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取样标准主体结构 混凝土结构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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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取样标准主体结构 混凝土结构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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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取样标准主体结构混凝土结构DOC
检验取样标准
主体结构(混凝土结构)
分
部
子分部
分项工程
检验取样标准
规范标准
主体结构
混
凝
土
结
构
模
板
4.2.5对跨度不小于4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1/1000~3/1000。
检查数量:
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板可按纵、横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不少于3面。
检验方法: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GB50204-2002(2010)
4.2.6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预留孔和预留洞均不得遗漏,且应安装牢固,其偏差应符合表4.2.6(附)的规定。
4.2.7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偏差应符合表4.2.7(附)的规定。
检查数量:
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不少于3面。
检验方法:
钢尺检查。
钢
筋
︵
钢
筋
加
工
︶
5.3.2A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和重量偏差的检验,其强度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应符合表5.3.2A(附)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调直的钢筋,可不进行本条规定的检验。
检查数量:
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调直钢筋,重量不大于30t为一批;每批见证取3件试件。
检验方法:
3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取其中2个试件经时效处理后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检验重量偏差时,试件切口应平滑且与长度方向垂直,且长度不应小于500mm;长度和重量的量测精度分别不应低于1mm和1g。
5.3.3钢筋宜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调直,也可采用冷拉方法调直。
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HPB23、5HPB300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
HRB335、HRB400、HRB500、HRBF335、HRBF400、HRBF500及RRB400带肋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检查数量:
每工作班按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
观察,钢尺检查。
5.3.4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偏差应符合表
5.3.4(附)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每工作班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
钢尺检查。
分
部
子分部
分项工程
检验取样标准
规范标准
主体结构
混
凝
土
结
构
钢
筋
︵
钢
筋
连
接
︶
5.4.5当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接头宜相互错开。
纵向受力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及焊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35倍d(d为纵向受力钢筋的较大直径)且不小于500mm,凡接头中点位于该链接区段长度内的接头均属于同一连接区段。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机械连接及焊接的接头面积百分率为该区段内有接头的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与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的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吧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受拉区不宜大于50%。
2接头不宜设置在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梁端、柱端的箍筋加密区;当无法避开时对等强度高质量机械连接接头,不应大于50%;
3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构件中,不宜采用焊接接头;当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时,不应大于50%。
检查数量:
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不少于3面。
检验方法:
观察,钢尺检查。
5.4.6同一构件中相邻纵向受力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宜相互错开。
绑扎搭接接头中钢筋的横向净距不应小于钢筋直径,且不应小于25mm。
钢筋绑扎搭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1.3ll(ll为搭接长度),凡搭接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搭接接头均属于同一连接区段。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为该区段内有搭接接头的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与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拉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梁类、板类及墙类构件,不宜大于25%;
2对柱类构件,不宜大于50%;
3当工程中确有必要增大接头面积百分率时,对梁类构件,不应大于50%;对其他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
纵向受力钢筋绑扎搭接接头的最小搭接长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检查数量:
(同5.4.5)检验方法:
(同5.4.5)
5.4.7在梁、柱类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应按设计要求配置箍筋。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箍筋直径不应小于搭接钢筋较大直径的5倍,且不应大于100mm;
2受拉搭接区段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5倍,且不应大于100mm;
3当柱中纵向受力钢筋大于25mm时,应在搭接接头两个端面外100mm范围内各设置两个箍筋,其间距为50mm。
检查数量:
(同5.4.5)检验方法:
钢尺检查。
GB50204-2002(2010)
分
部
子分部
分项工程
检验取样标准
规范标准
主体结构
混
凝
土
结
构
钢
筋
︵
钢
筋
按
装
︶
5.5.1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钢尺检查。
5.5.2钢筋安装位置的偏差应符合表5.5.2(附)的规定。
检查数量:
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不少于3面。
GB50204-2002(2010)
预
应
力
原材料
6.2.1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6.2.2无粘结预应力筋的涂包质量应符合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每60t为一批,每批抽取一组试件。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6.2.3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730等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6.2.4孔道灌浆用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质量应符合本规范7.2.1条的规定。
孔道灌浆用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7.2.2条的规定。
制作与安装
6.3.1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钢尺检查。
6.3.4预应力筋下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预应力筋采用砂轮锯或切断机切断,不得采用电弧切割;
2当钢丝束两端采用墩头锚具时,同一束中各根钢丝长度的极差不应大于钢丝长度的15000,且不应大于5mm。
当成组张拉长度不大于10m的钢丝时,同组钢丝长度的极差不得大于2mm。
检查数量:
每工作班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3%,且不少于3束。
检验方法:
观察,钢尺检查。
分
部
子分部
分项工程
检验取样标准
规范标准
主体结构
混
凝
土
结
构
预
应
力
制作与安装
6.3.5预应力筋端部锚具的制作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挤压锚具制作时压力表油压应符合操作说明书的规定,挤压后预应力筋外端应漏出挤压套筒1~5mm;
2钢绞线压花锚成形时,表面应清洁、无油污、梨形头尺寸和直线段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钢丝墩头的强度不得低于钢丝强度的标准的98%。
检查数量:
对挤压锚,每工作班抽查5%,且不得少于5件;对压花锚,每工作班抽查3件;对钢丝墩头强度,每批钢丝检查6个墩头试件。
检查方法:
观察,钢尺检查,检查墩头强度试验报告。
6.3.7预应力筋束形控制点的竖向位置偏差
检查数量:
在同一检验批内,抽查各类型构件中预应力筋总数的5%,且对各类型构件均不少于5束,每束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
钢尺检查。
GB50204-2002(2010)
张拉与放张
6.4.3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后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与工程设计规定检验值得相对允许偏差为±5%。
检查数量:
对先张法施工,每工作班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1%,且不少于3根;对后张法施工,在同一检验批内,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3%,且不少于5束。
检验方法:
对先张法施工,检查预应力筋应力检测记录;对后张法施工,检查见证张拉记录。
6.4.5锚固阶段张拉端预应力筋的内缩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表6.4.5(附)的规定。
检查数量:
每工作班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3%,且不少于3束。
检查方法:
钢尺检查。
6.4.6先张法预应力筋张拉后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得大于5mm,且不得大于构件截面短边边长的4%。
检查数量:
每工作班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3%,且不少于3束。
检查数量:
钢尺检查
灌浆及封锚
6.5.2锚具的封闭保护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取防止锚具腐蚀和遭受机械损伤的有效措施;
2凸出式锚固段锚具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
3外露预应力筋的保护层厚度:
处于正常环境时,不应小于20㎜;处于易受腐蚀的环境时,不应小于50毫米。
检查数量:
在同一检验批内,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5%,且不少于5处。
检验方法:
观察,钢尺检查。
6.5.3后张法预应力筋锚固的外露部分宜采用机械方法切割,其外露长度不宜小于预应力筋直径的1.5倍,且不宜小于30㎜。
检查数量:
在同一检验批内,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3%,且不少于5束。
检验方法:
观察,钢尺检查。
分
部
子分部
分项工程
检验取样标准
规范标准
主体结构
混
凝
土
结
构
预
应
力
灌浆及封锚
6.5.4灌浆用水泥浆的水灰比不应大于0.45,搅拌后3h泌率水率不宜大于2%,且不应大于3%。
泌水应能在24h内全部重新被水泥浆吸收。
检查数量:
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检验方法:
检查水泥浆性能试验报告。
6.5.5灌浆水泥浆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30N/mm²。
检查数量:
每工作班留置一组边长为70.7mm的立方体试件。
检验方法:
检查水泥浆试件强度实验报告。
注:
1一组试件由六个试件组成,试件应标准养护28d;
2抗压强度为一组试件的平均值,当一组试件中抗压强度最大值或最小值与平均值相差超过20%时,应取中间4个试件强度的平均值。
GB50204-2002(2010)
混
凝
土
原材料
7.2.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好、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块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检查水量: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数量: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7.2.2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7.2.3混凝土中氯化物和碱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设计的要求。
检验方法:
检查原材料实验报告和氯化物、碱的总含量计算书。
7.2.4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等的规定。
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通过实验确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分
部
子分部
分项工程
检验取样标准
规范标准
主体结构
混
凝
土
结
构
混
凝
土
原材料
7.2.6拌制混凝土宜采用应用水;当采用其他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检查数量:
同一水源检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
检查水质实验报告。
GB50204-2002(2010)
4.0.1供货单位应提供砂或石的产品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
使用单位应按砂或石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
采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汽车)运输的,以400m³或600t为一检验批。
采用小型工具(如拖拉机)运输的,应以200m³或300t为一检验批。
不足上述数量者,应按一验收批进行验收。
4.0.2每验收批砂石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检验。
对于碎石或卵石,还应检验针片状颗粒含量;对于海砂或有氯离子污染的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对于海砂,还应检验贝壳含量;对于人工砂及混合砂,还应检验石粉含量。
对于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
对其他指标的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以检验。
当砂或石的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以1000t为一检验批
5.1.1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从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应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石子为16份,组成各自一组样品。
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4份、石8份组成各自一组样品。
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当的砂8份、石16份组成各自一组样品。
JGJ52
-2006
外加剂
普通减水剂
高效减水剂
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
4.3.1(5.3.16.3.1)应按每50t为一检验批,不足50t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
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0.2t胶凝材料所需用的外加剂量。
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合,并应分为两等分:
其中一份应按本规范第4.3.2(5.3.2、6.3.2)和4.3.3(5.3.3、6.3.3)条的项目及要求进行年检,每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
4.3.2(5.3.2、6.3.2)进场检验项目应包括pH值、密度、(或细度)、含固量(或含水率)、减水率,早强型普通减水剂(缓凝型高效减水剂、早强型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还应检验1d抗压强度比缓凝型普通减水剂(缓凝型高效减水剂、缓凝型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还应检验凝结时间差。
4.3.3(5.3.3、6.3.3)进场时,初始或经时坍落度(或扩展度)应按进场检验批次,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和配合比与上批留样进行对比试验,其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有关规定。
GB50119-2013
分
部
子分部
分项工程
检验取样标准
规范标准
主体结构
混
凝
土
结
构
混
凝
土
外加剂
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
7.4.1应按每10t为一检验批,不足10t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引气减水剂应按每50t为一检验批,不足50t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
…………………(同4.3.1下划线部分)
7.4.2进场检验项目应包括pH值、密度、(或细度)、含固量(或含水率)、含气量、含气量经时损失,引气减水剂还应检测减水率。
7.4.3进场时,含气量应按进场检验批次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和配合比与上批留样进行对比试验,初始含气量允许偏差应为±1.0%。
GB50119-2013
早强剂
8.3.1同4.3.1
8.3.2进场检验项目应包括pH值、密度、(或细度)、含固量(或含水率)、碱含量、氯离子含量和1d抗压强度比。
8.3.3检验含有硫氰酸盐、甲酸盐等早强剂的氯离子含量时,应采用离子色谱法。
缓凝剂
9.3.1应按每20t为一检验批,不足20t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
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0.2t胶凝材料所需用的外加剂量。
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合,并应分为两等分:
其中一份应按本规范第9.3.2和9.3.3条的项目及要求进行年检,每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
9.3.2进场检验项目应包括pH值、密度、(或细度)、含固量(或含水率)和混凝土凝结时间差。
9.3.3进场时,凝结时间的检测应按进场检验批次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和配合比与上批留样进行平行对比,初、终凝时间允许偏差应为±1h。
泵送剂
10.4.1同4.3.1
10.4.2进场检验项目应包括pH值、密度、(或细度)、含固量(或含水率)、减水率和坍落度1h经时变化值。
10.4.3进场时,减水率及坍落度1h经时变化值应按进场检验批次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和配合比与上批留样进行平行对比试验,减水率允许偏差应为±2%,坍落度1h经时变化值允许偏差应为±20mm。
防冻剂
11.3.1应按每100t为一检验批,不足100t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
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0.2t胶凝材料所需用的外加剂量。
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合,并应分为两等分:
其中一份应按本规范第11.3.2和11.3.3条的项目及要求进行年检,每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
分
部
子分部
分项工程
检验取样标准
规范标准
主体结构
混
凝
土
结
构
混
凝
土
防冻剂
11.3.2进场检验项目应包括氯离子含量、密度、(或细度)、含固量(或含水率)、碱含量和含气量,复合类防冻剂还应检测减水率。
11.3.3检验含有硫氰酸盐、甲酸盐等防冻剂的氯离子含量,应采用离子色谱法。
GB50119-2013
速凝剂
12.3.1同4.3.1
12.3.2进场检验项目包括密度(或细度)、水泥净浆初凝和终凝时间。
12.3.3进场时,水泥净浆初凝、终凝时间应按进场检验批次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和配合比与上批留样进行平行对比试验,其允许偏差应为±1min。
膨胀剂
13.4.1应按每200t为一检验批,不足200t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
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10kg。
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合,并应分为两等分:
其中一份应按本规范第11.3.2和11.3.3条的项目及要求进行年检,每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
13.4.2进场时检验项目应为水中7d限制膨胀率和细度。
防水剂
14.3.1应按每50t为一检验批,不足50t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
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0.2t胶凝材料所需用的外加剂量。
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合,并应分为两等分:
其中一份应按本规范第14.3.2条规定的项目及要求进行检验,每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
14.3.2进场检验项目应包括密度(或细度)、含固量(或含水率)。
阻锈剂
15.3.1同14.3.1
15.3.2进场检验项目应包括pH值、密度(或细度)、含固量(含水率)。
现
浇
结
构
8.3.2现浇结构和混凝土设备基础拆模后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8.3.2-1(附)、表8.3.2-2(附)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不少于3面;对电梯井,应全数检查。
对设备基础,应全数检查。
装
配
式
结
构
9.1.1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
9.2.5预制构件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9.2.5(附)的规定。
检查数量:
同一工作班生产的同类型构件,抽查5%且不少于3件。
分
部
子分部
分项工程
检验取样标准
规范标准
主体结构
混
凝
土
结
构
装
配
式
结
构
9.3.1预制构件应按标准图或设计要求的试验参数及检验指标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检验内容:
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度和裂缝宽度检验;不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度和抗裂检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中非预应力杆件按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要求进行检验。
对设计成熟、生产数量较少的大型构件,当采取加强材料和制作质量检验的措施时,可仅作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检验;当采取上述措施并有可靠的实践经验时,可不作结构性能检验。
检验数量:
对成批生产的构件,应按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不超过1000件且不超过3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一批。
当连续检验10批且每批且每批的结构性能检验结果均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时,对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构件,可改为不超过2000件且不超过3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一批。
在每批中应随机抽取一个构件作为试件进行检验。
表4.2.6预埋件和预留洞口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mm)
预埋钢板中心线位置
3
预埋管、预留孔中心线位置
3
插进
中心线位置
5
外露长度
+10,0
预埋螺栓
中心线位置
2
外露长度
+10,0
预留洞
中心线位置
10
尺寸
+10,0
注:
检查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测量,并取其中较大值
表4.2.7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轴线位置
5
钢尺检查
底模上表面标高
±5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截面内部尺寸
基础
±10
钢尺检查
柱、墙、梁
+4,-5
钢尺检查
层高垂直度
不大于5m
6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大于5m
8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相邻两板表面高低差
2
钢尺检查
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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