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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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
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预算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纳人省级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部门是指与省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
第五条绩效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政府财政支出结果的评价,为政府和社会提供财政支出绩效信息,增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观念,促进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更加科学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六条开展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工作要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建立完整的绩效指标体系,科学设定绩效指标值,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按照规范的评价程序进行。
(二)客观公正原则。
绩效评价工作要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做到依据合法、标准一致、资料可靠、实事求是。
(三)公开透明原则。
绩效评价工作要逐步实现公开透明,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分类实施原则。
绩效评价工作要根据评价内容分别由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第二章绩效评价职责分工
第七条省财政厅在绩效评价工作中的职责:
(一)制定省级绩效评价制度和办法;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直部门绩效评价工作;
(三)审查省直部门拟定的绩效评价内容、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评价方法及实施办法;
(四)审查省直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和再评价,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拟定省级财政支出综合绩效目标,制定综合绩效评价的内容、指标和方法,组织省级财政支出综合绩效评价;
(六)组织对省级财政支出(包括省级财政补助市县支出)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
(七)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级财政支出综合绩效评价情况.以及部门绩效评价、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的总体情况;
(八)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省直部门在绩效评价工作中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部门绩效评价,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拟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内容,制定相关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评价方法和实施办法;
(三)具体组织对列人本部门预算的财政支出项目及所属单位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四)审查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和再评价,提出审查意见;
(五)向省财政厅报告部门绩效评价和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第九条省直部门所属单位在绩效评价工作中的职责:
(一)拟定本单位的绩效评价内容,制定相关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评价方法和实施办法;
(二)具体实施本单位绩效评价;
(三)具体实施对列人本单位预算的支出项目绩效评价;
(四)向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和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第三章绩效评价的内容
第十条按照评价对象的不同,绩效评价分为综合绩效评价、部门绩效评价和项目绩效评价三类。
综合绩效评价是指对省级年度财政支出绩效的总体评价;部门绩效评价是指对部门年度预算支出绩效的总体评价;项目绩效评价是指对财政支出具体项目绩效的评价。
项目绩效评价以部门发展性支出和重点专项公用经费支出项目为主,除暂不适宜进行绩效评价的项目外,要逐步实现绩效评价项目全覆盖。
第十一条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时,应当根据评价对象、目的和任务的不同.确定绩效评价的具体内容,绩效评价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财政支出的投人产出暨成本效益情况。
第十二条综合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政预算年度总体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影响目标实现的不利因素分析;
(二)年度财政支出的总体投人产出暨成本效益分析。
第十三条部门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绩效目标完成程度以及影响目标实现的因素分析;
(二)投人产出暨成本效益评价,主要通过分析既定财政资金投人下,部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数量、质量及效率等方面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评价既定部门所提供产品服务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实际效果。
第十四条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有效性评价,主要包括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评价以及影响目标实现的不利因素分析;
(二)项目投人产出暨成本效益评价,主要通过分析既定财政资金投人下,项目实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数量、质量及效率等方面的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评价既定项目实施提供产品服务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实际效果。
第四章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是指根据省政府战略规划或部门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测算确定并计划在预算规定期限内达到的财政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
(二)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等;
(三)支出预期效果对政府相关政策目标的贡献程度。
第十七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指向明确。
绩效目标要与战略规划中的绩效目标相衔接.明确指向某一方面的政府战略目标或具体的部门计划目标;
(二)准确具体。
要对目标进行定性定量的准确描述,一般用客观的、可以量化的形式来表述,确实不能以客观和量化的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描述;
(三)充分细化。
对综合性目标应当进行分解,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细化为相关绩效指标的年度和中长期目标;
(四)科学可行。
要根据实际情况,经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制定目标.绩效目标应切实可行。
第十八条制定综合绩效目标的依据:
(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年度战略目标;
(二)省级可用财力规模和平均水平;
(三)全国各省或类似地区的财政支出效果的平均水平;
(四)近几年省级财政支出的绩效水平;
(五)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业绩的期望水平;
(六)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九条制定部门绩效目标的依据:
(一)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
(二)部门预算收人规模;
(三)全国各省或省内其他部门同类支出的平均绩效水平;
(四)本部门当前或历年相关工作的绩效水平;
(五)社会对部门工作业绩的需求;
(六)其他相关因素。
第二十条制定项目绩效目标的依据:
(一)部门发展或行业发展目标;
(二)项目预算投人规模;
(三)同类项目的平均绩效水平;
(四)项目服务对象的需求;
(五)相关影响因素。
第二十一条绩效目标确定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并组织论证,保证绩效目标科学准确,切合实际。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支出综合绩效目标由省财政厅组织研究提出,报省政府审定;部门和项目绩效目标由省直部门研究提出.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对部门确定的部门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发现绩效目标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政府战略规划和部门事业发展方向的,或者绩效目标不符合实际的(过高或过低),或者模糊抽象、不便于执行的,以及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时.应交由有关部门重新制定或加以完善。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支出综合绩效目标和部门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分别编人政府和部门年度预算。
第五章绩效指标
第二十五条绩效指标是反映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状况,衡量目标实现程度,揭示财政支出管理和使用中存在问题的可量化考核工具。
第二十六条根据评价对象的不同,绩效指标分为综合绩效指标、部门(单位)绩效指标、项目绩效指标三类。
第二十七条绩效指标选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
所选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直接相关,能够真实反映目标的实质;
(二)重要性和完整性相统一原则。
即对指标在整个评价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定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指标。
同时,选用指标要全面准确,能够真实反映绩效目标的全部内容;
(三)经济实用性原则。
选定指标要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保证在实施评价时简便易行,努力降低绩效评价工作成本;
(四)可比性原则。
对具有相似目的的工作尽量选定共同的绩效指标,保证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和借鉴。
第二十八条绩效指标主要类型包括:
(一)产出指标。
反映部门根据既定目标完成的产品和服务情况。
产出指标可进一步细化为:
数量指标,反映部门根据既定绩效目标完成的产品和服务数量;质量指标,反映部门提供产品或服务达到的标准、水平和效果;时效指标,反映部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及时程度和效率情况;成本指标.反映提供产品和服务所需的成本,分单位成本和总成本;
(二)效果指标。
反映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的、财政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
(三)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反映服务对象对财政支出效果的满意程度。
第二十九条绩效指标实际数值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获取:
(一)政府统计数据;
(二)部门工作记录;
(三)对服务对象的跟踪调查;
(四)直接勘察;
(五)测验数据;
(六)其他。
第三十条省直部门应当根据部门和项目绩效目标,选择用于衡量部门以及项目绩效的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目标值,并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核、备案,作为编制预算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财政支出综合绩效目标,选择用于衡量省级财政支出总体绩效的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目标值.作为编制预算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省财政厅审核部门和项目绩效指标的重点包括:
(一)与目标是否具有相关性,全面真实地反映目标的实际情况;
(二)反映同一内容的各项指标是否相互独立而又具有关联性;
(三)能否真实显示绩效的实际水平;
(四)是否便于掌握和使用;
(五)是否经济有效、使用成本较低;
(六)指标数值是否容易被人为操纵。
第三十二条绩效指标应与绩效目标同时制定,并根据绩效评价工作推行情况,逐步编人政府和部门年度预算。
方法。
第六章绩效评价方法
第三十三条绩效评价方法是指用于分析绩效数据,得出评价结论的各种经济分析、评估和评价方法。
第三十四条绩效评价具体方法主要包括:
(一)比较法。
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执行结果、历史与当期、不同部门或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二)因素分析法。
是指通过分析影响目标、结果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三)公众评价法。
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评价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四)成本效益分析法。
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成本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来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五)综合指数评价法。
是指依据各项绩效指标的实际水平,对照评价标准值,分别计算各项指标指数得分,再根据一定的权数计算出综合指数,并根据分值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六)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确定的其他评价方法。
第三十五条绩效评价应当以定量评价方法为主,确实不能以客观的量化指标进行评价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进行计分,以提高绩效评价质量。
第七章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六条绩效评价报告是对财政支出绩效进行评价后形成的总结性结论文件。
按照评价对象的不同,绩效评价报告分为综合绩效评价报告、部门绩效评价报告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七条绩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评价对象的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绩效评价方法和评价过程等基本情况;
(二)各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包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情况、最终实施效果及相应的投入状况;
(三)绩效指标与绩效目标之间的对应性分析,主要是各项分指标间的关联分析及其对绩效目标的贡献情况;
(四)实际结果与绩效目标的一致性、差异性及其原因分析;
(五)采取的绩效管理措施以及支出绩效方面存在的问题;
(六)改进绩效管理、提高绩效水平的措施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评价报告应当客观公正、依据充分、数据准确、简单明晰、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地反映评价对象的绩效信息。
第三十九条省直部门撰写的部门绩效评价报告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省财政厅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数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工作;
(二)评价标准是否正确,评价的范围是否全面;
(三)评价结论是否客观、准确、充分;
(四)评价工作是否符合程序,有无违反规定的行为;
(五)报告内容是否全面、规范,语言表述是否准确,附件资料是否齐全。
第八章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四十条绩效评价按照单位、部门、综合绩效评价的顺序依次展开。
第四十一条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时,要根据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制定省级财政支出综合、部门及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确定目标指标值,并按要求分别编人省级和部门预算草案文本,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十二条省直部门预算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省直部门应当拟定本部门预算项目年度绩效评价计划,报省财政厅审定。
省财政厅可选择社会关注、影响较大或其他必要的重点项目直接组织评价,并制定项目绩效评价计划。
第四十三条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绩效评价计划,在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按规定撰写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一般要在项目完成两个月内报省财政厅审查备案,评价工作比较复杂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以适当延期提交报告。
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或者项目完成后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见效的支出项目,可先对项目进行初步的阶段性评价,按要求提交阶段性绩效评价报告,同时要对项目进行跟踪评价,分阶段提交项目绩效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四条每年四季度,省财政厅向省直各部门部署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省直各部门向所属单位部署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十五条预算年度终了四个月内,省直部门所属单位按要求完成本单位自我评价工作,并按规定撰写单位绩效评价报告,及时报主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预算年度终了五个月内,省直部门要完成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并按规定撰写部门绩效评价报告,并在5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对于部门年度未能完成的项目或项目效果暂不能体现的项目评价情况,应在部门绩效评价报告中进行分析说明,对原因进行客观反映。
但不能因此影响部门绩效评价报告提交。
第四十七条预算年度终了六个月内,省财政厅对省直各部门报送的部门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组织对省级年度预算执行总体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价,撰写综合绩效评价报告;综合绩效评价报告、部门及其项目绩效评价基本情况总结要及时报省人民政府。
第四十八条绩效评价可以采取直接组织评价和委托评价两种方式。
(一)省级财政支出综合绩效评价以省财政厅直接组织评价为主,部分内容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价;
(二)涉及军事、武替、公安、安全、监狱、劳教、外事等部门、单位和国家机密等方面的项目,由省直部门或省财政厅直接组织评价。
其他部门、单位和项目,可由省直部门或省财政厅直接组织评价,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价。
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评价工作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
(三)省级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可由省财政厅或省直部门直接组织评价.也可委托当地财政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评价。
第四十九条绩效评价基本工作程序包括:
(一)成立评价工作组。
评价工作组由有关专家、财政及部门有关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其中专家数量不少于4人。
评价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精通评价方法,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评价专家要实行专家库管理,各部门要建立完善专家评估和管理有关制度.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拟定评价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评价体、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项目负责人、工作时安排、评价方法及有关工作要求等。
(三)下达评价通知书。
评价通知书是省财政厅或省直部门出具的行政文书,评价通知书应载明评价任务、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时间及有关要求等事项。
(四)收集和核实评价基础数据和资料,采取相应的评价方法进行分析评价,对评价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审,在此基础上形成评价结论。
(五)撰写评价报告,经评价工作组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省财政厅或省直部门。
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六)省财政厅或省直部门审核评价报告,建立评价工作档案。
第九章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五十条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应当对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分析,逐步制定和完善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目标、指标标准体系,作为制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目标值,以及进行绩效评价的依据和参考。
第五十一条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应当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运行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作为政府改进管理和进行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三条省财政厅根据评价结果建立财政支出绩效奖罚机制:
对绩效优的省直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达到绩效目标、预算管理运行质量差或造成损失的省直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四条评价结果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增强省直部门责任感,加强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
第十章评价行为规范
第五十五条承担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评价工作组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准确,并对评价结果承担责任;
(二)评价工作组应当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绩效评价过程中获取利益;
(三)评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被评价者的有关数据和业务资料。
中介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应当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终止委托关系、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中介资质等处理。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评价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应当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五十六条参与绩效评价的单位或组织对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并不得对评价结果施加倾向性影响。
对提供虚假数据的,应予通报批评;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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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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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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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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