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名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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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名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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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名言
法学名言
(一)
1.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
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
每一个人都不可以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
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正义可言。
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美」道格拉斯
2.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德」马克思
3. 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
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
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论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
——「英」彼得·斯坦
4.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
5.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爱德华·考文
6.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美」马克。
吐温
7.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达雷尔 L
8. 人们最初怎样脱离动物界(就狭义而言),他们就怎样进入历史:
他们还是半动物性的、野蛮的,在自然力量面前还无能为力,还意识不到他们自己的力量;所以他们象动物一样贫乏,而且在生产上也未必比动物高明。
那时普遍存在着生活状况的某种平等,对于家长,也存在着社会地位的某种平等,至少没有社会阶级,这种平等在开化得比较晚的民族的原始农业公社中还继续存在着。
在每个这样的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
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个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
这样的职位,在任何时候的原始社会中,例如在最古的德意志的马尔克公社中,甚至在今天的印度,还可以看到。
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
——恩格斯:
《反杜林论》,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9. 安全愈是神圣不可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愈多,刑罚也就愈公正。
——贝卡利亚:
《论犯罪和刑罚》
10. 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第7页。
11.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韩非子
12.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
——洛克:
《政府论》(下篇),第80页。
13. 无论是显贵和富人都不应当有权用金钱赎买反对弱者和穷人的罪行。
否则,财富——由于法律的保护,它对爱劳动的奖赏——就会成为暴政的支柱。
—— 贝卡利亚:
《论犯罪和刑罚》,第45页。
14. 服从法律:
无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
——卢梭: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51页。
15. 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培根:
《论司法》,《培根论说文集》,第193页。
16. 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上册),第314页。
17. 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
——王安石:
《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
18. 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卢梭:
《社会契约论》,第168页。
19.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
20.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21.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22.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贝卡里亚
23.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
马克思
24.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
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
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25.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肯
26.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
27. 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托马斯·福勒
28.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29.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意]贝卡里亚
30. 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
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
——[美]诺内特 塞尔兹尼克
31. 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古希腊]柏拉图:
《理想国》
32.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法]孟德斯鸠
33.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34. 枪炮作响法无声。
(指:
当发生战乱的时候,平常法律所维系的社会秩序便会荡然无存,冲突的解决完全凭借暴力。
)
35. 民不举官不究(指:
司法职能的被动性)
36. “今天正义受到了践踏,人权受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
” ——辛普森案被害人家属
37. 无证人即无诉讼
38. 法无明文不得为
39. 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
40. 显著之事实,无需证明。
41.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42. 有规则就有例外
43. 有损害即有赔偿
44. 超出管辖权所作的判决不必遵守
45. 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
46. 无信任即无委托
47. “法无禁止不为罪”、“法无禁止不为错”
48. 行政权力退缩的空间有多大,民事权利伸展的空间就有多大。
49. 良法得到普遍遵从乃法治
50. 有社会就有法
51.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52. 缺乏救济的权利是虚假的权利
53. 有疑,为被告人利益。
54. 两者权利相遇时,较古老者获胜。
55. 无救济,即无权利。
56. 困难群众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57.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58. 在诈欺面前,一切将不复存在。
59. 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 ——(德)罗森贝克
60. 动产附骨
61. 合意创立法律
62. 有一百条法律,却有一百零一个问题。
63.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64. 买卖不破租赁
65. 欲学法者,当先学民法。
66. 私约不损公法
67.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68. 法律必有漏洞(Non est regula quin fallet)
69. 类似事项应予类似判决
70. 隐私止于屋门之前
71. 住宅是个人的城堡
72.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
——弗兰西斯·培根
73.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柏拉图
74.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波洛克
75. 认真地对待权利。
——德沃金
76. 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伏尔泰77.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亚里士多德
78.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培根《论司法》
79.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80. 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边沁
81.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
82.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83.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84. 程序先于权利
85. 再坚强的堡垒也敌不过金钱的侵蚀。
——西塞罗
86. 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
——《法学阶梯》
87.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
88.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 肯
89.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
——休尼特
90.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孟德斯鸠
91.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92.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93. 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94.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95.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96. 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柏拉图《理想国》
97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98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
99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卢梭
100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柏拉图
101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
102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103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霍姆斯《普通法》
104 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105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106 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二)
1.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
2. 没有哪种犯罪比不服从还严重。
3. 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4. 有权利便有救济。
5.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6. 法律中不允许过度矫情和做作的表述,因为这种伪装的确定性会干扰真正的法律确定性。
7. 真相无所惧,唯怕被隐瞒。
8. 通过惩罚少数人,可以威慑所有人。
9. 没有人应当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
或,人不应当因自己的不义而获益。
10. 再坚强的堡垒也敌不过金钱的侵蚀。
(西塞罗)
11. 没有什么比善更受欢迎。
12.没有什么命令比“过守法的生活”更具有权威性。
13. 两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不得对利益无涉的第三方不利。
14. 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
(注:
与我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恰好相对)
15. 享受好处者应承受相应的负担。
(相当于经济学家们常说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16. 举证责任应由提出主张者、而不是否定(主张)者承担。
17. 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18. 俺来了,俺看见,俺征服!
(凯撒说的,凶恶吧!
)
19. 荣誉是美德的报偿。
(西塞罗语)
20. 小日子过得美不滋儿的人,必是无名之辈。
(奥维德的名言)
21. 法律只帮助警醒的人,而不帮助惫懒的人。
(用来解释为何会有“诉讼时效”制度)
22. 我们无力反抗真理。
23. 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24. 如果语句中并无模棱两可之处,则不能做出与该语句的明显含义相悖的解释。
(法律解释及合同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
25. 一旦合同中出现含糊不清的表述,应尽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解释。
26. 附属物永随主物。
27. 人民的声音,即是神的声音。
28. 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放弃他所享有的权利。
29. 沉默将被理解为同意。
30. 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
(恰好是对“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的批评)。
31. 我们必须把“天生自由人”这个术语理解为包括经由司法程序被宣布为“生而自由”的人,尽管他可能是一个“解放自由人”;经由司法判定的事项等同于事实。
32. 优秀的法官能够拓展正义的疆域。
33. 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
(注:
这句法律格言使我们注意到“事实”与“证据”的区别以及后者在法律中的核心地位。
我们的司法原则似乎应当重新表述为“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
34. 当一部制定法所为之服务的理由不复存在的时候,这部法律也便会随之消失。
(注:
这个法谚似乎暗合于耶林的观点:
法律是达致政治社会所确立的某些目标的手段,当一个目的已经没有存在理由的时候,为了达到该目的而制定的法律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
35. 相似的理由导致相似的规则。
(注:
是对“遵循先例原则——stare decisis”的一种解释。
)
36. 如柏拉图所言,智者非因犯罪已然发生才去惩罚,实乃为了防止犯罪而施刑责;[其原因在于],过去无法逆转,而未来则可以预防。
37. 享用自己的财物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度。
38. 合法的婚姻以双方之合意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实而成立。
39. 小心无害。
40. 某片土地上所建之物,成为该片土地的一部分。
41. 衡平是对普通法律规则中有缺陷部分的矫正。
42. 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
(引申意:
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干涉另一个主权国家的内政。
)
43. 平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
(引伸意:
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
44. 让法官来回答法律问题,而把事实问题留给陪审员去裁断。
45. 习惯可被适用为法律。
46. 表达一种意思意味着排除其他意思。
47. 坚持已经做出的决策,且勿打破安宁。
48. 一项基于人身的诉权随着权利人的死亡而消失。
49. 土地的所有权人拥有该片土地上至天空下至地心的所有权益。
(所有权绝对主义的经典表述)
50. 不可强迫某人与他人共享某物。
(引申义:
共有所有权需以每一共有人的自愿为基础。
)
51. 土地上的负担永远追随土地。
(引申意:
土地的所有者需承担土地上附着的风险和负担。
)
52. 习惯的力量的巨大的。
53. 破坏证据者应承担不利于他的推定。
(注:
普通法中有一项原则:
The doctrine of spoliation,便是源自这一法谚。
所谓破坏证据(spoliation),是指在面临诉讼之可能性或现实时销毁、严重改变或疏于保存证据。
)
54. 疯狂本身便是对疯子的惩罚。
55. 买家当心!
(意译:
货物出门,概不退换!
)
56. 母亲永远是确定的。
57. 对于一项含糊不清的回答,应朝着不利于回答者的方向解释。
(注:
这一法谚所体现的原则后来演变为“doctrine of contra preferentem”,是普通法法域解释保险单的一项重要原则。
)
58. 法律因某种理由而存在;理由发生了变化,法律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59. 单凭行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还有犯罪的意图。
注:
这句法谚里面包含着英美刑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
“mens rea”(犯罪意图,主观恶意)
60. 在涉及自我利益的案件中自任法官是不公之举。
(来源于《学说汇纂》5.1.17)
61. 判决可以使白的变成黑的,黑的变成白的;曲的变成直的,直的变成曲的。
意译:
判决即出,黑白立现,曲直分明。
(注:
这句看似讽刺的法谚其实是在强调司法判决创造现实和改变现实的力量。
)
62. 人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东西。
63. 法律不关心琐事。
64. [在适用上],特别法的效力高于一般法。
65. [法律]藐视夸夸奇谈和冗长的句式。
(爱德华·柯克法官语)
注:
强调法律语言应有效、明晰、精炼。
66. 借他人之手行为者,相当于自己行为。
67. 契约应当被尊重。
(注:
这一法谚最初源自中世纪教会法,其意旨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最完整的体现:
契约自由神圣不可侵犯。
)
68. 自由裁量就是透过法律去发掘正义。
69. 口头表达随风而逝,书面文字阴魂不散。
70. 受托人不能把委托授权再行委托出去。
71. 我们成为法律的奴隶,是为了能够保有自由。
(西塞罗)
72. 无知乃恐惧之源。
(塞涅卡)
73. 两害相权取其轻。
74. 谁主张谁举证,而不是谁否认谁举证;因为事物之常理决定了否定者不易提出证明。
75. 一项过错不能成为另一项过错的理由。
76. 法律允许拿起武器对抗武力威胁。
77. 在涉及令人发指之罪行的案件中,程序规则可以暂缓适用。
或:
欲将暴徒绳于法,程序规则暂止歇。
(说明:
这是中世纪教会法中一项法律规则,旨在为刑讯逼供留下一定空间。
以色列刑事司法当局常用这一法谚来为自己在“反恐行动”中的逼供行为辩护。
)
78.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这一拉丁法谚是费尔巴哈提出来的。
它涉及到现代刑法中的两项原则:
罪刑法定和法不溯及既往。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所说的一句话也遥遥呼应于这一法谚:
“No law, made after a fact done, can make it a crime …… For before the law, there is no transgression of the law”(在事实发生之后制定的法律不能将该事实中所涉及的行为确定为犯罪……因为:
既无法律,何来违法?
)
79. 实现正义,纵使天塌下来
80. 法律乃良善允正之术。
(乌尔比安引塞尔苏)
81. 法律乃最高的理性,为自然所固有,规定着当为与不当为。
(西塞罗:
《法篇》)
82. 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
或:
恶法非法。
83. 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在被创造出来的那一刻便是完美的。
84. 没有人有义务为对手提供武器。
85. 前人行过的路,必是安全的路。
(常被用来正当化遵循先例原则)
86. 法律条文的本意不容背离。
(柯克法官)
87. 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
(单个法律条文的含义应当放到整个法律文本中去理解)
88. 文本的灵魂在于它的意图。
89. 只有理解了整体,才能理解部分。
或:
断章取义是理解的大碍。
90. 取自相似案件的论式在司法过程中具有重要价值。
91. 在解释过于宽泛的法律的时候,……习惯和惯例可以作为解释法律文本的参照。
92. 判决应当参照最新的判例。
93. 已判决的事项应当被视为真理。
94. 好的法官是能够息讼止争的法官。
95. 公正是一种完善的理性,它解释并修正着成文法;任何法典均无法写尽它的含义,而它只与理性相伴随。
(柯克)
96. 当国家制定的法律朽坏的时候,自然法便会取而代之。
或:
国法既坏,天道遂行。
97 一般情况下发生之事。
或:
按常理论
98 在它之后,所以是因它而发生。
这是法律推理中值得警惕的一种谬误。
不要从正面来理解哟。
要记住:
“关联并不等于因果关系(Correlation does not prove causation)”。
99 没有人有义务做不可能之事。
这是一条古老的拉丁法谚,后来被富勒整合到他的“法律的内在道德”之中。
富勒指出:
一位明师可以向学生提出明显超出其能力所及之范围的要求,以便逼出学生的潜力,但立法者却不能要求公民为不可能之事。
因为老师可以在学生未能达到要求的情况下仍然因为他实际做到的程度而表扬他,而立法者却不能出尔反尔,在公民未达到法律要求的情况下不施以处罚。
这样会使法律形同儿戏。
(Lon Fuller, The Morality of Law, revised edi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71)。
《法律的道德性》一书的中文版(郑戈译,商务印书馆即出)中有这样一段话:
“要求不可能之事的技术也可能得到聪明的、有时甚至是善意的利用。
良师常常对自己的学生提出他知道他们不可能达到的要求。
他这样做的时候是怀着逼出学生的潜力这一值得赞扬的动机。
不幸的是,在人类社会的许多场景当中,积极的敦促与强加的义务之间的界限会变得十分模糊。
因此立法者很容易误入歧途,相信自己的角色就像是教师的角色。
他忘记了这一点:
对于未能做到他所要求之事的学生,老师照样可以为他们实际上做到的事情而表扬他们,而不会因此便显得虚伪或自相矛盾。
在类似的情况中,政府官员面临的则是这样一种选择:
要么做出严重不义之事,要么对偏离法律要求的情况视而不见,从而导致人们不再尊重法律。
”
(三)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法律不强人所难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 ; Cogitationis poenamnemo patitur)。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in dubio prereo)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往往却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
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契约胜法律(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overrides the law)
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债务证书在债务人之手中时,推定该债务已清偿。
An evidence of debt found in possession of the debor is presumed to be paid.
法理乃法律之精神。
The reason of the law is the soul of the law.
人民之安宁乃最高之法律。
The safety of the people is the supreme law.
人们在利用法律所给予的保护他们权利的机会时,财产是一个决定的因素。
——拉基斯
渴不饮盗泉水,热不息恶木阴。
——[晋]陆机
气死莫告状,饿死莫做贼。
——[清]《增广贤文》
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清]《增广贤文》
天理自乍现时充拓,如磨尘镜,光彩渐增,若惮其难,而稍为退步,便远隔千山。
——[清]《增广贤文》
历览前朝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
偷情是不会有好结果的,它纯粹是个祸因。
——[古罗马](哲学家)普劳图斯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法国](思想家)卢梭
凡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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