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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农村村民自治
浅论农村村民自治
摘要:
村民自治是我国历史上一项前所未有的伟大民主实践。
以村为单位实行民主自治,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其涉及的宽度和广度在我国历史上是空前的,对我国的依法治国和民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但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还存在许多需认真对待的问题。
本文就就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并浅谈一下村民自治的发展方向。
1.一.村民自治的基本理论
(一).村民自治的概念
村民自治是一种社会自治,是与政府管理相对而言的。
有的学者认为村民自治是一种多层次,多维度的综合性概念,是一种理念性概念,是一种基层制度概念。
还有的人认为,所谓村民自治是指在在农村社区的居民自己组织起来,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我参与形式,是实行直接民主的一种基本形式。
尽管有不同的表述,但大体可将村民自治概括为:
村民通过选举产生的组织在一定的范围内实行自治。
即村民通过选举产生基础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
可见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农民。
由其是中国最基层的民主,扎根于农村,也由于其不完善性和粗糙性而被人称作“草根民主“。
(二).村民自治的性质
村民自治体现社会主义性质。
社会主义即是一种思想体系,又是一种社会制度。
第一,村民自治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村民自治的目的是实现农民群众民主权利,让他们真正当家作主,从而最大调动积极性,大力发展生产力。
第二,村民自治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
主要表现在,村民自治体现党领导的要求,村民自治体现社会主义民主要求。
村民自治体现社会主义法制要求。
第三,村民自治体现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要求。
村民自治的成功实践,形成一条发展农村社会主义的新路子。
村民自治的性质是多层次的统一体。
第一,村民自治具有基层性。
其指作为自治主体的基层群众,基层单位和基层活动的属性。
第二,村民自治具有群众性。
村民自治发生在群众组织的范畴内的活动,其活动规模具有群众性,村民自治功能具有群众性。
由此可见,村民自治体现维护的是绝大多数村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
第三,村民自治具有自治性。
这是村民自治最重要的本质属性。
法律赋予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权利,”三自”是村民自治的核心。
村民自治的基层性,群众性和自治性,彼此相互依存,共同构成村民自治的基本属性。
基层群众自治是村民自治的性质。
(三).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
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就是指村民自治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法则。
它直接反映村民的本质,内容,发展趋势,要求及规律性对自治起着根本的指导作用,并贯穿始终。
一,村民自治具有民主原则。
村民自治要取得成功,就必须让民主为村民的实际的利益服务。
坚持民主的有效性,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让村民实实在在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民主。
二,村民自治具有自治原则,村民自己的事要自己办。
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发展,是村民自治的根要求,离开这些就不能称其为自治。
三,村民自治具有法治原则,其指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必须遵循运用法律手段实现自治。
主要体现,依法推进,日益完善;依法建制,以制治村;依法办事,有序进行。
四,村民自治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和实行村民自治是统一的,村民自治中坚持党的领导原则,是民主原则,自治原则,法治原则的根本保证。
1.二、村民自治现状与问题
(一).村民当家做主意识淡薄
村民文化水平不高,政治素质偏低,当家作主意识不强,村民参与度低。
我国农村人口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文盲,半文盲主要集中在农村,而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农村劳动力则流向发达的地区,农村村里只剩下“386177
“部队,这使农村落实程度降低,参与度低。
村民对村民自治的态度冷漠,影响到村民自治的公法性及作用的发挥。
村民对村民自治态度的冷漠主要表现在村民对选举的态度上。
有的地方通过发补帖的形式吸引农民参加选举,根据调查只有10%的村民对选举感兴趣,而近一半村民则持冷漠态度。
他们中大多数人缺乏法律意识,不注重珍惜自己的政治权利。
(二).乡政对村政的侵蚀
现阶段在基层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中并存着两个处于不同层面而且相对独立的权力载体:
一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社会圈的乡镇政府,二是代表村民行使基层社区自治管理权的村民委员会,两者构成“乡政村治“格局。
然而实际运转中,乡政府仍习惯于传统的命令指挥的管理方式,对于村委会日常工作进行行政干预。
主要表现在:
乡镇政府越权干涉村委会的人事和选举,操纵候选人,使他们认为”有能力“”听话的“人当选,并借助“村政乡管”来强化对村委会的控制,运用手中的权力控制村党支部。
(三).两委关系紧张
农村两委有矛盾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有学者抽样调查百个村庄现状的基础上,经案例分析和统计分类,得出两委关系协调的只占40%的结论。
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居于领导核心的地位。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党支部在生活中居于领导核心地位。
而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就要掌握许多具体实权。
但由于村党支部掌握实权,就导致村民委员会难以落实,从而引发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之间的权力斗争。
比如,村委会公章谁来保管,谁来掌握财务,村委企业有谁来管理。
在有些地方,则出现村委会主任集体辞职的事件。
有的地方村党支部认为作为领导核心应包揽一切,不注意发挥村的党支部的作用,使村委会流于形式。
当然,也有些村委会认为自己是村民选出来的,村里的事情应村委会说的算,对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不够尊重。
1.二.改进我国村民自治的对策和建议
(一).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法治观念。
要抓好《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学习,各级干部特别是省县乡之内的领导干部也要以认真学习,全面理解,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切实解决好影响实行村民自治的思想认识问题,提高加强村民自治的自觉性。
争取经济政治思想等多种手段,提高村民对村民自治的情,大力倡导村民参与村民自治。
村民之所以对农村村民自治存在冷漠,是因为他们没有从村民自治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因此在加强思想教育,改变村民传统观念,使村民认识到农村自治的重要性,积极参加农村自治的同时,还应不断提高农民收入,奠定农民积极参与农村自治的物质基础。
(二).理顺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的关系
理顺两者的关系就要切实加快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
《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法》不仅要从原则上规定乡政府和村委会之间的”指导——协助“关系,还要明确乡镇政府指导支持的具体内容,方式与方法,以及村委会协助范围与方式。
一方面乡镇政府要明确自己的职责,把握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指导——协助“关系。
指导村民自治选举,指导村民自治组织搞好思想教育与组织工作,利用现代化公共管理技术进行日常工作及本村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乡镇政府要建立服务型政府为村提供提供优质产品及服务。
此外乡镇政府要改进工作方式,学会和农民进行合作,运用新的公共管理方法,采取诸如培训动员,说服教育,分类指导,典型示范,经验推广,检评比,行政奖励等方式,提高村民自治的积极性。
(三).调试两委关系必须”多管齐下”
首先要立制与规范,从制度上明确“两委“职责范围,规范其运作既可以弥补制度设计不足,避免两委问题”半紧半松”,同时还能使这两个不同性质的组织各发挥优势,退进村民自治良性发展。
例如:
河南省藳城市制定的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议事规则、办事规则,对党支部村委会职权范围规定的甚为明确,确定了党支部掌方向性大事,管具体事务。
其次,要分工与合作,从运行机制上,促进“两委”协调,所谓“分工与融合”是指在村民自治运作中划清政务与村务,“由村党支部负责政务,村委会参与政务的处理,村委会主要负责村务,村党支部在处理村务中发挥引导作用”。
中国农村政治研究专家徐勇先生的这一设想,为解决两委矛盾提供了一条极富创意的路子。
最后,要“包含于渗透”,从体制上理顺两委关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两厅提出“四个提倡,一个注意”,不仅鼓励党员主动参加选举,依法加入到自治组织中去,同时也鼓励党组织吸收自治组织的优秀分子,“两委”成员可以交叉任职,村主任和村支书可以“一肩挑”,这种“包容与渗透”的思路,有利于从体制上理顺“两委”关系。
(四)、制定、完善法律
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修订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
随农村税费改革推进和乡镇机构改革的推进,农民外出打工增多,这要求村民自治的立法必须要根据形势,即出台或修订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保证村民自治的实施。
四.村民自治的发展方向
我国的村民自治在制定1982年宪法时便已确立起基本精神,至1987年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逐步推广村民自治,其后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可谓风起云涌。
村民自治的成功经验促进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其发展方向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经济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促进基层民主建设,推动户籍改革,促进政治文明,这不仅是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方向,也是村民自治对于实现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协调发展和文明进步,进入现代化社会的重要贡献。
1.
(一)促进我国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
村民自治促进我国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拓宽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
村级民主选举首次触及公共权力的来源问题——领导者的合法权力只能来自民众的授权和认同,而这正是一切政治民主的真正起点。
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共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力,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于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体制,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
村民自治及村级民主选举推动了基层政权的民主化发展,乡村关系由原来直接领导关系向协商指导关系转变,使农民有政治自主权。
村民自治也是对中国农民进行民主法治教育的大课堂。
当村级实行民主选举后,一些村民开始问:
“乡镇干部村主任的乡镇选举为什么不能选举产生了呢?
”1997年底和1998年初,四川步云乡和深圳大鹏镇首开乡长直选先河。
村民自治由非国家形态的民主开始向国家形态的民主转化。
1.
(二)推动我国农村户籍制度改革
我国的户籍制度是建立在将我国公民划分为农民和工人等不同身份的前提下,以区分所谓农业户口与居民户口。
我国的村民自治就是以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为前提展开的。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着重叠,村民同时也是社员,具有村集体经济的成员身份。
每一个村民的迁进迁出,村民家庭户口的增减,都会直接影响到耕地,山林,水面及其他所有村集体资产利益的分配,由此造成本地居民排斥外来人口的现象,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后其他经济开发区,而这些问题一方面阻碍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延缓我国城市化进程。
有的地方对其进行有益的探索,如对一些为了务工,经商或子女上学谋求户口迁到城乡结合部的农户,迁入地实行只接受户口关系而不享受当地村集体经济权益的“变通性挂户”政策。
有一些因建设性问题而转为城市居民户口的原村民,也被许诺可以继续享有村集体经济成员的福利待遇。
这些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村民与社员身份的相对分离的思路,也为农村户籍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探索。
(三).促进政治文明,全面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小康社会
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改革的伟大产物。
市场经济和村民自治的实行,都是我国农村的根本性改革,开创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现代化道路,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农民精神建设文明和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进步1998年,我国提出建设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其中一个内容是政治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保证农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2002年,我国又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而其中一个内容是:
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备,人民的经济、文化、政治权益得到切实尊重与完善,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建设中一个重大成就,使得我国农村进入一个新时代。
村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了自己的当家人,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成功实现农村的稳定,农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得到切实的尊重保障,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治安环境,农民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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