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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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发布时间:
2015-05-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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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促进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科技与金融深度结合,营造良好的创业投资氛围,优化科技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年第39号令)、《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0〕153号),结合园区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投资于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创业企业。
引导基金重点鼓励社会资本开展天使投资,做大天使投资规模,促进创新型、科技型创业企业加速成长。
第三条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资金管理范围,资金来源为:
上级相关部门、各级财政等预算安排的创业投资专项(配套)资金;从支持的创投企业、创业企业回收的资金;闲置资金收益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投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并应按《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0〕48号)及补充修改意见、《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在园区财政局(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使(种子)基金,是指在园区注册成立,专门对创业企业进行首轮投资的创投企业,种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非种子基金是指针对园区的新兴产业,重点进行股权投资的创投企业。
天使(种子)基金、非种子基金应经园区财政局(金融办)认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企业,是指在园区注册设立,主要从事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创新型企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二)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
创业企业由园区科技局具体认定。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人)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
引导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受理创投企业的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
(二) 提交决策委员会进行审议;
(三) 执行决策委员会决策方案,履行投资手续;
(四) 代表引导基金履行投资人权利和义务;
(五) 定期向决策委员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情况、参股创投企业运作情况报告;
(六) 根据决策委员会决策,落实引导基金参股股权的退出;按照投资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或者园区财政局(金融办)、科技局决策,对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实施退出。
第八条引导基金设立独立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园区财政局(金融办)、科技局等政府相关部门、母基金、创投、法律、财务、创投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组成。
决策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
(二) 审议引导基金管理人提出的对创投企业参股建议方案,做出投资决策;
(三) 对引导基金从参股创投企业退出进行决策等。
第九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为基金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贴。
三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投企业不重复支持。
第三章 基金参股
第十条基金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投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退出时让渡部分收益的投资方式,主要支持在园区新发起设立专注于投资创业企业的天使(种子)基金、聚焦产业投资的非种子基金。
第十一条基金参股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二)团队高级管理人员曾管理或受托管理1家以上创投企业(基金);创投企业(基金)在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三)团队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成功案例指基金参股申请人投资股权转让收入或股权估值高于原始投资额的50%以上;
(四)天使(种子)基金参股申请人能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创业咨询等增值服务;非种子基金申请人应具有产业平台、渠道、服务等产业资源;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组织架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执行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七)在园区有常驻投资人员;
(八)申请人参与基金的认缴出资,且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1%或100万元;
(九)符合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园区关于股权投资行业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的参股创投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园区,天使(种子)基金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含),所有投资者以货币现金出资;
(二)基金有明确投资领域,重点投资云计算、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等园区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主要投资园区科技领军人才企业;
(三)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创投企业自身总规模的20%;
(四)投资地域应集中在园区,申请基金参股的天使(种子)基金承诺对园区创业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申请基金参股的非种子基金承诺对园区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3倍;
(五)基金委托具有基金托管资质和经验的园区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六) 基金在园区财政局(金融办)备案并接受监督;
(七) 符合《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
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0〕48号)及补充修改意见等股权投资行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操作程序如下:
(一)申报征集:
根据引导基金的预算安排,引导基金管理人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基金参股合作招标公告,征集基金参股申请人;
(二)尽职调查:
引导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参股申请人进行材料初审。
初审通过后,引导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
(三)专家评审:
引导基金管理人邀请专家进行基金参股合作评审,形成专家意见;
(四)媒体公示:
对专家评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媒体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对公示过程中出现问题的申请人,引导基金不予合作;
(五)出资决策: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引导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参股合作方案,提交决策委员会成员决策;
(六)实施出资:
引导基金将与通过决策的申请人签署相关法律文本,完成出资。
第十四条基金参股由引导基金管理人提请决策委员会决策后执行。
对非种子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投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额)的20%,对天使(种子)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投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总额)的30%。
单个子基金参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引导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原则上,国有资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不超过50%。
第四章 跟进投资
第十五条跟进投资是指创投企业在园区选定拟投资的创业企业后,引导基金按创投企业本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以同等条件共同对创业企业投资。
第十六条根据引导基金的预算安排,跟进投资设定年度总额上限。
在园区财政局(金融办)、省级以上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完成登记备案的创投企业,对园区创业企业进行首轮投资,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1年内,经引导基金管理人审核,可申请引导基金的跟进投资,引导基金的跟进投资不高于创投企业首轮投资额的30%,在园区财政局(金融办)备案的种子基金,引导基金的跟进投资比例可提高到100%。
跟进投资的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七条申请跟进投资的创投企业,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 跟进投资申请表;
(二) 创投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 创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创投企业章程;
(五) 创投企业管理机构至少3名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投资纪录;
(六) 园区财政局(金融办)、省级以上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的备案材料。
被认定为种子基金的,还应同时提交种子基金认定书;
(七) 拟投资园区创业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 拟投资园区创业企业章程;
(九) 创投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
(十) 创投企业投资尽职调查报告;
(十一) 与拟投资园区创业企业其它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投资协议;
(十二)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对于同一个创业企业,引导基金只能跟进投资一次,跟进投资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申请跟进投资的创投企业投资价格相同。
第五章 风险补贴
第十九条风险补贴是指对园区创业企业进行首轮投资的创投企业,引导基金按创投企业首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首轮投资风险补助。
第二十条在园区财政局(金融办)、省级以上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完成登记备案的创投企业,对园区创业企业完成首轮投资后6个月内,可申请引导基金的风险补贴。
引导基金的风险补贴比例不高于创投企业首轮投资额的10%,单笔风险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创投企业的年度风险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引导基金先期给予创投企业首轮投资额5%的风险补贴,自首轮投资完成之日后第2年,拨付其余5%的风险补贴。
第二十一条申请风险补贴的创投企业,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 风险补贴申请表;
(二) 创投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 创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创投企业章程(合伙协议);
(五) 创投企业最新财务报表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六)创投企业自有投资资金的证明文件,创投企业
管理机构需提供受托管理投资资金的相关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七) 创投企业管理机构至少3名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及投资纪录;
(八) 园区财政局(金融办)、省级以上发改委等相关
部门的备案材料;
(九) 投资园区创业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 投资园区创业企业章程;
(十一)创投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
(十二)创投企业投资尽职调查报告;
(十三)与投资园区创业企业其它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
投资协议;
(十四)投资园区创业企业工商股权变更证明;
(十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风险补贴的创投企业应承诺上报资料的真实性,相关材料需加盖公章。
第六章增值服务
第二十二条种子基金投资创业企业可优先推荐进入园区科技领军人才领导面试环节;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种子基金投资创业企业申报上级科技计划、人才计划,落实企业认定备案政策。
第二十三条加大种子基金支持的创业企业与科技支行、科技保险、科技小贷、科技担保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进行对接,进一步拓宽创业企业的债权融资渠道。
第二十四条组建园区天使投资联盟,分享天使投资经验,交流天使投资案例,推进天使投资合作,实现政府、天使投资人、创业企业的良性互动;以天使投资为核心,提供创业培训,强化孵化服务,搭建开放平台。
第七章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参股创投企业的其他投资人可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购买引导基金参股形成的股权,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4-6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5年起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参股过后进入的投资人不在分享之列;如引导基金在6年内无法退出,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参股创投企业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并可在退出时将形成收益的30%让渡给引导基金参股种子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参股过后进入的投资人不在分享之列。
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创业企业形成的股权,按照以下规定,实施退出:
(一)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在园区财政局(金融办)备案的种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首轮跟进投资的创投企业自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后4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在4-6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加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超过6年购买的,转让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
原则上,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发生后续融资行为时,申请引导基金首轮跟进投资的创投企业应回购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
(二)对于按照原政策实施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相应股权超过回购、收益让渡政策期限后,引导基金遵循在保本的基础上兼顾收益最大化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价格,实现跟进投资的退出。
(三)为简化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按照原政策及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特殊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价格确定。
第二十七条原则上基金参股申请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创投企业的股权;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投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二十八条参股创投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应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八章引导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必须选择园区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资金监管工作。
第三十条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参与参股创投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参股创投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参股创投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对参股创投企业、获得跟进投资和风险补贴的创投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如参股创投企业的实际投资比例未达到第十二条第四款约定,引导基金管理人有权提请决策委员会批准,取消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参股退出优惠措施,要求基金参股申请人或引导基金、基金参股申请人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全额认购引导基金参股份额,认购价格不低于子基金评估价值。
第三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引导基金管理人有权提请决策委员会批准,取消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参股退出优惠措施,要求基金参股申请人或引导基金、基金参股申请人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全额认购引导基金参股份额,认购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加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一)参股创投企业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超过1年;
(二)参股创投企业未开展投资超过1年;
(三)子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
第三十三条引导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季度末向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报送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园区科技局和园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后,《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园管〔2012〕49号)同时废止,《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0〕48号)及补充修改意见中关于种子基金、种子期企业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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