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行政处罚案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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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行政处罚案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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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行政处罚案件
盗伐林木行政处罚案件
的办理以及证据材料的收集
教学提纲:
1、盗伐林木行为的认定与构成
2、办理盗伐林木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程序
3、盗伐林木行政处罚案件的卷宗材料制作
教学重点:
1、办理盗伐林木行政处罚案件程序与办理公安行政处罚案件程序的区别
2、怎样制作盗伐林木行政处罚案件的卷宗材料
教学难点:
怎样客观、细致、及时、全面的收集盗伐林木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材料?
教学关键:
如何收集制作盗伐林木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材料,才能合法有效的证明其盗伐林木的违法事实行为。
教学内容:
一、盗伐林木行政处罚案件的概念(略)
1、盗伐林木行为的概念与盗伐林木行为的构成
2、盗伐林木行为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别
3、盗伐林木行为与滥伐林木行为的区别
4、盗伐林木行为与盗窃行为的区别
5、盗伐林木行为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区别
6、盗伐林木行为与其他毁坏林木、林地行为的区别
二、办理盗伐林木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
(一)、盗伐林木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和立案
1、案件来源的收集
执法人员对案件来源的材料收集,包括:
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群众举报、控告、其他部们移送、上级交办、违法人员主动交代等等原始书面材料。
2、案件承办人对案件来源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材料审查包括:
(1)、是否发生了盗伐林木的违法事实
(2)、发生的违法事实是否在追究法律责任的时限内
(3)、是否属于林业公安机关管辖
(4)、是否属于本机关、本部门管辖
(5)、是否构成盗伐林木犯罪
3、填写制作《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
(1)、承办人根据对案件来源材料初步审核情况,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
(2)、将《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交由办案部门领导审核
4、盗伐林木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
承办案件部门将《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县级以上负责人进行是否立案的审批,县级以上负责人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决定立案,开展调查。
5、盗伐林木案件的立案与一般盗窃行为案件的立案区别
盗伐林木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与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立案的区别是:
盗伐林木行政处罚案件由县级以上负责人审批:
一般盗窃行为案件的立案由派出所所长审批。
(二)、盗伐林木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
1、对盗伐林木的违法嫌疑人进行询问
办理盗伐林木的行政案件,对盗伐林木的违法嫌疑人不能使用治安《传唤证》传唤违法嫌疑人;更不能对违法嫌疑人使用办理刑事案件的强制措施。
需要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可以在现场或嫌疑人的住所和单位进行询问,也可以通知或将违法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进行询问。
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必须由办案人员进行,不得让其他人员代为讯问。
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
在办理盗伐林木案件进行询问违法嫌疑人时,首先要询问被询问人有无盗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然后听取其对自己无违法行为的申辩或者对其实施盗伐林木违法行为全过程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要问清并清楚记录与案件有关的全面内容。
盗伐林木案件主要包括盗伐林木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作案的人员、盗伐的目的和动机、盗伐时使用的手段和工具、盗伐林木的种类、数量、存放的地点和对盗伐林木的销赃、违法所得以及使用等情况。
争取第一次询问就将基本事实调查清楚。
如果有些需要核实的详细情节和重要环节没有查清还可以再进行一次或多次补充讯问。
询问笔录是对询问过程的完整记载,是固定办案人员提问以及被询问人回答陈述情况的证据性文书。
一经核实和被讯问人认可,就成为公安机关做出林业行政处罚以及以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
询问笔录必须依法认真制作。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要使用统一的《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文书,制作要求与办理公安行政案件的讯问笔录基本相同。
需要说明的是:
此文书可用于询问案件证人的证人证言和案件受害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记录。
询问笔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进行询问的起止时间(要精确到分钟);进行询问的地点;办案人、记录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被询问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表明工作人员身份和告知被询问人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案件的全部事实经过(案件的七要素:
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果、动机、目的);被询问人的申辩;被询问人对笔录的确认;监护人对询问过程和笔录的确认等整个讯问内容都要记载清楚。
2、盗伐林木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
现场勘验的基本要求与治安案件现场勘验基本相同。
勘验的重点是:
在盗伐林木行为人的引领指认下,寻找盗伐林木的伐根、残余物和遗留在现场的锯沫子等物证;由技术人员测量盗伐现场的毁林面积(用以计算林木损失);
同时按要求:
(1)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2)制作现场示意图;
(3)按顺序和要求拍照现场照片;
(4)制作现场的林相投视图。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一般要按照法律要求制作。
勘验时间按要填写勘验开始和结束时间,并精确到分钟;勘验地点要填写现场勘验的具体地点;勘验人员要写清姓名、单位、职务(职称)。
内容包括:
一是受案情况和所开展的工作。
即发现案件或接到案件以及组织有关人员何时赶到现场的情况;
二是现场概况和勘验过程。
按照勘验的程序顺序写明现场的地点、方位、周围环境、物证、痕迹的具体位置等情况;
三是现场勘验的结果。
将现场提取的证据情况、现场照片的数量、现场示意图、现场录像的情况在现场勘验笔录中注明。
四是勘验笔录的末尾。
由参加勘验的人员(一般为现场勘验人员、记录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亲笔签名。
拍摄照片要拍摄方位、概览、中心、细目等照片。
现场图必须反映现场的位置、范围,与违法行为活动有关的主要物体、遗留在现场的痕迹、工具等的具体位置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
3、对盗伐林木的木材鉴定:
根据被盗伐的林木,由林业资源部门做出林木树种种类鉴定(用以区分是否为珍稀植物);是否属于幼树;由具有检尺资格的人员做出原木材积的检尺;再根据林业资源部门出具的出材率证明计算出被盗林木的立木蓄积。
然后由木材经销部们出具原木销售价格表,办案人员计算出被盗林木的价值。
为什么既要有原木材积;又要有立木蓄积呢?
因为盗伐林木是以立木蓄积的多少来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的,立木蓄积2立方米以上应立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处理。
不足2立方米的按林业行政案件进行查处;而林业行政案件的处罚是没收盗伐的林木并处以盗伐林木价值的数倍罚款。
只有根据原木材积计算出盗伐林木的价值才能有罚款的基础依据。
所以,办理盗伐林木案件时,必须要有立木蓄积和原木材积两个数据。
4、对被盗伐林木的先行登记保存:
对被盗伐的林木要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通知被盗伐林木的持有人,对证据即盗伐的林木进行登记保存时应当会同证据的持有人或见证人对盗伐的林木的树种、径级、长度、材积数量等进行登记,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必要时,应当对登记保存的证据拍照。
登记保存清单由办案人员和证据持有人签名。
应当注意的是:
一是盗伐林木的登记保存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是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三是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证据持有人;一份附卷。
(三)、做出盗伐林木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决定
1、盗伐林木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
盗伐林木行政处罚案件的告知程序是通过对被处罚人的告知笔录来体现的。
林业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具有告知书和笔录的双重属性,包括三方面的功能:
一是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这项告知内容是每案必须告知的,属于告知书部分;二是告知被处罚人所享有的听证权利,在拟定做出大额罚款时,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三是告知被处罚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并记录其陈述和申辩,属于笔录部分。
使用告知笔录要有程序和证据意识。
告知笔录具有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价值:
一方面它是公安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明;另一方面,告知书中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记录又是认定案情的证据之一。
盗伐林木案件的告知内容与盗窃行为的告知内容所不同的是:
盗伐林木的事实部分除告知木材的原木材积和价值之外,还要告知盗伐林木的立木蓄积。
2、综合调查报告:
包括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简要案情、证据、定性、法律依据、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等内容。
应当注意的是:
办案人根据调查认定的嫌疑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定性为盗伐林木行为,应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对案件的处理和处罚意见,这里的“处理”应包括
(1)赔偿盗伐林木损失;
(2)没收盗伐的林木;(3)处以林木价值几倍的罚款等三项内容。
赔偿林木损失,是一种民事赔偿性质的处理方式,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盗伐林木行为做出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并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
盗伐林木的直接损失包括每亩林地的整地费、造林费、苗木费、抚育费、调查设计费、防疫费、管护费、营林费等。
各林业局的营林部门对各种林地的经营都有具体的规定。
办案人员应提出赔偿意见,通知违法行为人,如果违法行为人主动交出赔偿费用,办案单位可以作为做出行政处罚量罚幅度轻重的参考。
公安机关不能就此项内容写入《林政处罚决定书》。
没收和罚款是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
而且是盗伐林木行为必须做出的行政处罚种类。
3、《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
办案单位根据办案人的处罚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由办案单位领导和法制部门审核,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根据审批意见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注意的是:
(1)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填写。
事实部分要写明经过调查确认的违法事实,还要写明盗伐林木的数量、径级、立木蓄积、原木材积、价值。
(2)法律依据要写引用法律的全称,引用的法律具体的条、款、项要用大写。
(3)处罚部分包括罚款数目要写清楚林木价值、倍数、总计,数字要用大写。
没收盗伐的林木要写清楚盗伐林木的材积数量,也应使用大写。
(4)当事人对处罚不服要求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
是选择性的,既可以在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复议;又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盗伐林木行政处罚的送达和执行
1、《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程序
送达程序与治安案件的送达要求基本相同。
2、告知被处罚人诉权笔录。
由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不适用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盗伐林木案件必须依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所以,在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还应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诉权告知笔录》。
这一程序不能取消。
3、林业行政处罚的执行
被处罚人收到公安机关送达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被没收的盗伐林木,缴纳罚款。
4、出具罚没收据:
公安机关收到被处罚人缴纳的罚款后,应出具统一的罚没款收据,并由被处罚人在罚款收据上亲笔签名确认。
公安机关收到被处罚人上缴的被没收的盗伐林木时,应出具实物收据。
出具的《实物收据》要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内容相衔接。
收到盗伐的林木以后,应将林木交付木材管理部门(林场或贮木场),并由领取单位出具收据证明附卷。
此收据应与《实物收据》相衔接。
如果盗伐的林木已被使用,没收实物已没有利用价值,执行时应将林木按其价值没收其非法所得(即变价款)。
收取盗伐林木损失赔偿,应有林业的营林部门出具各项费用证明,然后计算出损失金额。
不许随意收取。
对收取林木损失费用,应由违法行为人提出赔偿申请。
(依据的法律是《森林法》三十九条一款)
(五)装卷归档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人应当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包括:
1、卷皮
2、目录
3、案件登记表
4、证据材料
5、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6、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其他材料
根据《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
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公安机关依法律授权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件;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脂和其他活动,毁坏森林、林木案件,都要按照《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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