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a≥6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15米、18米、21米。
第六条 高层建筑的建筑主朝向临规划道路红线(不含绿线)主体直接落地,退让规划道路的距离可按《技术规定》相关要求减少2米。
临路幅宽度26米及以上规划道路布置的多层、低层商业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的距离不得小于9米。
第七条 因项目用地形状不规则、涉及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等原因,确实难以满足《技术规定》的要求,但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规定的,其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会通过,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示且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建筑内设置的各类型公共开放空间,不另奖励可建建筑面积。
第九条 居住及商住用地内商业建筑原则上应相对集中独立设置。
居住用地内住宅建筑底层原则上不设置商业。
确需配套的商业无独立设置条件须在临城市道路住宅建筑底层配设的,不应超出主体建筑最外围轮廓线。
第十条 商住用地内临路幅宽度26米(含26米)以上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建筑总长度不应超过其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30%;临路幅宽度26米以下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建筑总长度不应超过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50%。
主体建筑长度大于上述规定时,商业建筑不得超出主体建筑正投影范围。
当临街商业退让城市道路边线或绿化带边线≥20米时,该部分临街商业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十一条 临路幅宽度12米(含12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商业建筑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4米的骑楼(临城市道路已设置集中的人流出入口的大型商业建筑除外),且应配建为其服务的相对独立的停车场(库)。
骑楼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
第十二条 居住建筑阳台及套内花园、飘窗等按正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其计容面积不应超过套内计容建筑面积的10%。
超过10%的,超过部分按正投影面积计算。
套内计容建筑面积为入户门内所包含的各部分建筑面积之和。
第十三条 建筑报建图审查通过后,在项目面积复核时发现容积率超出规定值1%以下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审查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高层住宅设置电梯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12层(含12层)以上(不包括11层复式住宅)独立单元的住宅电梯设置不得少于两台;
(二)每单元户数超过60户时,其电梯设置不得少于2台,且每台电梯的服务户数不宜超过75户;套内面积50平方米/户以下的小户型,户数按75%折算配置电梯数量。
第十五条 新建的非套型住宅不考虑相邻建筑对其产生的日照影响。
第十六条 新建的高层建筑原则上不得对相邻现有及拟建住宅的日照产生影响。
对邻近地块拟建住宅是否有影响,按退让对等原则做日照分析确定。
第十七条 建筑底层的共享架空开放空间的层高,多层不应小于3.0米,高层不应小于4.0米,架空开放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
建筑楼层部分设置的共享空中花园,应靠外墙设置,架空高度不得小于三个标准层高,且应与公共交通空间直接连通,开敞的共享空中花园按正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封闭的共享空中花园按正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 重要地段及临路幅宽度26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阳台设计应尽可能规整并按内凹阳台设计,临街面阳台应封闭;外形设计宜采用公建外立面造型的处理手法。
第十九条 独立外挑的空调外机搁板宽度不得大于0.9米,累计长度不得超过该户面宽的1/3。
第二十条 建筑色彩应符合《长沙市城市色彩规划》及相关规定要求,整体风格应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应符合长沙市户外广告详细规划及有关规定要求,并按《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要求另行报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遵循合理布置、方便使用的原则。
基地内的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人车分流的可行性,尽可能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项目配建的地下车库停车位不得低于规定配设停车位总量的80%。
建筑间距Ⅱ类地区内项目应配建的地下停车位不再折减计算。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及小学按1个/班、中学按1.5个/班的标准配设机动车停车位,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临时停车位。
第二十三条 50米及以下高层建筑面宽原则不得超过70米,50米以上高层建筑面宽原则不得超过60米。
特殊情况需超出以上控制要求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方案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四条 新建居住项目,社区没有办公用房或所在社区办公用房面积未达标的,须按标准配建社区办公用房。
社区办公用房配建标准为:
建筑间距Ⅰ类地区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建筑间距Ⅱ类地区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原则上应有独立对外的出入口。
由开发商按规定提供的社区办公用房,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绿化和景观建设应严格按审定的总图及批准的建筑景观环境设计实施。
其修改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绿化和景观的验收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补充规定自2012年3月6日起施行。
此前已取得“一书两证”、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总图并在其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仍按原审批的内容执行。
已颁布施行的文件内容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附件:
1、相关指标的计算规则
2、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
附件1
相关指标的计算规则
一、基地面积计算:
基地面积是指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可实施开发建设部分的面积,一般与用地红线的有效用地面积一致。
城市道路红线内、河道蓝线内、绿地绿线内的面积不应计入。
二、总建筑基底面积计算:
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基底面积之和即为总建筑基底面积。
建筑的基底面积统一表示为建筑物地上轮廓最大投影面的面积,包括突出地面的建筑部分外轮廓线(突出建筑物的无柱雨棚、飘板等不计)。
三、容积率计算
(一)地下、半地下空间设置的车库、地下设备用房(配电间、水泵房、地下水池、空调机房等)、地下交通用房(楼梯间、电梯间及前室)等设施用房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作为其他性质使用的地下空间(含物业用房)均应计入容积率指标;
(二)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且不超过屋面1/8的楼梯间、电梯机房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四、建筑面积计算
(一)建筑楼层内无规定术语解释和计算规则的空间,有永久性顶盖和围护结构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按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二)除复式(跃层式)住宅外,公寓和住宅标准层层高超过3.60米(不含3.60米)的,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60米(不含5.60米)的,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超过4.50米(不含4.50米)的,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
有特殊要求的用房除外。
(三)建筑物底层空间作车库、杂物间使用,层高2.2米(含2.2米)以上的计算全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住宅10层(含10层)以上的交通、消防连廊,无围合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围合的按正投影面积计算。
(五)以下情况不计算建筑面积:
1、起隔热作用的非结构墙体;
2、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的房屋;
3、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下方空间;
4、成套复式住宅上层为空的相关外围墙体;
5、地下层中的水池。
(六)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计算:
住宅套型建筑面积仅包括住宅套内面积和标准层的公共分摊面积,不含非标准层门厅、电梯井、楼梯间等附属用房(设施)面积。
(七)设计加以利用的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的,其垂直高度在2.2米(含2.2米)以上的空间,按其正投影面积计入建筑面积,2.2米以下的不计入建筑面积。
详细规划设计阶段可按标准层正投影面积的50%作为估算值计入相关指标。
(八)消防避难层不计算建筑面积,但用作为其它用途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五、建筑密度计算:
利用地形高差进行建设的,其建筑密度按如下规定计算:
作为建筑密度计算的基底面积为:
主楼部分建筑(图示A)投影面积与作为非配套设施使用的裙楼部分建筑(图示B)(扣除主楼投影面积)投影面积的50%之和,即:
基底面积=SA+(SB-SA)*50%
六、绿地面积的计算
(一)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
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线;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线;临城市道路时,算到道路边线;
(二)建筑物架空开放空间内的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
(三)利用地形高差实施的绿地,满足本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行人直接通达的屋顶绿化按全面积计入绿地面积;
(四)水面、水景、绿化休闲广场按全面积计入绿地面积;
(五)植草的消防通道计入绿地面积,植草的停车场按40%计入绿地面积。
七、建筑层数和高度的计算及表示方法
(一)假层、夹层、附层、插层,如果层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无论是否计算面积,均按自然层计入建筑总层数;
(二)坡顶住宅顶层其外墙檐口高度如超出1.2米(含1.2米),视为一个自然层;如在1.2米以下,建筑层数表示为XF(自然层数)+0.5(阁楼),即XF+0.5,如6F+0.5;在总图标注中,顶层为坡屋顶阁楼、复式或跃层时,层数统一表示为XF+1,如6F+1,总图建筑面积按6.5层计算;
(三)建筑底层作为架空层或层高小于2.2米的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