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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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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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1
经济法的概念:
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现代经济运行过程中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
社会公共关系:
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企业组织法2、市场管理关系→市场运行法3、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宏观调控法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社会保障法、劳动法
经济法的表现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或协定
经济法的功能:
(1)综合系统调整法
(2)平衡协调法(3)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协调经济上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原则;平衡市场主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原则:
规制经济管理权限原则。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
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包括:
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
(1)国家和国家机关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3)企业内部组织及有关人员(4)自然人2、内容:
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
eg,经济职权、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经营管理权、债权。
经济义务: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3、客体:
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1)物:
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并能为主体所支配。
法人---组织: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如: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社团法人。
法人和法定代表人。
(2)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3)智力成果(精神财富)(4)权利(eg,建设用地使用权)
经济法律关系的运行:
(一)运行:
产生、变更、消灭
(二)原因:
法律事实;由法律确认的,能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1、法律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2、行为(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英美法系:
又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
特点:
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大陆法系:
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法典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
特点:
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代理的概念、特点: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也称委托人、本人)或自己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的,直接或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1、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行为;2、代理人独立的意思表示;3、以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行为;4、代理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5、代理的根据为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
代理的分类
(一)按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划分大陆法系:
委托代理(意定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一种特殊的法定代理)
(二)代理人在实施行为时的身份不同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大陆法系)间接代理: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法律行为而不表露其代表的身份。
(三)本代理与复代理(转委托、再代理)本人→代理人→复代理人(四)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五)一般代理与独家代理(六)总代理与分代理
几种常见的特殊的代理:
居间(经纪、掮客);行纪。
代理关系的终止1、根据法律规定终止。
eg: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设立法定代理的原因消灭;当事人一方死亡、破产。
2、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
eg:
代理任务完成或代理期限届满;当事人协议终止代理关系;当事人单方终止代理关系
无权代理:
一、表见代理(OstensibleAgency):
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的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
(英美法系:
不可否认的代理)客观要件:
客观上必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依据;主观要件:
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
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第三人有选择权。
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但在实际行使代理权中,不正确行使代理权的情况有两种:
1)滥用代理权,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3)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
(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已经终止
狭义的无权代理1、基本特点: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2、法律后果:
行为人承担责任3、本人的追认权:
时间限制1个月4、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回权
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分类A.按照公司的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大陆法系a.有限责任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无限公司(合伙)d.两合公司(有限合伙)e.股份两合公司B.按照公司(企业)对外活动的信用基础的不同a.人合公司(企业)b.资合公司(企业)c.人资两合公司(企业)C.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a.本国公司b.外国公司c.跨国公司D.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a.母公司b.子公司。
E.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管辖与被管辖的关系a.总公司b.分公司F.根据公司股东对象的不同和股票能否转让—英美法系a.封闭型公司(私公司)b.开放型公司(公公司)
公司法1994年制定,1999年,2004年,2005年修订性质:
既是组织法,又是行为法。
公司法的概念: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专指被命名为《公司法》的法律;广义的公司法是有关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一、公司设立的主要程序
(1)凑齐法定人数的创办人
(2)创办人拟定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3)凑足法定最低资本金并组织认购股份(4)选举和任命公司的管理人员(5)申请公司的注册登记
公司的名称、住所2004年国家工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名称构成:
行政区划(地理名称,县级以上)+字号(商业名称、商号,2个字以上)+行业特点+责任形式+组织形式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资本三原则相关概念:
注册资本、资本、股本、资产、净资产1、资本确定原则(法定资本制)、资本授权原则(授权资本制)、折中授权资本制。
2、资本维持\拘束\充实原则3、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的合并、分立:
吸收合并(兼并),新设合并,派生分立,新设分立。
程序要求:
决议、通知、公告、登记
公司解散、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
1、自愿解散,eg,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分立2、强制解散eg,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法院应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可以解散公司。
(二)公司清算1、任意清算2、法定清算:
(1)破产清算
(2)非破产清算①普通清算②特别清算。
(三)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属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设立合并,公司合并各方签定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进行财产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依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依法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两类公司相关法律制度对比:
有限责任公司:
发起人:
1人以上;设立方式:
股东共同出资,发起人即为股东;股东人数:
1-50人;审批:
不需。
资本划分:
不分为等额股份,出资证明书,股单;最低注册资本:
3万(认缴),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有限责任公司并且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
出资形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权力机构:
股东会;执行机构:
董事会(3—13人)或执行董事;内部监督机构:
监事会(不得少于3人,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组成,职工代表比例不得少于1∕3)或1-2名监事(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管理机构:
经理;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责任范围:
认缴的出资。
特点:
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出资不是以股份为单位计算,而直接以出资额计算。
3.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4.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公司资本只能由设立公司的全体股东认缴,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它还表现在对股东转让出资的限制。
5.设立程序的简单性和组织机构的简便灵活性。
设立程序:
1.制定公司章程2.股东缴纳出资3.办理工商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
2-200人,且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股东人数:
2人以上;审批:
不需;资本划分:
划分为等额股份,股票;最低注册资本:
500万(认缴),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缴资本,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有限责任公司并且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
出资形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执行机构:
董事会(5——19人);内部监督机构:
监事会(不得少于3人,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组成,职工代表比例不得少于1∕3)或1-2名监事(有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机构:
经理;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责任范围:
认购的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
公司各组织机构的职权。
股东会(股东大会)有限公司: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公司资本全部由发起人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股份公司: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事项:
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要求:
2/3多数(有限公司:
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董事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有限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的决议,实行一人一票。
股份公司: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的决议,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都不是必设机构。
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及其义务:
1、任职资格:
消极条件、排除条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义务:
忠实和勤勉的义务、竞业禁止、归入权
公司债券和股票
(一)公司债券:
1、概念和特征: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特点:
债权债务关系3、种类:
(1)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2)有担保公司债和无担保公司债(3)可转换公司债和非转换公司债4、发行条件:
《证券法》净资产,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千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极条件:
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股票1、股份:
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体现股东的权利义务,以股票为表现形式。
特征:
平等性、可转让性、权利性、证券性。
股东权利:
自益权、共益权2、股票:
股份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种类:
无记名股与记名股(发起人、法人);普通股与优先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额面股与无额面股。
(2)股票的发行与转让:
①股票发行:
设立发行与新股发行②发行原则、发行价格:
三公(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平价发行、溢价发行③具体发行条件:
《证券法》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利润1、公积金(附加资本、准备金):
资本公积金,如股票溢价、接受的捐赠;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
10%;任意盈余公积金2、公司利润。
分配顺序: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期限内)→缴纳所得税→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后仍存在的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支付股息红利。
3、股利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
按实缴出资比例,另有约定除外;股份有限公司:
按持股比例分配,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
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注册资本最低10万元,一次足额缴纳。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决策记录义务,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独立,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
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
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上市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的条件:
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千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特殊规定: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信息披露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法人人格否认):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逃债、人格混同等,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合伙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赢利性组织。
2、合伙企业的特征:
①以合伙协议为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②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③合伙人之间利害相关、休戚与共;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有限合伙由2个以上50以下合伙人设立
(2)书面合伙协议(3)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企业名称和生产场所
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订立合伙协议,出资,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的财产:
财产构成,合伙人出资,企业收益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财产性质:
共有。
财产份额的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享有优先购买,
财产份额的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的内部权利,:
决策权,共同行使,重大决策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执行权,共同执行,分别执行,委托执行,授权执行,监督权,合伙人行使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①依照协议②协商决定③按照出资比例④均分均摊,
合伙企业变更、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变更,包括入伙和退伙、企业类型的转变,
1、入伙,存续期间,加入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入伙的条件和程序,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变更登记。
入伙的法律效力,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对之前的债务无限连带,2、退伙,存续期间,丧失合伙人身份,退伙方式和程序,声明退伙(自愿)当然退伙(法定,客观情况)除名退伙(其他人同意)。
退伙的法律效力,财产份额或资格继承,退伙结算,承担连带责任分担亏损,
(二)合伙企业的解散期满,约定事由,全体决定,不够法定条件,依法被解散(三)合伙企业的清算人,全体或半数同意委托;清偿顺序,清算报告
合同(契约)概念:
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性质: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4)合同是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征:
1、是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而建立起来的民事法律关系;2、当事人一般是互为权利义务关系;3、根据合同所产生的权利是有一定时间期限的;4、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分类:
1、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实践性合同:
客运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2、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eg,赠与合同、借用合同;3、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5、主合同和从合同
6、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7、其他,eg,标准合同、射幸合同
合同法:
1999.3颁布,1999.10.1开始实施,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一)基本原则:
1、契约自由原则:
缔约自由;选择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签订合同的方式可以自由选择;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自由选择;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
2、公平诚信原则:
先合同义务;协助履行合同;合同解释。
3、公序良俗原则4、平等原则
合同的订立:
一、主体合格(合同能力)二、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发盘、发价,offer)。
概念: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生效要件:
订立合同的肯定建议;建议必须具体确定(标的、价格、数量);要约人必须有他人承诺后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
、主体:
要约人、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引诱:
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行为。
广告:
一般广告和悬赏广告。
要约的生效:
到达主义。
要约的失效:
(1)要约被撤回、被撤销;
撤回撤销
+————+————+————+
发出要约要约到达发出承诺承诺到达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接盘、接受,acceptance):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新要约(还盘,反要约)→再要约→……→承诺1、有效承诺的条件:
(1)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或合理时间内作出;(4)承诺以通知的方式或行为作出。
2、承诺生效的时间和承诺的撤回投邮主义&到达主义;我国:
到达主义。
3、逾期的承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晚到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过期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
承诺生效时;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
三、以竞争方式订立的合同(竞争缔约)
(一)拍卖:
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
(二)招标:
招标人提出招标的意图或提供有关资料,由若干人投标,招标人从中选出对己最有利的一方,与其签订合同。
招标公告、投标、(决标)、定标
四、合同的内容(主要条款)
(一)标的
(二)数量、质量(三)价款、酬金(四)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五)违约责任
五、合同的形式1、口头2、书面(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3、其他形式:
行为等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标的须确定与可能。
二、合同无效(绝对无效):
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自始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eg,无效的免责条款: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三、合同的撤销(相对无效):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措施:
可申请撤销(1年内)或变更。
四、效力未定的合同:
1、行为人行为能力有缺陷;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五、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处理:
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履行部分的,停止履行;已履行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适当履行原则2、实际/实物履行原则,代偿履行(效率违约)3、协作履行原则4、促进交易履行原则。
二、履行规则:
1、履行主体:
合同当事人或第三人※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履行标的。
质量: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
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费用: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6、履行方式: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三、合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顺序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可以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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