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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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面向2035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要求,结合繁荣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是用于支持高校思政课建设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科发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以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推动高校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突出绩效、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资金需求、国家财力可能和绩效结果,将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核定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教育部负责编制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健全绩效考评机制。
第六条项目承担高校是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是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八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分为研究项目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
第二章研究项目资金
第九条研究项目资金支出是指繁荣计划中设立的各类研究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
研究项目资金支出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研究项目资金分为预算制项目资金和包干制项目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研究项目,包括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及专项资金支持的研究基地、实验室、平台、智库等设立的研究项目。
第十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一)业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备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合理购置设备,鼓励共享、租赁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第十一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高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项目承担高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二条预算制项目负责人在申请繁荣计划项目资金时,按照研究实际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按年度编制项目预算、设定项目绩效目标。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跨单位合作的科研活动,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预算中单独列示,并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承担的研究任务、外拨资金额度等进行说明。
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承担高校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高校统筹安排使用。
项目承担高校应当公开透明、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
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研究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可以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项目承担高校不得在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
第十四条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
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对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具体范围由教育部商财政部确定。
第十五条教育部根据繁荣计划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组织专家重点对预算申请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预算。
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项目承担高校审批或备案。
(一)原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外拨资金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项目承担高校审批。
(二)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项目承担高校审批。
(三)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项目承担高校备案。
(四)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负责人与项目承担高校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项目承担高校应当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求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第十七条包干制项目实施范围由教育部商财政部确定。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高校应当制定项目资金包干制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应当包括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九条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应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使用资金,无需编制预算。
第二十条包干制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对于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内的资金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对于项目承担高校为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及开展有关管理工作的补助支出,由项目承担高校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基础上确定合理标准。
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项目承担高校按照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章非研究项目资金
第二十一条非研究项目资金支出是指支持研究基地、实验室、平台、智库、团队等建设费用。
非研究项目资金按照“稳定支持、长效机制,遵循规律、引导带动,绩效导向、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资助和管理,具体开支范围如下:
(一)人员聘用经费:
是指支付给聘用的编制以外、不开支财政补助人员经费的专职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和国外访问学者的费用。
(二)能力建设经费:
是指用于改善科研条件,推进全方位能力建设的经费,主要包括开展的国内学术交流、国情调研、信息采集、成果转化、联合研究等费用。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
是指为开展对外合作交流活动,如出访、在境内外举办国际会议(含双边)、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大陆)学术合作交流等发生的费用。
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奖励经费:
是指根据研究人员实际贡献安排的奖励性费用,安排奖励性费用应加大对优秀人才和成果的奖励力度。
开支奖励经费的情况包括:
1.坚持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在思想理论上有重大创新、传承文明上有突出贡献、学科建设上有显著推动;
2.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上有重要贡献,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服务上有重要建树;
3.阐释中国立场、发出中国声音,产生较大国际影响;
4.在方法创新上有重大突破;
5.教育部认定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项目承担高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规定制定,要合理合规、公开公平、拉开档次。
安排奖励经费要符合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和项目承担高校薪酬制度要求,由项目承担高校核定,在高校内部公示。
不得在奖励经费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专项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对于非研究项目资金中国家已规定开支标准的科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国家未规定开支标准的科目,各类非研究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非研究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开支范围外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第四章管理资金
第二十四条管理资金支出是指教育部在实施繁荣计划过程中发生的工作所需费用,包括组织、协调、评审、鉴定和奖励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按规定对“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有价值高水平的咨政成果进行奖励。
第二十六条管理资金在实施过程中,按照“管、办、评”分离原则,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规范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程序和方式。
第五章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二十七条教育部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将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三年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建议数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按部门预算程序审核后批复年度预算。
第二十八条教育部根据繁荣计划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
教育部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向项目承担高校下达经费,首笔资金拨付比例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
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高校应当将资金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承担高校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外拨资金拨付至项目合作单位,并加强对外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当结合科研活动需要,科学合理安排资金支出进度。
项目承担高校应当关注资金执行进度,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拨付。
第三十一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租赁办公场所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开支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不得用于与项目工作无关的支出,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高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
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务费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专项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取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
第三十三条研究过程中,项目承担高校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境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
对调查研究、野外考察、问卷调查、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项目承担高校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三十四条凡使用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高校要切实强化法人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指导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编制预算,规范预算调剂程序,加强对外拨资金、间接费用、结转结余资金等的审核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项目承担高校应当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
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由项目承担高校统筹解决。
第三十七条项目承担高校应当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项目经费数字化、无纸化报销,建立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机制。
第三十八条项目承担高校应将繁荣计划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
第三十九条完成研究后,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学校财务规定清理账目与资产,据实编报决算,并附财务部门审核确认的资金收支明细账,与结项验收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四十条对于研究项目资金,在研周期内,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通过结项验收后,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高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团队科研需求。
项目承担高校应当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
对于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和被撤销的科研活动,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退回结余资金、退回结余资金和绩效支出、退回已拨资金处理。
项目承担高校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在接到有关通知后9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
所退资金,由教育部统筹用于资助繁荣计划科研活动。
项目承担高校发生变更的,原承担高校应当及时向新承担高校转拨项目资金。
第六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教育部应进一步突出绩效导向,落实绩效管理责任,做好绩效目标管理,加强分类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研活动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项目承担高校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
项目承担高校应当承诺依法履行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
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信息,并认真遵守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项目承担高校和项目负责人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项目承担高校应当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在学校内部主动公开预算、预算调剂、决算、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间接费用、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十五条项目承担高校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
对项目承担高校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四十六条项目承担高校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使用专项资金,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虚假编报项目预算;
(二)未对繁荣计划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方式,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六)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在使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利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教育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项目承担高校和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财会监督,自觉接受主管部门日常监督。
项目承担高校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24日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各项目承担高校要依据本办法修订完善内部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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