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明挖施工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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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明挖施工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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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明挖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目录
1总则2
2土石方明挖工程概况2
3施工准备工作监理3
4施工过程监理7
5施工质量控制9
6工程检查评定12
7工程验收12
8支付计量13
青海黄河玛尔挡水电站
两岸坝顶3283.00m高程以上开挖工程
土石方明挖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合同编号:
MERD/JZ(2012)-11-35)
1总则
1.1本细则适用于玛尔挡水电站MERD/JZ(2012)-11-35标段土石方明挖工程。
1.2编辑依据
设计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设计文件资料;
承建合同文件、合同工程施工招、投标文件;
国家及部(行业)颁布有关规程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DL/T5173-2003;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389-2007;
《水利水电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DL/T5135-2001;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287-2008;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DL/T5019-1999;
《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第1部分:
土建工程》DL/T5113.1-2005;
《水电水利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在施工过程中,上述规范若有修改,则按新颁布的规范执行。
1.3锚喷支护、混凝土工程及工程质量检验和开工签证施工监理参照相关工程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工作规程执行。
2土石方明挖工程概况
坝肩3283.00m以上左岸开挖区自A4号控制点至A5号控制点,整个区段顺河长度约317.5m,水平开挖深度范围约47m。
自原地面3300m至3313m高程,开挖坡比为1:
1.25,于3313m高程处设一级3m宽的马道;3313m高程以下至3283m高程平台,高约30m,开挖坡比为1:
0.3,于3298m高程处设一级3m宽马道。
坝肩3283.00m以上右岸开挖区自A1号控制点至A2号控制点,整个区段顺河长度约200m,水平开挖深度范围约340m。
自原地面3320m至3313m高程,开挖坡比为1:
1,于3313m高程处设一级3m宽的马道;3313m高程以下至3283m高程平台,高约30m,开挖坡比为1:
0.5,于3298m高程处设一级3m宽马道。
左岸边坡为下缓上陡,高程3252以下平均55°,以上平均88°。
左岸岸顶为洋竽平台,呈狭长条状,顺河长460m,坝下游分布两条冲沟,延长约1km~2km,均常年有水,其中洋竽沟切割不深,沟床约3200m高程以下,水流呈瀑布;赛日托沟切割较深,沟口几与黄河持平。
右岸为亚尔平台,面积较小,顺河长约100m,坝址上、下游各分布一条冲沟,延长约5km~10km,均常年有水,水量较大,其中上游哈德黑沟、下游德阳沟均切割较深,沟口几与黄河持平,沟口相距约900m(直线),向岸里有所靠近(最近约470m)。
斜坡面约以3170m高程为界,下部近直立(87°),上部相对略缓(整体为60°),基岩以二长岩为主,下游少部分为变质砂岩。
3施工准备工作监理
3.1承建单位应在施工放样28天以前,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设计和建立,并将下列成果资料报监理部批准。
3.1.1控制网布置图及测量技术设计书;
3.1.2控制网测量平差计算成果;
3.1.3施工控制网加密测量设计书,技术总结及成果表。
3.1.4控制网等级和精度按DL/T5173-20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执行。
3.2承建单位应在施工放样前21天,根据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控制网、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测量措施计划,测量放样应与开挖进度相适应,放样时应放出轮廓点(包括坡顶点、转角点及坡脚点及坝轴线位置等),并将放样测量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
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
3.2.1开挖场区周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设置、校测、编号及平面图;
3.2.2计算放样数据;
3.2.3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
3.2.4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
针对本工程特点,其中特别要求:
3.2.4.1在施工过程中每开挖一个平台,应沿开挖轮廓测绘平、剖面图和主要点的高程以及覆盖层、土石分界线,作为爆破设计、竣工资料和计算工程量的依据。
平、剖面的比例和施测程序以及施测精度参照设计技术要求及DL/T5173-2003规范执行,剖面图的测量间距可根据情况在5m~10m范围内选择,也可利用南方CASS71软件绘制精度更高测量地形图。
3.2.4.2每一排炮均应放样,并测量上一排炮爆破后的开挖面的超欠挖情况及开挖范围,并把资料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以便确定对超欠挖的处理。
3.2.5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
3.2.6测量专业人员设置,设备配置及其检验和校正情况(附测量专业人员资质,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合格证、有效期内的相关国家规定有资质的检验检测部门检验鉴定证书);
3.2.7质量控制与验收措施。
3.3明挖单位工程开工前28天,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范、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方案)措施计划编制,并报监理部批准。
施工(方案)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3.3.1工程概况:
3.3.2开挖施工布置图;
3.3.3开挖(包括可能发生的特殊部位或特殊条件下开挖)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针对本工程特点,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3.3.3.1根据设计开挖图,承办商要制定满足边坡稳定条件的施工程序。
3.3.3.2采用优选开挖方法,合理布置开挖工作面,确定开挖分区、分段、分层及开挖程序,充分发挥机械设备的生产效率。
3.3.3.3边坡开挖前,应详细调查边坡岩石的稳定性,包括设计开挖线外对施工有影响的坡面和岸坡等。
设计开挖线以内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的边坡,必须预先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包括开挖线外5m以内植被的处理(如挂网喷浆)、以外排水沟的设置,且并不限于以上措施。
3.3.3.4边坡开挖应至上而下分层进行,应分台阶(梯段)开挖,台阶的高度应根据爆破方式、施工机械性能及开挖区布置等因素确定。
台阶(梯段)高度不大于10m。
同一区段内的开挖宜平行下降,若不能平行下挖时,相邻区段间的高差不宜大于10m,且必须有安全技术论证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严禁采用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3.3.3.5随着开挖高程的下降,应及时对坡面坡比进行测量检查以防偏离设计开挖线,避免形成高边坡后再进行处理。
3.3.3.6对于边坡开挖出露的软弱岩层和构造破碎带区域,必须按设计图纸、设计通知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处理。
3.3.3.7在边坡下挖下切的过程中,应注意台阶爆破对紧邻的已形成台阶上部边坡的影响,即在开挖下部台阶时,必须完成上部台阶的锁口锚杆施工。
3.3.3.8在开挖靠近洞口时,应放小炮并降低装药量,以避免洞脸边坡发生表面震裂、松动和塌方。
3.3.3.9针对本工程特点,可能存在开挖作业面和倒流洞进口工作面的垂直交叉,要求承包商对加强洞口薄弱区、可能的人、机具、设备的保护和防御,作有效、可靠、可行的专项施工防御措施。
3.3.3.10在施工期间直至工程验收,应注意对边坡的稳定性进行观察,若出现不稳定迹象或发生滑坡或塌方,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有效措施对边坡进行处理。
3.3.3.11边坡开挖完成到设计轮廓线后,应及时收集整理资料,对开挖揭露的不稳定体做鉴定和报监理、设计,并完成地质竣工图。
3.3.4爆破方法及典型爆破参数(要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规程);
3.3.5边坡和岩基保护措施;
3.3.6出渣、弃渣措施、渣料利用计划,土石方平衡计划与料场堆置设计;
3.3.7施工排水措施;
3.3.8施工进度计划;
3.3.9施工设备、辅助设施及配置计划;
3.3.10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3.3.11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
3.3.12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特别是开挖、爆破渣料易下黄河的防护措施);
3.3.13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与质量控制措施。
3.4在需采用控制爆破保护建筑物可保留岩体、或采用岩基面一次爆破和水平光爆开挖技术、或控制开挖料颗粒级配等情况下,承建单位应先进行必需的爆破试验。
并与试验前编制爆破试验计划,报监理部批准。
爆破试验计划报告内容应包括:
3.4.1试验内容和目的;
3.4.2试验地点和部位选择;
3.4.3试验组数和爆破设计(内容参见附表)
3.4.4观(监)测布置、方法、内容和仪器设备;
3.4.5试验工作量和作业进度计划;
3.4.6安全防护措施;
3.4.7其他必须报送的材料。
3.5一般不允许在新浇混凝土和灌浆完成地段附近进行爆破作业。
包括本标左岸单位工程开挖区距离居民区较近区域、在新喷锚支护区附近、有特殊要求部位及作业刚完的区域附近,如确需进行该项爆破作业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1,爆破区外围应打防震孔;
2,爆破区单响药量限制在20㎏以下;
3,不容许放电炮;
且承建单位应事先取得监理部的批准并于实施的14天以前完成爆破试验和设计,向监理部报作业措施计划,经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作业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3.5.1申请爆破作业的理由与作业范围;
3.5.2爆破试验与监测成果资料(在开挖过程中,应对爆破地震效应进行观测,并根据观测成果及时调整爆破参数。
);
3.5.3钻爆方法及设计钻爆参数(内容参见附表);
3.5.4爆破前后对比检查措施;
3.5.5防震、防护措施和必需的补强、补灌措施;
3.5.6防飞石、防扰民等具体的施工防护(方案)措施。
3.5.7其他必须报告的情况。
3.6在任一开挖分项工程开工14天前,承建单位应进行开挖区地形的实测和开挖面、线、轮廓线的实地放样,并将成果报监理部审核。
放样成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3.6.1开口轮廓线位置的放线最大误差应控制在15㎝以内。
3.6.2当轮廓线较长时,应视工程情况按5m~10m加密。
3.6.3开挖轮廓线放样点的点位限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3.6.3
工程部位
点位限差(㎜)
平面
高程
主体工程部位的基础轮廓点、预裂和光面爆破孔定位点
±50
±50
主体工程部位的坡顶点、中间点、非主体工程部位的基础轮廓
±100
±100
土、砂、石覆盖面开挖轮廓点
±150
±150
注:
点位限差是相对于临近基本控制点而言
3.7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均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
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3.8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
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的批复文件。
3.9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的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若承建单位在期限内未收到监理部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3.10除非已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否则只有在开挖完成、报经检查合格、并完成相应部位地形测量和地质测绘后,方可进行下序作业与施工。
3.11承建单位用于施工实施的测量放样、爆破参数及其他中间或试验成果均必须在引用或应用前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或认证。
4施工过程监理
4.1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措施计划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收集、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
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措施计划或调整爆破设计,报送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4.2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施工测量工作应包括下述内容:
4.2.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面高程;
4.2.2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始地面、开挖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分界、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与地形图;
4.2.3月报量收方测量;
4.2.4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4.2.5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4.3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承建单位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
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4.4承建单位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
施工过程中,坚持三员(施工员、调度员、质检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对出现的质量或安全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4.5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层同时开挖方法作业,或按合同必须利用的开挖料,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并于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4.6根据爆破试验所获得的参数,每一梯段爆破钻孔之前,承包商要做本梯段钻孔爆破的详细爆破图及措施,包括预裂爆破和梯段爆破的孔距、孔深、孔方位角及倾角、装药方式、总装药量、起爆网络、预裂爆破和梯段爆破最大一段起爆药量等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有关本工程爆破试验详见本工程爆破试验监理实施细则。
4.7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承建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部,由监理部核转设计单位,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
4.8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建单位应:
4.8.1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以防止事故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4.8.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部;
4.8.3会同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4.9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采取赶工行动,即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4.10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若:
4.10.1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或
4.10.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或不按规定的路线、场区出渣、弃渣、进行有用料堆存;或
4.10.3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或
4.10.4因弃渣不当造成下游河道阻塞、或因不当排污造成对环境的污染;或
4.10.5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4.10.6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
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建单位承担。
4.11基础和岸坡开挖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完成施工区域完工测量,并依照合同文件规定,按监理部指示,给地质编录、现场测试等工作创造工作环境。
并及时按设计要求做好边坡锚喷支护,严禁边坡锚喷支护完成前进入下层边坡的开挖。
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和验收签证,严禁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
4.12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安全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
并在次月的5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施工资料。
报送施工资料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4.12.1各部位已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形象(如未完成施工计划、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消除其不利影响的措施);
4.12.2采用的施工方法、投入的劳动力、施工设备和主要材料消耗量;
4.12.3钻孔爆破参数、效果与工序循环记录;
4.12.4机械完好率、出勤率和生产效率;
4.12.5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其处理措施和过程;
4.12.6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与统计;
4.12.7施工作业违章、违规情况;
4.12.8安全监测资料及分析成果;
4.12.9其他必须报告的情况。
必须时,承建单位还应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部批示,报送每周施工记录。
5施工质量控制
5.1除非合同或设计文件另由规定,否则开口轮廓位置和开挖断面的放样应满足下列精度要求(本工程优先按设计要求表3.6.3执行,未列项参考下述标准):
5.1.1覆盖层放样,平面位置点误差不大于200mm,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200mm;
5.1.2岩基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100mm,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100mm;
5.1.3收方断面,中心桩纵、横向误差不大于10cm。
相应于比例尺为1:
500~1:
1000情况下,图上点误差平面不大于1.0mm、高程不大于0.7mm;
5.1.4竣工断面、中心桩纵、横向误差不大于5cm。
相应于比例尺1:
200情况下,图上点误差平面不大于0.75mm、高程不大于0.5mm。
5.2爆破作业过程中,应注意做好对钻孔、装药、起爆的质量控制:
5.2.1钻孔设备、孔位布置、钻孔角度、孔径和孔深应按爆破设计规定或技术要求进行,必须时还应报请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
5.2.2已完成的钻孔,应及时清除孔内石渣和岩粉并盖好孔口,在经检查合格后才可装药。
预裂孔超深时应先回填,后装药;
5.2.3炮孔的装药、堵塞、爆破网格的联接和起爆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或技术要求,由起爆员按规定执行;
5.2.4以上爆破参数均应按爆破设计规定和技术要求、相关规范、规程,由专项爆破试验确定。
5.2.5爆破后应及时调查爆破效果,并根据爆破效果和检测成果,及时调整和优化爆破参数;
5.2.6爆破作业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作业记录与成果整理。
5.3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效果,除其开挖质量应符合相应单元开挖质量检验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在开挖轮廓面上,残留爆破炮孔半圆痕迹应均匀分布。
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对于节理裂隙不发育岩体应达到80%以上,对于节理裂隙较发育岩体应达到50%~80%,对于节理裂隙极发育岩体应达到30%~50%;
5.3.2相邻两炮孔间岩石不平整度不应大于15cm,炮孔壁不应有明显的爆破裂隙。
5.3.3岩体平整,超欠挖符合DL/T5389-2007《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规定,无瞎炮。
5.3.4不得使基岩面产生大量爆破裂隙,及岩体沿节理、层理面等张裂破坏。
5.4阶段爆破(即拉槽梯段爆破)作业最大一段起爆药量(换算为2号岩石硝铵炸药用量)不得大500kg。
在紧邻水工建筑基面、永久坡面、建筑物或防护目标区域爆破不应采用大孔径爆破方法,最大一段起爆药量不得大于300kg。
且均要由试验最终确定。
5.5采用梯段爆破要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规程,还要满足如下质量要求:
5.5.1梯段爆破区设计布置,应充分利用两个自由面逐段创造两个自由面原则下分段设计布孔,从边坡外沿到轮廓预裂面,应体现不同偏重和集散度。
5.5.2梯段爆破各类炮孔装药量及装药形式应通过试验确定。
5.5.3梯段爆破的最大一段起爆药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取得爆破试验成果之前,暂定一般情况不得大于150kg,逐渐递减至邻近设计边坡时,不得大于50kg,并以锚杆、护坡不受损坏为限,预裂、光面孔由监理工程师验收后才能施爆,其它爆破孔经施工单位三检验收后施爆。
5.5紧邻建筑物设计岩石坡面或岩石建基面均必须预留足够的保护层。
除非已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否则保护层开挖应采用梯段爆破作业方法分层开挖,其中:
5.5.1第一层:
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1.5m的范围,药卷直径不应大于40mm,孔底应设置柔性材料或空气垫层段。
5.5.2第二层:
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5m的范围,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7m范围。
炮孔与建基面的夹角不应大于60。
,药卷直径不应大于32cm,并采用单孔起爆方法,孔底应设置柔性材料或空气垫层段。
5.5.3第三层:
炮孔不得穿入水平建基面。
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2m的范围,剩余0.2m的岩体应进行撬挖。
炮孔角度、药卷直径和起爆方法均同第二层规定。
5.6紧邻建筑物的爆破开挖,应布设防震孔,严格控制爆破参数,通过现场试验证明可行并报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5.7若在紧邻水平建基面采用无岩体保护层的一次爆破开挖方法,必须经过试验验证可行,并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开挖作业应遵守以下原则:
5.7.1采用水平孔预裂或光面爆破方法;
5.7.2基础岩石开挖,应采用分层的梯段爆破方法。
5.7.3梯段炮孔底与水平预裂面应有一定距离(>2.5m)。
5.8除非合同或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对永久建筑物的岩质边坡,应沿设计开挖轮廓面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
如果岩坡坡度较缓,不具备或不能进行沿开挖轮廓面倾斜钻孔时,则应采用预留斜面保护层开挖方法。
5.9对开挖完成的岩基建基面和坡面应进行清理和整修,并达到下述要求:
5.9.1岩面无松动岩块、小块悬挂体及爆破影响裂隙;
5.9.2建基面及坡面的风化、破碎、软弱夹层和其他有害岩脉按设计要求进行了处理;
5.9.3开挖坡面稳定,无松动岩块且不陡于设计边坡;
5.9.4岩面轮廓无反坡,陡坎顶部应削成钝角或圆滑状。
5.10对于在外界环境作用下极易风化、软化和冻裂的软弱基岩面,若其上部建筑物暂时未能施工覆盖时,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保护处理。
5.11边坡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保护。
对于高边坡或岩体可能失稳的边坡还应按合同或设计文件规定进行边坡稳定监测,以便及时判断边坡的稳定情况和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5.12开挖渣料应堆放在规定的存、弃料场,严禁将有用渣料与废弃渣料混杂,并保证以后能方便的将有用渣料挖除加以利用。
5.13除非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否则应在上一工序完成并报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均应在承建单位的三级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承建单位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
6工程检查评定
施工质量检查评定表:
岩石边坡开挖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岩石地基开挖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对于每一个单元施工质量的检查评定,施工单位尚应提供实际开挖的平面图、剖面图以及平面位置、高程检查点的位置及其检查资料。
7工程验收
基础验收时,承建单位应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7.1基础竣工地形图(图上应标明建筑物实际基面的平面位置、分块线和重要的基础埋件位置);
7.2与施工详图同位置、同比例的基础竣工纵、横剖面图。
在开挖中有变化的部位,应增测剖面图;
7.3基础竣工地质报告及主要工程照片;
7.4基础施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包括:
建筑物实测坐标、高程与设计坐标、高程比较表等有关资料的说明);
7.5基础竣工报告(主要反映与施工质量有关的开挖爆破、基础处理及其质量评价);
7.6开挖施工报告(主要包括施工过程,施工技术,工程变更,施工违规、违约情况,工期、质量、合同支付情况等);
7.7开挖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修改图,修改通知和设计变更文件或此类图纸、文件的文图号);
7.8施工原始记录资料应整编成册;
7.9其他必须准备或报送的材料与资料。
8支付计量
8.1所有为合同工程所进行的开挖料,均归业主所有。
为便于按不同的开挖分类单价计量结果,承建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和有关的规程规范对开挖料进行土方、石方、有用料、无用料和岩石开挖工程等级分类。
8.2在土方或无用料开挖作业前,承建单位应对开挖区域的原始地形进行复测。
石方或有用料开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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