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打眼放炮维修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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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打眼放炮维修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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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打眼放炮维修操作规程
煤矿采掘作业各工种操作规程
(1)
电钻打眼工
一、一般规定
第1条电钻打眼工必须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准持证上岗。
第2条打眼工应按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的炮眼参数及布置方式打眼。
对凹凸不平的煤壁要根据情况减小或加大眼深,保证放炮后煤帮平直,采高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第3条必须使用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及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电钻的综合保护设施。
第4条检修电钻必须在指定修理室进行。
严禁在工作面随意拆卸和检修电钻。
第5条禁止在旧眼、残眼内或在煤(岩)裂缝中打眼,禁止站在输送机上打眼。
打眼过程中,禁止用手或带手套扶托钻杆。
第6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打眼或应立即停止打眼,在向上级汇报并妥善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打眼。
1.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发现煤层内有连续小煤炮声响或有大量瓦斯涌出,有煤和瓦斯突出征兆时
3发现煤层变潮、煤质松软,有挂红、挂汗、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的透水预兆时;
4打眼中突遇压力水从钻孔流出时,应立即停钻并不准抽动钻杆;
5工作面局部顶板来压、片帮严重;
6控顶距离或空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
7.支护不齐全、不牢固或倒棚未扶处
8.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抵抗线小于0.5米,岩层中的抵抗线小于0.3米。
对上述1、2、3、4项,如情况紧急,还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7条打眼工应和放炮员紧密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确保爆破良好
第8条打眼工作顺序:
准备(领取工具→携带工具→敷设电缆)→检查→处理→打眼操作(试转→开眼→钻进→排煤粉)→工作结束
二、准备、检查与处理
第9条领取电钻等工具时要认真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钻的机体无裂纹破损,螺丝、螺帽、销子等齐全牢固;
2电钻开关灵敏可靠,防爆插销严密,如发现有火花痕迹,不准使用;
3.钻杆平直,钻头锋利;
4试转一下,其转动方向正确,声音正常;
5电缆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不漏电;
6带齐钻杆、钻头、铅丝(铁线)、护套、手镐、长撬棍等必需的工具。
第10条电钻、钻杆、电缆的携带
1将电缆绕成圆圈,其一端固定在电钻上并系结好,要手提电钻手把或肩背电钻和电缆。
不准安上钻杆挑着电钻行走,不准用电缆拖拉电钻,更不准带电拖拉电钻,严禁强拉硬拽;
2搬运、移动电钻时,必须卸下钻杆;
3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电钻、钻杆、电缆。
第11条打眼电缆的敷设。
1.巷道内的电缆都必须吊挂整齐牢固,不许随意扔放,散乱堆积;
2.电缆横跨输送机机头、机尾、溜槽和溜煤道时,应在距其0.5米以上悬挂牢固,以免煤、矸、材料等挤碰。
第12条打眼前的检查和处理。
1对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帮、支护应进行全面检查,待问题处理后方可打眼。
打眼前,必须敲帮问顶,遇有伞檐、活块等应用手镐、长撬棍处理掉;
2在高度2.5米以上打眼时,必须有护帮措施。
3若有支柱紧靠煤帮时,要按规定开出炮道,然后才能打眼;
4用铁丝把钻头固定在钻杆上,钎尾套在电钻卡套内,要紧密结合,起动电钻检查旋转方向是否正确;
5必须扎紧袖口、裤管,扣好衣扣,围巾必须系在上衣内,严禁围巾和衣服的线头等外露。
三、打眼操作及其注意事项
第13条两人操作,一人在电钻一侧领钎定眼,一人在另一侧紧握电钻手把操作。
第14条开眼时,煤硬要先用手镐刨点定位,煤软可直接用钻头点开定眼。
定好位后,使钻头顶紧定位点,间断地送电二、三次,使钻头钻进煤体。
第15条钻头钻进煤体后,根据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调整打眼的方向和角度。
推进时要均匀使劲,不可用力过猛,要顺势推进,每隔一段时间要来回拉动钻杆排除煤粉。
第16条打够眼深后,必须将钻杆来回拉动几次,把眼内煤粉排净,底眼要用木楔、大块煤掩盖好,以防煤粉堵塞。
第17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上打眼。
1出现卡住钻头或钻杆;
2电钻声音突然不正常;
3电钻外壳超温(烫手)或有烧焦味
4电钻钻杆严重震动;
5电钻外壳带电。
经查明原因处理好后,方可继续打眼。
第18条打眼时必须停止输送机。
第19条淋水处打眼时,必须遮盖电钻,以防漏电伤人
第20条处理瞎炮时的打眼工作。
1要在班组长直接指导或放炮员的配合下进行打眼;
2应用木扦或竹扦挖出部分炮泥,并插入炮棍以确定瞎炮炮眼方向;
3在距瞎炮眼0.3米以外,平行瞎炮眼打新眼,其深度大于瞎炮深度;
4要做出有瞎炮的显著标志。
四、收尾工作
第21条完成本班全部打眼任务后,应先拔下钻杆、卸下固定钻头销子、收好钻头,然后切断电源,拔下防爆插销(严禁带电拔销)。
第22条将电钻、钻杆、电缆分别运出工作面,放到指定的无淋水安全地点或送交工具房。
钻头要全数交回工具房或管理站。
电缆要盘成8字形堆放整齐。
需检修的电钻、电缆、钻杆等要运到检修地点。
第23条要向放炮员交待本班打眼情况,尤其要交待清楚瞎炮的具体位置及注意事项。
放炮员
一、一般规定
第1条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并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方准持证上岗。
第2条放炮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第3条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不准穿带静电的化纤衣服。
第4条放炮员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瓦斯检定器、放炮器和放炮母线等。
不符合规定的放炮器材不准下井使用;放炮员必须严;
第5条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禁止使用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炸药,并禁止将其折断、切割、揉搓、扎眼或撕下药包纸。
2.不得使用含水超过0.5%的铵锑炸药
3.井下严禁使用黑火药。
第6条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第7条严禁放糊炮或明炮。
第8条在高瓦斯或煤(岩)与瓦斯突出以及有冲击地压的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所制定特殊安全措施
二、放炮前准备工作
第9条爆破材料的运送与存放
1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可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监护下,由经过培训的放炮员助手运送。
2爆破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
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
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
领到爆破材料后须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和人员上、下井的时间沿井筒上下。
5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乘坐人车时应在末端车厢内,其他人员不得同车乘坐,并且应与其他人车以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3米。
携带人员要时刻将爆破材料容器抓牢。
6严禁用刮板输送机或胶带愉送机运送爆破材料。
7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仍应分别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的炮药箱内,炸药箱和雷管箱相隔5米以上。
炮药箱要放到警戒线以外支护完好、干燥的安全地点,并离开电气设备和电缆、电线。
炮药箱要加锁,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8放炮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放炮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第13条检查放炮器与放炮母线。
放炮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放炮母线长度符合规定,并无断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
第14条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等放炮器具。
第15条引药的装配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管体抽出。
抽出后的单个电雷管的脚线末端要扭结。
2装配引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炮药箱附近地点进行。
禁止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2)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以及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
先将药卷顶部揉软,再用木或竹制的炮针在药卷顶端中心扎略大于雷管直径的孔眼,然后将电雷管插人孔眼,并将脚线在药卷上套一个扣。
剩余脚线应全部缠绕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
每个药卷内只准插放一个电雷管;
(4)装配好的引药要整齐摆放在炮药箱附近符合规定的安全地点,并且点清数量、掩盖好,不得丢失,不准随地乱放
三、装药、放炮操作
第16条装药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装药前及放炮前后的炮三检”制度。
2放炮员或班组长负责对工作面附近洒水灭尘。
3由班组长负责、放炮员监督,对爆破地点附近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完好、齐全。
4用压风或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第17条装药
1,放炮员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
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人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
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3起爆方式要求正向起爆。
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
不允许进行反向起爆。
4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
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
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5严禁采用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雷管放炮。
6在同一次装药放炮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第18条封泥应用水炮泥以及不燃性的、可塑性的材料制成,如粘土或砂子、粘土混合物等。
禁止使用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做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严的炮眼严禁放炮。
第19条封泥的装填结构与操作应按如下规定
1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结构是:
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粘土炮泥。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
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粘土炮泥时先将粘土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20条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准装药放炮。
2炮眼深度为0.6米~1.0米时,封泥长度应不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深度超过1.0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第21条放炮母线的敷设:
1放炮母线必须使用导电性能好的绝缘双线,禁止用钢轨、金属管、电缆等导体当作回路或母线使用
2放炮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
其两端头在与脚线、放炮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3放炮母线的敷设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22条联线方式与接线要求:
1.各炮眼雷管脚线的联接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放炮员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与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与任何物体接触。
第23条在连线放炮前,必须进行第二次瓦斯检查。
在瓦斯含量符合规定时,方准连线放炮。
否则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第24条放炮前要做好警戒工作:
1,班组长必须布置专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担任警戒。
2各警戒岗点除站岗人员外,还要设置警戒牌、拦杆或拉绳等标志。
3.放炮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外的安全地点。
第25条放炮
1.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2母线与脚线连接后,放炮员必须最后退出,并沿途检查放炮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3放炮员进入拉炮地点后,随即发出第一次放炮信号。
4放炮员接到班组长的放炮命令后,将母线与放炮器相接将放炮器手把插入放炮器,转至充电位置。
5第二次发出放炮信号,再过1015秒,放炮器指示灯亮稳定后,将放炮器手把转回放电位置,电雷管起爆。
6.电雷管起爆后,将母线从放炮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短路。
拔下的放炮器手把应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
第26条放炮后验炮:
1.爆破地点排除炮烟后,班组长、放炮员、瓦斯检查员即进入爆破地点,由外向里顺序检查支护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2检查瓦斯浓度,符合规定时方可开动电气设备。
3.检查工作面爆破情况,并找除悬矸危岩。
4.通电后若没有起爆,放炮员须取下放炮手把,将母线摘下并扭结短路。
瞬发电雷管至少等5分钟、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分钟后,方可沿线检查,如为短路、断线、连接不良等原因,应立即处理,如确认非线路原因,又不能确定瞎炮位置时,可采用每两个雷管进行并联,然后将各并联雷管串在一起的并串联方法,重新联线起爆。
5检查处理瞎炮或重新联炮前,必须在观察顶、帮、处理悬矸危岩后方可操作。
第27条处理瞎炮
1处理瞎炮时,必须在距瞎炮眼0.3米以外打出的平行炮眼中重新装药放炮,眼深要超过瞎炮孔深度;打眼时应在瞎炮眼外端口插人炮棍做为导向标志
2.严禁用镐刨或从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
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用打眼的方法向外掏药,或用压风吹瞎炮眼。
3在瞎炮处理完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4处理瞎炮之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找出未爆的电雷管。
四、放炮收尾工作
第28条放炮结束后,放炮员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岗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29条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遇有特殊情况时,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
第30条放完炮后,应将放炮母线、放炮器、瓦斯检定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1条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耗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及剩余的数量相符后,经班组长签字,当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库。
严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2条升井后,要将放炮器瓦斯检定器等交回规定的存放处。
回柱放顶工
一、一般规定
第1条回柱放顶工要由熟悉工作面顶板管理及支护特性,并具有实际操作经验的支护工担任。
第2条必须按作业规程中顶板管理方法中回柱放顶的有关规定和本规程进行回柱放顶
第3条工作面初次放顶、结束放顶或顶板大面积不冒落等情况下,除按安全措施执行外,必须在区(队)长、技术人员和矿安监员现场监督指导下操作,工作面初次放顶还必须有初次放顶领导小组人员在现场监督指导。
第4条工作面局部压力较大,遇断层、破碎带、老巷等,回柱时要在区(队)长的监督指导下操作。
第5条工作面的基本和特种支护歪扭,质量不合格,有空顶、漏顶或没有按规定移设特种支架时,必须及时处理或整修达到质量合格、安全可靠后方准回柱放顶。
第6条工作面来压或有冒顶预兆时,不准回柱或放顶,必须将所有人员撤离工作面,待压力稳定,经区(队)长、班长及安监工检查及处理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工作。
第7条回柱放顶应由下往上,由采空区向工作面,分段距离不小于15米。
严格执行先支后回的操作顺序。
严禁提前摘柱和进入采空区内作业。
第8条回柱放顶时至少有二人配合作业,一人回柱放顶,一人观察顶板及支架周围情况;观察人和回柱人都要站在支架牢固的斜上方安全地点进行操作;观察人除协助回柱工外,不得兼做其它工作;回柱人要听从观察人的指挥。
第9条回收出的支柱、顶梁和各种材料必须按品种规格码放整齐,不准堵塞人行道和安全出口或埋入煤矸石。
第10条工作面用两台绞车同时回柱作业时,不准在同一排距内有两根钢丝绳同时运行。
每台绞车分别使用各自的信号线。
如果下部绞车安设于工作面内,绞车附近支柱的回收方法应按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11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回柱放顶。
1浮煤、矸没有清理干净,退路不畅通时;
2上分层工作面没有洒水而本层又无降尘措施时;
3对于歪扭不合格的支架没有提前护或整修时;
4特种支架没有按规定距离提前移设时;
5放顶分段距离小于规定距离时;
6难回支柱或压死支柱没有处理时;
7回孤柱没有架设临时支柱时;
8有窜矸可能,但没有挂好挡矸帘时;
第12条先支后回的作业操作顺序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支好基本支柱;
2超前支设特种支护,后回收原有特种支护
3需要拆除附近支架时,必须先打好临时支架。
二、准备、检查与处理
第13条工作前应备齐工具和用品
第14条检查与处理
1工作区域内的各种支护是否完整可靠,合乎质量要求;
2顶板是否有冒顶危险或窜矸现象;
3.放顶区域内的材料、浮煤、矸移溜器等,是否安放整齐和清理干净;
4.各安全出口是否有障碍物,高度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5.放顶前检查特殊支架是否按规定移设牢固可靠;
6.顶板冒落情况及工作面有无异常现象;
7.回柱放顶用的支护材料、挡矸帘等是否备齐;
8.使用纹车回柱时还应进行下列检查:
(1)信号工应检查信号是否灵敏可靠,信号电线是否有损坏或挤压现象;
(2)看滑轮工应检查滑轮戗柱、绳套和滑轮是否符合要求;
(3)绞车司机应检查绞车压、戗柱、钢丝绳、绳钩和电缆、按钮等是否符合要求;
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妥善处理。
三、操作
第15条人工回柱放顶的方法和顺序
1按规定距离和质量要求,架设特种支架后,拆除原特种支架;
2回柱工站在回柱的斜上方进行回柱。
回摩擦支柱时,用锤打松水平楔;回单体液压支柱时,用卸载手把慢慢使支柱卸载取出支柱后支设在规定位置;
3回梁时,站在支架完整的斜上方用锤打脱扁销后再将梁的圆销打脱,使该梁脱离连接后取出;
第16条工作面分段回柱放顶的要求:
1分段的长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或补充措施规定,但不得小于15米;
2.分段开口应选在顶板较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
3分段开口处必须打上半排收尾柱;
4如工作面倾角较大,放顶前必须在下方设好挡板,以防伤人。
第17条绞车回柱放顶的方法和顺序:
1按规定距离和质量要求,架设特种支架后,拆除原特种支架,运到指定地点码放整齐;
2在新切顶线的梁柱靠采空区侧挂好挡矸帘;
3信号工发出松绳信号,回柱工从上往下拖拽主绳,下放到位后,发出停止信号;
4用小绳套拴好要回的支柱,并与主绳钩连接;
5回柱工站在回柱的斜上方进行回柱;回摩擦支柱时,用锤打松水平楔回单体液压支柱时,用卸载手把慢慢使支柱卸载;回木支护时,还应用另一个绳套拴好梁并用锤、撬棍使支柱与梁错口。
拴好绳后退到安全地点,发出紧绳信号,将支柱和梁拖至适当位置,发出停车信号,停止紧绳,取出支柱和梁,码放到指定地点;
6回梁时,用锤敲打梁的圆销,使该梁脱离连接;往外拖梁时与回柱操作相同;
7用铁钩回收出各种背顶材料,并放到指定位置后,方可继续回收。
四、操作注意事项:
第18条回柱放顶工要做到“三勤、两高”,即勤拴、勤拉、勤拣,回收率高、复用率高。
第19条回不动的木支柱可用斧子砍口后,拉断回收出来,工作面无法复用的木料要及时运出,不得堆在工作面或扔入采空区。
第20条回柱中,若有柱子被压人底板,可用锹、镐将煤矸清理干净,并顺回收方向从柱脚挖沟取出或用绞车拉出
第21条遇难回、难取的支柱和梁时,处理之前,首先要打好临时护身柱或替柱,最后将替柱回出。
第22条难回支柱子的处理:
1顶板压力大,支柱一松马上压下时,要打上临时支柱以控制顶板,然后采用挑顶卧底的方法进行回撤,严禁放炮进行回撤;
2当支柱顶着岩块不能下缩,岩块又不好处理时,待顶板稳定后,将柱腿用镐刨开,用撬棍来回转动直到将柱回出。
金属摩擦支柱可用锤轻打柱筒使之下缩而取出。
第23条拴柱或拴梁前要详细检查顶板周围情况,判断安全后,方可近前拴柱、梁,并迅速将小绳套挂在大钩上,严禁将绳套拴在活柱体上。
第24条回柱时回柱工应站到支柱的斜上方支架完好处,使用长柄工具,卸载或打松水平楔。
第25条使用回柱绞车回收时应按以下要求操作:
1每台绞车回收,至少由三人进行操作,一人监视,一人拴绳回收,一人发信号。
解绳时,应严密监视周围顶板、采空区及支架情况;
2绳道要直,不能蹩支柱
3不准拉大网回柱,应采用多绳套按顺序少拉和慢拉细放的操作方法,但严禁绞车超负荷运转;
4联系信号要及时准确,分工要明确。
传送信号不准用喊声代替,司机听清信号后,方准操作;
5将要开动绞车时,所有人员都必须撤离绳道,距钩头不少于5米,信号工才可发出开车信号。
第26条不准用手镐或其它工具代替卸载手柄卸载,更不准用锤砸油缸、活柱或三用阀。
第27条如支柱三用阀损坏或活柱被压不能卸载时,不准生拉硬拽,必须采用挑顶、卧底或打临时木柱支撑顶板将单体液压支柱回出。
第28条回收的支柱,必须支撑在作业规程规定的位置,并全部承载。
五、移设回柱绞车的操作
第29条移回柱绞车前,要选择顶板、支架完好,无淋水,空间宽敞有利于安设和回柱工作的地点,安设好牢固的牵引柱,并清理好绞车移动的通道
第30条移回柱绞车必须两人操作。
拴好牵引绳,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后,再发出开车信号。
移动时要慢速牵引,要严密注视牵引柱的牢固性和被移动的绞车是否碰撞、挤压巷道支架、电缆或其它设施,绞车开关电缆是否拉紧,发现问题立即停车,处理好后再移动
第31条绞车移好后,将开关打到零位,再打好压柱和戗柱。
两根压柱要打在绞车尾部两侧,与顶、底板垂直;两根戗柱打在绞车前面两侧,与底板呈75”角。
各柱下头均需打在绞车底盘上,上头支在顶板柱窝内,当顶板破碎或复合顶时,应加柱帽。
若戗柱支在顶梁上,梁与梁间必须加撑木。
底板松软要下底座。
第32条绞车要安装平、正、牢。
经试车主绳拴柱带足劲,确认绞车稳固无问题,方可使用。
六、上、下顺槽支护的回收
第33条回收上、下顺槽支护至少有二人进行操作。
回收顺序由采空区向煤壁,先柱后梁依次进行。
最大滞后距离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第34条严禁使用工作面和顺槽刮板输送机回收支柱。
第35条按规定补齐新切顶线排应支设的支柱。
回撤出的各种材料应当班清理、码放至指定地点。
七、收尾工作
第36条回收的柱、梁和背顶材料都要按规定支设或码放整齐,不得堵塞人行道和安全出口。
第37条若有推棚、倒柱、片帮等现象发生,在下班前必须处理好后方可收工
第38条清点回收柱梁的数量,如有丢失、损坏的应如实汇报出具体编号,并及时补充。
第39条将回收出的折梁断柱废料或失效柱、梁要及时运出工作面并码放整齐。
第40条对放顶区域内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有窜矸处,必须用背顶材料背好。
第41条向接班人或班长交待工作情况及柱、梁数量。
回采巷道维修工
一、一般规定
第1条巷道维修工应由熟悉顶板管理及支护方法,具有回采的支护、回柱操作技能,掌握风镐、风钻、电钻等操作方法的人员担任。
第2条确保工作面上下顺槽的畅通,保持维修后的巷道符合规定要求。
第3条严格按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的有关规定施工,保证工程规格质量,做到文明生产。
第4条在有两个安全出口的同条巷道内,最多只允许两组人员相向进行维修巷道工作,两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5条维修时,随时注意顶板,防止顶板落石伤人,必要时应打好临时支护,维修地点遇大冒顶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和抢修。
第6条维修巷道每组最少二人操作,不准一人单独作业。
第7条巷道内的各种材料和杂物收工前都要清理干净,按指定地点存放或运走,不得乱堆乱放,影响通风、行人、运输及安全。
第8条禁止使用顺槽刮板输送机拉棚子或柱子。
禁止使用损坏变形、腐朽的支护材料。
第9条维修地点的风管、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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