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公开十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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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公开十项制度
党务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一、党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度
第一条党务公开工作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的部门各
负其责、纪委协调监督、党员群众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
机制,各级党组织书记是党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
位党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分工负责,相
互配合;党的各部门是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的具体执行人,对本部
门所分管范围的党务公开工作负责。
第二条党务公开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对
口”的原则,党委各工作部门是公开事项的执行主体。
党务公开
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开事项的审批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研究部署
本地本部门党务公开工作;研究制订党务公开工作各项制度;研
究决定党务公开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实施党务公开工作监督考
核。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党务公开的日常事务,
其主要职责是:
管理意见箱、公开电话,加强内部信息沟通,及
时收集整理党务公开信息,确保党务公开信息渠道畅通;做好党
务公开信息反馈工作,承办党务公开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党员
群众意见和建议;负责党务公开工作各项计划、总结、考核及相
关材料草拟工作,负责党务公开相关会议的通知、记录和文件、
资料的发放、归档等工作;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对党务公开工
作进行调查研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各党(工)委、党组和党总支对本级和管辖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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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的党务公开负领导责任,要及时对各部门和所属党组织
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督查。
第四条党委办公室负责全局性和中心工作等方面的公
开。
第五条纪检机关负责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内容的公
开工作,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组织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建设、干部选任和管理、
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等方面内容的公开,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开
展党务公开工作的规范性指导。
第七条宣传部门负责思想建设相关内容的公开,协调新
闻媒体,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探索建立健
全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八条县直党工委负责县直机关单位党组织党务公开
工作的指导、检查,并纳入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
内容。
第九条政法部门负责综治维稳和平安创建等方面的公
开工作。
第十条统战部门负责贯彻党的统一战线及民族宗教方
针政策等方面的公开工作。
“
第十一条教育工委、卫生局、总工会要负责各类学校、各
级医院、国有企业、两新”组织的党组织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的指
导,注重解决基层党组织在党务公开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
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统一要求,凡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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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
容,凡是党员和群众关注的重要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
党内秘密的,全部进行公开,并做到全面及时,自觉接受群众监
督。
第十三条党务公开应依照目录和流程图确定的项目、内
容、范围、程序、方式、时间等进行。
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
项,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审核同
意后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对党员群众反映的党务公开工作所存在问题,
各级党组织要及时研究办理,不得推诿和敷衍,更不得打击报
复,否则,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党务公开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评,纳入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和考评的重要内容。
二、党务公开工作规范制度
第一条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
是例外的要求,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
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委办[2011]号)要求公
开的内容,凡是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和国
家秘密,都应当最大限度地予以公开。
第二条公开的形式。
针对不同内容和特点确定不同的公
开形式。
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有关会议、下发文件、定期
通报、党员活动室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对党外公开的采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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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有条件的可以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
屏进行公开。
1.公开栏。
设立党务公开栏,列入社会公开目录的统一以党
务公开栏为主要公开方式,方便社会各界监督。
2.会议、文件。
列入党内公开目录的,主要通过党委(支委)
会议、党员大会、情况通报会、组织生活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
公开;也可通过发党内文件、简报、公告等文字载体公开。
3.门户网站。
公开涉及范围广,时效性强,需要社会周知的
事项通过门户网站公开。
4.党员活动室。
展示党内规章制度、文件、通报、简报等,供
全体党员随时查阅。
5.充分利用宣传栏、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
6.设置党务公开意见箱和公开电话。
7、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采取其他公开形式。
第三条公开的程序。
党务公开可根据公开内容,采取事
前公开、决策公开、结果公开。
每次公开必须严格按照“拟定公
开内容—党组织审定—第一责任人(审批人)审签—向党员(群
众)公开—登记建档”程序实施。
1.拟定公开内容。
初拟公开内容,在党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
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党员群众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意见后,进
行补充完善。
2.党组织审定。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公开内容进
行讨论审定。
4
3.第一责任人(审批人)审签。
由所公开内容的原审批人审
查签字后实施公开。
4.登记建档。
各党组织要将党务公开的内容、党员群众的意
见建议及处理落实情况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备查。
第四条公开的时间。
公开时间分长期公开、定期公开、逐
段公开和即时公开。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和形式相适应。
对需要决策的工作,提前 7 日公开,对正在进行且需要听取党
员意见的工作要及时公开,对工作结果要在结果作出后 7 日内
公开。
重要决策规定特别是事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
项,应根据公开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并再次公开。
1.对党内法规、政策文件、工作程序以及办事机构等具有稳
定性的内容实行长期公开,如遇修订、调整及时更新;
2.每月 15 日(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为党务公开
日,对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实行定期公开;
3.对常规性、阶段性工作实行分期逐段公开;
4.对动态性、临时性、紧急性的工作,如各部门工作动态、
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重大活动和重大事项等内容,根据情
况实行即时公开。
第五条公开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开时限和更新周
期,确保公开的经常性、动态性和及时性。
公开时限分为短期(7
天)、中期(30 天)、长期(1 年)。
第六条公开资料登记、归档。
党务公开相应的文件、材料、
会议记录等基础资料要及时分类整理,归档保存,并确定专人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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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党务公开流程图
三、党务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党务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
开、谁审查”的原则。
拟公开的党务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各级各部门的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
党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党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
机制,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
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 1 名行政负责人分
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各级各
部门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对党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
程序进行:
1、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3、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4、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五条党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确保真实、可靠。
第六条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限由党务公开领
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纳、整理,报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
核批准。
未经批准的项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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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党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由提供公开内
容的相关工作部门负责。
第八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党务公开工作:
督促相关工作部门按要求和时限准备好党务公开内容,根据内
容的性质和事件的特点拟定合理化的公开方案,交党务公开工
作领导小组审查,呈党组织负责人批准后公开。
公开方案应根
据保密原则,合理确定公开范围,做到内外有别;根据层级不同,
合理确定公开程度,做到适度有别。
需要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核
的事项,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九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条拟公开的党务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
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党务信息公开工作中
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十二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
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未建立党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或执行保
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
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党务信息,
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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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党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党员、群众可依法依规向党的基层组织申请公开
事项。
对申请公开的事项,被申请的党的基层组织要根据实际
情况,向申请人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
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党务信息的,申
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党务信息。
依申请公开
的程序:
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
书面申请的,填写《党务信息
依申请公开登记表》。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明、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等;
2.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3.公开内容的用途;
4. 提出申请的时间;
5.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三条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
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党务信息
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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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能够确定该信
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
请。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
该公开。
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
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党
务信息除外。
第五条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1.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其办理
办法按业务公文办理的操作程序进行。
2.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期限延长至 15 个工作日。
3.决定公开的,本单位出具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公开决
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长公开期限的,
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决定不予公开的,本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4.决定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当于作出公开决定后 2 个工
作日内,将拟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
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并做好公开。
第六条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
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根据申请人需求部分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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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
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
社会公开。
第八条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档案室的,由档案室凭公开
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登记记录。
附件 2:
党务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表
五、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定期会议通报。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
通报情况。
第二条不定期的会议通报。
遇到突发事件或传达上级的
最新精神和紧急任务,可以不定期的召开会议。
第三条会议通报内容。
主要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决定,传达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工作思路和重大决策事
项,同时包括本级党组织负责人的述职、述廉。
第四条公示通报。
根据需要公示的范围,利用网络、公开
栏、短信平台等传媒和宣传阵地,向党员群众通报有关情况。
第五条公示通报内容。
主要包括干部考察公示、干部任
职前公示、重大事项决策情况、发展党员、党员奖惩等党务工作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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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查询通报。
利用领导干部接待日接受广大党员对
不涉及保密规定内容的查询。
各党支部、党员干部也要在工作
中随时解答党员的查询,做好情况通报工作。
第七条党内情况通报既要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又要增强
党的团结统一;既要互通情况,又要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
第八条贯彻落实党内民主集中制,用制度保障党员充分
享有的知情权,以利于监督权的实行,并通过充分发展党内民
主,增强党的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六、党务公开意见收集反馈制度
第一条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和反馈工作,按
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级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二条党务公开意见、建议应通过设立意见箱、聘请监
督员、公布监督电话、印发征求意见表、组织座谈走访等形式,
经常性地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党务公开
意见箱、监督电话可与政务公开意见箱、监督电话合并使用。
第三条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整理和反馈的日常工作,
应明确专人负责。
第四条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应认真整理,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督促责任单位按照
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反馈结果,对重要意见和建议,应
及时向上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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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
适当形式公开。
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向本人反馈。
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半个月。
第六条要健全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反馈情况档案,登
记征求的方式、领导批办、处理结果及反馈情况等,以便查阅、
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诿扯皮、置之
不理,或对提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按照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七、党务公开资料管理归档制度
第一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党务公开事
项登记簿》、《党务公开会议记录簿》、《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登记簿》
和《党务公开意见建议办理登记册》等台账,安排专人统一登记
管理。
第二条党务公开事项登记严格按照先审核、后登记、再
公开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党务公开会议记录应准确写明会议名称、时间、
地点和主题,详细记录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人员情况,真实记
录会议内容和有关动态。
第四条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登记应明确反映人的基本情况,
反映时间、方式,意见建议的详细内容和领导批办情况、处理反
馈情况,以便查阅、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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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党务公开台帐和相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条归档资料的范围:
公开事项领导审批意见和原始
公开材料;上级党组织下发的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文件、资料;本
级党组织在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公文、图表、会议材料
和影像资料;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的意见建议原件、领导签批意见
原件及整改意见。
第七条归档资料要求:
归档的各类文字资料应为原件或
有效复印件;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清晰、真实、准确;归档资料必
须分类、立卷、编制目录、专橱存放。
第八条归档资料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专
人负责,及时对归档资料进行分类和立卷,妥善保管有关档案。
八、党务听证咨询制度
第一条党组织在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决策过程中,须召
开党内咨询会,广开言路,广泛听取党员、群众、基层干部意见
建议。
第二条听证咨询会要围绕重大事项和党员群众切身利益
的事项确定议题,并在党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党员群
众的意见建议,确保议题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党员民主听证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碰到重大
事务,随时召开,要把党员民主听证会与党员大会相结合,以确
保党员民主听证会形式更广、内容更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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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根据听证的议题和内容,结合本单位不同群体的
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听证代表不少于党员
总数的 20%,确保听证党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第五条要建立党内事务听证咨询会预告制。
在听证会召
开十天前,在党务公开栏里公布拟听证事项、听证会的时间、地
点、参加人员等,扩大群众知晓面,设立民意征求箱,广泛征求
群众意见建议。
第六条对听证中听证党员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充
分论证和采纳,对于未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当场向听证代表
说明理由。
第七条对党内听证咨询会上带有倾向性的意见要作出判
断及相关回应,切实保障党员主体参与党内事务的基本权利和
积极性。
第八条听证咨询会后,要及时召开会议,认真梳理听证
党员的口头意见建议,研究落实解决措施,对较短时间能够解
决的,确定目标、时限,责任到人,尽快落实;对于一时无法解决
的,要做好解释。
同时,将问题落实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在党务
公开栏中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九、党务公开监督考评制度
第一条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考评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组
织实施,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具体业务。
第二条监督考评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是否坚强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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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
(四)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
(五)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
(六)公开的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七)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整改和反馈;
(八)内业资料是否规范齐全。
第三条党务公开的监督考评工作要经常征询党员、群众
和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意见建议。
重要事项及时督查,常规性工
作定期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总结典型经验,抓好工
作落实。
第四条县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不定期组
织对基层党组织落实党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五条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党员领
导干部年度考核、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主
要内容,考核评价要作为评先创优、奖惩及干部个人提拔使用
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党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由党务公开工作领
导小组及时进行通报,并及时归档。
十、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
党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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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
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
察机关、组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
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
勉谈话或给予组织处理: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
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未按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制定本
单位党务公开实施方案的;
(三)党务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中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
的;
(四)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
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五)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要求进行公
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予
解释或作出说明的;
(六)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
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条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
政纪处分。
第五条以上党务公开责任追究未涉及到的内容,参照有
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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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制度由县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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