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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文献综述
虫、抗寒、耐盐碱、抗除草剂等)和营养品质等方面较传统作物品种有显著改进,并且还能大大降低生产成本。
但也不能过分夸大转基因生物的经济社会效用,而忽视或漠视其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生态的潜在风险[1]。
目前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主要从环境和食品安全性两方面进行评价。
1、1环境安全性
环境安全性主要是指转基因植物对环境生态系统存在的潜在风险,包括转基因植物自身或通过与野生近缘种间的基因流动演变为杂草的可能性、对靶标生物及非靶标生物种群的影响及对土壤生态系统和生物地球化学循环的影响等[2]。
1.1.1转基因植物杂草化的风险性
转基因植物的杂草化将类似外来物种的入侵,会改变自然的生物种群,打破生态平衡,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
杂草之所以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较强的生存竞争能力,是因为它与栽培植物相比,具有更强的抗逆能力,具有参差不齐的成熟、落粒及发芽性,而转基因植物获得了优良基因后,环境生存竞争能力可能会增强,存在着杂草化的风险。
评价转基因作物杂草化风险性主要评价转基因作物在荒地及农田环境下的发芽率、生长势、越冬性、种子产量、落粒性、生活力和种子延续能力等。
从目前几个主要农作物的转基因品种的环境释放结果看,转基因植物在生长势、越冬能力等方面并不比非转基因植株强,生存竞争力并没有增加,一般不会演变为农田杂草。
Crawley等1993年研究发现转基因油菜对自然生境的入侵性比对照低,随后进行了一项长达10年的试验,得到了同样的结果,发现转基因植物(抗除草剂油菜、玉米、甜菜及抗虫马铃薯)在野生状态下的生存能力并不比普通农作物更强[3]。
这一发现减轻了人们对转基因植物可能演变为田间杂草的担忧。
但随着转抗病、耐逆基因植物的逐渐增多,转基因植物更适应生态环境、逃逸成为优势杂草的风险还是存在的,故必须加强对转基因植物生存竞争力的评价,防止其演化为恶性杂草。
1.1.2转基因漂流到近缘野生种的可能性
自然条件下,有些栽培植物会与周围生长的近缘野生种发生天然杂交,转基因植物中的转化基因也可以通过花粉漂移到近缘野生种,转基因植物也可能接受来自近缘野生种的花粉形成杂种。
由于野生种获得了转基因的选择优势,它们本身就可能演化为杂草,如果野生近缘种本身为杂草,尤其在获得抗除草剂基因后,就有可能变成难以控制的“超级杂草”;另外,转基因在野生种群中的固定还可能导致野生等位基因的丢失,造成遗传多样性的丧失[3-4]。
尽管目前“超级杂草”并不存在,而且由于转基因植物与近缘野生种或近缘杂草之间的杂种存活能力低、不育性高等原因,今后产生的可能性也很小。
但是,一旦成为现实,则后果十分严重。
因此,对此要高度重视,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与对策加以防范,除采用空间隔离的方法之外,有必要在不同遗传资源多样性区域设立生态保护区,禁止相应转基因植物的种植。
1.1.3对自然生物种群的影响
转基因植物所转基因多与抗虫或抗病性有关,直接作用对象是生物,除对靶标生物致毒外,还可能会对环境中的非靶标生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危害,从而导致生物种群的变化。
转基因抗虫棉的使用在降低棉铃虫等靶标害虫数量的同时,一些非靶标害虫如盲蝽、棉叶螨、斜纹夜蛾等却上升为抗虫棉田的重要害虫[5]。
同时,长期种植转基因作物还可能加速靶标生物的抗性进化。
有研究表明,在实验室选择条件下已有17种害虫对Bt基因产生了抗性[6]。
在大规模连片种植抗虫棉的国家,生产上一般采用“庇护所”措施加以防范,即通过转基因植物种子和非转基因种子混合播种、提供非转基因作物庇护所、种植替代寄主植物或提高自然植被多样性等策略,预防和应对目标害虫对转基因植物产生抗性。
我国黄河、长江流域棉区由于作物种植的复杂性无需采取该措施,但如果在新疆推广抗虫棉,则必须加以防范。
到目前为止,转基因植物的环境释放尚未发现对自然生物种群产生显著影响。
不过,随着转基因数量和种类的增加,转基因植物推广规模的不断增大,转基因植物对生物种群的潜在影响仍需监测。
1.1.4病毒的异源重组产生“超级病毒”或病害的可能性
目前广泛应用的抗病毒基因是来自植物病毒编码的病毒外壳蛋白。
自然界中存在着植物病毒之间的异源包装或重组。
病毒的异源包装或转移包装可以改变病毒的寄主范围。
转基因植物表达的病毒外壳蛋白在体外试验中可包装入侵另一种病毒的核酸,从而产生一种新病毒。
但迄今在田间试验中尚未发现病毒的异源包装。
据推测,即使在转基因植物中发生病毒的异源包装,该病毒在再次入侵非转基因寄主时,也会因无法形成外壳蛋白而消亡,不会形成“超级病毒”[7]。
但是,小规模的田间试验所得结论,并不意味着在今后长期大规模的生产应用中就不会因异源重组而产生“超级病毒”。
病毒的异源重组可能导致的真正危害究竟有多大,仍是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评价的一个重要方面。
1.2食用安全性
而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基因受体、基因供体、基因操作和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
本文重点放在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的食用安全评价。
1.2.1 基因受体
基因受体的食用安全评价包括其安全食用历史、培育和繁殖史、基因型和表型的安全性、在人类日常膳食中的作用、含有的常量和微量元素等。
1.2.2 基因供体
基因供体的食用安全评价包括:
来源、分类、学名;与其它物种的关系;作为食品食用的历史;含有毒物的历史;过敏性;传染性(微生物);是否存在抗营养因子和生理活性物质;关键性营养成分[8]。
如果基因供体是微生物,则对其致病性和与病原体的关系进行评价。
1.2.3 基因操作
基因操作过程的食用安全评价包括:
介导物或引物基因的构成、目的基因的DNA图谱(包括来源、转移方法和助催化剂活性[8])以及导入基因对受体其他基因的影响。
1.2.4 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
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食用安全性评价一般包括毒理性评价、过敏性评价、营养学评价和非预期效应评价。
1.2.4.1转基因食品的毒理学评价
转基因食品是否会由于导入了外源基因而产生对人体有毒的物质,是人们对转基因食品产生恐惧的重要方面。
对转基因食品的毒理学评价是转基因食品上市前重要的评价环节。
进行毒性评价时,首先判断转基因食品与现有食品有无实质等同性,对于关键营养素、毒素及其它成分要进行重点比较。
总体而言,毒性评价可以分两个方向进行:
一是对目的基因体外表达获得目的蛋白,以此蛋白为材料进行毒性评价;二是以全食品为材料进行毒性评价。
我国目前批准的转基因水稻和玉米均对外源基因表达产物和转基因全食品进行毒理学检测和评价。
试验数据证明食用该转基因水稻、玉米与非转基因对照同样不具有毒理学意义上的安全风险。
实际上,我国批准的转基因水稻还进行了遗传毒性、慢性毒性、传统致畸、三代繁殖等毒理学试验,安全检测指标已经超出了欧美发达国家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世界卫生组织等建议的评价内容要求。
这些毒理学试验均证明转基因水稻“华恢1号”及“Bt汕优63”是安全的。
1.2.4.2转基因食品的过敏性评价
食物过敏是一种特殊的人体免疫反应。
通俗地说,就是指某些人在吃了某种食物之后,引起身体某一组织、某一器官甚至全身的强烈反应,以致出现各种各样的功能障碍或组织损伤。
由于转基因技术打破了自然界中物种间的遗传物质不能相互转移的生物屏障,为防范由于转基因技术造成的物种间过敏基因的转移,进行过敏性评价就成为转基因食品上市前必要的评价环节。
目前,世界各国均采用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推荐的转基因食品过敏分析原则和程序。
并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转基因食品的过敏分析。
目前,主要从三个方面评估转基因食品中外源基因表达产物是否是过敏原,一是外源基因是否来自含有过敏原的生物;二是通过与国际权威大型公共数据库中已知的过敏原进行比较分析是否具有同源性;三是检测分析外源基因表达产物对胃蛋白酶的消化稳定性。
评估任何新表达的蛋白质致敏的可能性,首先要确定:
引入蛋白质的来源;该蛋白质的氨基酸序列与已知致敏原的氨基酸序列之间是否显著相似;该蛋白质的结构特性,包括其对酶的降解作用,对热的稳定性或对酸处理和酶处理的易感性[9]。
对转基因食品致敏性的分析应该有以下几个步骤[10-11]:
①检测外源基因的来源和表达蛋白质在动物中的含量。
②表达蛋白质与所有已知致敏原氨基酸序列的同源性分析。
③表达蛋白质对热、加工过程和蛋白酶降解作用的稳定性研究。
④进行特异的血清筛选试验。
⑤通过一些致敏动物模型(啮齿类)试验进行致敏性分析。
1.2.4.4转基因食品的营养学评价
营养学评价包括主要营养成分和抗营养因子的分析。
人们对食品的需求就在于它为人类提供生存所必须的能量和各类营养物质,因此,对营养成分的评价是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评价的营养物质主要包括蛋白质、淀粉、纤维素、脂肪、脂肪酸、氨基酸、矿质元素、维生素、灰分等与人类健康营养密切相关的物质。
评价时,将不同年份或不同生长地点的转基因食品的主要营养成分和对照的非转基因食品进行比较,评估转基因食品在营养上是否与非转基因食品一样具有等效的营养价值。
除需要与对照非转基因食品进行比较,还需要参考OECD、ILSI及国已有的同类非转基因作物营养成分,确定转基因食品的营养成分是否在这些范围内,如果在范围内,则可以认定转基因食品具有与非转基因食品同等的营养功效。
食品不仅含有大量的营养物质,也含有广泛的非营养物质,有些物质当超过一定量时则是有害的,称为抗营养因子或者抗营养素。
通常,抗营养素被理解为抑制或阻止代谢(特别是消化)的重要通路的物质,抗营养因子降低了营养物质(特别是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的最大利用,以及食物的营养价值。
对转基因食品的抗营养因子的安全评价,是将转基因品种中的抗营养因子含量与其对照非转基因食品进行比较,其评估方法与营养成分的评估方法一致。
比较转基因产品与同类基因型亲本的传统品种营养成分差异,包括粗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酸、纤维素、维生素、矿物质;全面分析氨基酸、脂肪酸的组成和含量变化;测定抗营养因子含量[12]。
进行抗营养因子检验时,可以设定转基因生物组为试验组,转入基因前的受体生物和标准配方饲料为两个对照组,进行28d或者42~56d的饲喂试验[13]。
1.2.4.4非预期效应
将已知的DNA序列注入到植物中以赋予某种靶特征(预期效应),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得到其他特征或丧失或改变现有的特征(非预期效应)。
由于技术的原因,外源基因在染色体内的插入仍然是随机的,并不能确定地将外源基因插入某个位点。
非预期效应可能形成新的代谢物或改变代谢模式,如酶的高水平表达可能引起次级生物化学效应,或改变代谢途径,或改变代谢物水平。
没有单个试验能发现所有可能的非预期效应,或明确鉴定出那些与人类健康相关的非预期效应,因此评价非预期效应需要各方面的数据和信息,总体考虑这些数据,以保证该食物对人类健康不会产生不良反应[11]。
2、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原则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估很复杂的,所需时间较长,并且传统的安全评估方法和体系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估,因此对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需要建立一个特定的评价方法和体系,目前国内外有如下几种评价原则:
2.1 科学原则
科学原则是指对生物安全进行评价必须基于严谨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充分利用最先进的技术和公认的生物安全评价方法,通过严格的科学实验,认真收集科学数据和对数据进行科学的统计分析,才能够得出有关生物安全的科学结论。
科学原则是首先需要遵循的原则。
基于科学基础的食品安全性评价会对整个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的发展起到关键的推动作用。
长期的科学实践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科学理论和技术已经为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打下了比较好的基础。
2.2实质等同性原则
1993年,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了食品安全性评价的原则——实质等同性(substantialequivalence)原则[14]。
实质等同性原则是指转基因食品及食品成分是否与传统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
如果通过检测证明转基因作物加工的食品及食品成分与目前市场上销售食品的成分相同,则原则认为它们没有差异,因此,无需进一步检测。
如果个别成分不同,则只需要对这些个别成分进行单独的毒性、过敏性等安全性检测。
实质等同原则本身并不是安全性评价,而是用来构建相对于传统亲本的新食品安全性评价的起点。
这一概念用来确定新食品与传统亲本食品之间的相似性与差异,有助于确定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安全性和营养问题。
实质等同性的确定说明了这种新食品与非转基因品种在有益健康方面可能是相似的[8]。
目前是否具有实质等同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
与传统食品及食品成分具有实质等同性;第二种:
除了插入的性状外,该产品与传统食品及食品成分具有实质等同性,安全性的分析应集中在这些特定的差异上;第三种:
与传统食品及食品成分无实质等同性。
如果对转基因食品各种主要营养成分、主要抗营养物质、毒性物质及过敏性成分等物质的种类与含量进行分析测定,与同类传统食品无差异,则认为两者具有实质等同性,不存在安全性问题;如果无实质等同性,需逐条进行安全性评价[15]。
2.3 个案分析原则
个案分析原则是指在对转基因生物进行生物安全评价的过程中,对不同的个案应采取不同的评价方法,必须针对具体的外源基因、受体生物、转基因操作方式、转基因生物的特性及其释放的环境进行具体的研究和评价,通过综合全面的考察得出准确的评价结果。
由于转基因食品的研发是通过不同的技术路线、选择不同的供体、受体和转入不同的目的基因,在相同的供体和受体中也会采用不同来源的目的基因,因此,用个案原则分析和评价食品安全性可以最大限度地发现安全隐患,保障食品安全。
转基因动物要以个案(case by case)分析为基础,每种转基因动物都要以它的亲本动物作为对照,只有与亲本动物同样安全,才能进行下一步的评价[16]。
2.4逐步原则
逐步原则是指对转基因生物进行安全评价应当分阶段进行,并且对每一阶段设置具体的评价内容,逐步而深入地开展评价工作。
目前的安全性评估只能在目前设备条件和技术水平上进行,评估的结果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随着研究的深入和技术条件的提高,需要不断的进行完善,逐步提高安全性评估手段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通常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应该有如下四个步骤:
(1)在完全可控的环境(如实验室和温室)下进行评价;(2)在小规模和可控的环境下进行评价;(3)在较大规模的环境条件下进行评价;(4)进行商品化之前的生产性试验。
逐步原则的理解可以在两个层次上进行,其一:
对转基因产品管理是分阶段审批,在不同的阶段要解决的安全问题不同;其二:
由于转入目的基因的安全风险来自不同方面,如毒性、致敏性、标记基因的毒性、抗营养成分或天然毒素等,评价也要分步骤进行。
逐步原则可以提高效率,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
2.5熟悉原则
在对转基因植物进行安全评价的过程中,必须对转基因受体、目的基因、转基因方法以及转基因植物的用途和其所要释放的环境条件等因素非常熟悉和了解,这样在生物安全评价的过程中才能对其可能带来的生物安全问题给予科学的判断。
2.6预防原则
为了确保转基因植物的环境安全,应广泛采用预先防范原则,即对于一些潜在的严重威胁或不可逆的危害,即使缺乏充分的科学证据来证明危害发生的可能性,也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止由于出现这种危害而对环境带来的灾难性的后果。
3、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现状
3.1相关法律法规
从1993年至今我国已经颁布了十多部与转基因食品安全有关的部门规章,旨在对转基因生物制品进行法律规制,但一直没有提纲挈领的专门性法律。
下面简要考察我国转基因食品监管方面的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
(1)法律。
2009年我国颁布的《食品安全法》101条规定:
“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2)行政法规。
主要有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部门规章。
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93年颁布的《基因工程管理办法》;农业部2004年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颁布和2004年修订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程序》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程序》;卫生部2002年颁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7年颁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颁布的《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7年颁布和2009年修订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4)其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对转基因食品标识作出要求;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促进大豆加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加强转基因食品宣传教育和保障公众知情权作出要求。
3.2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职能分工
《食品安全法》第4条规定了我国食品管理各部门的职责:
(1)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并负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3)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该法第五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
该规定明确了我国食品管理部门权责,有利于各部门各司其职,防范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从而避免相互推诿、怠于行使职权的情况发生。
4、国内对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研究
1)在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及安全性评价方面的研究。
杨昌举认为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无法得到科学的论证,因此,一套科学合理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评价与管理体系的构建,对保护生态环境和消费者健康,对促进生物技术的发展和合理利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17]。
毛新志等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的方法进行了研究,指出目前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的三种方法:
结果评价法、过程评价法和结果与过程评价法,而且认为结果与过程评价法更为科学、安全和可靠[18]。
玄立杰等研究了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价体系[19]。
彭建华等指出了公众参与转基因食品评价的现实动因和理论依据,并对我国公众参与转基因食品评价机制构建提出了若干建议[20]。
2)在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对策方面的研究。
邱彩红等在阐述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合理利用生物技术、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完善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加大生物技术的研究力度和对公众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等5个方面的对策[21]。
李成贵等建议安全管理制度主要从更加积极地支持转基因技术研发和应用、加强对研发阶段风险评估的管理、加强转基因食品安全的风险交流、改革中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和改进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体系结构和运行机制等方面改进[22]。
刘晓农等对我国转基因标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研究[23]。
徐俊锋等通过综合分析国际国内转基因食品现状,认为加强监管,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加强检测监控体系建设;开展转基因产品溯源技术体系研究等3个方面迫切需要加强[24]。
张广建等在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提出了以下建议:
制定专门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完善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制度、强调公众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强制标签制度和完善现行的转基因食品监管体制等[25]。
李飞武等从监控主体和监控方法两个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安全监控策略[26]。
纵观以上研究,学者们基本上对转基因技术本身的研究持肯定态度,同时,侧重于从风险评估、安全检测、标识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可追溯制度等方面寻求对策。
5、国外转基因食品法律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5.1制定专门的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
鉴于转基因食品的特殊性,美国、欧盟、日本都制定了专门的转基因食品监管法律,如美国的《转基因食品管理草案》,欧盟的《有关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的条例》和日本的《转基因食品标识法》。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01条也为制定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专门法律法规提供了铺垫。
笔者认为,应尽快制定《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和《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对现行转基因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进行“扬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整合,最终以《转基因食品安全法》为主,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为辅,形成一个多层次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5.2完善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制度
转基因食品对人体键康威胁的潜伏期长,对其监管需要强大的技术和法律支持。
欧美等国家关于转基因食品监管的法律,都规定了可操作的技术规范支持法律的实施。
我国需要通过法律制定相应的安全评价和风险管理技术规范与标准,为提高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检测技术,完善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制度提供支持。
从而保证各监管部门,依法利用风险评估程序对转基因食品生产、销售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测,进而控制风险的发生,避免转基因食品对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
5.3加强转基因食品法律监管的公众参与
针对由于缺乏公众参与而造成的转基因食品法律监管出现死角的情况,应在监管中尽量发挥群众的主动性和力量,形成对公私权力监管的监督与制衡。
赋予消费者在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标准和程序的制定中的参与权,并在国家批准转基因食品生产和销售时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充分利用类似于“消协”的社会中间层或民间团体对我国转基因食品管理部门的监管情况进行长期监督。
5.4建立转基因食品信息公开制度
我国立法机关和各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转基因食品信息公开制
度,将新生产的转基因食品的组成成分,营养价值,与同类普通产品的差别,以及是否会对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等信息通过国家权威机构和渠道发布,并在信息公开的同时加强对消费者进行转基因食品知识宣传与教育,引导消费者正确、全面认识转基因食品。
5.5建立强制标签制度,保护消费者知情权
实施强制标签制是为了让消费者认识所面对的转基因食品,从而决定其选择。
转基因食品是否进行强制标识,国际上存在欧盟和美国的两种做法。
我国虽对转基因食品要求进行强制标识,却缺乏操作性。
我国应借鉴欧盟、日本的先进经验,用法律明确规定强制标签的内容,如转基因食品的构成、转基因成分的来源、所含转基因成分以及以现有技术检测确定的安全等级等。
我国还必须在法律规定中确定强制标签制的对象范围,尽量将进入流通领域的转基因食品全部纳入范围之内。
最后,法律应规定强制标签制的标准,如采用欧盟法律规定产品中转基因成分含量占产品总重量0.9%以上的产品必须加贴特殊标签,从而加强该制度的操作性。
针对目前我国鼓励转基因食品产业化发展的情况,借鉴日本的有限标识制度是比较可取的。
三、结语
转基因技术在不断地发展,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及管理也在不断地发展进步,在以下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1)研究层面(内容):
从宏观转向微观。
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研究基本上都遵循固有的路径,即对已有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模式本身进行评价或通过国外借鉴构建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模式。
今后,在研究内容上需要另辟蹊径,从宏观转向微观,如从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中利益相关者的行为这一微观层面出发,分析其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政策的现实需求,从而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
2)研究方法:
交叉学科、定量分析。
今后的研究需要以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生物学、环境学等多门学科的理论为指导,同时构建相关模型,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中微观层面上的相关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和定量研究。
3)研究结论。
今后的研究需要明确谁来管理,如何管理及职能分配等问题。
参考文献
[1]孙毅,我们为什么需要转基因[J],《光明日报》,2010,2,22。
[2]贾士荣.未来转基因作物的环境风险分析[J].中国农业科学,2004,37(4):
484-489.
[3]SinghOV,GhaiS,PaulD,e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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