷款的,购房合同上只有丈夫的名字,产权证上也只有丈夫的名字,现在我们因为感情出现问题想要离婚,丈夫说那房子是他的我不能分割。
请问婚后买房的产权是怎么的?
难道不属于我们的共同财产吗?
解析:
婚后买房的产权问题,其实婚后是你们一起买房的,虽然合同上没有你的名字,但是买房的钱是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那房子你也是有份的。
只要买房时你没有出具过放弃对该房产的所有权的公证书,不管是谁的名字,谁付房款,此房子都是夫妻共有财产。
因为付房款的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如果有你放弃所有权的公证书就只能算是男方财产了。
关于房产过户事宜(三)
问:
我的姥姥有一家老屋,因为我是孙子中最大的那个,所以姥姥很疼爱我,现在她想将其给了我,咨询律师,如何处理房产过户事宜呢?
答:
房产过户手续: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房屋买卖协议(四)
案例:
我是外地人,在妹夫的老家盖房住了15年(是以妹夫老爹宅基地翻盖的房)。
现在他们村要搬迁,我的情况又很复杂:
我户口不在本村,房子签了协议有大队书记、队长及房主(妹夫老爹)签字,算卖给我。
我无房产证,只有协议书。
而这个老宅原本是妹夫老爹分给他的家产。
请问:
1,他或他老爹反悔怎么办?
2,搬迁我能得到什么?
3,我有哪些权利?
解析:
这种情况你很麻烦,这与小产权房有一定的相同性。
你不是该村的村民,也就不应当有宅基地及房屋;至于你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对于你与你妹夫的公爹来说是无效的。
拆迁款本身就会给该公爹,该公爹如反悔的话,你只能去法院起诉他,当然该房屋你的出资等等会给你,但是根据司法实践你要回得钱比拆迁款要少得多。
最好你还是与村干部等协商好领取拆迁款时你在场,名义上是给公爹,实际上是给你。
否则你会很麻烦的。
房屋遗产及分割(五)
案例:
爷爷奶奶双亡,留下子女五个。
我爸是老大还有三个妹妹,一个弟弟,及老房一间62平方米,二老生前没留遗嘱房子归谁所有,老房一直是我一家人居住,现在即将动迁,动迁开价为180万,我一家四人父母、哥、我。
叔婶闻讯赶来分房,我父同意各得老房五分之一,但叔婶却要动迁款项各得五分之一,他们都另有住处。
老房我也翻建已近100平米,请问房屋分割是不是只分产证上的?
动迁本来就照顾房屋住户的,如果照叔婶这种分法,我岂不面另无家可归?
解析:
1、你父亲与爷爷奶奶共同居住生活,应当是主要照顾了你爷爷和奶奶,在分配遗产时应多分;你父亲将你爷爷奶奶62平方米的房屋翻建为100平方米,所增加的部分不属于你爷爷奶奶的遗产,应当属于你父亲所有;3、你婶婶的要求不合理。
离婚怎样分房产(六)
案例:
我们结婚十一年,房产证名字是公公的,公公已去世,有婆婆和一个小姑子,请问离婚后,我和女儿能分到房产吗?
如果我丈夫放弃他的继承部分,我该怎么办?
如果他现在假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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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房无 房产证 购房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