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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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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做好工伤事故的报告、分析、统计、处理、以及迅速采取预防措施等工作,促进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进一步控制轻伤,遏制重特大伤亡事故,根据国家、自治区、徐州市工伤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1.2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杜绝有法不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现象,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1.3凡是员工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工作有关的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均属报告、分析、统计范围。
1.4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四不放过”的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分级管理的原则。
1.5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
1.6工伤事故管理职责
1.72.1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公司综合办公室根据国家、地方规定向全体员工宣传贯彻工伤保险知识等。
1.82.2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92.3工伤事故管理小组负责工伤事故的对外申报、工伤认定。
1.102.4公司领导、综合办公室、生产部、工伤员工所在部门、车间组织成立工伤事故管理小组,负责工伤员工医务劳动、停工留薪期的确定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1.112.4.1工伤事故管理小组由生产部牵头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具体成员。
1.122.4.2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小组,综合办公室负责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报销工伤医疗费用、经办工伤员工劳动能力鉴定,员工停工留薪期的提出、核定给付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伤待遇、工伤员工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相应的待遇。
1.132.4.3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制度》、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正式告知工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
1.142.5公司生产部对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53、工伤事故的定义
1.16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具体就是在企业生产活动中所涉及到的区域内,在生产过程中,在生产时间内,在生产岗位上,与生产直接相关的伤亡事故;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有害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职工工作立即中断并需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或不在生产和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职工伤亡,都算因工伤亡事故。
1.17工伤认定
1.184.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194.1.2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204.1.3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
1.214.1.4患职业病的;
1.224.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234.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244.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254.2视同工伤情形,参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条例执行。
1.264.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274.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1.284.3.2醉酒导致伤亡的;
1.294.3.3自残或者自杀的;
1.305、工伤事故的分类
1.31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员工因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及事故严重程度划分为:
1.325.1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1.33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程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员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包括一个工作日),计算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但够不上重伤者。
1.345.2重伤事故,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拌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1.35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1.36重伤进行伤残确认,经医生诊断负伤者的残疾部位或伤害程度。
1.375.3死亡事故,死亡是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在30天以内死亡的事故。
分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
损失工作日定为6000工日。
1.385.3.1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1.395.3.2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延长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
1.406、人身伤亡事故报告
1.416.1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班负责人,当班负责人直接或者逐级报告车间、部门领导,车间、部门领导在当日(或当班)下班前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和公司生产部。
1.426.2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部门(单位)必须在3日内将《员工受到事故伤害报告表》报生产部。
生产根据《员工受到事故伤害报告表》,对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做出处理意见。
1.437、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1.447.1事故现场的保护
1.457.1.1事故现场是指提供有关物证的主要场所,是调查事故原因不可缺少的客观条件。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首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制止事故蔓延扩大,稳定员工情绪。
要做到有组织、有指挥。
同时,要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财产、疏导交通、排除险情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摄像。
1.467.1.2清理事故现场,应在事故调查调查组确认无可取证,并充分记录及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1.477.2事故调查
1.487.2.1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除应立即赶赴现场帮助组织抢救外,还应及时着手事故的调查工作。
1.497.2.2轻伤事故由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单位)负责、重伤事故由公司领导或由其指定人员负责组织由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发生逐级上报后的48小时内需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1.507.2.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的条件: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1.517.2.3.1一般事故有生产部、责任车间车间主任、安全员开展调查
1.527.2.3.2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有公司领导、生产部、综合办、责任车间、安全员开展调查。
1.537.2.4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必须尽快尽早到现场勘查,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应做到及时、全面、细致、客观。
现场勘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作出笔录;现场拍照或摄像;根据事故类别和规模以及调查工作的需要绘制事故图;搜集事故事实材料和证人材料。
1.547.2.5事故调查分析的目的即宗旨,是通过分析事故的原因,从中接受教训,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1.557.2.6工伤事故调查组应完成的工作:
1.567.2.6.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1.577.2.6.2确定事故责任者;
1.587.2.6.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1.597.2.6.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1.607.2.7任何单位和个人要全力支持配合事故调查,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1.617.3工伤事故的处理结案
1.627.3.1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时限为自发生事故之日起20日之内,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报公司及上级部门批准同意后可延长。
1.637.3.2《工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经批准后,调查组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1.647.3.3工伤事故处理结案后,事故资料归档保存,其内容包括:
1.657.3.3.1《员工受到事故伤害报告表》;
1.667.3.3.2《工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1.677.3.3.3《伤亡事故登记表》(附件3);
1.687.3.3.4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1.697.3.3.5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等;
1.707.3.3.6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1.717.3.3.7物证、人证资料;
1.727.3.3.8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1.737.3.3.9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1.747.3.3.10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证明);
1.757.3.3.11发生事故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767.3.3.12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和文件等资料。
1.777.3.3.13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等材料。
1.788、工伤事故的预防、应急救援、应急预案由各部门(单位)指定。
1.799、工伤待遇
1.809.1工伤医疗
1.819.1.1员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工伤员工就诊、住院时需及时将《工伤保险手册》报医疗机构工伤保险科进行登记备案。
1.82工伤员工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工伤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小组核实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方可作为工伤医疗享受相关待遇。
1.839.1.2工伤员工后续治疗,由前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书,工伤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小组同意后方可治疗。
1.849.1.3工伤员工住院治疗期由医疗机构确定,员工在住院治疗期内不可离开医院,因特殊原因却需离开医院,必须经医疗机构、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小组批准同意。
1.85工伤员工符合出院条件、医疗机构同意其出院,工伤员工拒绝出院的,自医疗机构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发生的费用由工伤员工自理。
1.869.1.4工伤员工住院治疗期间所需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经征得工伤员工或家属同意,医疗机构向工伤员工提供超出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工伤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
1.879.1.5工伤员工住院治疗,公司综合办公室按照医疗机构要求交纳保证金。
工伤员工出院,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工伤员工及时到医疗机构提取住院病历(加盖医院病案室及医务科公章),报生产部备案。
1.889.1.6工伤员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由公司办公室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员工到外地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参照员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1.899.2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
1.909.2.1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员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领取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
公司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1.919.2.2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的确定。
员工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将协议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小组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协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工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确认的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员工本人。
工伤员工对确认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1.929.2.3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的护理、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费用标准的确定。
1.939.2.3.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工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必须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医疗机构护理意见,报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小组审批。
1.949.2.3.2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的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小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
1.959.2.3.3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的护理期限为工伤住院治疗期间,工伤员工出院后原则上不再享受护理待遇,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适当延长一个月。
1.969.2.3.4经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小组审核、批准同意工伤员工需要护理的,公司派专人或从当地临时雇佣人员护理工伤员工。
1.979.2.3.5公司派专人专门护理工伤员工,护理人护理期间的工资收入不变;从当地临时雇佣人员护理工伤员工,公司可参照当地通行的相同劳务报酬标准给付临时工资及工伤员工护理费。
1.989.2.3.6根据实际情况却需其直系亲属护理的,由工伤员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伤事故管理小组批准、同意由其直系亲属护理工伤员工,公司按照最高不超过中卫市上年度社会月工资标准支付工伤员工直系亲属护理费。
1.999.2.4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不可离开治疗地,如需离开治疗地道外地,由工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公司综合办公室批准。
工伤员工出院至复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内,在个人安全方面需写“承诺书”报公司备案。
1.1009.2.5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满,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前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进行工伤医疗。
1.1019.2.6公司《工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并执行。
1.1029.2.7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根据情况需及时回复工作。
在复工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生产部。
1.1039.3工伤员工劳动能力鉴定
1.1049.3.1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此外,其他也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参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1.1059.3.2工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小组审核并批准同意,公司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正式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员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106工伤员工劳动能力鉴定由公司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1.1079.3.3工伤员工通过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以后,就不再享受公司承担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则根据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待遇。
1.10810工伤事故考核
1.109工伤事故考核按照公司《生产事故(保障)调查考核规定(暂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工伤事故考核与责任部门(单位)绩效工资挂钩,对责任部门(单位)绩效工资的考核由安全监察部确定。
1.11010.1发生人身轻伤事故1起,考核责任部门(单位)1500.00元,同时按照公司工伤事故处理程序追究管理和领导责任。
1.11110.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考核责任部门(单位)5000.00元。
同时按照公司工伤事故处理程序追究管理和领导责任。
1.11210.3发生人身一般伤亡事故,考核责任部门(单位)20000.00元,同时按照公司工伤事故处理程序追究管理和领导责任。
1.11310.4发生人身重特大伤亡事故、急性中毒事故,由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执行或由公司“安委会”做出事故处罚决定,考核责任部门(单位)20000.00元及以上。
同时按照公司工伤事故处理程序追究管理和领导责任。
1.11410.5违反本《规定》,在工伤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生产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同时,追加考核责任部门(单位)领导500元。
1.11511.附则
1.11611.1本《制度》中的各部门(单位)是指各车间、部门。
1.11711.2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另行研究处理。
1.11811.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工伤事故处理管理规定》废止。
1.11911.4本《制度》制定依据
1.12011.4.1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
1.12111.4.2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1.12211.4.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T6442—1986)
1.12311.4.41991年5月1日起施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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