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商经《产品质量法》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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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商经《产品质量法》知识点
2019年法考商经《产品质量法》知识点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产品质量法》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即各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行使行政惩罚权时与市场经营主体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即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3.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
【注意】不属于该法所称产品的有天然的物品、非用于销售的物品、建设工程、军工产品等等。
(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
1.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的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
1.作为的义务。
(1)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③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包装及产品标识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①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③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等等
【注意】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2.不作为的义务。
(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进货验收义务。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3.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
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保证产品标识符合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标识的要求,符合进货时验收的状态,不得更改、覆盖、涂抹产品标识,以保证产品标识的真实性。
4.不得违反禁止性规范。
(1)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和根据。
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存在一些法定免责条件: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损害赔偿
因产品责任引起的损害赔偿,主要解决了下列问题:
1.产品缺陷责任的求偿对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2.赔偿范围。
(1)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
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第二,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的生活自助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第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2)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
对于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产品质量法规定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时效与请求权
1.诉讼时效。
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请求权。
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享有的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损失的权利。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
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四、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一)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
1.销售者的先行负责及赔偿义务。
2.销售者的追偿权。
(二)生产者、销售者的行政责任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杜绝产品事故隐患,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现分述如下:
1.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4)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各种质量标志的;
(5)使用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6)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7)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应有却没有、不合标准、不合质量要求等等)
2.行政处罚的种类。
违反产品质量法可处罚的种类包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罚款的幅度最高可达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3倍。
(三)其他相关人的违法行为及责任
1.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责任。
已知或应知属于违反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提供制假技术的,应没收其收入,并处罚款。
2.服务业经营者的责任。
服务业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产品是禁止销售的产品的,依该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四)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相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1.地方政府和国家机关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包庇、放纵行为;
(2)通风报信、帮助违法当事人逃避查处的行为;
(3)阻挠、干预查处行为。
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法律责任。
(1)监督抽查中超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向社会推荐产品或者以某种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收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此行为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收入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3)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1.检验机构及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应责令改正,对单位和直接主管人员及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3)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产品质量法第21条的规定,不履行质量跟踪检验义务的,对因其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2.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承诺、保证责任。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和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产品责任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区别:
(1)产品责任需要有现实损害,后者需要有瑕疵
(2)产品责任由侵权行为引起,后者主要定性为违约责任
(3)产品责任的责任承担形式主要是向法院起诉损害赔偿,可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后者主要要求销售者承担三包
(4)产品责任诉讼时效2年,最长保护期10年,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后者的诉讼时效为1年。
【经典真题】1.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01-24,单)
A.《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均实行严格责任
B.《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产品缺陷实行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
C.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可追究生产者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D.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缺陷产品生产日期满十年后丧失
【答案解析】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的规定可知,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是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销售者的产品责任是过错责任。
C项只有情节严重才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第45条规定,受害人的请求权的10年存续期限不是从生产日期起算,而是从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起算。
(本题答案:
B)
2.某家具店出售的衣柜,如未被恰当地固定到墙上,可能发生因柜子倾倒致人伤亡的危险。
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6-01-70,多)
A.该柜质量应符合产品安全性的要求
B.该柜本身或其包装上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C.质检部门对这种柜子进行抽查,可向该店收取检验费
D.如该柜被召回,该店应承担购买者因召回支出的全部费用
【答案】AB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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