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常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表格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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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常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表格版
一、人格权纠纷
案由
释义
法律依据
注意问题
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
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1、《民通》
2、《道路交通安全法》
3、《铁路法》第58条
4、《民用航空法》第157条
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6、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7、最高院《关于审理触电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
解释》
8、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
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
题的解释》
9、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
出现这些纠纷时,首先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
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项下的案由
姓名权纠纷
因干涉、盗用、冒用他人姓名而引起的纠纷
1、《民通》第99、120条
2、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
3、《婚姻法》第14、22条
4、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
问题的意见》第141、150、151条
5、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
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
题的解释》
将“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的行为”和“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归入“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项。
肖像权纠纷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引起的纠纷
1、《民通》第100条、120条
2、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
问题的意见》第139条、150条、151条
3、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
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
题的解释》
主要纠纷:
1、肖像作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将肖像转交给他人使用;2、对他人创作的肖像作品进行艺术加工后,转交他人使用。
名誉权纠纷
侵害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而引起的纠纷
1、《民通》第101、120条
2、《侵权责任法》
3、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
问题的意见》第140、150、151条
4、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
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
题的解释》
5、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主要纠纷:
诽谤、侮辱、新闻报道失实、文学作品适用素材不当、无证据而错告或诬告以及因过失致人名誉权损害。
荣誉权纠纷
指因他人荣誉权而引起的纠纷
1、《民法通则》第102、120条
2、《侵权责任法》
3、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
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
题的解释》
4、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
问题的意见》第150、151条
荣誉获得权、荣誉保持权、荣誉利用权。
隐私权纠纷
指因侵害他人隐私权而引起的纠纷
1、《民法通则》第5条
2、《侵权责任法》
3、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
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
题的解释》
主要纠纷:
刺探、调查个人情报、咨询,干涉、监视私人活动,侵入、窥视私人领域,擅自公布他人隐私,非法利用他人隐私等。
婚姻自主权纠纷
指侵害他人婚姻自主权而引起的纠纷
1、《民通》第103条
2、《侵权责任法》
3、《婚姻法》第2、3条
主要纠纷:
侵害订婚自主决定权,侵害结婚自主决定权,侵害离婚自主决定权。
人身自由权纠纷
指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而引起的纠纷
1、《民通》
2、《侵权责任法》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43条
4、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
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
题的解释》
5、《宪法》
一般人格权纠纷
指侵害他人的一般人格权,使他人的人格利益受损而引起纠纷。
1、《民诉法》第29条
2、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第28条
3、《侵权责任法》
4、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
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
题的解释》
依照上述8项人格权纠纷案由无法确定案由的情况下,可以依此案由确定。
(实际为兜底条款)
二、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第一级案由)
1、婚姻家庭纠纷(第二级案由)
案由
释义
法律依据
注意
婚约财产纠纷
因解除婚约而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情况,导致的财产纠纷
1、《民通》第106、134条
2、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离婚纠纷
1、《婚姻法》第31、32、39、40、41条
2、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一)、
(二)》
离婚时涉及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审判实践中均归入“离婚纠纷”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情形:
1、离婚时为分割;2、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3、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问题反悔的;4、离婚后两年内发现在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
1、《婚姻法》第47条
2、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二)》第8、9条。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无过错一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或者法院判决离婚、调解离婚之后的特定期限内,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责任。
1、《婚姻法》46条
2、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二)》第27条。
3、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一)》第28-30条。
婚姻无效纠纷
1、《婚姻法》第6-12条
2、《婚姻登记条例》
3、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一)》
4、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二)》
撤销婚姻纠纷
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胁迫而与其办理了婚姻登记,该婚姻关系成立后,当事人以受胁迫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关系
1、《婚姻法》第5、11、12条
2、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一)》第10-15条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婚姻关系成立之前或之后均可以对双方的个人财产及共有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
因履行该约定时产生的纠纷。
1、《民通》第55条
注意:
离婚诉讼中双方就该财产协议发生纠纷的,只须将案由确定为“离婚纠纷”;如果是在离婚之后或办理离婚登记时因协议引起纠纷的以“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确定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1、《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2、《婚姻法》第12条
3、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二)》
单纯解除同居关系而不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的,除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外,法院不予受理。
抚养纠纷(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父母不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义务,子女要求其履行引起的纠纷;
2、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引起的纠纷。
1、《民诉法》第185条
2、《婚姻法》21、25、27-29条
3、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一)》9、21、26条
4、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二)》第1、4条
5、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扶养纠纷(扶养费纠纷、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平辈之间(夫妻之间、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故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由兄姐扶养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来源的兄姐)
1、《婚姻法》第20、29条
3、《民通》第119条
2、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1条
4、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2条。
赡养纠纷(赡养费纠纷、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1、子女与父母之间
2、由负担能力的外孙子女、孙子女与子女已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
1、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
2、《婚姻法》第21、26-28、30条
收养关系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1、《收养法》
2、《婚姻法》第26条
监护权纠纷
监护权人认为其依法行使监护权被他人侵害时引发的纠纷
1、《民通》16-18条
2、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23条
涉及侵害监护权以及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权引发的纠纷,均可将其确定为“监护权纠纷”
探望权纠纷
1、《婚姻法》第36、38、40条
2、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及时
(一)》第24-26、32条
侵害探望权以及请求中止探望权的纠纷均可确定为“探望权纠纷”
分家析产纠纷
一个较大家庭根据分家协议而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同时对共有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从而确定各个成员的财产份额的行为。
1、《民通》
2、《物权法》
3、《婚姻法》
2、继承纠纷
案由
释义
法律规定
注意
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为继承纠纷)
1、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未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其继承人继承
2、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应继承的遗产。
1、《民诉法》第34条
2、《继承法》第1、2、4章
3、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4部分
4、《婚姻法》第17、27条
遗嘱继承纠纷
1、《民诉法》第34条
2、《继承法》第1、3、4章
3、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4部分
4《婚姻法》17条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应由被继承人清偿的财产义务引起的纠纷
1、《民通》
2、《继承法》第33、34条
债务包括:
税、给付债务、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
遗赠纠纷
遗赠人在设立遗嘱或其继承人在实施其遗嘱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1、《民诉法》第34条
2、《民通》
3、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43条规定
只能赠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遗赠人与扶养人在履行遗赠扶养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1、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56条。
2、《继承法》第31条
3、《民通》
扶养人不能是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
三、物权纠纷(一级案由)
1、不动产登记纠纷(二级案由)
案由
释义
法律规定
注意
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错误,或在15天内未起诉或在15天内起诉被驳回的或登记机构过错造成异议登记错误而损害原登记权利人的利益所引起的纠纷。
1、《民诉法》第34条第1项
2、《物权法》第19条第2款
3、《民通》第106条。
受理条件:
1、已进行合法的异议登记;2、异议登记不当:
异议内容不正确或15天内未起诉;3、给原登记权利人造成了损害。
4、向异议登记申请人主张。
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1、登记申请人故意想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致使不动产登记内容错误;
2、因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登记内容错误;
3、登记申请人与登记机关人员恶意串通,导致登记内容错误。
1、《民诉法》第34条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1条
3、《土地管理法》第76条
4、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2条
5、《物权法》第21条
6、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13条。
7、《房屋登记颁发》第92条
8、《民通》121条
1、申请人的恶意行为给利害关系人和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利害关系人和第三人可起诉该申请人;2、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失误,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信赖登记公信力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责任。
3、申请人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串通造成上述人员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
2、物权保护纠纷(二级案由)←是个兜底条款,只有在其他案由不适用时才由该案由来调整。
物权确认纠纷(
所有权确认纠纷、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是指因物权成立、内容及物权归属产生的纠纷
1、《民诉法》第22、23条3、4项,24条、25条。
适用物权确认纠纷案由的,主要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确认之外的物权的确认纠纷。
包括土地之外的动产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的确认纠纷。
返还原物纠纷
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
《物权法》第34条
返还原物是指物的返还。
返还财产是指财产的返还,财产形态包括物或权利。
排除妨害纠纷
因物受到他人妨碍而引发以排除这种妨碍为目的的纠纷。
《物权法》第35条
消除危险纠纷
他人之行为或某一事实状态危害到物的安全时为消除该为限引起的纠纷
《物权法》第35条
不动产遭受正在或潜在的受损害的危险时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物权法》第36条
恢复原状纠纷
《物权法》第36条
如果以修理恢复原状,应直接使用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物权法》第37条
物权受到侵权后的损害赔偿
3、所有权纠纷(二级案由)
案由
释义
法律规定
注意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指以集体所有权为基础的集体成员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
《物权法》第59-63条
注意: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在为前提的争议适用该案由;对尚未发包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纠纷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所有财产权和集体财产管理权。
侵害人包括:
集体组织、集体组织之外的人、集体组织成员之间。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业主专有权纠纷、
业主共有权纠纷、
车位纠纷、
车库纠纷)
1、《物权法》第70-74条、79条
2、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业主撤销权纠纷
是指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撤销该决定的纠纷。
《物权法》第75-78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8-19条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1、12条。
1、提起诉讼的只能是小区的业主;
2、被告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
3、业主的撤销权诉讼应当限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于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争议而起诉的法院不受理。
业主知情权
指业主请求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公开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的资料和情况引发的纠纷
1、《物权法》第79条
2、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13条
知情权的范围:
应限于与业主共有相关的又涉及业主个人权利的情况。
业主可以单独就知情权提起诉讼。
也可以在其他案由中涉及到知情权,此时仅提其他案由即可。
遗失物返还纠纷
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费基于本意而失去对动产的占有的物品
《民通》79条,《物权法》第107-113条
1、提起诉讼的原告应是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物权人。
单纯的占有人不能提。
2、遗失物返还纠纷除请求返还遗失物诉讼外,还包括:
-----------
漂流物返还纠纷
《物权法》114条、《民通》79条
埋藏物返还纠纷
《民通》79条、《物权法》第114条、《文物保护法》5、31、32条
隐藏物返还纠纷
隐匿于建筑物等地上动产或不动产的物品
《民通》79条、《物权法》114条、《文物保护法》5、31、32条
相邻关系纠纷(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相邻通行纠纷,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相邻通风纠纷,相邻采光、日照纠纷,相邻污染侵害纠纷,相邻损害防面关系纠纷)
《民通》83条;
《物权法》第84-92条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第97-103条。
共有纠纷(共有权确认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民通》32、78条
《物权法》93-105条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第42、43、89-92条。
其他为列明的案由可直接适用共有纠纷案由。
4、用益物权纠纷(二级案由)
案由
释义
法律规定
注意
海域使用权纠纷
海域使用权为特许物权,该用益物权可转让、赠与、继承
《物权法》第122条、《海域使用管理法》第19-22条
只有已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民事纠纷才可以适用本案由,包括使用权转让、继承、使用收益、赠与、质押、海域侵权等纠纷。
探矿权纠纷
对矿藏进行勘探的权利。
探矿权转让、抵押、继承、出租等引起的纠纷
《民通》第81条、《物权法》第123条、《矿产资源法》第3-6条。
采矿权
《物权法》第123条《矿产资源法》,国务院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取水权
特许物权,取得方式:
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由特定主体和个人使用;经行政许可程序取得。
《物权法》第123条,《水法》第3、7、28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养殖权纠纷
因养殖权转让、抵押、继承、出租等引起的纠纷
《物权》第123,《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要经过行政许可
捕捞权纠纷
《物权法》第123条,《渔业法》第23、24条
只适用与民法上的捕捞权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物权法》第42、43条、125-134条
《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森林法》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物权法》第135-151条
《土地管理法》第43、54-58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23、27、31条。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继承、收回等纠纷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物权法》第152-155条
《土地管理法》第62条
转让、侵权、出资、赠与、继承、消灭等纠纷
地役权纠纷
《物权法》第156-169条
区别于相邻权。
5、担保物权纠纷(二级案由)
案由
法律规定
抵押权纠纷: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
动产抵押权纠纷,
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
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
最高额抵押权纠纷。
《民通》89条
《物权法》179-207条
《担保法》33、34、36-40、42-56、58-62、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7-52条
《海商法》第13条
《民用航空法》第16条
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47-83条
质权纠纷:
动产质权纠纷;
转质权纠纷;
最高额质权纠纷;
票据质权纠纷;
债券质权纠纷;
存单质权纠纷;
仓单质权纠纷;
提单质权纠纷;
股权质权纠纷;
基金份额质权纠纷;
知识产权质权纠纷;
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物权法》第208-229条
《担保法》第63-81条
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84-106条。
质押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案由。
有关质权的法律规定,不与《物权法》相冲突的,仍可适用。
留置权纠纷
《物权法》第230-240条;《担保法》第82-88条;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07-114条。
6、占有保护纠纷
案由
释义
法律规定
注意
占有物返还纠纷
占有人请求返还被他人非法侵占的物的纠纷
《物权法》第245条
该占有人既包括无权占有人也包括有权占有人。
但绝对不同于物权人!
!
如果占有人是物权人,则适用原物返还请求权纠纷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占有人请求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行为或事实的纠纷
《物权法》第245条
该案由是以占有人与妨碍占有人不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为前提,否则应对应适用其他案由。
区别于物权保护纠纷案由下的排除妨害纠纷案由!
!
!
占有消除危险纠纷
占有人请求消除危害或可能危害占有物安全的行为引发的纠纷
《物权法》第245条
区别于物权保护纠纷案由下的消除危险纠纷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占有物被他人侵占或妨害,占有人请求给予损害赔偿的纠纷
《物权法》第245条
区别于物权损害赔偿纠纷。
有权行使该请求权的主体为:
有权占有人和善意的无权占有人,恶意占有人不享有此权利。
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1、合同纠纷
案由
释义
法律规定
注意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合同法》第42、43、58条;
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8条。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
(一)》第三部分;
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
(二)》第二部分
《民通》55条、《合同法》52、58条
当事人可在诉请确认合同效力的同时,提出其他请求事项。
只有在当事人单就合同效力提出确认请求时,才将相关纠纷确定为本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合同法》第73条
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四部分
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债务人不当处分自己的权利或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民事行为的权利
《合同法》第74条1款、75条
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23条—第四部分
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18、19条
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债权转让条件:
1、债权有效;2、没有不得转让的情形;3、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民诉》第24条
《合同法》第79-83条、87条
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7条
要区分是原合同纠纷还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民诉法》24条;《合同法》第84-87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8条。
同上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民诉法》24条;
《合同法》第79、81-83、85-89条;
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9条。
悬赏广告纠纷
《民诉法》第22条
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三条。
买卖合同纠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互易纠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民诉》第24条
《合同法》第九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括号内的是第四级案由,是特殊形态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其他普通买卖合同纠纷可直接适用第三季“买卖合同纠纷”来确定案由。
对一些特定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若已作专门规定的,应适用专门规定。
如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应适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民诉》24条
《合同法》第9章
《招标投标法》第1章-第四章
只有通过招投标签订买卖合同的,才用本案由。
另外,招投标委托他人班里的,那么因招标投标委托合同发生纠纷的应适用委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民诉法》第24条;《合同法》第9章;《拍卖法》
在拍卖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都应按拍卖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无论是拍卖不成功产生的纠纷还是拍卖成功在履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都应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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