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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
1.反对的理由
近几十年里,关于安乐死这种以无痛苦方式结束生命的讨论有很多,其中关于这个问题最大的争论就是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的支持者们希望安乐死合法化,因为这能帮助绝望的病人脱离苦难,他们认为人类有权利对自己的身体做任何想做的事情,哪怕是为了解除痛苦而结束生命。
但是反对者坚决主张安乐死是违法的,对他们来说,哪怕安乐死出于好意,人们仍然没有自杀的权利,自杀不仅违法,在造物主眼里也是罪孽深重的。
除此以外,执行安乐死还有很多不良的后果。
以下,我将给你罗列安乐死应该在全世界被禁止的理由。
10.安乐死就是谋杀

(安乐死是谋杀,应该在世界各地都被定为违法行为。
)
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词汇“euthanatos”,其含义是合适而有尊严的死亡,是指通过停止必要治疗结束生命(消极安乐死)或采取措施直接快速致死(积极安乐死)的有意识行为。
尽管在有些人看来安乐死是有益的,但实际上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是既悖德又违法的,它和流产的性质如出一辙——都是谋杀!
谋杀是指有意识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安乐死的反对者们,尤其是天主教徒,认为这一举措是错误的,因为这是一种谋杀。
我们由上帝创造,那么上帝就是唯一有权利剥夺我们生命的人。
事实上,《圣经》“十诫”里第六条规定“不可杀人”。
因此,无论动机如何,任何形式的杀人都是不被允许的。
所谓的无痛死亡或协助死亡都会遭到教会谴责。
就在最近,罗马教廷某行政官员就批评了布列塔尼·梅娜德——一位在2014年11月接受安乐死的癌症患者。
梅娜德长期遭受脑部肿瘤折磨,当她再也无法忍受疼痛时,她决定自杀。
宗座生命学院的校长——伊格纳西奥·卡拉斯科·德·宝拉在一次采访中说:
“这位妇女选择自杀并认为自己死得很有尊严,这是谬论,自杀其实毫无益处,因为这是在对生活中的一切说不,包括我们生而为人的使命和为完成使命所作的努力。
”
9.安乐死赋予医生太多的杀人主动权

(安乐死是违法的,因为这给了医生过多的权利去杀人。
)
医生们被授权执行安乐死,这给了他们扮演上帝的机会,由于现在多数医生不是为了热情而是为了工作而工作,所以他们可能会抓住这个机会滥用权力。
这种推断对那些没有底线的医生来说是相当正确的。
我们很多人没有意识到,现如今很多医生在走捷径私自牟利,目的是挣更多的钱或者让事情按他们的意愿发展。
就拿产科接生的例子来说,一些医生强迫他们的病人在工作日进行本不必要的剖宫产,就只是为了确保自己有一个不被打扰的周末。
在其他的一些医疗事件中,一些医生向病人施压要求立刻进行手术,只是为了最后摆脱这些病人。
有些医生为了赚更多的钱,甚至说服他们的病人去接种没有作用的疫苗或者服用某种不必要的药物。
如果医生用最快的方式杀死病人能让他最终获益——例如避免棘手的案例,或者搞定纠缠不清的家属,那么他有什么理由不这么干呢?
备受争议的病理学家凯欧克因·杰克就是一个最佳的例子,他利用病人正遭受极度疼痛而杀死他们。
据报道,他的目的是普及安乐死,并为器官移植收集器官,最令人震惊的是,他是在拿这些遭受病痛的病人们做试验。
凯欧克因宣称他曾帮助过130名病人进行过安乐死,你想象得到吗?
更糟糕的是他发明了一个自杀的机器,称为“自杀机”,病人可以通过一个按钮给自己分配致死剂量的药物。
后来,这个疯子被判为二级谋杀,但不幸的是,他不是唯一一个推行安乐死的家伙。
在荷兰这个允许进行安乐死的国家,每年都有成千上万的人XX就被杀害。
医生与其他任何人一样也是懒惰、自私和经不起诱惑的。
在紧急情况下,医生也可能会犯错,会做出错误的决定。
因此,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就如普通外科医生兼基督教医疗协会首席执行官彼得·桑德斯医生所言:
“自愿安乐死让医生变成这个国家最危险的人。
”
8.安乐死会破坏病患对医疗事业的信任

(安乐死应被定为违法行为,因为它会破坏病患对医疗事业的信任)
医生是我们在生病、虚弱、痛苦时去寻求帮助的人,是我们信任的人,是我们寻求健康指导及建议的人,是我们心目中救死扶伤的人。
毕竟,他们的首要目标是挽救生命而不伤害病人。
如果你生病时发现,自己信任到足以交托生命的医生竟然实施安乐死,你还会找他看病,遵从他的医嘱吗?
如果你询问的是我,我的答案是不会。
只有当我确定医生会尽其所能去治疗挽救我的生命时,我才会到医院和诊所就诊。
我可不希望我的主治大夫是一个认为我会放弃生命的家伙。
医生进行大量训练就是为了保证能给病患提供安全且优质的医疗服务。
他们还宣誓将竭尽全力治疗病患,可见其职责是帮患者摆脱病痛,而不是让患者告别生命。
安乐死或协助自杀合法化不仅使病患难以信任医疗领域的从业者,还会增加他们的忧虑,尤其是当他们就医的医生竟然在考虑是否要挽救他的生命时。
确实,安乐死或协助自杀会破坏医患之间的信任。
7.安乐死会侵蚀医学研究

(安乐死应被定为违法行为,因为它会侵蚀医学研究。
)
我能理解为什么有些人想自杀。
有时候,疼痛远超出人们的承受范围——你宁愿死也不想一遍又一遍地忍受那种剧痛。
但是许多人,尤其是那些支持安乐死的人们应该意识到,不管是多么严重的疾病,总会有治疗方法的。
尽管有一些治疗方式尚未被发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的出现会给疾病的治愈带来希望的曙光。
你想想:
很多年前,我们没有止痛药、抗生素这些药物,也没有治疗病患的仪器和器材,但由于前瞻性研究和人类对延续生命的极度渴望,我们才会发现这些东西。
现在,数百万病患因此受益,甚至有许多人的生命因此得到挽救。
为了发现更有效的药物及疗法,尤其是针对癌症、肝病这样的重症,科学工作者及研发人员应专注于研究。
政府也应继续为研究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以取得更多有效的成果。
如果专注点从治疗疾病转移到安乐死上,研发人员在缓解疼痛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为病患提供治疗的初衷都会受到影响。
安乐死或许会让那些满怀热情地寻求更佳治疗方案的人们感到沮丧,因为多了快速而无痛死亡的选择能让他们迷茫。
医生与其他医务人员在提供临终关怀和挽救生命时也不那么用心了,因为他们有了“实施安乐死的合法权利”。
6.安乐死合法化表示生命没有存在意义

安乐死的拥护者们时常宣称安乐死是“有尊严的死”,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事实上,它是对生命的摧残和毁灭。
接受生命带给我们的一切,无论有多艰难困苦,都要与之抗争到底,然后平静地等待死亡的来临,这才算有尊严的死。
安乐死合法化,会使人们相信他们能以此结束自己的痛苦,就好像给他们说:
“你们没救了”,甚至是“活着还不如死了呢”。
可是,我们不要忘了,每一个生命个体都是有价值的,哪怕是残疾人,病人,还有那些徘徊在死亡边缘的人,这也是我们每个人存在的意义。
因此,用安乐死来结束备受折磨的生命是不人道的。
如果你认为实施安乐死是在帮助他们,那么你错了,这只会向他们传达绝望和自卑感。
真正的悯恤是想办法减轻痛苦,缓解折磨,是给予关爱和体贴,是不管情况有多糟糕都不放弃,是留住我们在意的人,不让他们受到伤害。
生命是如此绚烂迷人,我们要是能让那些“无望的病人”相信有很多理由值得他们活下去,谁还会想到安乐死这种东西呢?
5.安乐死合法化会改变公众良知

法律是一个强有力的工具,能改变我们的信仰、行为和良知。
一项举措一旦合法化,大众将普遍接受,社会就认为它是正确的。
就算它并不符合我们的个人偏好和原则,我们最后还是会付出实践,并确信它真实可行。
人们信任法律是因为他们相信法律就是最好的,它从不出错。
法律影响文化和社会良知,从一个案例我们就能看出,案例中涉及对马克·韦伯塞姆和埃迪·韦伯塞姆的协助自杀。
这对双胞胎天生耳聋,在发现他们会从双目失明转向另一种先天性视力失常(青光眼)后,他们申请了安乐死。
根据《每日电讯报》报道,当地医院拒绝执行安乐死,原因是这对双胞胎既没有承受剧烈疼痛,也没有患上绝症。
根据比利时法律,医生判断病人能清晰表明自己的意愿且正忍受着剧烈的疼痛时,安乐死才具有合法性。
因此,批评家们指出马克和埃迪并没有承受剧痛,但是维护死亡权的积极人士维姆·施特菲教授决定给他们实施安乐死。
他为这一说法辩解道:
“这对双胞胎当然没有承受剧烈的疼痛,但是绝对有这样的可能性。
一位医生的评估总是和别人不一样的。
”负责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大卫·杜福尔甚至声称“……结束他们的痛苦其实是一种解脱。
”
就在韦伯塞姆兄弟俩实施安乐死不久后,当时执政比利时的社会党人颁布了一项新的修正案,即患有痴呆症的人(包括孩子)能实施安乐死。
这表明,社会一旦认可这种谋杀,人们就有可能这样做,而且不会因此感到丝毫愧疚。
4.安乐死合法化会害死越来越多的生命

安乐死的反对者们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将会导致社会危机。
安乐死一旦被法律准许实施,不仅会成为饱受疾苦的慢性病人的选择之一,那些面临着生活困难的人还会将安乐死视作解决问题的合理途径。
最终,生杀自由将变成社会常态,不论是老人、小孩、失意者还是那些并不一定以死亡来解决问题的人,都可以随心所欲一死了之。
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受到的教训就是现实中最确凿的证据。
自从安乐死在荷兰合法化后,安乐死例数激增。
据报道,2006年,荷兰仅有1923例安乐死;2007年,安乐死病例增长到了2120例;到了2011年,将近4000位病人实施了安乐死。
相关调查预计,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安乐死例数仍会激增。
这些数字确实让人触目惊心,但是,这仅仅是安乐死弊端的冰山一角。
更糟糕的是,一些实施安乐死的病人并非自愿,也就是说,医生们“未经本人同意”就谋杀了他们。
另外,据报道称,至少有50%的安乐死病例并没有被公开。
批判者们声称,实施安乐死的病例实际数量很可能远高于官方公布的数据。
再者,荷兰安乐死法律的修改进程也着实令人堪忧。
以前,安乐死只允许在患有慢性病或病状极其痛苦的病人身上实施。
可是现在,就连痴呆症病人、疲于生活的70岁高龄老人、残疾人、精神病人都纷纷选择安乐死。
我相信,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在全国(甚至全世界)实施起来,轻易结束生命的行为将会成为常态。
3.安乐死鼓励了心理脆弱的人轻易结束生命

安乐死合法化的支持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不仅能避免心理脆弱的人选择错误的死法结束生命,还能让饱受疾苦的病人有尊严地死去。
但是,安乐死合法化的反对者却不这样认为,他们觉得安乐死合法化不仅不能保护好脆弱人群,还会使他们做出片面化的决定。
安乐死一旦合法化,重病缠身、无法自理的病人便会因不想拖累家人而选择死亡。
是的,无法自理的病人总会觉得自己一无所用,他们因为身体虚弱而不能工作、无法为家庭社会做出任何贡献,只会给家人增加负担。
这种人生毫无价值的感觉是他们选择死亡的主要原因。
幸运的是,安乐死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是不被允许的。
可是,安乐死一旦大范围合法化,就再也收不住场了——没有任何人可以阻止那些寻死的人。
安乐死将会被病人和残疾人视为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
2.要求安乐死并不代表病人想要结束生命,他们只是困在一张自欺欺人的网中。

在那段艰难的日子里,特别是直面死亡时,病人的内心是很脆弱的。
他们缺乏必要的知识了解自己的现况,而这恰恰影响着他们的决定。
许多人以为,病人是承受不了病痛才会要求安乐死,而事实上,是对未知的恐惧让他们做了这个选择。
病人担心自己疾病缠身的结局,包括活下来的可能性(事实上往往生不如死),还有最重要的是害怕给亲人造成负面影响。
根据美国俄勒冈州的一项调查,66%的人选择安乐死是因为他们不想成为别人的包袱。
的确,没有人想要成为自己家庭、朋友的负担,但同时,也没有人想要轻易结束自己的生命。
那些说“让我死吧”的人并非在吐露他们的心声,实际上,如果医生拒绝了安乐死的请求,他们会相当感激。
实施安乐死是个不明智,甚至是错误的选择。
毋庸置疑,身患疾病或是天生残疾是个悲剧,但结束生命并非解决问题的办法。
他们需要的是来自朋友、医生的爱和支持,家人的安慰、包容更是必不可少。
如果这些病人感受到他们的生命得到尊重和关怀,他们定会鼓起勇气,努力得活下去——不管要承受多少痛苦。
音乐家贝多芬,印度残疾舞蹈家苏达·尚特朗,英国出色的残疾人运动员谭妮·葛雷·汤普森,著名的科学家爱因斯坦,还有美国摇滚女歌手谢丽尔·克罗,美国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罗姆尼之妻安·罗姆尼,电影演员休·杰克曼,他们无一不遭受着疾病或是身体残缺带来的痛苦。
但是,他们选择为社会做出贡献,从未考虑过要结束自己的生命。
他们也从来没有想过通过安乐死来摆脱生命的困境,因为,安乐死并不是解决问题的优选方案。
1.有更多更好的方法来减轻生命之苦。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因为有更多更好的方法可以减轻生命之苦。
如果人们觉得自己身患绝症,常常只有两种选择:
在病痛之中死去或是接受安乐死,平静且快速地离开人世。
但是很少有人知道还有另一种选择:
那就是足够的关怀和爱。
上文已提到,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最大的恐惧并非生理上的疼痛,而是害怕成为家人的负担,害怕被家人放弃。
就像理查德-兰博顿医生所说:
“只要病人感受到自己被关爱而不是别人的负担,只要他们的病情在可控范围之内,他们就不会对安乐死有诉求。
这不是安乐死合不合理的问题,也与安乐死是否让人接受无关,更不在于它是否实用或有效,这与安乐死本身毫无关系。
”此外,那些遭受病痛的人并非真正想要安乐死,更没有人会喜欢这个主意。
虽然这能够让他们像想要的那样平静地死去。
有时是主治医师影响了他们安乐死的决定。
2001年,荷兰外科医生JokeGroen-Evers接受访问时承认她以前曾支持安乐死。
和病人临终谈话时,她总会提及安乐死这一话题,据她估计,临终病人十有八九会要求安乐死。
但后来,她改变了观念,开始给予临终关怀,减轻病人内心的痛苦,也不再和临终的病人提及安乐死。
她发现,竟再没有病人要求安乐死了!
她说:
“如果你提及安乐死,他们就会要求安乐死。
如果你给予的是临终关怀,他们也会做出更好地选择。
”
二、安乐死在不同国家间的发展
美国作为上个世纪最发达的几个国家之一,对安乐死合法化的讨论一直从未停止过;荷兰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安乐死合法化的发展进程还是比较顺利的;中国,在古代传统文化的教育中安乐死是不能被世人所理解和接受的,而到了现代国人对安乐死的看法已经发生了不小的转变。
(一)安乐死在美国的发展
美国安乐死运动始于1915年勃林格男婴事件,1938年一些自由职业者成立了安乐死立法协会,随后更名为安乐死协会。
之后爆发的“死亡权利”运动旨在改变美国社会的死亡观念,其方式为消极安乐死。
后来安乐死立法协会受到德国纳粹以“安乐死”为名义进而实施的种族屠杀的影响。
美国存在着医生协助晚期病人自杀的现象,其目的在于营造同情和支持晚期病人“尊严死亡”权利的氛围。
因此开始了“尊严死亡”运动,其方式是积极安乐死。
安乐死运动起源于民间,根基在民众。
所以安乐死运动领袖认为争取“尊严死亡”权利的立法途径必然是充分发挥民众力量的创制立法倡议案和全体公民投票。
在突破法律瓶颈的地区选择上,因西部民风开明,宗教意识相对淡薄,有创制《尊严死亡法》的优势。
1994年俄勒冈州以微弱优势获得了《尊严死亡法》的胜利,2009年华盛顿州也取得了胜利。
在2013年佛蒙特州也通过法律准许了此行为。
加入了蒙大拿州,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的行列。
(二)安乐死在荷兰的发展
荷兰是一个热爱学术调查研究和个人间争论的民族,他们努力解决所面临问题并付诸行动。
严谨而又进步的氛围使他们以一种公开而又民主的方式来对待安乐死问题。
荷兰作为一个高标准医疗福利国家,绝大多数人享有私人医疗保险,这部分医疗保险保证了大范围的基本医疗保健,包括了长期的照顾。
荷兰的姑息医疗也十分先进,所有医院都设有疼痛和姑息治疗中心(通常意义上的临终关怀中心).
荷兰民族的医患关系十分亲密且彼此间信任程度很高。
在二战期间德国纳粹实施了种族灭绝政策,在被占领的国家中只有荷兰医务届全体成员拒绝与纳粹合作。
进一步加强了医患关系的亲密度与信任度。
1984年荷兰皇家医学会认可了三个允许安乐死的条件。
后来鹿特丹案例形成了着名的“鹿特丹标准”,用以指导医生弄清关于何时适合于帮助结束临终患者的生命。
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一院(上议院)通过安乐死法案,标志着荷兰成为了第一个使安乐死合法化国家。
但近年来,荷兰安乐死人数逐年上升,执行安乐死的标准也在不断扩大。
(三)安乐死在中国的发展
中国古代人民一直受到儒家文化“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的影响。
但中华民族并不是一个怕死的民族,而是讲求“生死俱善”.中国道家代表人物庄周在妻子死后“鼓盆而歌”认为妻子圆满了。
这是中国古代较为先进的生死观。
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和改革开放带来的思想解放,国民对安乐死的支持率也在逐年上升,特别是在较发达,教育程度较高的地区。
目前反对安乐死者以老年人及文化程度较低者居多。
影响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进程主要在于没有法律条件的支持,法律在安乐死这一块几乎为空白。
以及国人的思想观念没有彻底的转变。
目前对于安乐死中国医学伦理学还在不断讨论中。
三、安乐死的相关看法
(一)法律层面支持
法律规定的公民自由权利包括:
为减轻病痛折磨,病人有权放弃不可治愈的治疗;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理方式。
这种处理是有着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
且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对安乐死的执行标准也会越来越严格。
所以一般情况下是不会造成对社会的不良影响。
(二)伦理道德层面支持
对患者本人的人道主义:
因为人们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保存留在世上的尊严,保留自己好的一面。
患者在病症晚期精神和躯体都饱受着折磨,并没有什么生命质量可言,存活在世间已没有任何意义,何不保留自己最美好的一面,就此离去。
让身边人记住自己的美好模样,而不是终日在病床上痛苦呻吟的样子。
这是个人的自由行为,而且解决了为延长寿命所带来的痛苦:
过度医疗的痛苦,病痛本身的痛苦,医疗方式的痛苦以及带给家庭的巨大经济压力的痛苦。
有一个肺癌晚期的患者,家人为了延长他的生命,利用了各种医疗手段,他身上也被插满了大大小小的管子,只能成天躺着重症监护室里。
一天,他的夫人过来探病,他对他的夫人说:
“我恨你为什么还不放我走”.夫人听后很伤心,虽然她知道丈夫很痛苦,但为了让能他多活一天,自己何尝不痛苦呢?
不仅要面对着丈夫随时可能离世的悲哀,还要面临着沉重的债务负担。
而安乐死的选择不就解放了两人的痛苦吗?
(三)生命质量论的支持
生命质量论注重于人的生存质量,在尊重人的生命的前提下,同时接受人的死亡。
在中国,动物的安乐死是可以被世人所接受的,因为一方面动物确实承受着痛苦,瘫痪、失禁、溃烂,不能出门,长时间无人陪伴。
另一方面我们无力照顾,无力寻求正规的、高端的治疗或是治疗无望。
我们给动物进行安乐死,保证了它们的生命质量。
而目前我们对人的安乐死并不能完全的接受。
其实动物何尝不和人一样,我们对动物的感情有些甚至比对人的感情还要重要些。
既然我们可以接受动物的安乐离去,那么我希望在中国将来有一天也能接受人的安乐离开。
(四)宗教层面的反对
西方基督教认为人的生命是上帝赋予,只有上帝有权把它拿回去。
而安乐死违背了《圣经》“十诫”中“不可杀人”的诫命。
因为我们的生命是神给的,按照神的形象所造,由此需向上帝负责,不可自行处理。
医生的职业是崇高的,他只是医病救人,他没有另外一项责任可以去帮助杀人。
对医生而言这是“犯了流人血的罪”,也由此模糊了医生职业的圣神和独特性。
人即使是犯了在上帝诫命中的死罪,也要通过严谨的程序和审定,才能按照律法处置。
没有人能以帝王或者领袖的身份去取消另外一个人的生命,生命权是公民天赋的权利。
所以持正统信仰的基督徒认为:
当罪犯杀了人,也是要以命抵命的。
中国儒家是特别珍视生命,因而是重生恶死的。
被后人尊称为“亚圣”的孟子指出,“生亦我所欲”,“死亦我所恶”,认为生是人的本能欲望,而死则是人竭力所欲避免的。
儒家的另外一位大师荀子则进一步强调:
“人之所欲,生甚矣;人之所恶,死甚矣”.就是说,生不仅仅是人一般的欲望,而且是莫大的、竭力追求的欲望;死也不仅仅是人通常所厌恶的现象,而且是人极端厌恶、极端惧怕的现象。
这些说明生命是受到珍视的,而死亡则往往为其所忌讳的。
且中国儒家传统认为: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体现的正是对生命的尊重。
(五)医学伦理层面的反对
生命圣神伦是传统医学道德和社会一般道德的最基本道德原则,任何原因的放弃和终止治疗都是绝对被禁止的。
医学伦理要求医生,必须尽一切可能救助病人的生命。
而安乐死的做法与这一观点背道而驰。
医生不再是救人性命的“白衣天使”而变成了杀人的“刽子手”.
(六)社会层面的反对
安乐死可能会被滥用,沦为杀人犯法的工具。
因为对安乐死的操作者存在着疑问,难保某些道德败坏的医生被人利用,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惜让患者“被安乐死”.让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面临着巨大挑战,造成社会的恐慌。
社会科学在日益进步,当前无法救治的顽症有可能在一两年内被医学届攻克。
而安乐死让患者及其家属没有后悔的权利。
面对困难的病例,安乐死可能会被当做一种医疗解决办法。
当安乐死被当成一种医疗解决办法时,医生有可能不再下功夫去研究如何治疗难题杂症。
反而在遇到所谓的“绝症”时认为安乐死就好了,何必要费时费力去研究如何开发新药,开创新技术呢?
所以安乐死极有可能让社会停止发展甚至倒退。
我们在遇到问题时不应该是逃避它,而是去想办法解决它。
四、安乐死的趋势
安乐死是民主权利运动和医疗技术革命的产物。
不可否认,安乐死是人类社会文明史上的又一个进步。
所以安乐死的发展是大势所趋的。
(一)民意支持
在几个进行过调查的发达国家中,民调里普遍显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数较多、已过半数;即使在中国,在北京上海也有过调查,其中也是支持占多数。
其中在北京地区的调查显示,赞成消极安乐死的占总调查的61.6%,反对的占29.4%,持中立态度的占9.00%.赞成积极安乐死的比例为79.2%,反对的是12.1%,保持中立态度的为8.7%.
(二)学术届支持
中国早在1988年就举行了安乐死研讨会,迄今为止仍然在举行。
虽然争论不断,但是还是达成了一定共识,承认了安乐死是大势所趋。
(三)法律发展趋势
现代法律的发展,其趋势是对个人自由干涉越来越低、社会危害程度低的行为受到刑罚也越来越轻,安乐死符合这一发展趋势。
综上所述安乐死合法化趋势应是日趋加强的。
当今社会人口老龄化问题已是全球问题,安乐死适应了社会的发展,能解决带来的人口环境问题。
虽然现在安乐死处于仍需被讨论阶段,但是我相信安乐死在未来的某一天能在全球踏上合法之路。
3.安乐死的现状
安乐死的问题在中国尚未正式讨论,但促使安乐死问题激化的那些先进的医疗技术,在中国已大量引进并推广。
1988年7月5日,中华医学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中国法学会、上海医科大学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联合发起召开了“安乐死”学术讨论会。
与会的各界代表一致认为,尽管中国在实际工作中,安乐死,特别是消极的安乐死几乎经常可以遇到(积极的安乐死,在中国已经公布至少7个案例,实际上大大超过此数),通常并不引起法律纠纷,但是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还不存在为安乐死立法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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