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接受税务专项检查辅导培训会讲义稿DOC 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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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接受税务专项检查辅导培训会讲义稿DOC12
如何接受税务专项检查辅导培训会
讲义稿
增值税自核要点:
第一部分销项税额审核要点
1、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缴增值税?
有无实现收入挂往来不计销项税的?
例:
预收账款发出商品,当货物发出时,有无计算销项税?
通常是长线产品(消费品)。
思考:
购物券是收款收据还是提货单?
2、有无账外账?
(商业企业)
对上游公司外调、协查
3、有无不入库直接发出不作收入的?
借:
银行存款
贷:
生产成本
4、有无入库后直接发出不作收入的?
借:
银行存款
贷:
产成品
5、边角余料有无计算销项税?
(1)误记入营业外收入,少算销项税?
(2)小金库(车间)
6、价外费用有无计提销项税?
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延期付款的利息、代垫款项、手续费等等。
不包括:
销项税;代收代缴消费税;代垫运输。
审核:
营业外收入。
代垫款项可以转变成代理业务。
7、有无带包装物产品截留收入而不纳销项税的?
例:
某啤酒厂购进酒瓶:
借:
包装物
应交税-增(进)
贷:
银行存款
销售产品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增(销)
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借:
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贷:
包装物
实际综合分录是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包装物。
以上业务:
偷税!
8、包装物押金有无按规定计算销项税?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收到时,无论将来是否退还,一律计征增值税、消费税。
其他产品的包装物押金,如果超过一年(满12个月)应当计算销项税。
国税发[1995]192号及国税函[1995]288号。
9、两类视同销售业务,是否计算销项税?
细则第4条。
凡是自产产品或者委托加工货物,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一律视同销售。
凡是外购货物,对外视同销售,对内不视同。
10、混合销售业务有无故意缴纳营业税的?
生产设备并负责安装、防火工程
国税发[2002]117号:
铝合金、玻璃幕墙、金属结构件、设备、其他经国税总局认定的设备,如果符合“两个条件,一个注意”可以分别征税:
第一:
取得安装资质证书;
第二:
购销合同分别注意价款和安装费
注意:
不得擅自抬高安装费金额。
11、应征增值税的融资租赁设备业务有无改纳营业税?
国税函[2000]514号:
没有取得融资租赁资格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如果设备租赁期满,所有权归承租方所有,应当缴纳增值税。
12、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有无转移税负的?
如:
向某农场出售拖拉机、农机配件一批、。
。
。
审核:
高税率货物售价如果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13、兼营免税货物,有无转移税负的?
例:
某制药厂向一所医疗出售:
避孕药品、普通药品一批。
审核:
同12。
14、兼营营业税项目(非应税项目),有无转移税负的?
如果属于同时向同一个对象提供,应按混合销售处理。
15、审核红字收入:
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如果未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是否取得了对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的“销货退回与索取折让证明单”为原始凭据。
16、关联交易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预约定价
17、商企有无代开发票现象?
如果出现(五金电器、成品油、钢材等等):
借:
现金(大额现金)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凭证:
异地大额专用发票。
值得注意:
商业批发企业替人虚开发票自己一无所知?
18、有无会计差错错误认定事实而多纳税的?
会计差错不能成为事实依据,应当调整账务,按照真实的交易和金额确认税种和税额。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
产成品
应交-增(转)
借:
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11.7
贷:
库存商品-钢笔 10
应交-增(销)1.7
19、异地销售有无重复纳税或提前纳税?
细则第4条第3款、国税函[1998]137号。
20、“卖十送一”有无不开票现象?
21、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有无申办资格认定?
细则第30条。
22、有无错用税率而少缴税款的?
第二部分 进项税额审核要点
1、是否进过认证?
有无手工发票抵扣的?
国税发[2003]17号及国税函[2003]817号
2、是否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商业企业开来的)?
善意和恶意
3、发票丢失有无取得合法的抵扣凭据?
国税发[2002]10号:
(1)发票存根复印件
(2)对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4、付款对象与出票单位是否一致?
国税发[1995]192号。
5、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有无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理的?
审核“低值易耗品”,看有无达到固定资产标准。
6、有无将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的?
7、农产品现金支付的,是否真实?
私营、
8、废旧物资现金支付的,是否真实?
9、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免税项目,有无转出进项税?
办公耗材能否抵扣?
10、发生非常损失,有无转出进项税额?
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1)什么是非常损失?
非常损失-非正常损失-超过定额(合理)损耗的金额。
某茶叶店购进大毛峰茶100千克,月末账面10千克,盘点8千克。
思考:
2千克?
水份、计量 2%
玻璃杯子 4%
一般地,偷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因保管不善,造成的存货的霉灿、变质、失效等,均属于非常损失。
存货减值不属于非常损失。
(2)会计差错(如少转成本),不能视同存货损失。
(3)计算方法:
A原材料非常损失:
转出=成本*税率
B农产品原材料非常损失:
转出=成本/(1-13%)*13%
C废旧物资原材料非常损失:
转出=成本/(1-10%)*10%
D在产品、产成品非常损失
转出=成本*物耗率*综合抵扣率
物耗率=(产成品成本-折旧-工资)/产成品成本
17% 7% 6%
11、返利资金有无转出进项税额?
《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
某空调销售公司,从春兰购进1000台,全部销售完毕,根据协议规定,春兰返还10万元。
收到10万元应转出进项税额?
企业可能会冲减销售成本、红字冲减费用、债务重组
注意两点:
一返利是含税的,计算转出要换算;二、关联之间内部往来如水电费、电话费等不作为返利资金;三、超市从供应方取得的“商品陈列费”不属于返利资金(国税函[2000]550号)。
12、进货退出,有无转出进项税?
13、运输费用抵扣有无扩大范围?
邮寄费、运杂费、定额票据、地税部门代开发票、进口海运费等不得抵扣。
有无虚开的运输费用?
14、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有无计算期初存货进项税?
国税函[1995]288号
15、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未抵扣的进项税有无抵减以后应纳税额的?
应转至存货成本。
此外,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房产),售价低于原价免征增值税,高于原价按4%并减征50%。
第三部分 增值税查后账务调整
二、消费税稽查要点
一、计税依据的审核
(一)自产应税消费品
1、有无利用政策调整提前虚列收入而少缴消费税的?
财税[2001]84号:
从2001年5月1日起,白酒消费税改成复合计税方式。
应纳税额=售价*25%+数量*0.5
2、价外费用
3、废品销售
4、销售收入不入账,有无带包装物的产品截留收入?
5、红字收入
6、组合产制品(成套消费品)
30% 8%
7、虚列损失(往往与收入不入账相对应)
8、视同销售
(1)用于投资、抵债、换货三个方面,按最高售价计征消费税。
(国税发[1993]156号)
(2)自产自用是否视同销售,复合计方式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是否正确?
组成计税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数量*单位税额]/(1-消费税税率)
(3)用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有无视同销售。
粮食-酒精-醋酸-冰醋酸
9、包装物审核
财税[1995]53号:
酒类押金收到时需计征消费税。
其他超过一年(12月)不归还,计征消费税。
10、工业企业外购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是否计征消费税?
国税发[1997]84号。
(1)与本企业生产应税消费品一样的产品
(2)不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外购的白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凡销售给继续加工的工业企业的,需计征消费税,外购已纳税额可以抵扣。
11、外购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允许抵扣已纳税额,有无扩大范围?
12、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无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收取价款?
13、饮食业、商业、娱乐业的“啤酒屋”用啤酒生产设备自制啤酒,有无按规定计征消费税?
国税发[1997]84号。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审核
1、受托加工收缴税金计算是否正确?
组成计税价=(成本+加工费+数量*单位税额)/(1-消费税率)
2、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允许抵扣的消费税,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本期领用=期初+入库-结存
抵扣=领用数量*价格*税率
3、委托关联企业加工,加工费有无明显偏低的现象?
二、适用税目、税率的审核
1、有无错用税目税率而扩大低税率适用范围?
2、兼营业务有无分别核算?
有无转移税负的现象?
3、啤酒适用税率是否按照销售公司对外售价确定?
出厂价在3000元以上 每吨250元
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 每吨220元
国税函[2003]382号:
三、金银首饰消费税审核
财税[1994]95号
以旧换新按差价计算消费税。
修理清洗不征税。
第三部分 营业税审核要点
一、房地产业
1、预收账款(细则第28条)
审核有无故意记入其他应付款的?
全年应纳营业税=(期末预收账款-期初预收账款+本期主营业务收入)*5%
与“应交-营”贷方累计发生额对照。
国税发[2003]83号: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期末预收账款-期初预收账款)*15%
2、先购后销
财税[2003]16号:
按差价计征营业税。
3、视同销售
自产不动产用于对外抵债、捐赠、分配、换取财产等方面(除投资外),要视同销售不动产,计征5%。
4、投资业务
财税[2002]191号:
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不征营业税,转让股权时,也不再征收营业税。
5、公司合并涉及的不动产转让不征营业税(国税函[2002]165号)
6、拆迁业务
国税函[1998]428号: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费不征个人所得税。
粤地税函(1999)295号: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
如果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国土部门公告,限期拆迁的路段,单位、个人取得的补偿费不征营业税。
国税函[1997]87号:
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不征个人所得税,但要征收营业税5%。
7、售后回购(租) 国税函[1999]144号,按照先销售再回购(租)进行税务处理。
8、价外费用
国税发[1998]217号
9、陵墓销售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但财税[2001]117号经营墓地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0、自建后售
国税发[1993]25号:
征两道税
3% 5%
二、施工企业
1、计税依据:
包括基本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但不包括地价、设备。
2、价外费用:
提前竣工奖、优质工程奖、延期付款利息、违约金等等
3、分包工程的税款由总承包扣缴。
在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一张发票两张税票。
注意:
分包公司与总公司开具发票属于虚开。
4、跨省工程回原地纳税,在省内跨县市由省地税局确定。
三、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湖北十堰市国税局
参见《中国税务》2002年第1期第40页《湖北十堰市一纳税人状告税务局》。
判决是错的。
四、注意营业税的若干扣除项目要取得合法的凭据
联运运输
其他内容(略)
第五部分 企业所得税审核
概念:
除有明文规定不征税的收入外,以各种方式从各种渠道所得的全部收入。
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补贴收入、营外收入、投资收益
与之相对应:
按规定核算并取得合法凭据的成本、费用,如果税法没有规定不允许扣除,或者按比例扣除,则全额扣除。
权益类科目金额,如果税法没有规定资本公积等征收所得税,则均不征税。
一、收入总额
1、关联交易
2、会计差错(未确认收入)
3、销售折扣(国税函[1997]472)
4、国税发[1994]132号:
在建工程试运行净收入,要并入所得征税。
需纳税调整。
5、补贴收入有明文规定免税的,需调减所得。
财税[2000]25号
6、财税[1994]001号:
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技术转让净收入在3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予征收所得税。
注意:
财税[1999]273号:
单位或个人转让技术(包括取得的咨询费、服务费)在报经省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认定后,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免予征收营业税。
7、视同销售 财税[1996]79号
国税发[2000]118号第3条第1款:
以不动产对外投资,应当视同销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如果金额很大,纳税有困难的,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平均按五年调增所得。
8、接受捐赠(财会[2003]29号)
借:
银行存款或固定资产
贷:
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年末:
借:
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贷: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准备
国税发[2003]45号(内资)、国税发[1999]195号(外资)规定:
企业接受捐赠的现金和非现金资产均应当并入当期所得征税,如果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金额很大,纳税有困难的,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分五年确认所得。
9、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调增所得(依据征管法第36条及所得税暂行条例)。
10、债务重组收益(资本公积)应并入当期所得征税。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总局2003年第6号令)
11、企业因改组改制会计上确认的资产评估增值,确认时未征税的,在今后十年内应分期调增所得。
国税发[1998]97号、财税[1997]77号、财税[1998]50号、国税发[2000]118号、国税发[2000]119号
。
外企:
国税发[1997]71号。
二、成本
(一)工资
1、个人所得税
(1)税前扣除项目:
财税[1997]144号:
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
以现金方式发放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并入工薪所得,全额征税。
国税发[2000]83号:
失业保险
国税发[1994]89号:
按规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不征税。
注意:
有所指。
人人有份的,要征税。
国税函[1999]615号:
以现金方式发放给个人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要并入工薪所得征税。
(2)国税发[1996]206号:
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在一个月发放,要单独作为一个月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国税发[1996]107号:
试行年薪制企业的经营者,可以“按月预缴,年终清算”。
年终应补={[(基本工资+效益收入)/12-800]*税率-扣除数}*12-已预缴税款
也适用于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
(4)国税发[2000]60号:
集体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不征税。
取得分配按20%。
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20%,扣除额为0。
(5)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的补偿金如何征税?
国税发[1999]178号、财税[2001]157号:
在当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以下的,免税,超过的部分按照178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
即:
允许除以工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数来确定适用税率。
(6)单位给个人负担税款,应当换算成含税收入,然后进行计算。
(7)实物要纳税。
有价证券要纳税,股份制企业用留存收益转增个人股本要征税,用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转增个人股本不征税,用其余的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要按股息所得征20%个税。
依据:
国税发[1997]198号及国税函[1998]289号。
(8)财税[2003]158号:
个人股东不分配不征税。
但是分配挂账不领取要征税。
个人股东向公司借款到年末不归还又不用于经营的,要视同分配计征股息所得20%。
(9)财税[2004]11号:
个人公费旅游按工薪所得计征个税。
2、企业所得税
(1)计税工资
方法:
按发放数与计税工资限额孰低原则确定计税工资,然后将计税工资与应付工资提取数对比,如果贷方大于借方,调增所得。
贷方小于借方,不调整。
(2)工效挂钩
国税发[1998]86号:
从98年起,核定工资总额超过实发数,按实发数扣除,超过部分作为工资结余,在实际发放的年度扣除。
(3)据实扣除
适用于外资企业、软件生产企业(财税[2000]25号)、事业单位(财税[1998]18号)
调增方法:
贷方发生额大于借方发生额,调增;反之,调减。
(二)三项附加费用
内资:
审核贷方累计发生额,如果超过了计税工资的14%、2%、1.5%,要调增所得。
此外,国税函[2000]678号:
允许扣除的工会费,必须能够提供“工会经费缴拨款专用收据”。
外资:
根据国税函[1999]709号:
税前计提的福利费不得保留余额,即据实列支,不过,实际列支数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外,如果超过了实际发放工资的14%,超过的部分调增。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如果计提数超过了实发工资的2%、1.5%,调增所得。
(三)存货
国税发[2000]84号(内资)第6条、国税发[2002]31号(外资):
本期净增加的“存货跌价准备”要调增所得,本期净减少数,要调减所得。
同时审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看结转至营业外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财产损失,有无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
(四)固定资产
1、会计折旧:
标准、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停用设备也要计提折旧。
2、税法:
标准:
一个一或者两个两
不得低于下列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物20年
火、轮、主要设备10年
汽车、电子设备、工具等5年
预计净残值5%(国税发[2003]70)。
外资企业10%。
折旧方法:
直线法。
下列行业或产品可以加速折旧(无需报批):
财税(2003)113号
调整方法:
会计折旧大于税法折旧:
先调增后调减
会计折旧小于税法折旧:
不调整,或者先调减后调增。
固定资产维修与改良:
内资:
《办法》第31条:
改良支出:
如果折旧尚未提足,应当增加原价,如果折旧已经提足,在不短于五年内摊销。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改良处理:
第一,改良支出占原价的20%以上
第二,改变用途;
第三,延长使用寿命达2年以上。
外资:
增加原价。
但也有特例。
国税函[2000]704号文件:
房屋装修费,如果发生在交付使用前并入原价,交付使用后一律作长期待摊费用,不短于五年摊销。
(四)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
企业会计制度第47条及《解答二》
2004年3月6日征用土地300亩,支付土地出让金及契税3000万元。
土地使用证使用年限50年,7月8日开发该土地建厂房,动用40亩。
12月26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由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
房屋折旧年限按20年。
3、6
借: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3000
贷:
银行存款3000
第月摊销=3000/50/12=5万元
3月-12月每月作分录:
借:
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5万元
贷: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5万元
摊余价值=3000-50=2950万元
12月26日:
结转=2950*40/300=X
借:
在建工程 X
贷: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土地剩余价值=2950-X
借:
固定资产
贷:
在建工程
房屋折旧年限20年,土地49年加2月
29年零2个月的土地的价值作为预计净残值处理。
折旧完毕后:
借: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
固定资产
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单独计价的软件作无形资产处理,按2年摊销。
三、营业费用
1、广告费
会计:
据实列支,不得预提或摊销
扣除办法第40条规定:
不得超过2%,超过的部分无限期结转扣除。
粮食白酒的广告费不得扣除。
国税发[2001]89号:
从2001年1月1日起,下列产品或行业广告费按8%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在日后无限期调减:
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和饮料)、家电、日化、房地产、家具建材商城、通讯、体育文化、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高科技术企业、风险创业投资公司。
其中新成立的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高科技术企业、风险创业投资公司,五年内广告费据实扣除,五年后按8%。
国家禁止广告的单位(如卷烟厂)所做的公益性广告,按宣传费处理。
外资不受限制。
2、业务宣传费
会计:
据实列支
税法:
扣除办法第42条规定,允许扣除的业务宣传费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超过部分允许不能扣除。
外资不受限制。
界定什么是广告?
什么是宣传?
扣除办法第41条:
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广告制作必须经过工商部门批准;
第二、必须支付了价款,并取得相应的发票;
第三、必须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媒体:
广播、电视;有国家统一刊号的图书、报纸、期刊;网络。
3、佣金
会计:
按权责发生制可以预提,但在申报所得税之前必须要支付并取得票据。
扣除办法第53条:
允许扣除的佣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有权独立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本单位雇员);
第二,必须支付了价款并取得合法的凭据;
第三,向个人支付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四、财务费用
1、企业向非金融部门取得的借款,如果超过了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税收上也不得资本化。
2、扣除办法第36条:
关联企业相互借款的,借款方取得的借款额如果超过了注册资本的50%,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3、扣除办法第37条:
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得扣除,要作为投资的计税成本,在转让股权时扣除。
(了解)。
无法执行。
4、外资:
国税函[1991]326号:
外方资本不到位,相当于不到位资本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此外,“统借统还”的特殊规定:
一个集团内的财务公司或者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部门贷款,然后转贷给各个关联的分支机构,由财务公司或核心企业按照金融部门与其约定的利率同样的标准统一收取,并缴纳给金融部门。
财税[2000]007号及国税发[2002]13号文件规定,财务公司或核心企业收到利息不征营业税。
国税函[2002]837号:
分支机构取得的借款不受扣除办法36%关于“借款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50%”的限制。
五、管理费用
应着得审核下列项目,有无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1、计提的坏账准备
审核“坏账准备”账户,看:
发生的坏账有无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准;计提的坏账准备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标准,有无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调整的方法是否正确?
扣除办法第45-48条:
坏账的扣除必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允许扣除的坏账,仅指下列应收账款(不包括其他应收款):
死亡、失踪
破产、撤销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
债务到期,经法院裁定
应收账款超过三年
其他经国税总局批准的坏账。
按税法允许计提的坏账=(年末应收账款+年末其他应收款)*千分之五-[(年初应收账款+年初其他应收款)*千分之五-发生坏账+收回坏账]
上式中,如果坏账没有报批,则为零。
将此数据与会计上最后一笔分录发生额对比:
税法 会计 调整
10 50 +40
50 10 0
-50 -10 +40
-50 +10 +60
2、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审核存货跌价准备账户,对其变动额调整。
3、研究与开发费
国税发[1999]49及财税[2003]244号:
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加10%以上(含),可以加扣50%。
4、业务招待费
千分之五;千分之三
5、开办费摊销
会计制度第50条:
一次性
细则第34条:
不少五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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