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管理.p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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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天津鸿滨伟业食品有限公司整理制作天津鸿滨伟业食品有限公司整理制作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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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7998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以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产(含分装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法。
说明:
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说明:
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常识的内容。
背科学常识的内容。
如:
速溶豆粉标识“本产品所含有大豆蛋白,优如:
速溶豆粉标识“本产品所含有大豆蛋白,优于乳蛋白”违背了科学营养常识。
于乳蛋白”违背了科学营养常识。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六条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称或者俗名;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
(一)、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
(一)、
(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例一例一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类(类属)名称。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七条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地域。
第八条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和地址。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地址。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示例1:
食品名称:
雀巢全脂奶粉生产商:
双城雀巢有限公司地址:
中国黑龙江省双城市友谊路产地:
双城市示例2:
食品名称:
三花全脂淡奶(全脂无糖炼乳)生产商:
青岛雀巢有限公司地址:
中国青岛莱西市牛溪埠镇产地:
青岛市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示例:
食品名称:
巴氏杀菌全脂牛奶生产商:
北京市牛奶公司地址:
北京市右安门外镇国寺街12号(制造者:
北京市牛奶公司右安门乳品厂)(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北甲地)产地:
北京市可不标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和地址;示例1:
使用加工商生产许可证的名称:
羊肉卷委托商:
青岛红光食品有限公司地址:
青岛市大沽南路1092号加工商:
青岛肉类加工厂产地:
青岛市QS:
(青岛肉类加工厂)示例2:
使用委托商生产许可证的名称:
羊肉卷委托商:
青岛红光食品有限公司地址:
青岛市大沽南路1092号产地:
青岛市QS:
(青岛红光食品有限公司)示例:
食品名称:
东北黑木耳净含量:
200克产地:
牡丹江市分装商:
天津市贵昌工贸有限公司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东风立交桥旁浩海小区生产日期:
见封口处保质期:
18个月产品标准号:
GB/T6192使用方法:
用清水清洗后,可直接蒸、煮、炖、爆炒(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九条第九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乙醇含量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乙醇含量10%10%以上(以上(含含10%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十条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
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
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示版面。
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的规定。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
食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执行。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以标明。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QS标志。
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十六条第十六条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二章食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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