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中心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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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中心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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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中心建设
合浦县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中心建设
运行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工作,解决公车改革后我县机关单位用车困难的问题,保障我县公务活动顺利进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桂办发〔2015〕33号)和《合浦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县合公车改革办〔2016〕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借鉴先进市县的宝贵经验,建立适合我县工作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深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二、基本原则
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中心建设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遵守公务用车纪律的原则,全县公务用车派遣必须遵守公务用车制度规定,依法派车;二是坚持有利于工作的原则,中心建设以不影响正常公务工作和行政效率为前提;三是坚持降低运行成本原则,实现公务用车费用有较大幅度下降,促进“三公”经费降低;四是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保障中心车辆运行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工作目标
通过整合现有分散到各机关单位的公务用车,建设合浦县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中心和公务用车平台,利用“互联网+公车管理”技术,实现全县公务用车一张网,统一管理、统一派遣、统一维修,实现全县各单位公务用车资源共享共用,满足日常工作和紧急调配等需要,杜绝公车私用和违规用车问题。
四、基本情况
我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前全县共有公务用车548辆,车改后,全县拍卖报废车辆236辆,核准保留公务用车312辆,目前实际保留车辆293辆,其中:
执法用车168辆,特种车辆5辆,一般公务用车120辆(县直机关单位87辆,乡镇33辆),依据政策要求,全县一般公务用车全部划归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执法用车按政策归口管理。
五、工作内容
(一)成立机构规范管理
根据政策要求和工作需要,全县一般公务用车统一划转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成立合浦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中心或公车管理股对全县一般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具体按机构编制管理程序办理。
中心按自治区和北海市车改办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集公务用车信息管理、车辆统一调度和用车监督检查功能为一体的公务用车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加强对全县公务用车的科学管理,公务车信息平台建设要与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中心建设同步进行,同时投入使用。
(二)确定公务用车管理模式
我县公务用车实行以下两种模式管理。
一是委托管理模式,我县四家班子及15个乡镇公务用车全部采用委托管理模式,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与上述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委托管理单位按合同进行管理,接受合浦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中心(平台)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二是集中管理模式,除上述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委托管理外,县直单位一般公务用车全部纳入县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中心(平台)统一管理、统一派遣、统一维修、统一保障。
除上述单位之外,其他单位仍需要实行委托管理的车辆由车改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
(三)确定公务用车保障范围
根据《合浦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县合公车改革办〔2016〕1号),车改后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公务出行,按政策发放交通补贴,公务人员自行选择交通工具;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的公务出行,分五种情况处置,属于应急类、机要类、行政执法类、时限类和会议类公务出行由县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中心派车保障,其余类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交通工具,按规定报销相关差旅费。
公务用车保障范围由县机关事务局制订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管理办法报公车办审批,由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落实司勤人员
县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中心所需司勤人员按自愿原则和人随车走的原则从原车辆单位调动或抽调到中心工作,司勤人员本人自愿调入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其编制随车一起划入机关事务管理局,工资绩效奖励与机关事务管理局人员相同;司勤人员本人不愿意调入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按人随车走的原则抽调到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工资在原单位领取,出差补助在机关事务管理局发放,绩效奖励与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同等级。
(五)落实运行经费,保证车辆正常运转
车辆集中后,县财政局从原车辆所在单位业务经费中按每年每台车2.5万元的定额划转机关事务管理局作运行经费,此费用包括保险费、燃油费和维修费;人员差旅费从原车辆所在单位人头费中按每人每年2000元定额划转机关事务管理局作司机差旅费;中心所需启动经费、设备及系统购置费、维护费由县财政保障。
车辆过户后车辆停放地点不变,原车辆服务对象(单位)基本不变,中心分片分组落实驾驶员保障各单位公务出行。
当公务用车不能满足和保障公务出行时由各单位自行选择租车或其他方式出行,所需费用由各单位负责。
具体社会租车费用报销标准和管理办法参照北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制订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六、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
2018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
县机关事务局完善《合浦县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中心建设运行方案》和制订《合浦县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管理暂行办法》报公车办和县委县政府审批,做好公务用车办公场地装修方案和公务用车平台设备及系统购置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初步组建合浦县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中心管理班子。
(二)动员部署。
2018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
方案批准后,县公车办立即下达车辆转户、收车、集中管理通知,县政府立即组织召开会公务用车改革工作动员会议布置收车和办理人员调动手续。
(三)实施交接。
2018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
动员部署会议后,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与各参改单位办好车辆、人员调拨、调动手续,县直各单位开展交车交人,车管中心所需人员到位、资金到位、车辆到位、政策制度到位,为实施运行作好充分准备。
(四)实施运行。
2018年12月16日开始实施。
县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中心人员到位、资金到位、车辆到位(停放原单位)后,司勤人员统一到机关事务局车辆管理中心上班,中心(平台)开始平稳运行。
附件:
合浦县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合浦县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深入推进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满足公车改革后公务用车需要,根据《合浦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县合公车改革办〔2016〕1号)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推进公务用车社会化、市场化和货币化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效、廉洁、新型的公务用车服务保障体系,满足公务用车需要。
二、服务对象
全县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服务机制
通过组建合浦县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中心提供统一调度、高效优质、安全可靠、保障有力的服务机制。
中心在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监督考核下,以县车改办核定的服务对象和范围为参改单位提供用车服务。
四、保障范围
合浦县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中心车辆参照《北海市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北公车改革办〔2016〕35号)规定的范围调度。
(一)应对突然发生需要紧急处置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稳定事件等方面的应急类公务出行用车;
(二)办理机要保密人事业务方面的机要通信类公务出行用车;
(三)除本县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含森林公安)、司法、农业(含畜牧水产兽医)、林业、工商、税务、食品药品监督等10个执法执勤部门外,其他具有行政执法职能但没有配备行政执法车辆的部门提供行政执法类公务出行用车;
(四)保障会议类公务出行,包括:
参加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市委、人大、政府、政协临时通知并有时限要求的紧急会议;参加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召开的现场会议;处置本部门本系统发生的紧急公务;其他紧急公务。
(五)时限类公务用车包括:
协助上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处置重大紧急工作或上级部门到我县督察、督导、考核、调研等且有明文时限要求的紧急工作,或上级部门、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布置的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且交通工具难于按时保障的重要紧急工作等。
(六)在保障上述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可用于重要公务出行,包括县直单位牵头或安排区域外4人(含司机)及以上集体前往基层调研和检查等公务活动;为完成上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的各项重大任务(如美丽广西、扶贫攻坚等);县直部门工作人员到基层进村入户调研和检查等。
五、服务办法
(一)县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用车实行联络员预约登记制度。
用车单位指定1名人员作为用车联络员,由联络员通过电话或网络预约等方式向中心预约,预约时确定车辆类型、发车时间及行车路线。
远程公务用车须提前半天预约,其他公务用车须提前两小时预约,特殊机要文件专递用车由县委机要局统一预约。
(二)中心接到预约后,详细记录用车服务需求,调配车辆、驾驶员,并将结果回复用车单位联络员,相关信息录入县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平台。
(三)中心开具《公务用车派车单》并指定车辆驾驶员按时准点到达预约地点,用车人凭《公务用车联系单》用车。
驾驶员核对用车人身份后,按派车单提供服务。
(四)用车服务结束后,驾驶员在《公务用车联系单》上如实填写用车相关内容,经用车人签字确认后交回服务中心。
(五)中心实行24小时用车服务调度制度,对突发事件处置、抢险救灾等应急公务用车,可先服务后补单。
(六)车辆实载人数不得超出车辆标准座位数,租用客车、中巴、商务车,实载人数需在车辆的标准座位数的50%以上;用车单位还须提供相关用车事由依据。
(七)提倡拼车合乘,随同本单位出县域外或省内特定地区一起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车辆尚有空位时必须搭乘。
(八)在应急机要通信用车服务中心不能保障公务用车需求的特殊情况下,可按规定程序向社会租用车辆。
费用由用车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
六、服务要求
(一)中心及驾驶员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履行保密职责,确保用车单位的信息安全,用车单位必须遵守车辆使用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服从中心的安排和调度。
(二)中心建立科学严谨的服务质量标准和监督管理考核机制并严格执行。
加强思想作风、组织管理、基础配套、服务质量、安全保障建设,加强车辆维修、维护保养,把好安全技术关,杜绝车辆带病行驶,确保为服务对象提供文明、高效、周到、热情的用车服务。
(三)中心的驾驶员须具备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身体素质,驾驶技术娴熟,基本满足驾驶员诚信考核标准,实行持证上岗,统一调度、统一佩戴标识。
(四)中心按照申请时间顺序,先急后缓、先到先派,派完为止的原则,合理调派车辆,当出现供力不足时,优先保证处置紧急公务、突发事件和机要用车的需要。
(五)中心建立365天*24小时值班调度制度,配置卫星定位、无线呼叫系统,增强快速应急调车能力,确保满足应急公务用车需要。
(六)重大活动、任务必须事先制订周密的工作计划与预算,并严格按照计划实施。
(七)中心实行统一的车辆调度、车辆停放、机务保障、车载配置、安全保障、车辆保险。
(八)在提供用车服务期间,因驾驶员违章驾驶的各种罚款由驾驶员负责。
发生事故赔偿或由此引起的各种民事、刑事责任等,根据责任认定,由责任人承担,中心先行处置。
(九)中心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考核,对监管部门、用车单位和用车人等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及时进行落实。
中心有义务提前告知用车类型、服务情况等相关信息。
七、监管考核
(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科学严谨的公务用车服务监督管理考核机制,制定《合浦县公务用车服务考核办法》,对中心的组织管理、制度建设、车辆、服务人员和服务过程实行指导、监督、考核,保证满足公务用车服务要求。
(二)根据公务用车服务情况和考核结果,按照《合浦县县公务用车服务考核办法》规定的奖惩措施,对中心进行奖惩,促进服务质量提升。
(三)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县机关公务用车信息公开平台,采集公务用车服务信息,接受监督。
八、保障措施
(一)中心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洗车,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定期将车辆定点情况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自觉接受县纪检监察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中心建立用车单位驾驶员信息库,用车单位首先调配熟识本单位情况的驾驶员来满足公务用车驾驶需要。
(三)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每次用车服务的信息采集、处置,对中心监督指导考核。
(四)各车改单位应加强对公务用车服务相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车人或用车单位在接受用车服务方面的违规行为,要严肃责任追究,公开曝光典型事例。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用期一年。
附件:
1.合浦县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中心用车联系单
2.合浦县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中心用车派车单
附件1
合浦县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中心用车联系单
用车单位(盖章):
编号:
联络员
联系
电话
用车人
姓名
职务
用车人数
用车人
电话
预约
时间
预约地点
用车理由
起止时间
自至
起止地点
自至
到达时间
到达地点
服务质量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备注
说明:
本单一式两份,第一联用车单位留存,第二联服务中心派车依据。
附件2
合浦县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中心派车单
合浦县机关事管管理局(盖章)编号:
服务
车号
驾驶员
姓名
联系
电话
用车
单位
用车人
联系单编号
服务里程
起动数
车辆启用时间
车辆到达地点
费用
结算
(司机填写)
实际用车时间
自至服务累计时间:
小时
实际
里程数
自至里程累计数:
公里
途中
费用
□过路费:
元□停车费:
元
□燃油费:
升□其他费用:
元
驾驶员签字
用车人签字
用车单位
审核意见
年月日
说明:
本单一式两份,第一联服务中心留存;第二联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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