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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技术措施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
1、爆破要求及放炮安全技术措施:
(1)放炮员要持证上岗,顶板下放炮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97~315条规定。
(2)放炮员要将药、雷管分放在火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仍乱放。
放炮前要认真检查母线的连线是否完好,当班未完成的火药、雷管必须及时妥善保存。
(3)打眼、装药工要严格按爆破说明要求打眼和装药。
装药时要用木质炮棍将药轻轻的松入眼底,不得冲撞。
(4)装药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放炮:
a.工作面空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b.工作面风量不足。
c.爆破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5)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应把开关、电缆线、工具放到安全地点。
(6)放炮前,班组长必须亲自派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安全地点)担任警戒工作。
(7)禁止明炮和糊炮。
(8)放炮器的把手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
严禁使用其它电源替代放炮器放炮。
(9)放炮时,班长必须将人员撤离300米以外的新鲜风流中,并清点人数,严格检查工作面的瓦斯情况,工作面电器设备的闭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命令。
放炮员要在放炮命令下达5秒钟后,方可放炮。
(10)放炮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11)装配引药时必须避开一切导电体,选择干燥畅通安全可靠地点进行,且必须在警戒线以外。
(12)装药、连线放炮由专职放炮员一人操作,严禁违章操作,严禁非专职人员代替。
(13)炮眼的封泥长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严格执行。
①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②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③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④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⑤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小于0.3m。
(14)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所谓“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三人连锁”即装药前、放炮员将警牌交给班长,由班长派人设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检查工作面支护、顶板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
瓦检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警(吹哨或喊话)5秒钟,确定工作面人员全部撤止安全地点后,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15)严禁在瞎炮眼上,残眼上重新打眼放炮。
(16)严禁用尖镢,洋镐等工具掏挖去处理瞎炮。
(17)严禁用手去拔出雷管的脚线。
打眼工必须严格把质量关,每次打眼前必须先瞄准中线后打眼,每百米偏差不得超过0.3米,放炮员必须经安全科培训,取得放炮员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2、支架、拆架安全技术措施:
(1)、支架时必须选好地形,挖掉活煤,活矸,将架腿打在底板上,决不允许打在浮煤上。
(2)、架腿大头向上,小头向下,呈75—800形状,架梁要平直。
(3)、用大头铣子把支架的两头与卷帮打架并与顶板封实。
(4)、拆架时首先要观察该架上部承受的重量,并敲打一下架腿是否受力。
(5)、根据情况确实可拆,先必须挖掉支架上面的活矸活石,如果该架的办法在该架前后再重新支架。
(6)、拆架时尽量使用调度绞车,尽量避免用人力站在支架下面拆架。
3、预防冒顶、片帮安全技术措施:
(1)、根据开采煤层的生产技术条件,选择科学合理的采煤方法和工艺,是控制和防治回采工作面冒顶事故的技术关键。
(2)、煤炭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做到加强矿井生产地质工作,了解顶底板岩性、组成、地质构造等因素的具体情况作为编制采区设计、作业规程的依据,针对不同地质条件选择合理的巷道断面尺寸和断面形状,进行不同的开采、支护方式。
(3)、掘进工作面,做到及时支护,推广采用超前探梁支护或打临时支柱及时支护,减少空顶作业。
(4)、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处要有特殊支架。
一般要求在上、下出口范围内架设抬棚或木垛等,加强维护。
(5)、防止放炮倒棚子。
炮眼要布置合理,装药量适当,严格支护质量。
(6)、采取正确的回柱操作方法,防止顶板压力向局部支柱集中;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各项顶板管理制度。
(7)、开展顶板观测工作,掌握顶板活动规律,进行预测预报工作。
(8)、巷道掘进通过老巷、断层破碎带及淋水等时,应制定专项措施加强支护。
(9)、加快支护改革,改善采煤工作面支护手段。
单体液压支柱具有初撑力高、可缩量大、阻力可靠等优点,能有效地支撑直接顶板,防止直接顶板的离层。
煤矿应克服资金困难,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支护更新换代,以改善采煤工作面支护手段。
(10)、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断进行检查和维修巷道。
4、通风系统安全技术措施:
(1)、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2)、通风系统要稳定可靠,工作面配风量要达到本规程确定风量要求,并必须满足将工作面瓦斯稀释至1.0%以下。
若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增加,通风部门应及时调整工作面风量,确保安全生产。
(3)、工作面回风、运输两巷,不得码放过多的材料,保证有效通风断面大于设计断面的2/3。
(4)、严格执行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工作面必须按要求配齐瓦检人员,按规定进行工作面测风和瓦斯检查工作。
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的检查每班不得少于三次。
必须加强工作面上隅角等不安全地点的瓦斯监测和通风管理工作,防止瓦斯积聚。
(5)、主扇的负压满足矿井通风阻力的要求,无论是最大负压或最小负压均工作在主扇的稳定区
(6)、贯通巷道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5、瓦斯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1)、所有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入井,严禁穿化纤衣服。
入井人员所配戴的矿灯、自救器要保证台台完好,无失爆、失效,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必须保证灵敏可靠。
(2)、井下各工作面必须执行“一炮三检”,严禁空班漏检;
(3)、队长、工程技术人员、工班长、采煤机司机、电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配备专职的持证瓦斯员上岗,不得他人代替工作;
(4)、加强局扇管理工作,局扇安装位置应距回风巷道口10m以上,风筒口到工作面距离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5)、加强通风。
保证井下各用风地点有足够的风量,坚持测风制度,及时调节风量,维护好主要进、回风巷道,使其保持原设计断面,以减少矿井通风阻力;
(6)、加强通风设施管理,经常检查井下通风设施,对损坏的通风设施及时维修,保证设施完好合格;
(7)、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9)、工作面及其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0)、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面拆卸矿灯和更换零件。
(11)、及时封闭废巷和采空区,减少矿井漏风,对长度大于6m的不通风或通风不良的独头巷道要设栅栏或密闭,以免人员误入引起中毒或窒息事故;
(12)、采掘工作面实现独立通风,个别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进入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要安装瓦斯报警断电仪,且风流中瓦斯和CO2浓度必须控制在0.5%以下;
(13)、加强局扇管理,减少风筒漏风,局扇要执行双闭锁,既瓦斯电、风电闭锁;
(14)、坚持使用水炮泥,炮眼布置、深度、装药量、封泥长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则规定,井下严禁放明炮、糊炮,以免放炮引起瓦斯爆炸;
(15)、发现失爆设备必须更换或检修;
(16)、井下各工作面必须配备足够的瓦斯报警仪和瓦斯断电仪。
(17)、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①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监测仪。
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监测仪。
②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6、防尘安全技术措施:
(1)、必须建立完善的洒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积聚的煤尘定期用水冲洗;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
(2)、喷雾降尘:
在运输系统各装载点安设喷雾装置进行喷雾降尘,各工作面均采用湿式打眼,水炮泥封孔,放炮后喷雾降尘;
(3)、洒水降尘:
在运输大巷,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运、回风顺槽等安装洒水降尘系统进行防尘;
(4)、冲洗煤尘:
在运输大巷、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运、回风顺槽定期清扫冲洗煤尘;
(5)、个体防护:
井下所有工种都必须佩戴防尘口罩,防止煤尘吸入危害健康;
(6)、采掘工作面的风量、风速要适宜,以防止煤尘二次扬起。
(7)、掘进井巷时,必须采取湿式打眼,冲洗井壁相帮、水炮泥、爆炸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7、隔爆安全技术措施:
为防止爆炸由局部扩大为全矿性灾难的发生,隔爆水袋必须按规定进行安设,并有足够的数量,水容量符合要求。
(1)、水袋棚的结构
水袋棚由固定于巷道顶部的水袋架和悬挂在水袋架子上盛满水的水袋组成。
(2)、水袋棚的布置
在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布置主要隔水袋棚,在采面进、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布置辅助隔水袋棚。
(3)、隔爆水袋棚的要求
①、主要隔爆水袋棚的用水量为400L/m2,辅助棚为200L/m2
②、水袋棚的排间距为1.2~1.5m,主要隔爆棚区长度不小于30m,辅助棚区不小于20m。
③、水袋棚距离顶梁(无支架时为顶板)两帮(支柱)间不得小于100mm,距巷道轨面不小于1.8m,棚组内的各排水棚的安装高度要保持一致。
④、水棚应设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交岔口转变处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0m。
⑤、棚的给水系统将清水管路铺设至水袋棚处,安装阀门,用软管给水袋加水。
8、电器安全技术措施:
(1)、供电系统应安装漏电装置。
向移动高压电力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应采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方式,且中性线不得引出;当采用中性点经限流电阻接地方式供电时,必须将变压器接地和移动设备外壳用架空线或电缆接地线连接起来。
向固定设备供电的变压器,一般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固定设备外壳必须直接重复接地。
(2)、在带电导线、电气设备及油开关附近,不得有引起电气火灾的热源。
(3)、每班必须安排专职电工进行电器设备的完好处理,机电队长负责监督检查,达不到完好标准有权停止生产。
(4)、机电设备防护设施必须齐全完好,否则立即更换。
(5)、严禁带电检修、搬移设备。
搬移时必须将所有的开关把手打在断电位置,并挂上“有人作业、不得送电”的标志牌。
(6)、机电设工种人员和机械设备司机必须坚持上岗,非专职人员不得擅自操作,转载机的停开必须以电铃为信号进行联系,并规定;一声停,二声开,机投机尾必须打好压柱,拆除、移动时必须断电,严禁带电作业,严禁人员乘坐,严禁用拉运物料和设备。
司机严禁站坐在设备正前方操作,操作时必须注意力集中,发现问题必须停机由专人处理。
(7)、电缆和风筒等易燃物品应分挂在巷道两边,相互之间应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电缆不应悬挂在压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或滴水。
(8)、井下供电设施应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十不准”电器设备实行“三专两闭锁”坚决杜绝电器失爆。
(9)、井下电钳工必须严格按《安全规程》和《电钳工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10)、井下工作面设备杜绝失爆,并按规定进行整定。
(11)、电器设备停电检修、搬迁等作业时,必须遵守停电、验电、放电、架设接地线和装设遮拦等项规定和要求。
(12)、通讯和信号电缆应同电力电缆分挂在巷道两侧,如受条件限制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米以上的地方。
(13)、电缆与设备连接处必须防潮密封,电缆芯线的连线应用套管夹紧或用焊锡接头。
接头处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接触电阻不得大于800μΩ。
(14)、电气设备的接地部分必须用单独的接地地线与接地装置相连接,不得将多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
(15)、严禁用金属管道以及电缆铅护套作为接地极。
(16)、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非专职和非值班人员,严禁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②、操作高压电气设备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带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③、操作人员身体任何部分与电气设备裸漏带电部分的最小距离应符合安全规程“表24”的要求;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隔栏、护架等。
9、提升、运输及行人安全技术措施:
(1)、斜井、斜巷提升必须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提放时必须用声光信号进行联系,并规定:
一声停、二声提、三声放、四声慢放。
打点人员必须在躲避洞内,并放好警戒。
提放车前必须检查“一坡三挡”的完好情况,仔细检查钢丝绳及绞车、轨道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必须使用标准链环和插销。
(2)、小绞车的使用必须检查“六全一专”。
运输和提放物料、设备时必须将物料码放整齐,并捆绑牢固(8#丝四道20股),严禁超长、超宽、超高。
如需提放和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物料、设备需编制专用措施。
(3)、斜井提升
①、轨道的铺设质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并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②、托绳轮(辊)按设计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
③、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
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4)、斜井提升时,严禁登钩、行人。
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
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5)、在提升上山运送物料时,必须先检查轨道、阻车器、安全门、绞车、钢丝绳及绳卡,绞车压戗杠、信号的完好情况,有一项达不到完好标准,不得提放物料。
(6)、所用小绞车必须有牢固的四压两戗或地锚,信号必须灵敏,挂车时矿车销必须插到位并锁住,严禁用其它材料代替矿车销。
(7)、提升绞车必须有声、光信号装置,信号装置的供电线路上严禁接其他负荷。
(8)、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次只准推1辆车。
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同时推上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9)、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
在开始推车、停机、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严禁放飞车。
10、其他安全技术措施:
(1)、必须按规定定期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三大规程,杜绝“三违”。
(2)、严格执行矿、队制定的各项制度。
(3)、入井时必须佩带矿灯、自救器。
穿工作服,严禁带烟草及易燃物品及穿化纤衣服入井。
(4)、入井前严禁喝酒。
(5)、入井后严禁进入没有通风系统的独头巷及有警标、栅栏的巷道和洞室。
(6)、每班前进时,工作面必须有可供10m巷道支护材料,且放在距掘进头30m的地方,以防顶板发生变化时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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