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包河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x
- 文档编号:26152815
- 上传时间:2023-06-17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22.59KB
合肥包河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x
《合肥包河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肥包河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合肥包河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合肥市包河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
包河区环境保护局
实施日期:
2018-12-28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建立健全突发辐射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辐射事故(以下简称“辐射事故”)的发生,保证核技术应用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各类意外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和相关人员的健康安全,有效保护环境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合肥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提高辐射工作单位防控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切实做到辐射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应对高效、有序。
2、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
3、统一指挥、协同处置。
明确应急管理机构职责,建立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响应程序。
加强各部门密切协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辐射事件联动处置机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内发生的以下辐射事故:
(1)放射性物品在使用或运输过程中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发生急性重度放射病或人员急性死亡;
(3)涉核航天器坠落造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4)其他需要应急处置的辐射事故。
1.5事件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Ⅰ级)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涉核航天器在我省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Ⅱ级)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丢失、被盗或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品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Ⅲ级)是指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丢失、被盗或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
(Ⅳ级)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丢失、被盗或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2应急组织与职责
2.1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区政府设立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组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主任和区环保局局长担任。
成员为区委宣传部、区环保局、区应急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公安包河分局、交警包河大队、交警滨湖大队和各街镇(大社区、包河经开区)分管负责同志。
区辐射事故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执行区政府关于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区政府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统一领导和指挥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决定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指导、督查街镇(大社区、包河经开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市、省报告辐射事故和处置情况;承担其他有关工作。
2.2区辐射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辐射事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辐射应急办),负责区辐射事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区辐射应急办设在区环保局,主任由区环保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区辐射应急办日常工作由区环保局辐射办公室承担,必要时抽调公安包河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相应职能科室的人员集中办公。
区辐射应急办职责:
组织制(修)订区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协助做好应急物资保障,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承担事故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有关事项;负责向区辐射事故领导小组、区政府、合肥市环保局、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卫生计生委等报告我区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经区辐射事故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的启动与终止;组织开展辐射事故责任调查,撰写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报区辐射事故领导小组审议。
2.3成员单位职责
区环保局:
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制定、修订本预案;组织全区进行辐射事故应急演习;提出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的措施建议以及公众照射超过年剂量约束值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区委宣传部:
负责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发布,联系、接待新闻媒体。
区应急办:
负责调度各方力量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应急资源,参与现场应急指挥。
公安包河分局:
负责组织事故应急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警戒;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
区卫计局:
配合市卫计委进行辐射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配合市卫计委进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超过年剂量限值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向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和医疗咨询服务。
区财政局:
负责统筹安排辐射事故应急经费(保证辐射事故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对辐射事故的日常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响应和人员培训的经费保障等)。
区民政局:
负责保障受事故影响人群的基本生活。
区安监局:
负责参与因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辐射事故调查处理和评估。
交警包河大队、交警滨湖大队:
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周边交通秩序维护,阻止无关车辆进入控制区。
各街镇(大社区)、包河经开区:
负责结合实际,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当地发生的辐射事故情况,了解事故发生原因、事故状况和发展趋势,配合做好应急监测;组织辖区辐射事故应急方面的公众宣传教育;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区领导小组应及时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立案侦查、医疗应急等。
2.4专家机构
专家咨询组由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环境监测、社会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负责参与应急队伍培训、应急演习、情报信息的收集、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工作;为应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技术咨询;在事故状态下,参与事故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的判断分析,并为应急处理处置决策提供咨询。
不单独组建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库,专家咨询依托合肥市辐射领域专家库。
2.5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
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由专家组、辐射监测组、医疗救治组有关成员组成,负责辐射事故的等级评价、应急范围评价以及应急行动终止后辐射事故的最终评价。
2.6各街镇(大社区)、包河经开区组织指挥机构
各街镇(大社区)、包河经开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辐射事件的应对工作,设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遇到辐射事故及时上报;并按照区领导小组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3信息报告
3.1涉事单位信息报告
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单位”)在辐射设备或生产过程出现异常工作状况或人员受到照射时,应立即向区环保局电话报告。
在确认属于辐射事故后立即向区环保局、公安包河分局、区卫计局等部门书面报告。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时,发现现场存在放射性物品,应立即电话通知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依照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处置。
3.2各级政府及部门信息报告
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区环保局、公安包河分局、区卫计局等部门应在获悉事故发生后立即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区人民政府、合肥市辐射应急机构和相应主管部门。
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包河区人民政府、各接报部门应立即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最终报告省政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各接报部门应尽快掌握情况,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
在30分钟内向省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区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
当发生重大以上辐射事故时,区辐射事故领导小组启动I级应急响应,上报市、省辐射事故领导小组,由省辐射事故领导小组负责事故的指挥处置工作,其中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在国家相关应急机构指挥下处置,区应急队伍积极配合上级领导小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区辐射事故领导小组启动II级应急响应,上报市辐射事故领导小组,由市辐射事故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处置,省辐射事故领导小组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省辐射事故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提供支持,区应急队伍积极配合上级领导小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区辐射事故领导小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区辐射事故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处置。
4.2响应级别调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调整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
(1)经核查,人员受伤或放射性污染不符合原定的应急响应等级;
(2)放射性污染得到控制,当前污染情况低于原应急响应等级并且无继续扩大的可能;
(3)丢失、被盗或失控的放射源、放射性物品已确定位置。
区辐射应急办根据事故处置的进展情况,并征得专家组意见,向区领导小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的建议。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降低后,相应的应急工作组可以解散。
4.3应急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的,且上级辐射领导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的,应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1)丢失、被盗或失控的放射源和被污染的物品和土壤等已收贮;
(2)放射性污染物品、场地已全部去污;
(3)受照射人员已全部得到救治且无继续恶化的情况。
5响应措施
5.1先期处置
(1)辐射事故单位立即组织工作人员撤离,设置警戒线;
(2)根据操作规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携带辐射应急监测仪器初步划定隔离区;
(4)将事故信息逐级报告市环保局、省环保厅;
(5)迅速抢救受照射人员,控制非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故区域。
5.2响应措施
5.2.1Ⅰ级响应措施
区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及时向市、省辐射应急机构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区辐射事故领导小组接报后,派出应急队伍赴现场,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待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到达现场后,服从上级指挥并协助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2Ⅱ级响应措施
区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及时向市辐射应急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区辐射事故领导小组接报后,派出应急队伍赴现场,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待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到达现场后,服从上级指挥并协助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3Ⅲ级响应措施
(1)区辐射事故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2)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视情请求上级部门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或派专家、救援力量和提供专业救援设备支援;
(3)区辐射事故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将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情况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和省有关部门。
5.3应急监测
由区环保局牵头,上报市环保局、省环保厅,依托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市辐射环境监督站监测队伍进行监测,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4指挥和协调
辐射事故发生时,事发地(街镇、大社区、包河经开区)、相关部门和事发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事发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应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并立即将事件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合肥市环保局。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区领导小组视情成立以下工作组,各工作组在现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进行部门间联动、响应,随时报告事态发展及处置情况。
协调指挥组。
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应急行动,指挥其他工作组的救援、监测、信息发布等工作。
组长由区环保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区环保、公安包河分局、区应急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等部门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及事发地(街镇、大社区、包河经开区)相应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辐射监测组。
发现辐射事故立即上报,配合、协调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市辐射环境监督站监测队伍进行监测。
负责监测应急响应期间的辐射环境和隔离区撤离的人员、物品,查找放射源,划定隔离区。
现场控制组。
负责隔离区外现场警戒,组织人员疏散、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或被盗的放射源。
组长由公安局包河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事发地公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医疗救治组。
配合市卫计委进行辐射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配合市卫计委进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超过年剂量限值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向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和医疗咨询服务。
组长由区卫计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发地辐射损伤救治医院的相关人员组成,配合市卫计委开展工作。
舆情信息组。
负责收集应急处置期间新闻媒体、网络等舆情,联系区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筹备新闻发布会,承担微博、网站等信息公开工作。
组长由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和事发地(街镇、大社区、包河经开区)有关人员组成。
后勤保障组。
负责保障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车辆以及应急人员的临时食宿,负责事故信息材料的印发和交流。
组长由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担任,由事发地(街镇、大社区、包河经开区)政府提供支持。
5.4.1指挥和协调机制
辐射事故发生后,区辐射事故领导小组根据突发辐射事件的性质、范围和程度等情况,通知有关部门、事发地相邻街镇(大社区、包河经开区)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各应急机构接到区辐射事故领导小组的指令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协调指挥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行动方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辐射应急处置行动。
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在协调指挥组的协调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区辐射事故领导小组决策。
对辐射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参与辐射事故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处置行动;指导对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事发地单位、街镇(大社区)、包河经开区和有关单位及时主动向区辐射事故领导小组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研究救援行动和应急处置方案时参考。
5.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区辐射事故领导小组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监测、治安、医护以及其他必要的相关部门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范围及时间;
(7)及时向区政府、市环保局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8)负责突发辐射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5.5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区卫计局和公安包河分局相应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
区环保局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划定初步隔离区。
5.6应急结束
辐射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事故危害已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经区辐射事故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宣布区应急结束决定。
6信息通报与发布
6.1信息通报
区辐射应急办做好与公安包河分局、区卫计局、区委宣传部等部门的联络与信息通报工作。
6.2信息发布
区委宣传部按照《合肥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辐射事故应急信息发布。
7评估与总结
7.1处置工作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辐射应急办应在2周内开展下列工作:
(1)查阅所有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3)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出现;
(4)在完成上述工作后,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7.2总结报告
区辐射事故领导小组审议区辐射应急办提交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后,提出事故责任人和单位问责建议。
审议通过后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应报区政府,同时印发区环保局、公安包河分局、区卫计局、区财政局等。
区环保局根据区辐射事故领导小组决议,向同级纪检和检察部门移交违纪违法线索。
8应急准备
8.1宣传
区环保局负责协调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做好辐射安全的政策法规、辐射知识和辐射防护基本常识、公众自救避险措施和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突发辐射事件的能力。
8.2应急演练
由区辐射应急办决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区政府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辐射事件的演练。
8.3应急培训
区辐射事故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每年开展1次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培训。
区卫计局应制定辐射事故医疗救援应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区环保局、公安包河分局应将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培训纳入本系统内应急培训计划。
8.4应急物资储备
区环保局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物资装备(包括应急监测仪器、应急防护设备)的储备,指定专门机构定期检查、测试及日常维护应急物资装备;区卫计局应协调区内外有关机构,掌握辐射事故应急药品储备情况;公安包河分局、区卫计局应配备必要的现场应急个人剂量监测报警设备;区财政局统筹安排辐射事故应急物资储备经费。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修订
区辐射应急办每2年组织对本预案开展1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启动修订工作。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9.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9.3名词术语解释
放射性同位素:
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数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
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
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肥 包河区 辐射 事故 应急 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