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docx
- 文档编号:26156523
- 上传时间:2023-06-17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0.58KB
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docx
《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
摘要:
离婚肯定会引起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双方为了获得更多利益,在离婚时经常对财产分割发生争议,导致离婚财产纠纷。
由于受立法技术、法律本身的滞后性等因素影响,我国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立法不够完善。
这种情况加大了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难度,难以实现离婚财产的公平分割。
全文分为三个部分,首先说明了离婚财产分割的立法现状,其次提出了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问题,最后表明了完善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具体构想。
关键词: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纠纷的原因可以分为两种,首先是由于隐瞒财产而产生纠纷,其次是因为财产分割协议而产生的纠纷。
《婚姻法》颁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司法解释
(1)》、《司法解释
(2)》和《司法解释(3)》,婚姻立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仍有不足,不能有效适用于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审判。
为了保障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正义,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
一、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的立法现状
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对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文化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大的变化,权利意识增强,传统的社会本位、家庭本位渐次向个人本位转变,某些良好的传统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被个人享受主义侵蚀,部分社会成员只强调个人权利和利益,忽视了对婚姻和家庭应有的责任,有部分夫妻相互之间缺乏应有的信任,对自我财产利益的保护和对对方的防范,如其他社会成员一般。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一)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约定财产的范围
1.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2.夫妻约定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相关规定:
约定的财产可为全部或部分财产,也可以为婚前或婚后所得,具体表现为:
第一,夫妻双方可约定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双方的个人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第二,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双方共有,或者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时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依据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在共同财产分割上同样适应。
在离婚时,男女双方都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照顾子女是为了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减轻因父母利益分割带给子女的经济困难和心理负担。
照顾女方利益则是为了体现实质公平,女方在现实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这是由客观环境和条件决定的,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往往会考虑到这种情况。
3、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离婚有时是由夫妻一方有过错引起的,此时法院在判决时就要考虑到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比如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受虐待或遗弃的一方的利益,多分给他们财产,而对于过错者,法律规定可以少分财产。
4、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
法院在考虑处理共同财产分割时,会考虑到这些财产要物尽其用,对双方离婚后尽快展开各自的新生活都有好处。
比如房屋归属,谁拥有房屋,谁用金钱补偿,可能会考虑夫妻各方现阶段或接下来的时间的个人发展规划来综合考虑。
5、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这一点是最基本的,分割共有财产仅局限于夫妻两人之间,不能够影响到其他人或国家社会的利益。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法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法首先是判决分割,其次是协议分割。
依据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有关精神,离婚时先是夫妻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一方不履行判决或者协议,必要时夫妻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实践中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是结合《婚姻法》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
1.实物分割
实物分割是指在不影响其财产使用价值、作用和特定用途的前提下,实际分配财产,当事人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份额获得相应的财产;
2.价金分割
价金分割的方法主要在实物分割难以进行或有困难时采用,如分割可能减损财物的价值、发挥不了原物的作用等。
此时可采取将双方的共有物变卖等方法,对变卖后所得的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价金;
3.价值补偿
具体是指,共有物归夫妻一方所有,给予另一方补偿,补偿的份额以另一方应得的份额为准。
二、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问题
(一)缺少参考标准
因为缺少参考标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一般是依据婚姻家庭立法的有关原则来进行离婚财产分割。
这种情况容易造成同种情形不同判决,会削弱法院的权威性。
如果立法上增加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参考标准将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有利于离婚财产的合理分割。
(二)夫妻一方难以取证和举证
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经常存在男方或者女方隐匿财产的现象。
有离婚意图的一方早在离婚之前就会把一些财产藏了起来,以达到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给对方的目的。
一旦发生了男方或者女方隐匿财产的情况,对方在离婚后一般无可奈何,尤其是对于那些埋头于家务劳动、照顾子女的家庭妇女要想掌握男方的财产状况,更困难。
我国现行的证据规则规定,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求或反驳对方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说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有负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不确定
夫妻共同债务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利益,还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所以说,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对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有重大意义。
但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这是远远不够的。
这种法律缺陷为夫妻债务纠纷埋下了诱因,容易导致夫妻隐匿共同财产。
而且由于没有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加大了法院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难度,降低了司法效率。
(四)女方家务劳动的价值被忽视
女性在生育、抚养子女上的天然优势,使其承担了主要的家务劳动,与在外工作的丈夫一样,对家庭做出了巨大贡献。
在家庭生活中,如果女方为了支持男方工作或者专业技能的培训,承担了主要的家务劳动,甚至放弃了自身的就业机会、降低了就业能力,但是在离婚时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是违反公平原则的。
所以,一些法律专家提出,男方或者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一些职业资格证书在夫妻离婚时应该估价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尽管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了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但是存在一个前提是夫妻书面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
我国夫妻自古以来都是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显然女方一般无法获得家务劳动补偿,所以法院审判时也无法顾及到这方面的女性利益。
(五)知识产权的收益分割不公平
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
传统知识产权可大致分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2)》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知识产权的收益不包括没有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对于没有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夫妻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
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经济利益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时间,并且利益能否实现还要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风险,某项智力成果,有可能会在将来获得巨大的利润,也有可能没有市场而一文不值。
虽然有些知识产权在夫妻双方未离婚时并没有明确可以取得的利益,但是在离婚后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很可能通过不断许可他人使用在婚姻存在时获得的知识产权来拥有大量财产。
三、完善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建议
(一)增加参考标准
为了实现夫妻财产的公平分割,建议设置以下参考标准:
1.婚姻持续时间。
婚姻持续时间短的年轻妇女离婚后一般可以参加就业培训以此提高就业能力,较容易重组家庭。
然而,离婚后的大龄妇女很难获得就业机会,需要更多关怀,男方也是如此。
此外,增加这一参考因素能预防社会中出现借婚姻敛财的不良现象。
2.离婚财产的来源。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男女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被认为是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赠与人明确表示给予一方的除外。
现如今,父母赠与或者遗留给子女大笔财产已很平常,假如在分割夫妻离婚财产时,不注意财产来源,都当作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话,对夫妻一方明显不公平。
3.多给与无过错方离婚财产。
近年来,因为婚外情、第三者、家庭暴力等原因离婚的数量急剧增加。
为了遏制这种不良现象,应该把上述情况和离婚财产分割挂钩,因为上述情况离婚的应该少分给过错方财产,多分给无过错方财产。
(二)明确夫妻一方的财产查询权和举证责任
我国夫妻财产的种类众多,再加上离婚前夫妻一方往往做好了隐瞒、转移财产的准备,使对方难以全面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
以往的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只有在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后才能通过律师或申请法院查询才能了解对方财产情况,这显然不合理,所以应该给予夫妻一方一定的查询权,比如在工商局的查询权。
另外,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让主张自身利益的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是不合理的,不宜适用原来的举证规则。
建议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以实现离婚财产的公平分割,进而完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
(三)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系夫妻双方出于夫妻共同生活之需要或由夫妻双方合意而产生所负之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法院审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一大难点,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不够具体,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通过除外规定的方式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但是,这容易导致同种情况不同判决的现象。
所以,及时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才能更好完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下列债务通常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1.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2.购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缮房屋以及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5.婚前一方借款购置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尚未清偿完毕的债务;6.因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其他债务。
(四)取消对家务劳动补偿的前提限制
一般情况下,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妇女能享受男方工作能力提高后带来的收益,但是离婚后妇女的付出就失去了回报,这不符合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付出义务多的女性应该获得经济补偿,建议取消《婚姻法》上要求夫妻采用分别财产制的限制。
“充分评估家务劳动对夫妻各自人力资本及其预期利益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在对一方因增长的人力资本而取得的预期利益进行分割的同时,对于另一方减损的人力资本予以适当补偿。
”有关经济补偿的数额应该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让法官根据个案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不必制定统一标准。
(五)扩大离婚时的知识产权收益范围
根据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有关精神,以及知识产权产生财产性收益时间长的的特点,建议把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扩大男方或者女方离婚时的知识产权受益范围。
这样一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知识产权,婚内未产生收益,在离婚后某个时间产生现实利益时,其中一方就可以主张对该财产性利益进行分割。
扩大男方或者女方的知识产权收益范围,有利于保障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有利于完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
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在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举足轻重,它不仅决定着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平分割,而且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法律自身的滞后性决定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无法及时、有效地回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不能高效适用于法院审判复杂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修正势在必行,本文具体的提出了构想。
随着立法技术和司法效率的提高,将有效保障司法公正,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将会更完美。
参考文献
[1]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M].法律出版社,2000.
[2]马忆南.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陈丽华.婚姻家庭继承[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4]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5]贾明军.离婚财产分割[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6]高中.夫妻财产权[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7]胡平.婚姻家庭继承法论[M].重庆大学出版社,2000.
[8]崔健、蒋翰鹏.浅析夫妻共同债务[J].人民法院报,2012,(11).
[9]夏吟兰.在国际人权框架下审视中国离婚财产分割方法[J].环球法律评论,2005,
(1)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我国 离婚 财产 分割 制度 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