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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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第一节“免、抵、退”税主要会计科目
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会计核算,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主要涉及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收出口退税”会计科目。
一、“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内容
出口企业(仅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支付已缴纳的增值税等;贷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
出口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
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专栏,核算出口企业当月上缴本月的增值税额。
3、“减免税金”专栏,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5、“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上述1-5个专栏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借方核算。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额。
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所免抵的税款以及应收的出口退税款。
出口货物应收的增值税额以及免抵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因计算错误多提的增值税额以及免抵税额,用红字登记。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出口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对按税法规定不予免征和抵扣的部分,应在作出口成本增加的同时,作“进项税额转出”。
9、“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多交的增值税。
上述6-9个专栏,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贷方核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核算过程,下面用“丁”字式栏反映。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方 贷方
(1) 购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2) 当当期上缴本期的应纳税额;
(3) 直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a、免抵退税企业,当期有应纳税额;
b、免抵退税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当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具体有:
a、非正常损失、非应税项目、免税货物、简易办法货物耗用外购货物或接受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b、当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按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计算,需结转到出口成本的;
(3)出口退税
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应免抵退税额。
月底结转未交的增值税 月底转出多交的增值税
二、“应收出口退税”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
“应收出口退税”科目的借方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还的增值税。
申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的应退增值税。
收到退税额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第二节 “免、抵、退”税会计核算要求
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必须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到报关单出口信息后,方能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一、有关出口销售收入的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具体要求如下:
1、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的。
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预交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仅以取得以上提单、运单为依据),作为收入的实现。
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出口发票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
2、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入帐依据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帐基础。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3、记帐汇率的确认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
折合汇率可以采用固定汇率或变动汇率。
采用固定汇率,应以当月1日市场汇率(原则为市场汇率的中间价)记帐;也可采用变动汇率记帐,但汇率一经确定,须报主管退税机关备案,在一个出口年度内不得任意改变。
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改变折合汇率的,必须经主管出口退税机关批准。
二、有关费用的处理
1、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的处理。
企业可根据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的有关单据和银行付汇回单注明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金额后,以实际数据对应从外销收入中扣除,以红字登记出口销售收入;企业通过货运代理公司代办业务的,可根据货运代理业专用发票注明的实际支付金额对应冲减外销收入;企业与保险公司直接结算的,以保费收据列明的实际支付金额对应冲减外销收入;若企业按照海关报关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电子信息)载明的数据扣除的,对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免抵退税申报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
2、佣金的处理
佣金分为明佣、暗佣、累积佣金三种,其支付方式不同,帐务处理也不同。
(1)明佣。
又称发票内佣金,企业根据扣除佣金后的销售货款净额收取货款,不再另付佣金。
会计分录为:
借:
应收外汇帐款
贷:
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出口佣金)红字
(2)暗佣。
又称发票外佣金。
企业根据销售货款总额收取货款后,再另付佣金。
会计分录为:
借:
应付外汇帐款(出口佣金) 红字
贷:
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红字
收到货款后汇付佣金
借:
应付外汇帐款(出口佣金)
贷:
银行存款
(3)累计佣金。
是由出口企业国外包销、代理客户签订协议,在一定期间内,按累计数额支付的佣金。
由于不能认定到具体出口货物,可直接记入“经营费用”科目。
二、“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在购进国内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时,应按(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注明的价款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和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应根据财会字[1995]21号《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
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产品销售成本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免、抵、退”税会计处理举例
<例1>某生产企业2002年1—3月发生下列业务(该企业出口货物征税率17%,退税率13%)。
一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本月购入A材料90万元(增值税税率17%),B材料(增值税税率13%)40万元,已验收入库,作如下会计分录:
(1)借:
原材料—A 9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3,000
贷:
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 1,053,000
(2)借:
原材料—B 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2,000
贷:
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 452,000
2、本月发生内销收入80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帐款 936,000
贷:
产品销售收入—内销 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0
3、本月发生出口销售收入(离岸价格)计80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外汇帐款 800,000
贷:
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800,000
4、上年结转本年留抵进项税额5万元。
月末,经预审查询,当月80万元出口销售收入全部有电子信息。
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作如下计算和会计分录:
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000×(17%-13%)=32,000元
借:
产品销售成本 32,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2,000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136000-(205000-32000)-50000=-87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87000元
二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本月购入A材料1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已验收入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原材料—A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
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 1,170,000
2、本月发生内销收入50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帐款 585,000
贷:
产品销售收入—内销 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
3、本月委托某外贸公司代理出口货物,取得出口发票,(到岸价格)计65万元,外贸公司垫付了海运费4.5万元,保险费0.5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帐款 600,000
贷:
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650,000
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50,000
4、月末,经预审查询,当月60万元出口销售收入全部有电子信息。
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作如下计算和会计分录:
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000×(17%-13%)=24,000元
借:
产品销售成本 24,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4,000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85000-(170000-24000)-87000=-148,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148,000元
5、本月收齐1月份部分出口货物的单证,(离岸价格)计70万元,并到退税机关进行申报。
作如下计算:
当月免抵退税额=700000×13%=91,000元
当月期末留抵税额148,000>当月免抵退税额91,000
当月应退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91,000元
当月应免抵税额=0
三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本月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上月应退税额91000元,免抵税额为0。
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出口退税 91,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91,000
2、本月购入B材料70万元(增值税税率13%),已验收入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原材料—B 7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1,000
贷:
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 791,000
3、本月发生内销收入40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帐款 468,000
贷:
产品销售收入—内销 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
4、本月发生出口销售收入(离岸价格)计50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外汇帐款 500,000
贷:
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500,000
5、月末,经预审查询,当月50万元出口销售收入全部有电子信息。
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作如下计算和会计分录:
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000×(17%-13%)=20,000元
借:
产品销售成本 2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0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68000-(91000-20000)-(148000-91000)=-6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60,000元
6、本月收齐2月份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货物的单证,扣除海运费、保险费后的出口销售收入为60万元,并到退税机关进行申报。
作如下计算:
当月免抵退税额=600000×13%=78,000元
当月期末留抵税额60,000<当月免抵退税额78,000
当月应退税额=当月期末留抵税额=60,000元
当月免抵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当月应退税额=78000-60000=18,000元
7、4月份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上月应退税额60000元,免抵税额为18000元。
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出口退税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8,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78,000
以上会计分录涉及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用“丁”字式栏反映如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方 贷方
一月份:
上期留抵50,000 本月销项税额 136,000
本月进项税额(A)153,000 进项税额转出 32,000
本月进项税额(B)52,000
二月份:
本月进项税额(A)170,000 本月销项税额 85,000
进项税额转出 24,000
三月份:
本月进项税额(B)91,000 审批上月免抵退税额91,000
本月销项税额 68,000
进项税额转出 20,000
四月份:
审批上月应免抵税额18,000 审批上月免抵退税额78,000
累计534,000 累计534,000
<例2>某生产企业2002年6-8月发生下列业务(该企业出口货物征税率17%,退税率15%)。
六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本月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上月应退税额95000元,免抵税额为126000元。
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出口退税 9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26,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21,000
2、本月从国外进口甲材料10吨,到岸价格830万元(增值税率17%),海关全额保税,依有关单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原材料—甲 8,300,000
贷:
应付帐款 8,300,000
3、本月从国内购入乙材料400万元,进项税额68万元,已入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原材料—乙 4,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00
贷:
应付帐款 4,680,000
4、本月发生内销收入300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帐款 3,510,000
贷:
产品销售收入—内销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0
5、本月发生出口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离岸价格计150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外汇帐款 1,500,000
贷:
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1,500,000
5、上期留抵税额为95000元。
月末,经预审查询,当月150万元出口销售收入全部有电子信息。
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作如下计算和会计分录:
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500000×(17%-15%)=30,000元
借:
产品销售成本 3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0,000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510000-(680000-30000)-(95000-95000)=-14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140,000元
6、本月收齐2—4月份部分出口货物的单证,到岸价格110万元,实际支付海运费和保险费8万元,到退税机关进行申报,作如下计算:
当月免抵退税额=(1100000-80000)×15%=153,000元
当月期末留抵税额140,000<当月免抵退税额153,000
当月应退税额=当月期末留抵税额=140,000元
当月应免抵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当月应退税额=153000-140000=13,000元
七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本月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上月应退税额140000元,免抵税额为13000元。
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出口退税 1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3,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53,000
2、本月从国内购入乙材料20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已入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原材料—乙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0
贷:
应付帐款 2,340,000
3、本月进料加工货物复出口8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64万元,向银行交单后,依有关单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外汇帐款 6,640,000
贷:
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6,640,000
4、本月无内销,上月留抵进项税额140000万元。
月末,经预审查询,当月664万元出口销售收入全部有电子信息。
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作如下计算和会计分录:
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640000×(17%-15%)=132,800元
借:
产品销售成本 132,8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2,800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0-(340000-132800)-(1400000-140000)=-207,2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207,200元
5、本月收齐3—5月部分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单证,离岸价格220万元,到退税机关进行申报,作如下计算:
当月免抵退税额=2200000×15%=330,000元
当月期末留抵税额207,200<当月免抵退税额330,000
当月应退税额=当月期末留抵税额=207,200元
当月应免抵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当月应退税额=330000-207200=122,800元
八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本月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上月应退税额207200元,免抵税额为122800元。
作如下会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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