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docx
- 文档编号:26176030
- 上传时间:2023-06-17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1.39KB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docx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下发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加强聘用人员队伍建设,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聘用人员的整体素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月日医院办公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年月日
附件1
编制外聘用人员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加强聘用人员队伍建设,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聘用人员的整体素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聘用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2008〕4号)、《曲靖市卫生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曲卫字〔2013〕226号文件)、《曲靖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曲人社〔2014〕29号)、《曲靖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审核
备案及管理的通知》(曲人社〔2014〕1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是指我单位因工作需要,在编制紧缺的情况下,为保证工作正常运转,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从社会上聘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合同制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不包括退休返聘人员和后勤社会化托管人员及科室(部门)自行聘用人员。
第二章聘用
第三条聘用原则
根据医院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目标、人力资源需求计划等,坚持因事设岗、人岗匹配的原则由医院统一组织招聘录用。
第三条聘用条件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聘用岗位工作,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年龄要求:
新进人员年龄一般要求在18-30周岁以内。
具有中职及其以上职称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具有副高职称及其以上职称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硕士研究生学历可适当放宽;
(五)学历要求:
应具有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全日制统招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及相应学位(硕士研究生要求全日制统招本科起点),护理专业全日制统招本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六)执业要求:
符合国家行业执业资格的要求,具备
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和资格。
即临床岗位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应届毕业生参加工作后3年内取得执业资质);护理岗位需具有护士执业资格证;药学、医技及其他非卫生系列专业岗位需具有相应的准入资格条件;特殊岗位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或能力。
(七)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条聘用程序
(一)申报进人计划:
科室结合床位数、业务开展情况、学科建设目标及人员梯队情况确因工作需要补充聘用人员,须由用人科室于每年12月份提出次年进人计划,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根据医院的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目标、综合运营情况等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研论证,提出次年聘用人员增补方案呈报院长,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二)上级部门审核备案:
人力资源部提交年度聘用人员进人计划申请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及备案。
(三)组织招聘:
人力资源部拟定招聘方案和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办理聘用手续等。
(四)签订劳动合同:
医院依法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
第五条按照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医院与拟聘用人员在受聘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2份,院方(医院)和聘用人员各执1份。
第六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鉴证(备案)。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三、五年,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医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聘用人员在参工后3年内未取得相应岗位执业资质的、连续两年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医院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连续工作满十年或已连续与医院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医院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医院和受聘人员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或修改。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双方必须继续按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内容。
第九条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一)试用期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连续两年年度
履职考核不合格者。
(二)聘用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医院规章制度,发生医疗纠纷、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背职业道德,违纪违规造成极坏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有违纪违规行为被查处的,自认定之日起,医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条自劳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院方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劳动关系终止。
第四章休息休假管理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休息休假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员工请休假管理》(曲市一医〔2013〕108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资格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取得的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医院根据工作需要,在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医院与个人的劳动关系时,按照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由医院按规定程序从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进行择优聘任,明确双方责任、权力、义务等的职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医院成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委员会,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评审、推荐、考核和聘任工作。
职称评聘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医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3人,由业务副院长、院长助理担任,委员9-10人,由副高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家担任。
人力资源部是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聘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职称评聘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实行竞争上岗聘任;取得初级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从取得资格的下月起聘任十二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员级任职资格的,从取得任职资格的下月起聘任十三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遵照“个人申报、逐级推荐、评聘分开”的原则。
聘用人员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后,提出聘任申请,报由科室进行考核(德、能、勤、绩、廉),同时业务部门主管进行考核,人力资源部汇总考核情况报请职称评聘委员按照评审权限、程序、纪律、标准进行评议、讨论。
评审结果提请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予以全院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医院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次月起享受相关岗位待遇。
医院员工对职称评聘委员会所公布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职称评聘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重新审查,公布审查结果。
对异议确定属实的,取消申请人的应聘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再次应聘。
对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员工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在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时按照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卫生厅文件关于《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云人〔2008〕40号)文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聘用人员岗位等级比例。
第十九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身体健康,能胜任聘用岗位的工作。
(二)取得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
(三)年度履职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
(四)符合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具体条件(参照在职自编职工同级同类人员条件执行)。
第二十条医院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上报卫生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备案,从聘任的次月起享受新聘任岗位
第六章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十九条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聘用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条聘用人员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其他津补贴。
以上所列项目在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按月发放。
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简称基本工资)是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按照在职在编人员同级同类人员计发,发放标准依据《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云政发〔2006〕195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岗位工资(新进人员工资
(一)管理人员:
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
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本科以下学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二)专业技术人员:
按本人现聘用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
首次套改时,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
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三)工勤人员:
有一年以上工作经验执行技术五级岗位工资,没有工作经验的按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工资待遇标准执行;取得相应资格、履职年限符合要求的聘任在相应岗位享受相应岗位工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按照(云政发〔2006〕195号)文件套改,套改年限以聘用人员进入我院签订劳动合同时间算起,首次计算全日制中专及以下学历执行2级薪级工资,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执行5级薪级工资,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执行7级薪级工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执行11级薪级工资。
第二十三条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按照医院绩效考核分配方案执行。
(一)管理人员:
聘任于八级及以上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1300元/月;聘任于九级以及下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1200元/月。
(二)专业技术人员:
按本人聘用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聘任于三级至四级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2000元/月;聘任于五级至七级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1700元/月;聘任于八级至十级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1400元/月;聘任于十一级至十三级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1200元/月。
(三)工勤人员:
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1200元/月。
第二十四条其他津补贴
(一)改革性补贴及艰边津贴按照300元/月标准发
放。
(二)其他津补贴按照医院在职在编人员同级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如医院调整绩效考核分配方案,则按照新方案执行。
第七章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省市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由医院和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医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聘用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由医院财务代扣代缴。
用人科室年末按月上报本科室聘用人员的绩效收入明细表,以便统计核算聘用人员社会保险上缴基数。
第二十九条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请休假、患病、工伤、退休、死亡以及女职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特殊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单位与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十一条聘用人员可申请加入党、团及工会组织,有权参与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医院民主决策,医院为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聘用人员享受进修、培训等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条逐步建立公积金制度。
第八章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严守职业道德。
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严重失职、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害的聘用人员,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参照在职在编人员相关文件或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医院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包括聘用人员的个人信息及专业技术材料。
第三十六条年度履职考核
聘用人员年度履职考核与在职在编人员同步进行,考核标准参照上级部门下发的年度考核方案执行。
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人员工资晋升、续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晋升一级薪级工资;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医院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聘期考核
编制外人员聘期考核在合同期满前30天内组织考核,由本人提出续聘申请,所在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提交医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医院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七条聘用人员申请辞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提交辞职申请,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职能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待办理好各项交接手续方可解除合同,不按照医院规定办理手续未解除劳动合同擅自离职的,5年内不得参加医院公开招聘,必要时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聘用人员与在职员工同等享受进修、培训学习的权利,并按照医院规定履行义务。
聘用人员进修、培训学习等费用进人科室成本,其进修、培训或其他内容的脱产培训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必须在进修培训期满后为医院服务期满5年,若服务期未满,聘用人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向医院支付培训学习期间所有的工资及进修培训、补助等费用。
第四十条聘用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人员,其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自离职之日停止。
第九章退休
第四十一条在我院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退休年龄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
如果因本人原因社保缴费年限不足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的,由本人负责。
第四十三条退休生活费的支付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未尽事宜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今后若国家有心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编外 人员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