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双随机一公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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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双随机一公开
沧州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双随机、一公开”
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项目
污染源“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
二、检查子项
一般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特殊监管对象
3、检查主体
沧州经济开发区环境执法机构
4、检查依据
污染源“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等
五、检查内容
(一)主要检查内容
1.环境管理手续检查
检查排污者的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检查排污者是否曾有被处罚记录以及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2.了解生产设施
了解排污者的工艺、设备及生产状况,是否有国家规定淘汰的工艺、设备和技术,了解污染物的来源、产生规模、排污去向,具体内容应包活:
(1)了解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的类型、数量及特性等情况;
(2)了解生产工艺、设备及运行情况;
(3)了解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的贮存场所与输移过程;
(4)了解生产变动情况。
3.污染治理设施检查
了解排污者拥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类型、数量、性能和污染治理工艺,检查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检查污染治理设施管理维护情况、运行情况、运行记录,是否存在停运或不正常运行情况,是否按规程操作;检查污染物处理量、处理率及处理达标率,有无违法、违章的行为。
4.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检查
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要求,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5.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
检查污染物排放口(源)的类型、数量、位置的设置是否规范,是否有暗管排污等偷排行为。
检查排污口(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等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排污者是否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以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6.环境应急管理检查
开展现场环境事故隐患排查及其治理情况检察;检查排污者是否编制和及时修订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按预案配置应急处置设施和落实应急处置物资;是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二)水污染源现场检查
1.水污染防治设施
(1)设施的运行状态检查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状态及运行管理情况,是否不正常使用、自除或者闲置。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①将部分或全部废水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②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废水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
③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废水直接排入环境;
④将未经处理的废水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⑤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⑥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⑦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者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准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⑧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2)设施的历史运行情况
检查设施的历史运行记录,结合记录中的运行时间、处理水量、能耗、药耗等数据,综合判断历史运行记录的真实性,确定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历史运行情况。
(3)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
检查计量装置是否完备;处理能力是否能够满足处理水量的需要。
核定处理水量与生产系统产生的水量是否相符。
如处理水量低于应处理水量,应检查未处理废水的排放去向,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安装了计量装置和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其运行是否正常;检查污水计量装置是否按时计量检定,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
(4)废水的分质管理
检查对于含不同种类和浓度污染物的废水,是否进行必要的分质管理。
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必须在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采样监测的污染物,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了采样监测点,是否在车间处理达标,是否将污染物在处理达标之前与其他废水混合稀释。
(5)处理效果
检查主要污染物的去除率是否达到了设计规定的水平,处理后的水质是否达到了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污泥处理、处置
检查废水处理中排出的污泥产生量和污水处理量是否匹配,污泥的堆放是否规范,是否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是否产生二次污染。
2.污水排放口
(1)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位于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2)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HJ/T91、HJ/T373的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
(4)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排水量复核。
(1)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2)有给水计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3)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数进行估算。
4.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
如有必要可进行现监测或采样。
5.排水分流
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6.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流、贮存及处理。
7.废水的重复利用
检查处理后废水的回用情况。
(三)大气污染源现场检查
1.燃烧废气
(1)检查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
了解锅炉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产业政策;检查环保设备的配套状况及环保审批、验收手续。
(2)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
检查除尘设备的运行状况,干清除是否漏气或堵塞,湿清除灰水的色泽和流量是否正常;检查灰水及灰渣的去向,防止二次污染。
(3)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
检查燃烧设备的设置、使用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用煤的含硫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建有脱硫装置以及脱硫装置的运行情况、运行效率。
(4)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检查是否采取了控制氮氧化物排放的技术和设施。
2.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1)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2)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3)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3.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1)除尘系统除尘器是否得到较好的维护,保持密封性;除尘设施产生的废水、废渣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处置,避免二次污染。
(2)脱硫系统
检查是否对旁路挡板实行铅封,增压风机电流等关键环节是否正常;检查的历史运行记录,结合记录中的运行时间、能耗、材料消耗、副产品产生量等数据,综合判断历史运行记录的真实性,确定脱硫设施的历史运行情况;检查脱硫设施产生的废水、废渣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处置,避免二次污染。
(3)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检查废气收集系统效果;检查净化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检查气放口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检查处理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渣的处理、处置情况。
4.废气排放口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2)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3)检查废气排气通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有污染物处理、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孔。
采样孔、采样监测平台的设置应当符合HJ/T397的要求。
5.无组织排放源
(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2)检查煤场、料场、货场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3)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查
1.固体废物来源
(1)了解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确定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2.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要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如防渗漏措施是否齐全,设置人造或天然衬里,配备浸出液收集、处理装置等。
(3)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检查是否采取了适当的环境保护措施。
(4)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检查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设置了专用贮存场所,是否设置明显的标志,边界是否采取了封闭措施,是否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是否符合GB18597的要求。
(5)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3.固体废物转移
(1)对于发生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检查固体废物转移手续是否完备。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是否由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2)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五)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查
1.产噪设备了解产噪设备是否为国家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淘法产品;检查产噪设备的布号和管理。
2.噪声控制与防治设备检查噪声控制与防治设备是否完好,是否按要求使用,管理是否规范,有无擅自拆除或闲置。
3.噪声排放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进行现场监测,确定噪声排放是否达标。
二、现场检查记录
(一)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包括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察看、探访以及对于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间而当场制作的文书,包括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
现场调查(询问)笔录是实施现场检查人员对环境违法案件调查以及就有关情况对当事人或证人进行询问的记录。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是实施现场检查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检查时对现场检查内容进行的记录
(二)现场检查记录单
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排污许可证号
(有效期)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
环保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网格负责人
单位、职务
联系电话
类别
□一般排污单位位□重点排污单位□特殊监管对象
环保制度落实情况
环评审批情况
审批单位及文号
□已审批
□部分审批
□未审批
验收情况
□已验收
□阶段验收
□未验收
排污申报情况
□已申报
□部分申报
□未申报
其他
环境违法行为
□有
□无
现场处理情况
后续处理情况
现场监察情况
现场监察情况
企业现状
□生产□停产□关闭□取缔
废水
排放
排放量(吨/日)
纳入管网
□是
□否
是否回用
□全部
□部分
□未回用
排放口规范化
□是
□否
跑冒滴漏
□有
□无
雨污分流
□是
□否
处理设施
□运行
□停运
在线监控
设施
□安装
□未安装
在线监测
数据
环境违法行为
□有
□无
现场处理
情况
后续处理情况
现场采样
□是;□否
锅炉
废气
排放
燃料
锅炉台数
与规格
处理设施
□运行
□停运
在线监控
设施
□安装
□未安装
在线监控数据
环境违法行为
□有
□无
现场处理
情况
后续处理情况
现场采样
□是;□否
工艺
废气
排放
产生节点
处理设施
□运行
□停运
在线监控数据
环境违法行为
□有
□无
现场处理情况
后续处理情况
无组织排放
产生节点
物料
露天堆放
□有
□无
降噪设施
□有
□无
环境违法行为
□有
□无
现场处理情况
后续处理情况
固体
废物
一般固废情况
危险废物名称
产生量
(千克/月)
贮存量
(千克/月)
转移量
(千克/月)
处置
方式
是否具有处置合同及五联单
转移处置
企业名称
环境违法行为
□有
□无
现场处理情况
后续处理情况
现场监察结论
备注
1、有第一类污染物的企业,应按要求在生产车间排放口安装处理设施;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现场监察时需填写在线监测数据,并在现场监察结论一栏中填写具体情况。
2、多次环评审批的单位需填写最后一次环评审批情况;不同项目分别审批的,需填写本次监察的项目环评审批情况。
3、一般固废情况需填写固废名称、产生量、储存量、处置量、处置方式等内容。
监察人员(签字/执法证号):
企业现场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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