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中心A型B型设立验收重要事项变更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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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中心A型B型设立验收重要事项变更注
保税物流中心(A型、B型)设立、验收、重要事项变更、注销审批业务
办事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05年6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129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05年6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改)。
二、办事对象
法人
三、受理条件及禁止性要求
(一)物流中心(A型)
1、申请设立:
物流中心(A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2)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
(3)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
(4)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5)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6)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3)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4)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5)经营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企业,年进出口金额(含深加工结转)东部地区不低于2亿美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万美元;
(6)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制度。
2、验收
(1)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由直属海关会同省级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2)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延期验收。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3、重要事项变更
物流中心(A型)需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企业申请并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其它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4、注销
(1)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由物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撤回物流中心设立申请。
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二)物流中心(B型)
1、设立申请:
物流中心(B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
(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7)符合《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设立规划指导意见〉和〈2015-2017年保税物流中心设立规划〉的通知》(署加发字〔2015〕51号)相关要求。
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3)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2、验收:
(1)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按照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2)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延期验收。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3、重要事项变更
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4、注销
(1)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海关总署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物流中心设立申请。
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
(五)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四、受理机构
仓库所在地直属海关。
五、决定机构
海关总署。
六、申报材料
(一)物流中心(A型)
1、设立
(1)申请书(原件,1份);
(2)市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3)企业章程(复印件,1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若提交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不提交);
(7)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1份);
(8)物流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
(9)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复印件,1份);
(10)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印章,复印件应与原件内容一致。
2、验收:
(1)验收书面申请。
(2)随附相关材料
3、重要事项变更:
物流中心(A型)名称、地址、仓储面积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4、注销:
(1)物流中心书面申请。
(2)直属海关书面申请。
(二)物流中心(B型)
1、设立申请:
(1)申请书(原件,1份);
(2)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3)企业章程(复印件,1份);
(4)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若提交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不提交);
(7)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复印件,1份)。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印章,复印件应与原件内容一致。
2、验收:
(1)验收书面申请。
(2)随附相关材料。
3、重要事项变更:
物流中心(B型)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4、注销:
(1)物流中心书面申请。
(2)直属海关书面申请。
七、法定期限(限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注销)
(一)物流中心(A型):
直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海关总署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二)物流中心(B型)直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海关总署联合三部门接到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八、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1次
九、办理流程图
十、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一、办件类型(即证照、受理结果等的载体形式)
(一)《海关总署关于准予设立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通知》,快递送达;
(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快递送达;
(三)《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快递送达;
(四)《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准予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通知》,快递送达;
(五)《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快递送达;
(六)《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快递送达。
十二、咨询电话:
12360
十三、监督投诉电话:
12360
附件
保税物流中心(A型)申请书
海关:
我单位拟设立保税物流中心(A型),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接受海关监管,承担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法定义务,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请予审查批准。
附:
保税物流中心(A型)申请事项表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保税物流中心(A型)申请书填制说明
空格内依次填写:
(1)直属海关名称;
(2)拟申请设立的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名称;
(3)申请单位(印章):
加盖保税物流中心(A型)申请单位的行政印章;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保税物流中心(A型)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5)年月日:
填写正式递交保税物流中心(A型)申请书的具体日期。
填写示范
保税物流中心(A型)申请书
青岛海关:
我单位拟设立青岛×××保税物流中心(A型),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接受海关监管,承担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法定义务,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请予审查批准。
附:
保税物流中心(A型)申请事项表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李××
2015年5月18日
附表
保税物流中心(A型)申请事项表
物流中心名称
地址
物流中心类型
仓储面积/容积
堆场面积/容积
物流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主管业务员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税务登记证编号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申请建立保税物流中心事由
保税物流中心(A型)申请事项表填制说明
(1)物流中心名称:
填写经营单位拟申请设立的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具体名称;
(2)地址:
填写拟申请设立的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具体地址;
(3)面积:
填写申请设立的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具体面积;
(4)类型:
填写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5)保税物流中心负责人:
填写申请设立的保税物流中心(A型)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填写可与企业负责人取得联系的电话号码);
(6)主管业务员:
填写拟申请设立的保税物流中心(A型)主管业务员姓名、联系电话(填写可与主管业务员取得联系的电话号码);
(7)营业执照注册号:
填写保税物流中心(A型)经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码;
(8)税务登记证编号:
填写保税物流中心(A型)经营单位税务登记证上的编号;
(9)开户银行及帐号:
填写出口保税物流中心(A型)经营单位开户银行的具体名称及在该银行的开户帐号;
(10)申请建库事由:
条理清晰、简明扼要地阐述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原因及理由。
填写示范
保税物流中心(A型)申请事项表
物流中心名称
青岛×××保税物流中心(A型)
地址
青岛市××区××路××号
物流中心类型
自用型物流中心
仓储面积/容积
×××平方米
堆场面积/容积
×××平方米
物流中心负责人
李××
联系电话
0532-××××××
主管业务员
王××
联系电话
0532-××××××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
税务登记证编号
230××××××××××××
开户银行及帐号
工商银行,帐号:
62××××××××××
申请建立保税物流中心事由
为向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特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A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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