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税收政策讲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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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税收政策讲座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税收政策讲座
2008年07月29日
一、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有关的税收政策
1、《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
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含义及适用对象
(一)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三、四类情形不适用分成管理(粤国税发〔2008〕84号)
1、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中国建银投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中国石油化工股份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围的企业。
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产品售后服务、部研发、仓储等企业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3、我市跨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
《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2008]62号)规定,居民企业及其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全部分支机构均在市的,其企业所得税暂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向总机构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进行零申报,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已终止纳税义务的分支机构暂不进行纳税申报。
4、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
企业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营业机构。
四、税款预缴方法
(一)预缴方式。
1、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2、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本次讲座不细述)
在规定期限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二)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1、分支机构
总机构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
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
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从新设立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从撤销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2、总机构
(1)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2)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案例分析]:
甲公司是的一个企业,在全国设有A、B、C、D、E五个分公司。
2008年第一季度,各分支机构利润总额如下:
A分公司:
800元,B分公司:
600元,C分公司:
-400元,D分公司:
-300元,E分公司:
4411元,总公司:
6000元。
2006年1-12月各分公司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指标如附表所示,计算各分公司2008年一季度预缴所得税额。
各分公司三项指标明细表
2006年1-12月单位:
元
分公司
经营收入
金额%
职工工资总额
金额%
资产总额
金额%
A
4500
27.27
900
25.21
8000
23.53
B
3500
21.21
720
20.17
6500
19.12
C
1200
7.27
400
11.2
4000
11.76
D
800
4.85
350
9.8
3500
10.29
E
6500
39.4
1200
33.62
12000
35.3
合计
16500
100
3570
100
34000
100
(一)一般情况
(1)计算甲公司2008年1季度预缴所得税额:
甲公司2008年1季度应纳税所得额=6000+800+600+(-400)+(-300)+4411=11111元
甲公司2008年1季度应预缴所得税额=11111×18%=2000元
(2)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比例:
A分公司分摊比例=27.27%×0.35+25.21%×0.35+23.53%×0.3=9.54%+8.82%+7.06%=25.42%
B分公司分摊比例=21.21%×0.35+20.17%×0.35+19.12%×0.3=7.42%+7.06%+5.74%=20.22%
C分公司分摊比例=7.27%×0.35+11.20%×0.35+11.76%×0.3=2.54%+3.92%+3.53%=9.99%
D分公司分摊比例=4.85%×0.35+9.80%×0.35+10.29%×0.3=1.70%+3.43%+3.09%=8.22%
E分公司分摊比例=39.40%×0.35+33.62%×0.35+35.30%×0.3=13.79%+11.77%+10.59%=36.15%
(3)各分公司分摊预缴税额:
各分公司预交所得税总额=2000×50%=1000元
A分公司分摊预缴额=1000×25.42%=254.2元
B分公司分摊预缴额=1000×20.22%=202.2元
C分公司分摊预缴额=1000×9.99%=99.9元
D分公司分摊预缴额=1000×8.22%=82.2元
E分公司分摊预缴额=1000×36.15%=361.5元
(4)总公司就地预缴分摊的所得税额:
甲公司就地预缴所得税=2000×25%=500元
(5)总公司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的预缴数=2000×25%=500元。
详见附表一:
《一般情况》。
(注:
该表的填写侧重如何按税收政策计算填写,因此没有区分报表的填写对象是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具体申报时按实际情况选择填写的行列,以下相同)
(二)2008年2月新设立分支机构G
总机构跨省市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也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当年不参与所得税的分摊,在当地不预缴税款,从设立第二年(2009年)起参与所得税的分摊,在当地预缴所得税。
各分公司分摊预缴税额、总公司就地预缴分摊的所得税额、总公司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的预缴数同上。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和《预缴申报表》同上。
(三)2008年2月撤消分支机构A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撤销的分支机构从撤销第二年(2009年)起不参与分摊,不再缴纳所得税。
A分公司第一季度分摊预缴额254.2元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2008年第一季度以后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各分公司分摊预缴税额=1000-254.2=745.8元
总公司就地预缴分摊的所得税额==2000×25%=500元
总公司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的预缴数=2000×25%+254.2=754.2元
详见附表二:
《撤销》。
(四)总机构视同分支机构的处理。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假设A为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
各分公司分摊预缴税额、总公司就地预缴分摊的所得税额、总公司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的预缴数同
(一)一般情况。
详见附表三:
《视同分支机构》。
(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第三点规定,《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14-16项之后增加:
"上述第18至20行,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一致的,按《通知》填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及相关补充文件的规定计算填报。
即第9行或14行或16行与第18-20行关系不成立,且《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分配比例=分配税额计算关系不成立。
假设A分公司在,适用税率为25%。
1、A分公司分摊预缴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各分公司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
11111×50%=5555.5元
A分公司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
5555.5×25.42%=1412.2元
A分公司分摊预缴所得税额:
1412.2×25%=353.05元
2、总公司就地预缴分摊的所得税额=11111×25%×18%=500元
3、总公司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的预缴数=11111×25%×18%=500元
详见附表四:
《不同税率》。
(六)弥补以往年度亏损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继续弥补。
2008年第一季度,各分支机构利润总额如下:
A分公司:
800元(当季度利润为1200元,已弥补以往年度亏损400元),B分公司:
600元,C分公司:
-400元,D分公司:
-300元,E分公司:
4411元,总公司:
6000元。
各分公司分摊预缴税额、总公司就地预缴分摊的所得税额、总公司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的预缴数同
(一)一般情况。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和《预缴申报表》同
(一)一般情况。
五、三项因素的含义
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
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六、征收管理
(一)预缴。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将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的所得税额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和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我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在2008年7月14日起可开始进行本年度一、二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申报缴款期顺延至2008年7月28日。
对于申报期分支机构没有收到分配表的处理:
分支机构应先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税款。
(二)汇算清缴
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适用的税率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
(三)关于分摊税款的比例 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四)关于总分机构基本信息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含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正确理解跨省市总分机构的含义:
以总机构是否有跨省分支机构作为判断标准。
跨省市总分机构,包括其总机构在省外的分支机构,以及在省外设有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及其设在省的分支机构。
(五)申报报送资料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200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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