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带附录.docx
- 文档编号:26178407
- 上传时间:2023-06-17
- 格式:DOCX
- 页数:43
- 大小:45.87KB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带附录.docx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带附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带附录.docx(4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带附录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Code for Scenic area Planning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Code for Scenic area Plann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CodeforScenicareaPlanning
GB50298-1999
主编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0年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9]267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定修订计划》(计综合【1989】30号文附件十)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委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委GB50298-1999,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年11月10日
第1章总则
第1.0.1条 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第1.0.3条 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第1.0.4条 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
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
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1.0.5条 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
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第1.0.6条 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第1.0.7条 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第2章术语
第2.0.1条 风景名胜区
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
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2.0.2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
也称风景区规划。
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
第2.0.3条 风景资源
也称景源、景观资源、风景名胜资源、风景旅游资源。
是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
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
第2.0.4条 景物
指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风景素材的个体,是风景区构景的基本单元。
第2.0.5条 景观
指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第2.0.6条 景点
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所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位。
第2.0.7条 景群
由若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景点群落或群体。
第2.0.8条 景区
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第2.0.9条 风景线
也称景线。
由一连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线性风景形态或系列。
第2.0.10条 游览线也称游线。
为游人安排的游览欣赏风景的路线。
第2.0.11条 功能区
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主要功能发展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形成相对独立的功能分区特征。
第2.0.12条 游人容量
在保持景观稳定性,保障游人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度内,单位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能容纳的游人数量。
是限制某时、某地游人过量集聚的警戒值。
第2.0.13条 居民容量
在保持生态平衡与环境优美、依靠当地资源与维护风景区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一定地域范围内允许分布的常住居民数量。
是限制某个地区过量发展生产或聚居人口的特殊警戒值。
第3章一般规定
3.1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第3.1.1条 基础资料应依据风景区的类型、特征和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调查提纲和指标体系,进行统计和典型调查。
第3.1.2条 应在多学科综合考察或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取得完整、正确的现状和历史基础资料,并做到统计口径一致或具有可比性。
第3.1.3条 基础资料调查类别,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基础资料调查类别表
表3.1.3
大类
中类
小类
一
、
测
量
资
料
1.地形图
小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2000-1/100000;
中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10000-1/25000;
大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
特大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专业图
航片、卫片、遥感影像图、地下岩洞与河流测图、地下工程与管网等专业测图
二
、
自
然
与
资
源
条
件
1.气象资料
温度、湿度、降水、蒸发、风向、风速、日照、冰冻等
2.水文资料
江河湖海的水位、流量、流速、流向、水量、水温、洪水淹没线;江河区的流域情况、流域规划、河道整治规划、防洪设施;海滨区的潮汐、海流、浪涛;山区的山洪、泥石流、水土流失等
3.地质资料
地质、地貌、土层、建设地段承载力;地震或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地下水存在形式、储量、水质、开采及补给条件
4.自然资源
景源、生物资源、水土资源、农林牧副渔资源、能源、矿产资源等的分布、数量、开发利用价值等资料;自然保护对象及地段
三
、
人
文
与
经
济
条
件
1.历史与文化
历史沿革及变迁、文物、胜迹、风物、历史与文化保护对象及地段
2.人口资料
历来常住人口的数量、年龄构成、劳动构成、教育状况、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服务职工和暂住人口及其结构变化;游人及结构变化;居民、职工、游人分布状况
3.行政区划
行政建制及区划、各类居民点及分布、城镇辖区、村界、乡界及其他相关地界
4.经济社会
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计划及其发展战略;风景区范围的国民生产总值、财政、产业产值状况;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相关专业考察报告及其规划
5.企事业单位
主要农林牧副渔和教科文卫军与工矿企事业单位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风景区管理现状
四
、
设
施
与
基
础
工
程
条
件
1.交通运输
风景区及其可依托的城镇的对外交通运输和内部交通运输的
现状、规划及发展资料
2.旅游设施
风景区及其可以依托的城镇的旅行、游览、饮食、住宿、购
物、娱乐、保健等设施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3.基础工程
水电气热、环保、环卫、防灾等基础工程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五
、
土
地
与
其
他
资
料
1.土地利用
规划区内各类用地分布状况,历史上土地利用重大变更资料,
土地资源分析评价资料
2.建筑工程
各类主要建筑物、工程物、园景、场馆场地等项目的分布状
况、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体量、质量、特点等资料
3.环境资料
环境监测成果,三废排放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垃圾、灾变和
其他影响环境的有害因素的分布及危害情况;地方病及其他
有害公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第3.1.4条 现状分析应包括:
自然和历史人文特点;各种资源的类型、特征、分布及其多重性分析;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潜力、条件与利弊;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矛盾的分析;风景区的生态、环境、社会与区域因素等五个方面。
第3.1.5条 现状分析结果,必须明确提出风景区发展的优势与动力、矛盾与制约因素、规划对策与规划重点等三方面内容。
3.2 风景资源评价
第3.2.1条 风景资源评价应包括:
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价结论四部分。
第3.2.2条 风景资源评价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景资源评价必须在真实资料的基础上,把现场踏查与资料分析相结合,实事求是地进行;
2.风景资源评价应采取定性概括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价景源的特征;
3.根据风景资源的类别及其组合特点,应选择适当的评价单元和评价指标,对独特或濒危景源,宜作单独评价。
第3.2.3条 风景资源调查内容的分类,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风景资源分类表
表3.2.3
大类
中类
小类
一
、
自
然
景
源
1.天景
(1)日月星光(2虹霞蜃景(3)风雨阴晴(4)气候景象(5)自然声象(6)云雾景观(7)冰雪霜露(8)其他天
2.地景
(1)大尺度山地
(2)山景(3)奇峰(4)峡谷(5)洞府(6)石林石景(7)沙景沙漠(8)火山熔岩(9)蚀余景观(10)洲岛屿礁(11)海岸景观(12)海底地形(13)地质珍迹(14)其他地
3.水景
(1)泉井
(2)溪流(3)江河(4)湖泊(5)潭池(6)瀑布跌水(7)沼泽滩涂(8)海湾海域(9)冰雪冰川(10)其他水景
4.生景
(1)森林
(2)草地草原(3)古树古木(4)珍稀生物(5)植物生态类群(6)动物群栖息地(7)物候季相景观(8)其他生物景观
二
、
人
文
景
源
1.园景
(1)历史名园
(2)现代公园(3)植物园(4)动物园(5)庭宅花园(6)专类游园(7)陵园墓园(8)其他园景
2.建筑
(1)风景建筑
(2)民居宗祠(3)文娱建筑(4)商业服务建筑(5)宫殿衙署(6)宗教建筑(7)纪念建筑(8)工交建筑(9)工程构筑物(10)其他建筑
3.胜迹
(1)遗址遗迹
(2)摩崖题刻(3)石窟(4)雕塑(5)纪念地(6)科技工程(7)游娱文体场地(8)其他胜迹
4.风物
(1)节假庆典
(2)民族民俗(3)宗教礼仪(4)神话传说(5)民间文艺(6)地方人物(7)地方物产(8)其他风物
第3.2.4条 风景资源评价单元应以景源现状分布图为基础,根据规划范围大小和景源规模、内容、结构及其游赏方式等特征,划分若干层次的评价单元,并作出等级评价。
第3.2.5条 在省域、市域的风景区体系规划中,应对风景区、景区或景点作出等级评价。
第3.2.6条 在风景区的总体、分区、详细规划中,应对景点或景物作出等级评价。
第3.2.7条 风景资源评价应对所选评价指标进行权重分析,评价指标的选择应符合表3.2.7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风景区或部分较大景区进行评价时,宜选用综合评价层指标;
2.对景点或景群进行评价时,宜选用项目评价层指标;
3.对景物进行评价时,宜在因子评价层指标中选择。
风景资源评价指标层次表
表3.2.7
综合评价层
赋值
项目评价层
权
重
因子评价层
1.景源价值70
70-80
(1)欣赏价值
(2)科学价值
(3)历史价值
(4)保健价值
(5)游憩价值
①景感度②奇特度③完整度
①科技值②科普值③科教值
①年代值②知名度③人文值
①生理值②心理值③应用值
①功利性②舒适度③承受力
2.环境水平2
20-10
(1)生态特征
(2)环境质量
(3)设施状况
(4)监护管理
①种类值②结构值③功能值
①要素值②等级值③灾变率
①水电能源②工程管网③环保设施
①监测机能②法规配套③机构设置
3.利用条件
5
(1)交通通讯
(2)食宿接待
(3)客源市场
(4)运营管理
①便捷性②可靠性③效能
①能力②标准③规模
①分布②结构③消费
①职能体系②经济结构③居民社会
4.规模范围
5
(1)面积
(2)体量
(3)空间
(4)容量
第3.2.8条 风景资源分级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景源评价分级必须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五级;
2.应根据景源评价单元的特征,及其不同层次的评价指标分值和吸引力范围,评出风景资源等级;
3.特级景源应具有珍贵、独特、世界遗产价值和意义,有世界奇迹般的吸引力;
4.一级景源应具有名贵、罕见、国家重点保护价值和国家代表性作用,在国内外著名和有国际吸引力;
5.二级景源应具有重要、特殊、省级重点保护价值和地方代表性作用,在省内外闻名和有省际吸引力;
6.三级景源应具有一定价值和游线辅助作用,有市县级保护价值和相关地区的吸引力;
7.四级景源应具有一般价值和构景作用,有本风景区或当地的吸引力。
第3.2.9条 风景资源评价结论应由景源等级统计表、评价分析、特征概括等三部分组成。
评价分析应表明主要评价指标的特征或结果分析;特征概括应表明风景资源的级别数量、类型特征及其综合特征。
3.3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第3.3.1条 确定风景区规划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依据以下原则:
景源特征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3.3.2条 划定风景区范围的界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有明确的地形标志物为依托,既能在地形图上标出,又能在现场立桩标界;
2.地形图上的标界范围,应是风景区面积的计量依据;
3.规划阶段的所有面积计量,均应以同精度的地形图的投影面积为准。
第3.3.3条 风景区的性质,必须依据风景区的典型景观特征、游览欣赏特点、资源类型、区位因素,以及发展对策与功能选择来确定。
第3.3.4条 风景区的性质应明确表述风景特征、主要功能、风景区级别等三方面内容,定性用词应突出重点、准确精炼。
第3.3.5条 风景区的发展目标,应依据风景区的性质和社会需求,提出适合本风景区的自我健全目标和社会作用目标两方面的内容,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基本原则;
2.充分考虑历史、当代、未来三个阶段的关系,科学预测风景区发展的各种需求;
3.因地制宜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4.使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功能安排和项目配置、人口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各项主要目标,同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趋势及步调相适应。
3.4 分区、结构与布局
第3.4.1条 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划,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区内的规划对象的特性及其存在环境应基本一致;
2.同一区内的规划原则、措施及其成效特点应基本一致;
3.规划分区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人文、线状等单元界限的完整性。
第3.4.2条 根据不同需要而划分的规划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需调节控制功能特征时,应进行功能分区;
2.当需组织景观和游赏特征时,应进行景区划分;
3.当需确定保护培育特征时,应进行保护区划分;
4.在大型或复杂的风景区中,可以几种方法协调并用。
第3.4.3条 风景区应依据规划目标和规划对象的性能、作用及其构成规律来组织整体规划结构或模型,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规划内容和项目配置应符合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道德规范,并能促进风景区的自我生存和有序发展;
2.有效调节控制点、线、面等结构要素的配置关系;
3.解决各枢纽或生长点、走廊或通道、片区或网格之间的本质联系和约束条件。
第3.4.4条 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或其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应进行风景区的职能结构分析与规划,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兼顾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和当地居民三者的需求与利益;
2.风景游览欣赏职能应有独特的吸引力和承受力;
3.旅游接待服务职能应有相应的效能和发展动力;
4.居民社会管理职能应有可靠的约束力和时代活力;
5.各职能结构应自成系统并有机组成风景区的综合职能结构网络。
第3.4.5条 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地域分布、空间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综合部署,形成合理、完善而又有自身特点的整体布局,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正确处理局部、整体、外围三层次的关系;
2.解决规划对象的特征、作用、空间关系的有机结合问题;
3.调控布局形态对风景区有序发展的影响,为各组成要素、各组成部分能共同发挥作用创造满意条件;
4.构思新颖,体现地方和自身特色。
3.5 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
第3.5.1条 风景区游人容量应随规划期限的不同而有变化。
对一定规划范围的游人容量,应综合分析并满足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游览心理标准、功能技术标准等因素而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态允许标准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游憩用地生态容量
表3.5.1
用地类型
允许容人量和用地指标
(人/公顷)
(m2/人)
(1)针叶林地
(2)阔叶林地
(3)森林公园
(4)疏林草地
(5)草地公园
(6)城镇公园
(7)专用浴场
(8)浴场水域
(9)浴场沙滩
2-3
4-8
<15-20
20-25
<70
30-200
<500
1000-2000
1000-2000
5000-3300
2500-1250
>660-500
500-400
>140
330-50
>20
20-10
10-5
2.游人容量应由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三个层次表示。
(1)一次性游人容量(亦称瞬时容量),单位以“人/次”表示;
(2)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日”表示;
(3)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年”表示。
3.游人容量的计算方法宜分别采用:
线路法、卡口法、面积法、综合平衡法,并将计算结果填入表3.5.1.1:
游人容量计算一览表
表3.5.1.1
(1)
游览用地
名称
(2)
计算面积
(m2)
(3)
计算指标
(m2/人)
(4)
一次性容量
(人/次)
(5)
日周转率
(次)
(6)
日游人容量
(人次/日)
(7)
备注
.
4.游人容量计算宜采用下列指标:
(1)线路法:
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道路面积计,5-10m2/人。
(2)面积法:
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游览面积计。
其中:
主景景点:
50-100m2/人(景点面积);
一般景点:
100-100m2/人(景点面积);
浴场海域:
10-20m2/人(海拔0~-2以内水面);
浴场沙滩:
5-10m/人(海拔0~+2m以内沙滩)。
(3)卡口法:
实测卡口处单位时间内通过的合理游人量。
单位以“人次/单位时间”表示。
5.游人容量计算结果应与当地的淡水供水、用地、相关设施及环境质量等条件进行校核与综合平衡,以确定合理的游人容量。
第3.5.2条 风景区总人口容量测算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50人/km2时,宜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2.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3.居民容量应依据最重要的要素容量分析来确定,其常规要素应是:
淡水、用地、相关设施等。
第3.5.3条 风景区人口规模的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口发展规模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
2.一定用地范围内的人口发展规模不应大于其总人口容量;
3.职工人口应包括直接服务人口和维护管理人口;
4.居民人口应包括当地常住居民人口。
第3.5.4条 风景区内部的人口分布应符合下列原则:
1.根据游赏需求、生境条件、设施配置等因素对各类人口进行相应的分区分期控制;
2.应有合理的疏密聚散变化,使其各得其所;
3.防止因人口过多或不适当集聚而不利于生态与环境;
4.防止因人口过少或不适当分散而不利于管理与效益。
第3.5.5条 风景区的生态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消极作用,控制和降低人为负荷,应分析游览时间、空间范围、游人容量、项目内容、开发强度等因素,并提出限制性规定或控制性指标;
2.保持和维护原有生物种群、结构及其功能特征,保护典型而有示范性的自然综合体;
3.提高自然环境的复苏能力,提高氧、水、生物量的再生能力与速度,提高其生态系统或自然环境对人为负荷的稳定性或承载力。
第3.5.6条 风景区的生态分区应符合下列原则:
1.应将规划用地的生态状况按四个等级分别加以标明;
2.生态分区的一般标准应符合表3.5.6的规定;
生态分区及其利用与保护措施
表3.5.6
生态分区
环境要素状况
利用与保护措施
大气
水域
土壤植被
危机区
×
×
×
应完全限制发展,并不再发生人为压力,实施
综合的自然保育措施
-或+
×
×
×
-或+
×
×
×
-或+
不利区
×
-或+
-或+
应限制发展,对不利状态的环境要素要减轻
其人为压力,实施针对性的自然保护措施
-或+
×
-或+
-或+
-或+
×
稳定区
-
-
-
要稳定对环境要素造成的人为压力,实施对
其适用的自然保护措施
-
-
+
-
+
-
有利区
+
+
+
需规定人为压力的限度,根据需要而确定自
然保护措施
-
+
+
+
-
+
+
+
-
注:
×不利;-稳定;+有利。
3.按其他生态因素划分的专项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风景名胜 规划 规范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