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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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xx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xx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提升大气环境质量,根据《xx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和《提升xx区环境空气质量行动计划》要求,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近期(2017.5-2017.12)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xx区9家VOCs重点排放企业(详见附件1)的整治工作。
(二)中期(2018.1-2020.12)
1.分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
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摸清我区排放VOCs重点企业名单及排放基数。
逐步推进全区重点行业VOCs整治,提升重点企业工艺装备与治污水平。
2.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到2020年,VOCs污染防控体系基本建立,VOCs监测网络建成并投入运行,日常环境监管机制不断健全,VOCs环境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重点行业重点项目VOCs整治工作
2017年12月31日前,根据市政府部署,完成xx区9家重点企业VOCs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
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xx道管所、xx街道、xx街道、xx街道、xx镇)
(二)严格VOCs项目环境准入
提高行业准入门槛,鼓励支持企业通过技改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对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辖区范围内严格控制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
区环保局、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十街镇)
(三)开展移动源VOCs综合整治
1.道路移动源
(1)加强夜间辖区主要入口处“冒黑烟”车辆查处力度,继续开展公交、客运、物流等车辆专项整治工作,2017年完成黄标车淘汰工作。
(责任单位:
区环保局、区商务局、xx交警大队、xx道管所、十街镇)
(2)采取措施鼓励老旧货运柴油车辆淘汰更新。
(责任单位:
xx道管所、xx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加强渣土车管理,鼓励在辖区淘汰更新老旧渣土车。
(责任单位:
区市容局)
2.非道路移动源
试点开展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治理工作,城区禁止使用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之前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各类工地严控使用锤击桩,禁止使用非标柴油。
(责任单位:
区建设局、区环保局、十街镇)
3.油品贮存运输销售油气回收治理
(1)建立油品贮存运输销售长效监管机制,加大加油站油品抽查力度,确保加油站供应达标车用汽油、柴油。
(责任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2)加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的监督检查工作,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每两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确保油气回收系统的正常运行;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设备、闲置破坏油气回收设备、治理效果未达标的,依法处罚并责令整改。
(责任单位:
区环保局、十街镇)
(四)控制绿化树种
在国控站点周边800米范围减少松属和杉属针叶类树种的种植,不种植4-11月开花的植物。
(责任单位:
区园林局)
(五)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到2020年,VOCs污染防控体系基本建立,VOCs监测网络建成并投入运行,日常环境监管机制不断健全,VOCs环境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
(责任单位:
区环保局、十街镇)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整治责任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整治工作已列入《提升xx区环境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7年度实施方案》,各街镇要加强对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VOCs污染治理工作,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和xx道管所要加强对相关领域企业的业务指导,共同督促企业制定VOCs治理方案并在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期完成整治任务,于2018年1月10日前将相关整治进展情况报送区环保局。
(二)严格环境监管
加强对VOCs排放源的监测、监察和监管工作,推动企业提升环保管理水平,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对存在未配套建设环保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符合规定的污染企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限期治理,治理达标无望的,提请区政府实施停产整顿或关闭。
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塑胶、制鞋等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应逐步安装VOCs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加强VOCs监督性监测,确保VOCs稳定达标排放。
(三)加大财政补助
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方式,加大对企业VOCs治理的资金支持。
为鼓励VOCs排放企业积极实施VOCs治理,提高治理水平,切实削减VOCs排放量,市政府已出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助办法,对列入重点项目清单的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的企业予以资金补助。
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应向区环保部门报送申请验收材料,经审查、验收合格后,可给予适当资金补助(验收办法详见附件2)。
(四)强化科技支撑
开展VOCs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与应用试点示范,推广一批能够解决VOCs排放控制的先进实用技术。
附件:
1.xx区重点VOCs整治清单
2.xx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验收办法
3.xx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整治验收申请表
附件1
xx区第一批重点VOCs整治清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属街镇
完成时限
与国控点距离
VOCs产生量(吨)
备注
1
xx省直中机中泰汽车有限公司
xx
2017年12月31日
3公里内
21.76
2
xx世纪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xx
2017年12月31日
3公里内
6.48
3
中闻集团xx印务有限公司
xx
2017年12月31日
3公里内
2.26
4
xx车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xx
2017年12月31日
3公里内
1.21
5
xx吉诺汽车有限公司
xx
2017年12月31日
3公里内
0.97
6
xx众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xx
2017年12月31日
3公里内
0.97
7
xx市xx区大凤山汽车修理厂
xx
2017年12月31日
3公里内
0.97
8
xx市世纪长龙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xx
2017年12月31日
3公里内
0.96
9
xx市福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xx
2017年12月31日
3公里内
0.65
附件2
xx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验收办法
(暂行)
为保障xx市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防治成效,切实提高VOCs治理水平,根据《xx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中要求进行整治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项目的验收。
二、验收标准
《xx省环保厅关于印发xx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7〕9号)。
三、验收监测
由项目属地环保部门对已完成治理的项目实施监督性监测作为治理项目验收依据。
实施验收监测时,生产车间必须密闭,必须在VOCs排放口和产生VOCs的车间边界设置监测点。
四、验收方式
由项目属地环保部门对已完成治理的项目进行验收,通过审核验收监测报告和企业提供的相关验收申请资料,出具验收意见。
五、验收流程
(一)验收申请
企业完成项目治理的10天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验收申请资料包括:
1.验收申请表(须加盖公章或法人、企业所有者加盖手印)(附件3);
2.V0Cs治理方案和合同;
3.治理项目现场照片。
(二)组织验收
符合验收条件的,属地环保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资料的15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现场监督性监测,并出具验收意见。
六、其他事项
1.通过验收的企业可向环保部门申请资金补贴。
对于未按期申请验收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补贴。
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由当地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属地环保部门通知要求继续整改至达标排放。
2.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完成时限,分别于2018年1月15日、2018年7月15日向市环保局报送整治进展情况和相关企业的验收资料。
附件3
xx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整治
验收申请表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无公章加盖手印):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时间:
____年____月____日
xx市环境保护局印制
一、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或企业
所有者姓名
所属行业
注册资本
(万元)
企业地址(邮编)
企业所在地经纬度
企业主要产品及上一年度产量
上一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含VOCs主要原辅材料(如油墨、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及年使用量
序号
原辅材料名称
主要VOCs成分及含量
上一年使用量
1
2
3
4
5
6
7
排放VOCs的主要生产环节
VOCs废气处理设施(说明处理工艺、设计风量、年运行小时数及处理效率)
改造前:
改造后:
VOCs车间和设备的密闭情况
改造前:
改造后:
有机废气各污染物排放浓度(改造后)
有组织:
无组织:
排放方式(说明是否存在无组织排放,并说明排气筒个数、直径和高度)
改造前:
改造后:
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项目实施情况
序号
整治要求
实施情况
是否
符合
1
各企业应建立台账,详实记录含VOCs的原辅材料的采购、使用情况,妥善保存原辅材料成分说明书、检验报告、发票等原始单据。
2
所有含VOCs的原辅材料在储存、转运、回收、废弃、处置过程中必须密闭。
3
所有产生VOCs的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必须密闭,禁止露天和敞开式涂装、流平、干燥作业(船体等大型工件涂装及补漆确实不能实施密闭作业的除外,但需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专门分析)。
不能密闭的部位要设置风幕、软帘或双重门等阻隔设施,减少废气排放。
正常生产状态下,密闭场所的门窗处于打开状态或破损视同未达到密闭要求,需要打开的,必须设置双重门。
4
漆渣、更换的VOCs吸附剂以及含油墨、有机溶剂、清洗剂的包装物、废弃物等含VOCs的危险废物,产生后必须马上密闭,或存放在不透气的容器、包装袋内,贮存、转移期间不得打开。
5
所有可能产生VOCs的生产场所和工段均应设置废气收集系统,将废气收集到位并导入废气治理设施。
集气管路应标明废气走向。
废气收集系统、治理设施和生产设备的开、关时间必须如实记录。
设施设备的开关时间必须写入操作规程并明示公布。
6
密闭设施外任意一点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丙酮及环己酮中的任一种污染物瞬时排放浓度值必须低于无组织排放标准值2倍。
7
企业应加强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日常维护,防止泄漏。
8
各企业应根据生产废气特性配套工艺成熟、技术可靠的治理设施对VOCs进行治理,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9
各企业应将污染治理设施的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和维护制度在设施现场和操作场所明示公布,对燃烧温度等关键技术指标如实记录,建立台账。
10
采用水帘法预处理的废气进入吸附设施前必须经过除湿处理。
采用不具备脱附功能的吸附法治理废气的,每万立方米/小时设计风量的吸附剂装填量应不小于1立方米。
吸附装置的过气速度:
颗粒炭不大于0.5米/秒,其他吸附剂不大于0.8米/秒。
吸附剂、除湿剂的装填量、更换周期、采购发票、转移处置必须如实记录。
11
采用燃烧法(含直接燃烧、催化燃烧和蓄热燃烧法等)治理VOCs废气的,每套燃烧设施允许设置一根VOCs排气筒,采用其他方法治理VOCs废气的,一个企业一栋建筑只允许设置一根VOCs排气筒。
禁止设置其他任何排放口及出风口。
12
排气筒应设置符合《固定源监测技术规范》(HJ/T397)要求的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并配备固定电源,设置固定安全的人员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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