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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已修改
临床输血技术
文件汇编
南阳市张仲景医院医务部
二〇一六年六月
目录
一、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4
二、临床输血管理实施细则10
输血适应症11
三、临床输血技术规范(2016版)17
附件1.成分输血指南24
附件2.围手术期自身输血指南28
附件3.手术及创伤患者输血指南31
附件4.内科输血指南33
附件5.术中控制性低血压技术指南34
四、临床输血制度35
五、张仲景医院临床输血会诊制度36
六、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37
七、紧急抢救非同型疑难输血管理流程39
八、紧急抢救非同型输血的管理制度40
九、临床紧急用血预案42
十、临床急救用血及应急协调机制46
十一、临床用血申请分级管理制度48
十二、输血前的检测管理制度49
十三、临床输血前评估及输血效果评价制度52
十四、输血标本采集、运送、交接管理制度与流程56
十五、输血不良反应的诊断及处理原则59
十六、溶血性输血反应与细菌性输血反应处置流程68
十七、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72
十九、输血病历书写规范的管理规定78
二十、输血病历医护记录细则79
二十一、输血核对核查制度80
二十二、临床输血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82
二十三、输血后血袋管理制度84
二十四、外出取血程序及相关规定84
一、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85号,2012年3月19日)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
(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
(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并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
不具备条件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的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工作。
第十一条输血科及血库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临床合理用血;
(二)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的预警信息和医院的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
(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四)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
(五)参与推动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参与特殊输血治疗病例的会诊,为临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询;
(七)参与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
(八)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参与开展血液治疗相关技术;
(九)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并保证落实。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
第14条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制订临床用血计划,建立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制度,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预订、接收、入库、储存、出库及库存预警等进行管理,保证血液储存、运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当对血袋标签进行核对。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入库,做好登记;并按不同品种、血型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有序存放于专用储藏设施内。
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是:
(一)血站的名称;
(二)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血型;
(三)血液品种;
(四)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
(五)有效期及时间;
(六)储存条件。
禁止将血袋标签不合格的血液入库。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在血液发放和输血时进行核对,并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全血、红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0-24℃。
储血保管人员应当做好血液储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
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证,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对输血指证进行综合评估,制订输血治疗方案。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不适用于急救用血。
第二十一条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
三级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开展自体输血技术,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提高合理用血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技术,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成分输血,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开展互助献血工作。
血站负责互助献血血液的采集、检测及用血者血液调配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建立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临床发现输血不良反应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和记录。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临床用血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大量伤员和特殊病例、稀缺血型等应急用血的供应和安全。
因应急用血或者避免血液浪费,在保证血液安全的前提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之间可以调剂血液。
具体方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边远地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保障工作,科学规划和建设中心血库与储血点。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预案。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
(二)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
(三)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
(四)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制度,确保临床用血信息客观真实、完整、可追溯。
医师应当将患者输血适应证的评估、输血过程和输血后疗效评价情况记入病历;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输血记录单等随病历保存。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培训,将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内容。
新上岗医务人员应当接受岗前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及考核。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
将临床用血情况纳入科室和医务人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禁止将用血量和经济收入作为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评价。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临床合理用血情况排名、公布制度。
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和不合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重要指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临床用血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于1999年1月5日公布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临床输血管理实施细则
为使临床用血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卫生部令第85号)】、《医疗机构输血技术规范(修订稿)》【卫医发(2000)1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版)》【201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南阳市基层供血库(输血科)考核评价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总则
一、临床输血必须在医院用血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医院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
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临床输血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提倡成分输血。
四、血液来源必须合法,不得非法自采自用血液。
输血科负责全院血液供应及与输血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应有专人负责血液的入库、储存、发放工作,并作好相应记录。
五、临床输血感染控制由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医院临床输血感染控制方案》实施。
六、本实施细则主要针对临床科室。
输血科输血管理主要由输血科另行制定,经输血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手术用血除遵守本细则外,还须按照《医疗机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手术及患者输血指南执行。
第二条输血前检查
一、输血前必须检查输血前9项:
即肝功能、乙肝五项、丙肝抗体、艾滋病毒抗体、梅毒抗体。
二、择期手术和治疗性输血患者,应于术前或输血前一天,采集患者血样标本并将《临床输血申请单》送输血科作输血前血型鉴定。
三、凡遇有输血史、妊娠患者或者短期内需要接受多次输血的患者,应告知患者,需做不规则抗体筛选检查。
四、有输血史,但重新入院患者输血前仍需按规定作输血前检查。
五、患者输血前检查报告必须入病历妥善保存。
第三条输血适应症
一、临床医师必须以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作为指南,严格掌握患者输血适应症,输血前后需对患者进行综合评估并作病程记录,杜绝不合理用血。
二、输血指征:
(一)红细胞
1.急性失血及手术患者,血红蛋白<70g/L应考虑输血;血红蛋白在70~100g/L之间,根据患者贫血程度、心肺代偿功能、有无代谢率增高以及年龄等因素决定是否输血;血红蛋白>100g/L确需输血病例,科室应进行严格审核(有活动性出血及抢救病例除外)。
慢性贫血患者血红蛋白<60g/L或红细胞压积<0.2时可考虑输血,血红蛋白>60g/L确需输血病例,科室应进行严格审核签字后方可用血。
2.儿科危重病人抢救时,Hb<77g/L。
3.新生儿、婴儿、儿童贫血,并伴有安静情况下有气急、呼吸困难、反复呼吸暂停、心动过速或过缓、进食困难、体重不增和表情淡漠等,且这些症状通过输血可缓解。
4.足月新生儿★,①出生24小时内Hb<130g/L,②急性失血≥10%血容量,③静脉采血≥5%~10%血容量,④患肺部疾病,Hb≤130g/L,⑤先心患儿有大量左至右分流,Hb<130g/L,⑥出现与贫血相关的症状,如气急、呼吸困难、呼吸暂停、心动过速或过缓、进食困难或淡漠等,输血后症状减轻。
早产儿★,要有严格的临床标准,根据Hb浓度、胎龄、日龄、失血量及临床表现等,决定是否输血。
①需要中度机械通气(MAP>8cmH2O,FiO2>0.4),Hb≤110g/L、Hct≤0.35;②需要轻度机械通气(任何种类机械通气或CPAP>6cmH2O,FiO2<0.4),Hb≤100g/L、Hct≤0.30;③需要供养,但不需要机械通气,Hb≤80g/L、Hct≤0.25,伴有以下表现:
■心动过速(>180次/分),气急(>80次/分),超过24小时;■需氧量较前48小时增加;■鼻导管流量从0.25L/分增加到1L/分(增加4倍);■鼻塞CPAP的压力从10cmH2O到12cmH2O(增加≥20%);■乳酸浓度升高≥2.5mmol/L;■体重增加<10g/kg·d,热卡≥100kcal/kg·d;■呼吸暂停及心动过缓增加(24小时≥2次,需要面罩吸氧),并接受甲基黄嘌呤(可可碱)治疗量;■手术。
④无症状,Ret<0.1×1012/L,Hb≤70g/L、Hct≤0.20。
【★:
邵肖梅….实用新生儿学(第4版).北京:
2011(4):
594-597】
5.手术过程中的输血,由麻醉师与手术医生共同评估决定,如有分歧由麻醉医师根据病人情况决定是否输血及输血量。
(二)血浆输注
仅限于凝血因子缺乏而引起的凝血功能异常(如严重肝病、大量输血患者等),只作治疗性使用。
禁止用血浆作为扩容剂和作营养类输血。
(三)血小板使用
1.血小板减少合并出血病人应及时补充血小板。
2.预防性血小板输血情况,应区别对待:
①当血小板计数小于10×109/L时,不论血小板的功能如何,均有发生自发性大出血的危险,应急症输注有效剂量的血小板。
②当血小板计数在10—50×109/L时,应根据病人的临床情况而定。
③当血小板计数>50—70×109/L时,出血的可能性很小,穿刺检查也是安全的,但术中及术后7—10天计数仍应维持在这一水平。
3.血小板功能异常所致的疾病:
如血小板储积库缺损,巨血小板综合症,尿毒症等。
4.急性血小板减少症:
如外科手术或换血疗法时,大量输入保存的血液所致的血小板下降以及输血后紫癜等。
5.其它因某些疾病的致命性出血的处理,以及血小板破坏性疾病的术前准备,如DIC、脾功能亢进等。
第四条输血申请及审批
一、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争得科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得到允许后,再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血的适应症、输血种类、输血量、不良反应、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和输血相关费用,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务科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二、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生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核准签字同意后方能送输血科要求供血。
鼓励成分输血。
输血三句话:
1.可输可不输,不输;2.可多输可少输,少输;3.能用成分血的不用全血。
三、输血科应按要求为患者备好所需血液,如遇供血困难等原因,应于手术前及时与经治医生取得联系,说明不能供血原因。
四、急诊手术患者,经治医生应于手术开始前为患者开具急诊手术备血申请单,连同患者血样一起交输血科备血。
输血科应及时、优先为急诊手术患者备好所需血液,供血困难时需及时联系经治医生并与中心血站协调备血,避免术中无血供应情况发生。
五、急诊、抢救、大量用血,由经治医师申请,并填写“抢救用血”字样,送输血科配血。
一次输血或备血≥1600亳升的输血申请,必须报科室主任或副主任同意(或输血医师会诊),医务部审批,输血科方可供血。
特殊情况下的抢救输血申请可先供血,但需在输血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交输血科存档。
六、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经治医生应向患者或家属沟通,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稀有血型血液价格等相关事项,并记入病历。
第五条采血、送血
一、确定输血后,由具有资质的医护人员持《临床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血样标本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姓别、年龄、住院号、床号、病室/门急诊号、血型和诊断。
确认无误后,采集血样。
配血标本试管上需清晰标注:
患者姓名、科室、床号以及住院号(或条形码)。
二、一名医护人员一次只能采集一名受血者血样,以免发生采集或标注错误。
三、配血标本和受血者《临床输血申请单》一起由医护人员送交输血科,双方进行逐项核对,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同。
四、采集好的配血标本应及时送交输血科处理。
超过3天的配血标本不可再用于配血试验,需重新采集患者标本送检。
第六条取血
一、配血合格后,输血科应根据用血需求及时通知用血科室,由用血科室医护人员到输血科取血。
患者陪属、进修实习生、医院清洁工不能取血。
二、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住院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后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取血环节必须使用专用取血箱,确保血液成分质量。
三、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取血者必须拒领:
(一)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二)血袋有破损、漏血;
(三)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四)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五)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六)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七)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八)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四、血液发出后,输血科将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五、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由经治医师负责解释与处理相关事宜。
第七条输血
一、血液成分取回后应尽快输注,血小板、冷沉淀应以患者能耐受的速度尽快输注。
科室不能自行储存血液成分。
二、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上述第六条第三条的异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三、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四、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
输血应建立独立输血静脉通道。
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15分钟。
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干净后15分钟后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一)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二)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三)保存血液、血袋备查。
五、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存入病历中。
第八条输血反应处理
一、输血患者疑似发生非溶血性输血不良反应时,应暂停或减慢输血速度,并立即通知值班医生进行诊断处理,同时通知输血科复核患者所有输血试验。
二、对疑似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的病例,应立即终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同时通知输血科查找可能原因,紧急上报医务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抢救。
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一)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录;
(二)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
输血科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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