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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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
一、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号
被拘留人基本状况:
李××,男,28岁,
被拘留人简历;1月31日深夜,…………
这一某些写清与犯罪关于情形,从而阐明拘留理由,属于“在身边或住处发既有犯罪证据”情形
综上所述,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
××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
×月×日
二、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
××县××乡××村,系××中学高三学生。
是被害人徐××侄子,1997年前随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
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依然不改。
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
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
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她姐姐去看电影,但她姐姐不肯带她,她就躲在徐××家屋后,想等她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
正在屋后等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她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家大门边上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后来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
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步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坝头逃跑。
从朱××交出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
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似。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敬礼
××人民检察院
5月7日
注:
1.犯罪嫌疑人朱××现押于××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作业2答案
一、×××市人民检察起诉书
检刑诉[]第××号
被告人:
孙××,男,28岁,1979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种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市××路××号,孙××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
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
1995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8月经亲戚简介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
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
章××,女,住××市××路××号,9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辩证护人×××意见,审查了所有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于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她小孩玩,顿起邪念。
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种食品门市场,买了一种烧饼给章××吃,始终迟延到夜,10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向自己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到其妈妈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妈妈、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种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
9月6日,上午,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肌肉腌了起来。
6日中午、7日上午、8日、9日,孙××先后几次烧煮腌过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
在杀人分尸之前,孙××曾向朋友李××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
“小孩最佳哄,搞几种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
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
“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
孙××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论据如下:
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查,为“AB”型,孙××血型为“O”型,孙××妹妹血型为“A”型。
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搪瓷盆,装四肢和头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
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藤条提包以及包口带子。
经孙××妈妈、姐姐、妹妹辨认,必定是她们家,放在孙××住处。
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小刀为肢体尸体凶器,是从其妈妈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
孙××妹妹、弟弟证明是实。
5、孙××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某些。
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成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至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
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小刀。
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孩子们回忆。
章××当天确带有小刀。
7、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变态需求,故意将她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要予以严惩。
被告人孙××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
应追究孙××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敬礼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
书记员:
×××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
3.重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二、
×××故意杀人案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中法刑字[]第37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刘××,男,××省××县人,26岁,19××年×月×日生,汉族。
刘××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日后经人简介于4月到××市××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在××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背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批评教诲。
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勤杂工牟××,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5月16日,××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于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
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于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指控,2月,××公司发放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特别是对公司经理许××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5月10日,刘××上班后到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在于活,就上前与她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批准,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
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后转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
当天晚8时许,刘××被追捕公安人员抓获并及时予以刑事拘留。
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的确,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附有证人××证言证人及告人刘××在侦查阶段供述,法医鉴定书等重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辩护人王××提出被告人刘××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但愿从轻惩罚。
经审理查明,2月,被告人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特别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5月10日,刘××上班后到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刘××在于活,就上前与她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批准,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
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刘××供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成果,对刘××指纹鉴定,尚有被告人交出衣服、袜子和菜刀。
印证了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事实。
本院以为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晰,定性精确,证据的确、充分。
被告人行为已触犯国内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王××提出但愿从轻惩罚意见没有法律根据不予采纳。
为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7月10日
(院印)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答案
一、
秦×浩抢劫、强奸,鲁×成、李×抢劫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浩,男,生于1985年5月26日,汉族,出生地××省××县,初中文化,原××市××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因本案于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成,男,生于1984年7月12日,汉族,出生地××市××县,初中文化,原××市××厂工人,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因本案于7月20日被拘留,7月22日被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原审被告人李×抢劫罪一案,于8月29日作出()×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秦×浩、原审被告人鲁×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审判员许××、张××),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市××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秦××及其辩护人叶××,上诉人鲁××及其辩护人王××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鲁×成于5月间,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
6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到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钞票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平分)。
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浩抢走日本产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
作案后,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按商定向被告人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成。
案发后,被告人鲁×成畏罪逃离所在都市。
截至7月22日被告人秦×浩、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所有被逮捕归案。
认定证据有:
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钞票人民币1000余元,日本产照相机一台。
)、捆绑王妻用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精斑检查鉴定成果、被害人王妻陈述、被告人鲁×成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供述等。
原判以为,××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浩犯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被告人鲁×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上诉人秦×浩、上诉人鲁×成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意见为:
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市××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指控。
经二审审理查明事实、证据与一审相似。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鲁×成、上诉人秦×浩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过重,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以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
审判员许××
审判员张××
9月12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二、
×××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孙×杰,男,1946年8月21日出生于××省××县系××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孙×林,男,1985年5月3日出生于××省××县××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11月×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依法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5月,原告孙×杰经被告孙×林父母祈求,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收被告孙×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拟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杰将被告孙×林户口由原籍××省××县××乡××村转至××市,并为被告孙×林找了工作。
寻常生活中被告孙×林将所有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每月给被告孙×林200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始终较好。
8月,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3月,因被告孙×林婚姻问题发生争执,被告孙×林于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规定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状况下,于11月2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
诉请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林辩称,在与原告拟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元工资所有交给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工作后来共向原告孙×杰交了近3万元工资。
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了原告孙×杰家,但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杰,普通还买些食品。
原告孙×杰也不再给被告孙×林零花钱。
原告孙×杰因病住院,被告孙×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孙×杰,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被告孙×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工资,只从原告孙×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零花钱和物品,规定法院判令原告孙×杰退回被告孙×林所交工资剩余某些2万元,并资助被告孙×林某些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
期间,被告孙×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孙×林零花钱,为被告孙×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
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浮现矛盾,被告孙×林于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松下彩电一台搬走,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林错误。
原告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林还请假照顾,也尽了一定义务。
本院以为:
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浮现矛盾,被告采用搬走原告电视机行动激化了矛盾,显属被告孙×林错误。
但念及原告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林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孙×杰在被告孙×林结婚时予以一定资助亦在情理之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二、被告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杰;
三、原告孙×杰付给被告孙×林3000元钱作为对被告孙×林结婚成家资助。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各承担一半。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高档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
人民陪审员朱××
人民陪审员王××
12月3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参照答案
一、
公证申请书
申请人:
郭××,女,1962年8月2日生于××市××区××街××号楼×单元×号。
本人1980年9月考入××大学中文系学习,1984年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84年7月在××大学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1993年被破格评为副专家,授予高档职称证书。
请予公证。
申请人:
郭××
7年12月20日
附:
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专家高档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
张红,女,54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该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在该所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人:
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原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该所仪器研究室副主任,住在宿舍楼××栋××单元××号。
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号。
下半年至今在××市××模具厂工作。
案由和诉讼祈求:
被告人赵犯重婚罪。
祈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追究赵志平刑事责任。
祈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婚姻关系。
事实与理由:
我与赵某于1977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
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生活也竭力照顾,但是,自下半年赵某到××市××后,赵某便徐徐发生了变化:
近一年时间内赵某始终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
本来,赵某到××市××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余某(女,32岁,××省××县××镇×村人)。
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24岁年轻丽人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家境贫寒余某贪图赵某金钱也自然抓住赵某不放,不久,二人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
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去,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此时赵某周旋在我和余某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一边与合法妻子我说要头到老,相守终身。
9月,我想到国外看望女儿,赵某以工作忙为由回绝了。
在我再三规定下赵某免强答应到北京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将余某带在身边,我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玩耍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市,并在××度假村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本地人都懂得赵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规定我接受现实,如不肯离婚,就容忍她组建一夫二妻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我当场回绝,此后,在长达一年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寄一分钱回家。
上述事实,有各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
综上所述,赵某背着妻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履行对合法妻子义务。
赵某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构成重婚罪。
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与赵某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步祈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婚姻关系。
为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证人姓名和住所,其她证据和证据
1.赵某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房东,邻居证词×份。
2.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渡假村玩耍期间宾馆住宿登记表复印件×份。
3.赵某与余某飞机旅客登记表复印件等×份。
此致
敬礼
××省××市人民法院
附:
本诉状副本×份;
证据材料×份。
自诉人:
张红
4月16日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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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文书 电大 法学 本科 形成 考核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