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事业单位卫生技术系列内部品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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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事业单位卫生技术系列内部品级
甘肃省事业单位卫生技术系列内部品级
职位任职条件(试行)
依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职位设置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职位设置治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20〕66号)和甘肃省人事厅《关于按系列(专业)制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品级职位任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通〔2007〕12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卫生技术系列实际,制定本任职条件。
一、内部品级职位设置和职位名称
我省卫生技术系列内部品级职位共分13个品级,包括高、中、低级3个层级职位,高、中、初层级职位内又分不同品级职位。
高级职位分7个品级,其中,正高级职位分4个品级,名称别离为:
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职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职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职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职位,由高到低依次别离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一至四级职位;副高级职位分3个品级,名称别离为:
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位,由高到低依次别离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五至七级职位。
中级职位分3个品级,名称别离为:
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位,由高到低依次别离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八至十级职位。
低级职位分3个品级,其中,助理级职位分2个品级,名称别离为:
一级医(药、护、技)师职位、二级医(药、护、技)师职位,由高到低依次别离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十一和十二级职位;员级职位1个品级,名称为医(药、护、技)士职位,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十三级职位。
二、大体条件
竞聘卫生技术系列内部不同品级职位,在现品级职位上,除必需具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适应职位要求的躯体条件外,还必需具有以下条件:
(一)取得卫生技术系列相应层级职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在现品级职位上,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医德考评必需纳入年度考核中,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年度考核结果应直接确信为不合格。
(三)在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中西医结合、针灸、藏医、蒙医及各类医学诊断专业医师职位工作的人员,必需取得相应类别医师执业证书;在护理职位工作的人员,必需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三、业绩条件
业绩条件是指竞聘卫生技术系列内部品级职位时,在现品级职位认真履行职位职责,全面完本钱职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必需具有的专业技术业绩要求。
包括:
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
对内部品级职位的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条件要求不同,必需符合内部品级职位各自的要求。
四、各内部品级职位任职条件
(一)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职位
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职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职位,任职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二、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职位
任现品级职位以来,大体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
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职位:
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等一二等奖。
其他人员至少要符合以下第1条业绩2项,或第1条业绩1项、第2条业绩2项,或第二条业绩4项。
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职位:
至少要符合以下第1条业绩1项,或第2条业绩2项。
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职位:
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具有竞聘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职位任职条件资格。
(1)作为前5名获奖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等一二等奖;或作为前3名获奖人,或上述国家级三四等奖、省部级一二等奖。
(2)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材、国家有突出奉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省科技功臣奖,新世纪百万万人材工程国家级人选,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公示名单的专家、学者。
(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
(2)主持(前2名)完成2项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经济、社会进展等部门下达的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行等项目,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3)主持(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打算的科研功效、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填补了省内空白,为单位创经济效益80万元以上(以单位收款收据为准);或获省优秀新技术、新产品一二等奖。
(4)主持(前2名)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填补了省内空白,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5)本人(第一完成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本人(第一完成人)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有效新型专利4项,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6)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国家公布(以文件为准,下同)的行业标准1项;或省上公布的地址标准2项(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7)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布出版了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份专著或译著很多于10万字、教材很多于12万字(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8)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通信作者(以期刊中签名为准),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下同)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活着界闻名检索刊物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引文索引)上收录1篇以上。
(9)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功效(包括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团队和学生参加竞赛),在全国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一二等奖或取得名次。
(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0)被评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甘肃省优秀专家、甘肃省名中医称号、白求恩奖章、南丁格尔奖章取得者,省人材工程一二层次人选;或获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获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三)一、二、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位
任现品级职位以来,大体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
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位:
至少要符合以下第1条业绩1项,或第2条业绩2项。
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位:
至少要符合以下第2条业绩1项。
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位:
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具有竞聘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位任职条件资格。
1.重大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等一二等奖;或作为前3名获奖人,获上述国家级三四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
(2)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材、国家有突出奉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省科技功臣奖,新世纪百万万人材工程国家级人选,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公示名单的专家、学者。
(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三四等奖,市厅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或2次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
(2)主持(前2名)完成2项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经济、社会进展等部门下达的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行等项目,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著效益。
(3)主持(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打算的科研功效、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为单位创经济效益80万元以上(以单位收款收据为准);或获省优秀新技术、新产品一二等奖。
(4)主持(前2名)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填补了省内空白。
(5)本人(第一完成人)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有效新型专利5项,其中至少1项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认可;或本人(第一完成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
(6)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国家公布(以文件为准,下同)的行业标准1项;或省上公布的地址标准2项(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7)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布出版了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份专著或译著很多于10万字、教材很多于12万字(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8)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通信作者(以期刊中签名为准),活着界3300种闻名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9)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功效(包括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团队和学生参加竞赛),在全国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一二等奖或取得名次;或获全国三等奖、全省一二等奖2次。
(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0)被评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奉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南丁格尔奖章取得者、省人材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获市州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学术技术带头人,市州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市州党委政府、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2次(或其中2个)。
(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1)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或受聘担任卫生部专家委员会委员。
(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四)一、二、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位
任现品级职位以来,大体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
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位:
至少要符合以下第1条业绩1项,或第2条业绩2项。
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位:
至少要符合以下第2条业绩1项。
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位:
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具有竞聘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位任职条件资格。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市厅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
(2)被评为省部级有突出奉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南丁格尔奖章取得者;或获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
(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级优秀新技术、新产品奖,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三四等奖1项;或作为主持人(前2名)获县(市、区)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
(2)主持(前2名)完成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经济、社会进展等部门下达的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行等项目1项,通过省市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3)主持(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打算的科研功效、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州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为单位创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以单位收款收据为准)。
(4)在市州、省直厅局系统内主持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
省直单位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市州单位经市州业务主管部门认定,达到市州先进水平。
(5)本人(第一完成人)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有效新型专利2项,实施后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认可;或本人(第一完成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6)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省上公布的地址标准1项。
(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7)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布出版了本专业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份专著或译著很多于6万字、教材很多于10万字(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8)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通信作者(以期刊中签名为准),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副刊,下同)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市州属单位和兰州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4区属单位3篇,其他县属单位2篇。
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9)被评为市州劳动模范;或获市州政府和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市州党委政府、省卫生厅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2次获县委县政府、市州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
(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0)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理事;或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或受聘担任卫生部专家委员会委员。
(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五)一、二级医(药、护、技)师职位
一级医(药、护、技)师职位:
任现品级职位以来,大体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其他业绩突出。
二级医(药、护、技)师职位:
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具有竞聘二级医(药、护、技)师职位任职条件资格。
(六)医(药、护、技)士职位
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医(药、护、技)士任职资格人员,具有竞聘医(药、护、技)士职位任职条件资格。
一、有关问题的规定和说明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利用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省、市州人事(职改)行政部门审定的有资格通知权的人事(职改)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所发的任职资格文和资格证原件为准。
2.取得小范围有效(兰外有效、单位有效)任职资格的人员,流动到要求大范围有效(全省有效)任职资格的单位,在未取得大范围有效任职资格前,暂按下一层级职位认定内部品级职位。
3.未经各级人事(职改)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有效资格,不作为认定内部品级职位的依据。
的业绩条件,不作为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再次竞聘高一品级内部品级职位的条件重复利用。
(二)现品级职位计算
1.现品级职位从人事行政部门认定职位品级后,按人事治理权限聘用、变更合同内容或签定《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之月起计算。
2.在第一次职位聘历时,本任职条件中的“现品级职位”是指现任职务。
从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按人事治理权限正式聘用的聘文时刻为准计算。
(三)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
1.任现品级职位以来取得的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除注明不累加计算的业绩条件外,其他业绩条件计算够1项条件后,超过部份的业绩可累加计算。
但竞聘取得高一品级职位后,之前超过部份的业绩再也不累加到下次竞聘更高品级职位的业绩中计算。
2.高品级职位落聘到低品级职位的人员,再次竞聘原高品级职位时,其原竞聘高品级职位利用过的业绩,可作为再次竞聘原高品级职位的业绩条件利用。
3.同一功效(项目、高作、译者、教材等)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布出版、效益显著等,只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同一先进称号也不重复计算。
4.专业技术人员在业绩条件要求不同(条件高低、数量多少等)的单位之间流动,其业绩条件要按新单位的要求从头计算。
(四)合作功效计算方法
1.获奖项目参加者按下表计算比例:
获奖类别
项目参加者各自所占比例(%)
第1名
第2名
第3名
第4名
第5名
第6名
第7名
第8名以下
国家级一二等奖
100
100
100
100
100
90
80
依次递减10
国家级三四等奖、省部级一二等奖
100
100
100
90
80
70
60
依次递减10
省部级三四等奖、市厅级一二等奖
100
100
90
80
70
60
50
依次递减10
市厅级三四等奖、县区级一等奖
100
90
80
70
60
50
40
依次递减10
2.鉴定项目参加者按下表计算比例:
项目级别
项目参加者各自所占比例(%)
第1名
第2名
第3名
第4名
第5名
第6名
国家级
100
100
80
60
40
20
省部级
100
100
80
60
40
20
市厅级
100
80
60
40
20
3.合作项目按上述方法计算比例后,本人所占比例只有达到或超过100%时,才能计算为完成1个项目。
高品级项目能够和低品级项目归并计算为低品级项目所占条件。
4.合作论文第一作者按1篇论文计算,其他人员再也不计算比例。
其中明确撰稿执笔人和通信作者的,执笔人和通信作者按1篇论文计算,其他人员再也不计算比例。
5.合作论著、教材等第一主编按100%计算,其他人员按以下方法计算:
(1)注明各自完成章节内容的,按实际完成部份计算。
(2)未注明各自完成章节内容的,除去第一主编撰写很多于1/4的内容外,其他人员和剩余内容按以下比例计算:
不包括第一主编合作人数
除去第一主编1/4以上内容外其他人员各自所占比例(%)
第1名
第2名
第3名
第4名
2
60
40
3
50
30
20
4
40
30
20
10
(3)本人完成部份不够计算100%条件,但达到或超过3万字以上者,可按1篇相应级别论文对待。
(五)关于获奖项目和先进称号
1.本条件所列科技奖项,包括经科技部和省科技厅同意设立的一样规格同品级别的奖励。
如未分品级,原那么上按同级三等奖计算。
我省与卫生技术及中医药专业有关的科技奖项特指以下几类:
(1)省部级:
中华医学科技奖、中华预防医学科技奖、甘肃省科技进步奖。
(2)市厅级:
甘肃医学科技奖、甘肃省皇甫谧中医药科技奖、甘肃省药学进展奖,和各市州政府科技进步奖。
(3)县区级:
各县(市、区)政府科技进步奖。
2.集体奖项和先进称号中未明确个人地位和作用的,不能作为个人条件利用。
3.本条件中的“先进称号”是指因专业工作成绩突出,在某一行政区域或行业系统授予的常设综合性先进称号,包括一样规格同品级别的称号,如文件中明确“享受XXX待遇”的称号。
凡授予的单项工作先进称号,如打算免疫先进、艾滋病防治先进、职业病防治先进等,降低一个品级对待,即省部级按市厅级、市厅级按县区级对待。
4.参加援助马达加斯加医疗队的卫生技术人员,荣获马达加斯加国家“军官勋章”或“骑士勋章”的,对照荣获省部级专业技术先进称号对待;荣获“模范医疗队员”的作为厅级先进工作者对待。
(六)关于论文
1.本任职条件中的论文是指在相应学术期刊正刊发表的论文。
增刊、副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降低一个品级对待,即国家权威期刊的增刊、副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省级论文对待。
2.获奖论文不能按获奖项目对待和折算计分,但能够计算1篇同品级别论文。
3.论文中的其他要求及刊物级别的认定,暂按《甘肃省评定职称中论文要求及刊物级别认定试行方法》(甘职改办〔2004〕7号)执行。
(七)本任职条件的利用
1.第一次职位设置和职位聘用认定内部品级职位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要对专业技术人员现任职务以来的情形进行全面考核。
其中,年度考核均须在合格(职称)以上;大体情形和业绩,要对照本任职条件规定,按甘人发〔2020〕28号附件二《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品级认定试行方法》进行考核,符合什么职位条件,就认定什么职位。
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能够实行竞聘上岗,本任职条件作为竞聘上岗的条件之一利用。
2.职位设置和职位聘用工作转入正常化后,本任职条件只作为竞聘上岗所有条件中的条件之一利用。
3.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系列内部品级职位任职条件,按《甘肃省事业单位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系列内部品级职位任职条件(试行)》(甘人发〔2020〕38号)执行。
(八)其他问题
本任职条件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说明。
未作规定的其他问题按甘人发〔2020〕28号文件附件三《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品级职位任职条件(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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