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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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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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操作规程
司炉工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本工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厂规厂法、厂《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及《安全生产守则》严格遵守本操作规程的规定。
2.本工种属于特种作业工种,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及安全培训,熟悉并掌握锅炉的性能、构造、操作、保养、安全技术和方法,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持证上岗操作。
3.工作前,必须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
4.锅炉的操作、维护、保养必须严格按技术要领进行,不得不得违章操作。
5.锅炉生火前,或各班接班时,必须对锅炉进行严格的检查,特别是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排污阀、给回水截止阀、主汽阀、汽包汽柜等。
所有设备附件必须性能良好,安全可靠,严禁带病运行。
6.生火前,必须清除尽膛内异物及可燃气体,关好入孔门、看火门、防爆门。
7.生火时,必须掌握好燃烧情况,使炉温缓慢、均匀上升。
8.锅炉生火期间燃烧情况不稳定时,应加强检查,但不得站在看火门、入孔门或燃烧器检查孔的正面。
9.锅炉运行中,必须保持气压、气温的稳定,严禁超压。
10.锅炉运行中,给水必须均匀,保持正常水位。
11.锅炉运行中,开启锅炉看火门、检查门、灰渣门时,必须缓慢。
12.锅炉运行及水压试验中,严禁带压进行维修、补焊、捻缝、紧螺栓等工作。
13.锅炉及管道所有阀门的开启和关闭必须缓慢进行,周围必须有充分的躲避余地。
14.运煤时,应注意检查煤中是否有体积较大的铁器或有爆炸危险的物品,若有必须及时清除。
15.清除煤斗内堵煤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并站在煤斗上面的平台上进行。
16.在锅炉生火及运行时,必选规定排污。
排污是必须戴手套,不得使用加长手柄的扳手开启排污阀。
开启和关闭排污阀必须按规定顺序进行。
17.锅炉运行中,不得修理排污阀。
18.除焦时,应在平台或地面上进行,并且两旁要有足够的躲避距离。
19.除焦时,必须带防护眼镜、手套及其他防烫用具。
20.出灰地点和灰渣门两旁应无障碍物并有足够的照明。
21.出渣机开启前,应先将碳渣用水浇透,严禁出红渣。
放入灰车内的灰渣仍需用水浇洒,严禁推尚未熄灭的灰渣。
22.开启灰渣门必须缓慢、均匀。
23.从烟道下部放灰时,必须缓慢打开灰斗挡板,应站在灰斗侧面。
24.停炉时,必须保持炉内最高安全水位。
25.严禁向炉膛内浇水灭火。
26.严禁缺水或缺水程度不详时,严禁向炉内上水。
27.遇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停炉:
27.1锅炉水位降至规定极限以下。
27.2锅炉满水,经排污、冲洗水位计仍有见水位。
27.3给水设备全部失效和全场停水。
27.4安全附件全部失灵。
27.5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烧红等严重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27.6锅炉压力迅速升高,超过最高工作压力,虽然安全阀动作,燃烧减弱,经给水、排污等措施无效,气压仍持续上升。
27.7给煤及出渣设备损坏,排、送风机发生故障。
27.8锅炉受压元件损坏,危及人员及设备安全。
27.9其他异常情况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
28.锅炉检修机械部分由机修部门的人员负责,电气部分由电气人员负责,并由锅炉技术人员在场负责指导。
29.锅炉安全附件、受压元件的安装、调试、维护应由锅炉技术人员负责。
30.受压元件的焊接必须由持有高压焊工操作证者承担。
31.锅炉检修时,必须对炉内进行充分的通风降温,并将水、汽管道、烟道等系统有效地隔开。
32.锅炉检修使用的工作照明必须是36伏低压电灯。
天车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本工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厂规厂法、厂《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及《安全生产守则》及《起重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起重司机的一般规定,严格遵守本操作规程之规定。
2.本工种属特种作业工种,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及安全培训,熟悉并掌握天车性能、构造、操作、保养及安全操作技术,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持证上岗操作。
3.工作前,必须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
4.天车司机进入司机室必须走专用梯子及通道。
5.工作前,必须对天车进行严格检查,特别是操作系统、制动系统、吊钩、钢丝绳、卷筒、滑块滑线、各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必须性能良好、安全可靠,严禁设备带病工作。
检查是必须切断电源,严禁带电检查。
6.启动天车时,必须认真查看好天车上、轨道上及滑线上有无人员、障碍物,确认安全无误后,合闸、鸣铃、起步。
7.作业前,应先试吊。
8.天车操作必须严格按技术要领进行,不得违章操作。
9.天车作业时,严禁同时进行维修和保养。
10.严禁吊物在人的上方通过。
11.天车司机服从起重作业指挥人员的指挥,但遇紧急情况时,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的信号都应停车。
12.天车司机必须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
12.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12.2歪拉斜挂不吊。
12.3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清不吊。
12.4吊索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12.5工件上有人或浮动物不吊。
12.6危险品、易燃、易爆品不吊。
12.7带有棱角、快口的物品未垫好不吊。
12.8埋在地下的工件不吊。
12.9工作物不平衡不吊。
12.10违章指挥不吊。
13.天车司机必须遵守“四不准”:
13.1不准利用极限位置的限位器停车。
13.2不准在有负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制动器。
13.3不准吊挂重物直接加工。
13.4不准打反车强行制动(特殊情况除外)。
14.遇下列情况之一,应鸣铃发信号:
14.1起吊、落下重物、开动大车小车时。
14.2从视线不清处通过时。
14.3吊动重物接近人员时。
14.4通过跨内另一起重机械时。
14.5遇有紧急情况时。
15.天车与其它起重机械配合作业或做其它特殊作业时,应格外小心,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
16.天车作业时,严禁其他人上下天车。
17.作业时,天车司机不得离岗,严禁将天车交给非操作人员操作。
18.工作中应随时注意天车的运行情况,遇有故障或运转不正常,应立即停车断电,通知维修人员处理,并严格执行挂牌作业制。
19.工作中如遇停电,应切断电源,并将所有手柄、开关打到零位。
20.作业结束后,升起吊钩,将天车停在指定的停车位置。
所有的控制手柄打到零位,并切断电源。
按技术要求对天车进行润滑和维护保养,并将设备清扫擦拭干净。
电动葫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各车间、各作业场所安装的电动葫芦均为起重设备,必须由取得起重工操作证的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不得操作。
2.操作电动葫芦必须严格遵守《起重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天车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3.工作前必须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
4.工作前,必须对电动葫芦进行严格的检查,特别是制动弹簧、电磁铁、联轴节、钢丝绳及卷筒、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等必须保证性能良好、安全可靠,严禁带病运行。
5.按钮开关必须保持灵敏可靠,并有良好的接地。
6.电动葫芦的操作必须严格按技术要领执行,不得违章作业。
7.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四不准“的规定。
8.电动葫芦轨道的支撑固定点必须安全、牢固、确保能承受电动葫芦的额定起重量及自重。
9.输入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百分之八十五时,严禁启动电动葫芦。
10.使用过程中,若发现异常或其它故障,应立即停车检查。
11.使用完毕后,将电动葫芦停在指定位置,切断电源。
煤粉制备系统的防火防爆安全规程
1.煤粉制备的防火要求
1.1设置防爆阀和防爆门
1.1.1在煤粉系统的管道上应设防爆阀,以便在发生爆炸时;管道内的气体压力通过防爆阀排气中,不致于形成更严重的爆炸事故。
1.1.2在煤粉制备的煤粉仓、分离器、收尘器等设备上,应分别设置防爆门。
防爆门的面积应按设备的容积比值计算,一般取0.04m2/m3,但清除火源,查明原因。
待防爆阀(门)修复后,方能重新起动设备。
1.1.3在煤粉制备系统的煤粉仓、分离器、收尘器等不得小于90cm2。
防爆片上应采用薄铁皮,厚度不得大于0.5mm。
防爆片上应划有十字形刻痕,有刻痕的一面应朝外安装。
防爆门的框架应有一定的强度,并牢固、密封,性能须达到设计要求。
1.1.4防爆阀、防爆门爆破后,应立即停车,并重点部位加装温度监控器,随时监测各部位的温度有无异常,防止煤粉因高温引起自燃爆炸。
1.2管道和设备
1.2.1为了防止和减少煤粉在管道内积聚,煤粉系统管道的敷设,除通往燃烧器的一段外,不得有水平的区段;呈袋囊形区段尤应禁止。
1.2.2煤粉系统的支管尽头,不得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收集煤粉的集管,一般只宜设置一个。
1.2.3煤粉制备系统的机械设备应有连锁装置,并应保持良好,当设备发生事故时,能及时自动停车。
1.2.4煤粉制备系统的场所,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1.2.5除无烟煤制粉系统外,磨煤机和煤粉仓都应设置氮气或二氧化碳灭火设备。
1.2.6严格控制煤粉仓内的存量,严禁过量储存煤粉。
同时注意煤粉在仓内贮存时间不宜过长。
1.3检查、清扫和禁火
1.3.1煤粉制备系统的设备和管道应每班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漏风、漏煤的隐患。
1.3.2煤粉制备系统的设备和管道的外表,应定期进行清扫,防止粉尘聚集。
1.3.3煤粉制备系统的蒸汽灭火装置,应经常进行检查,防止使用时不能投入。
1.3.4在煤粉制备系统和场所内严禁动火。
由于工作需要必须动火的,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后方可作业,并且在作业现场设置专人监护。
2.系统的安全用电及安全注意事项:
2.1煤磨进磨检修、煤粉仓、煤粉缸的检查,必须使用36V安全照明灯;
2.2煤磨系统进行电焊、气割等特殊作业,须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证,由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作业;
2.3煤磨主电机、煤磨排风机等高压停送电,必须先办理值班室开除的高压操作票,后通知值班电工进行拉送电操作。
2.4煤磨袋收尘维修作业,按照收尘类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2.5涉及现场的各检修配电柜、仪器仪表控制柜,需确保清洁,柜门完好关严,防止电气类打火引燃煤粉;
2.6煤粉仓和煤粉缸入口需作好防水防火,一旦出现满缸或满仓,必须及时清理清除,防止堆积的煤粉自燃,甚至爆炸事故
3.煤粉系统发生燃烧爆炸时的扑救
3.1迅速通知主控人员,关闭磨煤机入口热风门,必要时停止磨煤机的运行。
3.2向发生故障处通入氮气或二氧化碳灭火剂灭火。
3.3如磨煤机出口处有火星,可采取加大给煤的办法,关闭热风门,熄灭后,再停止磨煤机,并小心地把堆煤清除干净。
3.4如煤仓着火,应迅速停止向仓内进粉。
同时用氮气或二氧化碳灭火剂进行灭火,必要时可利用水对起火设备外壳进行冷却降温,但禁止用水直接扑救。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压力容器属于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种设备范畴,为了加强对这一类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本单位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设备前期管理
2.1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这类单位必须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2压力容器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这些资料都将被列入压力容器的档案管理,妥善保管。
2.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2.4压力容器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证。
2.5本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年度检查、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要求,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3.设备安全使用
3.1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3.2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下列异常现象时,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3.3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3.4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5安全附件失效。
3.6连接、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3.7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3.8压力容器和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3.9其它异常情况。
3.10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3.11安全阀应灵敏、可靠。
其开启压力不得超过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安全阀每年必须进行一次整定、校验、并应加铅封。
3.12压力表应齐全,准确、灵敏。
每半年必须检定一次,合格后应加铅封。
4.报废、变更管理
4.1凡属以下类型的压力容器必须作报废处理。
4.1.1压力容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4.1.2经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检验后安全等级状况判为5级的。
4.1.3经压力容器检验站检验后安全等级状况定为4级且缺陷无法进行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压力容器,监控使用一个检验周期后,通过检验仍然定为4级的。
4.2压力容器停用、迁移、过户应及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中控室安全管理制度
1.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中控室,更不能操作电控设备。
2.操作设备及检修时,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并注意电控设备的正确使用,保障人身安全。
3.时刻注意安全用电,严禁带电修理和清扫。
4.中控室操作人员对中控室内的全部电器设备不准擅自维修、拆卸,对技术性能了解不透,弄不懂的,不得擅自操作,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5.中控室操作人员需经过安全消防培训才能上岗。
6.配电设备注意防尘、防水、防咬,保证设备的清洁和安全。
7.定期检查消防泵,灭火器和消防报警装置等。
8.不定时组织消防演练。
9.严禁将易燃品和强酸强碱带入中控操作室。
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和说明书,并应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认真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2.在一般场所,为保证安全,应选用Ⅱ类工具,必须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如漏电保护器,保护接零等,使用者必须戴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板上。
3.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并采取漏电保护及保护接零等安全保护措施。
4.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雪以及存在爆炸性或腐蚀性的场所,使用的工具必须符合相应的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5.工具的所有插头、插座,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工具软电缆或软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
6.工具中运用的危险零部件或部位,必须按有关标准装设机械防护装置(如防护罩、防护盖等),不得任意拆除。
7.非专职人员不得擅自拆卸和修理工具。
8.在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应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定,正确使用和佩带安全防护用具。
移动电动工具安全使用规程
1.拖线板必须经过带漏电保护开关的插座,并配插头,临时直接接到过电流保护的开关上不超过三天,拖线板电线长不超过10米。
2.三相拖线板上不许带单相,因三相四线制中没有接地线,移动电具必须可靠接地线,严禁接地接零混用。
3.单相拖线板必须用三芯电缆线,接地线为双色线。
4.拖线板不得穿越过道使用,电线、插头、插座不能有破损,一有即报修(或更换),用后的拖线板应及时收好,不随便乱放(或不收)。
5.打磨用电磨头,磨光机应爱护,定人使用,定期保养、维护,不能到坏到不能使用再报修,尽量做到一机用三个月超期自负。
6.落地电风扇不许随便移动,定人定风扇,不与工件靠近,以免工件砸坏电线。
铲车管理规定
1.上班前检查车况、机油、水位及各工作部位的润滑情况。
2.按时保养,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工作记录,服从调遣。
3.启动后,观察仪表盘,试验刹车的灵敏度。
4.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主离合器、制动器失灵或温度过高、有异响时,应立即停车检查,以免发生事故。
5.行驶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支线让干线,禁止互相追随。
6.下坡时,禁止空挡运行,应降低车速,减小油门,刹车缓行下坡。
7.铲土时,铲刀禁止超越允许深度,并禁止硬推,以防铲刀碰坏。
8.夜间操作时候,机上前后照明设备必须齐备、完好。
9.停车时,要停稳、断电、铲刀必须平放于地面。
10.严禁私自外出干私活。
11.做好用油情况记录,一星期一小结,一月一大结,年底做好总结。
12.做好维修费用情况的记录。
13.铲车驾驶人员应经市技术质量监督局培训合格,领取厂内机动车驾驶证后方能驾驶。
不准将车辆随意交与其他非驾驶员开动。
14.铲车只属内部装卸搬运之用,上道路驾驶时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15.工作时应听从指挥,互相配合;起升、降落、倒退、前进、转弯时,必须先鸣号示警;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
1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操作:
16.1视线不清时;
16.2坡度大于20°时;
16.3超负荷、超高时;
16.4机件失灵时;
16.5工作物放置不稳时;
16.6工作物件上站人时。
17.在行驶与作业中必须思想集中,不准谈笑或抽烟。
18.车上除驾驶员外不准乘带其他人员。
19.严禁酒后驾驶作业。
20.严禁铲车带病工作。
21.铲车工对铲车要定期(每月一次)维护保养,重点检查铲车刹车部分及控制部分。
22.每日下班时,铲车应停放在固定场所。
23.每年要对铲车进行修理保养,经市技术质量监督局检测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
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1.检查车辆
1.1叉车作业前,应检查外观,加注燃料、润滑油和冷却水。
1.2检查启动、运转及制动性能。
1.3检查灯光、音响信号是否齐全有效。
1.4叉车运行过程中应检查压力、温度是否正常。
1.5叉车运行后还应检查外泄漏情况并及时更换密封件。
1.6电瓶叉车除应检查
以上内容外,还应按电瓶车的有关检查内容,对电瓶叉车的电路进行检查。
2.起步
2.1起步前,观察四周,确认无妨碍行车安全的障碍后,先鸣笛,后起步。
2.2气压制动的车辆,制动气压表读数须达到规定值才可起步。
2.3叉车在载物起步时,驾驶员应先确认所载货物平稳可靠。
2.4起步时须缓慢平稳起步。
3.行驶
3.1行驶时,货叉底端距地面高度应保持300-400mm、门架须后倾。
3.2行驶时不得将货叉升得太高。
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碍物刮碰。
载物行驶时,如货叉又升得太高,还会增加叉车总体重心高度,影响叉车的稳定性。
3.3卸货后应先降落货叉至正常的行驶位置后再行驶。
3.4转弯时,如附近有行人或车辆,应发出信号、并禁止
高速急转弯。
高速急转弯会导致车辆失去横向稳定而倾翻。
3.5内燃叉车在下坡时严禁熄火滑行。
3.6非特殊情况,禁止载物行驶中急刹车。
3.7载物行驶在超过7 度和用高于一挡的速度上下坡时,非特殊情况不得使用制动器。
3.8叉车在运行时要遵守厂内交通规则,必须与前面的丰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9叉车运行时,载荷必须处在不妨碍行驶的最低位置,门架要适当后倾,除堆垛或装车时,不得升高载荷。
在搬运庞大物件时,物体挡住驾驶员的视线,此时应倒开叉车。
3.10叉车由后轮控制转向,所以必须时刻注意车后的摆幅,避免初学者驾驶时经常出现的转弯过急现象。
3.11禁止在坡道上转弯,也不应横跨坡道行驶。
3.12叉车载货下坡时,应倒退行驶,以防货物颠落。
4.装卸
4.1叉载物品时,应按需调整两货叉间距,使两叉负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应贴靠挡货架,叉载的重量应符合载荷中心曲线标志牌的规定。
4.2载物高度不得庶挡驾驶员的视线。
4.3在进行物品的装卸过程中,必须用制动器制动叉车。
4.4货叉车接近或撤离物品时,车速应缓慢平稳,注意车轮不要碾压物品、木垫等,以免碾压物飞起伤人。
4.5用货叉叉取货物时,货叉应尽可能深地叉入载荷下面,还要注意货叉尖不能碰到其它货物或物件。
应采用最小的门架后倾来稳定载荷,以免载荷向后滑动。
放下载荷时,可使门架小量前倾,以便于安放载荷和抽出货叉。
4.6禁止高速叉取货物和用叉头与坚硬物体碰撞。
4.7叉车作业时,禁止人员站在货叉上。
4.8叉车叉物作业,禁止人员站在货叉周围,以免货物倒塌伤人。
4.9禁止用货叉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以免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4.10不准用制动惯性溜放物品。
4.11不准在码头岸边直接叉装船上货物。
4.12禁止使用单叉作业。
4.13禁止超载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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