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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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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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制度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创建”基本要求
一、亮证经营: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显著位置集中悬挂有效卫生许可证原件;杜绝无证从事公共场所经营行为存在。
量化分级等级牌应摆放在接待服务前台。
二、持证上岗: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佩戴合格的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复印件应放在经营场所服务台备查。
三、制度上墙:
在前厅或相应的区域悬挂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前厅悬挂“五病”调离制度及卫生管理制度)。
四、“五病”调离:
有每年“五病”调离检出及调离情况记录本,详细记录“五病”检出和调离情况。
记录要保存三年。
五、消毒间要求:
消毒间设有符合消毒规范的水池、消毒桶、消毒柜等设施,去污池、消毒池、清洗池或消毒容器应标识明确;消毒池或容器液位线清晰;洗涤剂、消毒药、消毒药量杯(自设容器有标识及刻度)配备到位。
六、公共用品消毒:
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上墙(消毒间或消毒区域),每日填写消毒记录单,记录所有需要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当天消毒的数量。
七、公共用品外送消毒:
有消毒单位资质证明、消毒合格检验报告、洗消协议合同、每次接收数量和抽查记录。
八、环境及个人卫生:
保持内外环境和设备设施整洁,保持从业人员良好个人卫生状况。
九、管理档案:
建立公共场所从业单位卫生管理档案(各项制度、记录本单、监督意见书、内部卫生管理检查、卫生整改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等整理入档)。
十、室内公共场所应全面禁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识。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持证(明)上岗,并按规定定期体检。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做到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100%,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调离情况和应对措施。
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 建立“五病”调离人员登记本,做好“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记录本保存三年。
六、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健康状况管理应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显眼处。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及用品用具必须符合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
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佩戴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凡设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
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卫生间应有有效的自然通风管井或独立机械排气装置。
呼吸道传染病流季节应加强室内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
7、公共用具必须设有专用洗消间和洗消设施,并有明显标志。
具备上、下水和三个水池(去污、消毒、清洗池标牌),消毒制度张贴上墙;配备消毒柜和杯具保洁橱柜;杯具、眼镜等每客用后必须严格按照一洗二过三消毒的程序进行洗消,并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座椅沙发布套保持清洁,定期更换,并进行清洗消毒。
建有各类物品消毒记录。
8、场内禁止吸烟,并应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影剧院、音乐厅、卡拉ok歌舞厅应设吸烟室,并配备排风装置和空气清新装置。
9、公共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卡拉OK场所应使用话筒消毒网。
10、场所内所有冰粒机都必须安装带消毒的滤水器,以保证冰粒达到卫生要求。
公共浴室卫生管理制度
一、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
二、卫生制度健全。
客用公共用品、用具符合卫生要求,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建有各类物品消毒记录,按规定程序清洗消毒。
搓澡巾应为一次性用品。
三、禁止就浴禁忌(皮肤病、性病等)告示张贴醒目。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五、设浴池的,须配备循环过滤设备,确保正常运转并定期冲洗,严禁直接给浴池投消毒药。
浴池每晚须彻底清洗消毒。
六、提供杯具的,设专用消毒间(标志明显),具备上、下水和三个水池(去污、消毒、清洗池标牌),消毒制度张贴上墙;配备消毒柜和保洁橱柜。
七、客用棉织品(浴巾、浴衣、垫巾)要设置洗消间及洗涤、消毒设备;如外送清洗,需提供洗衣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及发票备查。
拖鞋应设置专用消毒桶,修脚工具、梳子等应按照理发用具要求进行消毒。
八、具备机械通风设备,并正常运转,集中空调卫生管理达到标准和要求。
九、更衣室、休息室、淋浴间干净整洁,卫生间设有独立的排风设备,无异味。
卫生设施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设有防蚊、蝇、鼠、蟑等设施、措施。
十、建有“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从业人员,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十一、禁止吸烟,并有禁烟标志。
美发美容卫生管理制度
一、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
二、卫生制度健全。
客用公共用品、用具符合卫生要求,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建有各类物品消毒记录,按规定程序清洗消毒。
胡刷、美容唇膏、唇笔应为一次性用品。
理发围巾应经常清洗更换。
三、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立清洗消毒间(标志明显);50平方米以下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消毒区域及消毒设备设施。
消毒制度张贴上墙。
消毒间应具备上、下水和三个水池(去污、消毒、清洗池标牌);配备消毒柜和保洁橱柜。
如外送清洗棉织品,需提供洗衣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及发票备查。
四、理发、染发、烫发的毛巾、刀具应分开使用,清洗消毒后分类存放。
五、烫染区域或操作间须具备独立机械排风设备,集中空调卫生管理达到标准和要求。
六、室内地面碎发及时清扫,保持室内清洁,操作台面和理发工具表面无碎发残留。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七、单独备有皮肤病人专用理发工具,用后即时消毒,标志明显。
八、卫生设施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设有防蚊、蝇、鼠、蟑等设施、措施。
九、建有“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从业人员,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十、禁止吸烟,并有禁烟标志。
旅店业(住宿)卫生管理制度
一、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
二、卫生制度健全。
客用公共用品、用具符合卫生要求,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客用毛毯、棉被、枕芯三个月更换清洗一次。
建有各类物品消毒记录,消毒制度张贴上墙,按规定程序清洗消毒。
脸(脚)盆标志清楚。
设无烟客房或无烟楼层,并有禁烟标志。
三、根据经营规模和楼层分布,分设杯具专用消毒间(标志明显),具备上、下水和三个水池(去污、消毒、清洗池标牌),配备消毒柜和保洁橱柜。
四、客用棉织品及拖鞋、脸(脚)盆等要设置洗消间(如洗衣房)及洗涤、消毒设备;各类棉织品如床单、毛巾、浴巾、垫巾、桌布等要分类回收、洗涤、消毒和存放。
如外送清洗棉织品,提供洗衣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及发票备查。
应设置拖鞋专用消毒桶。
五、客房及卫生间每日清洁消毒,按照开窗通风—卫生设施表面消毒—整理打扫房间—更换用具用品—擦拭桌面-卫生设施清洗消毒顺序进行。
公共卫生间及盥洗室有独立排风设备,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
六、工作车合理设置并采取保护措施分别存放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防止交叉污染。
清洁面盆、浴盆、恭桶的工具应分开存放,各类抹布标识明显,要分类使用、定位摆放,专布专用,并及时清洗消毒。
七、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八、设有防蚊、蝇、鼠、蟑等设施、措施,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符合有关考核标准。
集中空调正常运行,达到卫生管理标准和要求。
九、建有“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从业人员,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商场、书店卫生管理制度
一、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
二、从业人员随身持有效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
三、卫生制度健全,档案齐全。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五、机械排风设备正常运转。
集中空调正常运行,其卫生管理达到标准和要求。
六、设有防蚊、蝇、鼠、蟑等设施、措施,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符合有关考核标准。
七、公共卫生间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无异味,有独立的机械排风设备。
八、禁止吸烟,并有禁烟标志。
九、建有“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从业人员,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
二、皮肤病、肝炎、红眼病、心脏病等禁泳标志张贴醒目,设有红眼病检查岗。
三、卫生制度健全。
客用公共用品、用具符合卫生要求,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提供的棉织品、拖鞋等,应设置清洗消毒间和相应消毒设备设施(拖鞋设专用消毒桶),消毒制度张贴上墙。
建有各类物品消毒记录,按规定程序清洗消毒。
如外送清洗棉织品,需提供洗衣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及发票备查。
提供梳子等应按照理发用具要求进行消毒。
四、环境整洁,池水清澈透明,水中无漂浮异物、无沉积物,池壁光洁。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定期委托检验,每日4次以上自测(余氯、PH值、水温、室温等)及维护消毒记录齐全。
五、池水游离氯保持在0.3-0.5mg∕L。
设强制浸脚池并正常使用,余氯5-10mg∕L,每4小时更换一次。
儿童涉水池不与成人池连通,连续补充新水余氯保持在0.3-0.5mg∕L。
六、循环过滤机械加药设备正常运转并定期反冲洗,每日定时给泳池补充新水,严禁直给泳池投药。
七、机械通风设备正常运转,集中空调卫生管理达到标准和要求。
八、更衣室、淋浴间、卫生间干净整洁,无异味。
卫生设施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设有防蚊、蝇、鼠、蟑等设施、措施。
禁止吸烟并设有禁烟标志。
九、建有“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从业人员,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十、禁止吸烟,并有禁烟标志。
体育(游泳)场馆卫生管理制度
一、体育场馆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
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二、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三、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的要求。
四、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
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五、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复检和复训。
六、室(场)内禁止吸烟,并有禁烟标志。
七、有空调的室内场馆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八、卫生间应有有效的独立机械排气装置。
间内应保持清洁卫生,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管理制度
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馆内显眼处。
并按国家规定复核。
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二、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三、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的要求。
四、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
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五、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六、空调场所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七、室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八、应保持室内环境清洁和安静。
九、卫生间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应有有效的排气装置。
设座厕者必须是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医院候诊室卫生管理制度
一、候诊室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室内显眼处。
并按国家规定复核。
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二、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三、候诊室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的要求。
四、经营者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
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候诊室进行卫生监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五、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六、候诊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安静,有通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新鲜,室内应采用湿式清扫,垃圾废弃物应日产日清。
卫生间应随时清扫、消毒、保洁。
七、候诊室内禁止吸烟;不得在候诊室内出售商品和食物。
八、候诊室内不设公用饮水杯。
候诊室内应设有痰盂和污物箱。
痰盂和污物箱应每日清洗和消毒。
九、应有健全的消毒制度,疾病流行时应加强消毒(传染病专科医院应一天一消毒)。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管理制度
一、等候室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二、等候室内所有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经营者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
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等候室进行卫生监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四、卫生专干负责经常性卫生检查,区域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管理组织每周开展卫生检查改进工作,并做好记录,。
五、等候室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座椅、墙面、玻璃、壁灯干净无尘。
六、等候室内的卫生间地面必须保持干燥洁净,便池、马桶、面盆必须随时清理干净,台面、镜面、烘手机必须干净无尘。
七、等候室内禁止吸烟,设立明显禁烟标志和专门吸烟室。
吸烟室应安装独立的通排风装置,并保持通风良好,空气清洁。
八、等候室内应加强自然通风,保持机械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转,机械通风设备按卫生要求每周清洗过滤设备并记录完整,保证室内足够的新风量。
九、等候室须有固定卫生宣传栏,利用电视、广播定时向旅客播放卫生知识,并要做到有资料和记录。
十、等候室三防设施完善,做到候车室基本无蝇。
十一、等候室内配备足够数量的密闭垃圾容器,做到垃圾无满溢、无渗漏、日产日清;垃圾容器每天消毒,垃圾储运密闭化。
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
一、经营性公共场所给客人提供的公共用品用具(棉织品、杯饮具、拖鞋、理发美容工具、修脚工具、脸脚盆等)应一客一换一消毒。
二、公共场所应设立公共用品、用具消毒间。
配置足够清洗消毒设备设施和容器;棉织品和公共杯饮具应分别设专用消毒间;可选适宜地点设置公用拖鞋清洗消毒处,配备标志明显的拖鞋消毒桶;消毒制度张贴上墙,设专人负责消毒,并做好每日消毒物品的消毒记录。
三、消毒间内设施:
三个水池(去污、消毒、清洗池标牌),消毒池标有明显的水位线;有足够的消毒药品;有消毒药物配比量杯(自设容器须标液位线);有消毒柜及已消毒物品存放柜。
消毒间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与消毒无关的杂物。
四、使用的各类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选用含氯制剂消毒药品的,按照使用说明配比消毒液。
使用84消毒液,一般取1份消毒药兑200份自来水。
五、消毒程序:
去污清洗→3-5‰消毒液浸泡20分钟→流动水冲净→消毒柜(臭氧、紫外、热力)消毒→已消毒物品保存柜保存。
六、理发用品(梳子、推子、刀剪)消毒:
可用含75%医用酒精棉球擦拭,再置于消毒柜内消毒。
七、对面盆、浴盆、恭桶等顾客直接接触的卫生设施应定期进行表面消毒处理。
八、已消毒用品用具应达到公共场所用品用具卫生标准,保洁存放备用。
九、外洗客用棉织品的单位,应有清洗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物品清洗合同及发票,备查。
公共场所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件报告制度
(一)工作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公共场所突发卫生事件的危害,建立健全应对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的运行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将其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突然发生的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的卫生报告工作。
本制度涉及的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的范围包括:
1.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5.其他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
(三)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的分级
根据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划分为四个级别,分别为:
特别重大事件(I级)、重大事件(II级)、较大事件(III级)、一般事件(Ⅳ级)。
1.特别重大事件(I级)
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巨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
(1)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造成本地区发病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10例以上的;
(2)重大活动、体育赛事期间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造成比赛场馆、定点宾馆内发病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公共场所发生的生物化学核恐怖事件,有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
2.重大事件(II级)
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
(1)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造成本地区发病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2)重大活动、体育赛事期间公共场所传染病及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造成比赛场馆、定点宾馆内发病人数在20人以上的;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
3.较大事件(III级)
危害较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
(1)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造成本地区发病人数在20-99人的;
(2)重大活动、体育赛事期间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造成比赛场馆、定点宾馆内发病人数在5-19人的;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
4.一般事件(Ⅳ级)
危害、社会影响不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
(1)公共场所传染病或传染病及突发危害健康事件造成本地区发病人数在20人以下的;
(2)重大活动期间、体育赛事期间公共场所传染病及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造成比赛场馆内、定点宾馆发病人数在5人以下的。
(四)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
公共场所传染病或传染病及突发危害健康事件发生单位
2.责任报告人
公共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
3.报告内容
公共场所传染病或传染病及突发危害健康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
(1)首次报告:
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0543-6331178)。
包括发生公共场所传染病或传染病及突发危害健康事件的时间、地点、单位、事件类型;污染范围、受影响的人群、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污染物及快检结果;初步控制措施、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2)进程报告: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应在24至48小时内完成。
包括现场控制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进展程度,临床和实验室诊断、检测结果,及初步结论。
(3)总结报告:
事件处置完毕要进行总结报告,应在72小时内完成。
报告的主要内容:
整体事件的描述、事件原因的判定、危害程度、采取的控制和救治措施、事件的最终结论和经验教训等。
(4)重大活动和体育赛事的比赛场馆、定点宾馆发生公共场所传染病或传染病及突发危害健康事件时,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应在30分钟内向驻场、驻点公共卫生监督人员报告,驻场、驻点公共卫生监督人员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在比赛场馆、定点宾馆外的公共场所传染病或传染病及突发危害健康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及个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公共场所传染病或传染病及突发危害健康事件时,各责任报告单位及个人可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
4.报告方式
责任报告人对发现的各种公共场所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件要以最快速度,通过传真、电话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方式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审核。
如不能排除,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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