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案模式校企合作共建制度(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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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技术应用专业实训基地
机制制度
(定稿)
广西理工职业技术学校电气系
2013月6月
目录
一、“金岸模式”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二、校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共建工管制度
三、校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共建工管制度
四、师资队伍培养及管理制度
五、学生校外定岗实习管理制度
六、学生定岗实习评价制度
七、企业冠名班管理制度
八、金岸准员工管理制度
九、保障制度
“金岸模式”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宗旨,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为目标,本着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方针,与企业在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习教学、教学评价、研究开发、招生就业、学生管理等方面开展深层次合作,全面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增强学校办学活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条合作原则
(一)互利共赢原则。
校企双方互惠互利,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发展,达到学校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与师资队伍建设、企业在经济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共赢。
(二)服务企业原则。
学校以企业的人才需求为目标,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要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为企业开展培训,急企业之所急。
(三)统一管理原则。
校企合作是双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四)校企互动原则。
学校与企业间以服务换服务,共建共享、共赢共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
组长:
李国恒企业经理
成员:
刘源劲、黄静华、宁维芬、覃承昂、肖宁珍、蒋山、潘昌、陈海旋、陈永腾、黄龙停、杜靖、冼钢、张高胜、卢杰全、李圣妙、许定华、周城计、周莹、丁宏、黄昌泽、陈绳浩、企业技术人员若干。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研究、确立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方式及步骤;
2.领导、组织校企合作的实施工作;
3.建立、完善校企合作的相关制度、机制,加大宣传力度;
4.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改进,保证持续提高。
第三条合作方式
(一)顶岗实习合作模式
学生在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后,采用学校推荐与学生自荐的形式,到用人单位进行为期一年的顶岗实习。
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管理,合作教育培养,使学生成为用人单位所需要的称职技术人才
(二)“订单培养”合作模式
校企签订联合办学协议,采用定向委培班、企业冠名班、企业订单班等形式,校企双方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学生的基础平台和专业技术学习领域由学校负责完成,学生的生产实习、顶岗实习在企业完成,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实现就业,达到企业人才需求目标
(三)共建校外实习基地
学校根据专业设置和实习需求,本着互惠互利原则选择适合企业建立校外实训(习)基地,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操作能力和创新精神,增加专业教师接触专业实践的机会和场所;合作企业可优先选拔毕业生,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用工需求,实现互利共赢。
(四)产学研结合
发挥学校专业师资优势,加强校企合作科研开发,参与企业技术研发或科研课题,使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帮助企业解决专业技术难题,促进企业发展。
(五)共建校内实训基地
根据合作企业职工培训特点及不同培训方向或培训教学的需要,与合作企业共建职工培训基地。
培训地点可设在企业或学校。
(六)共建师资队伍
企业为学校提供能工巧匠、技术人员,作为学校兼职教师队伍充实学校有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同时提供实训基地共学校专业教师下厂培训。
学校安排专业教师给企业员工培训,实现互利共赢。
(七)共建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及评价制度
学生是连接企业和学校的纽带,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必须要学校、企业双方完成,学校、企业共同制定学生管理工作,并制定“校、企、生”三方评价制度。
第三章管理与评价
第四条日常管理
校企合作办公室定期召开校企合作例会,不定期与各分院部、各合作企业进行信息交流,共同做好校企合作工作;各分院部签订的校企合作协议应及时送交校企合作办公室登记备案。
学校每年举办校企联谊会,增进校企相互了解;聘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家来校为学生作专题报告,让学生了解企业的需要,尽早为就业做好心理和技能准备。
第五条经费及资产管理
在校企合作立项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项目预算,报送校企合作办公室、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投入。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应单独核算。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应明确协议书(合同)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
合作企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根据学校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六条效益评价
系部对校企合作项目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实习实训、技术服务、职业培训等方面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检查合同(协议)履行情况,于当年12月30前报校企合作办公室。
第七条成果与收益
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均应按协议署合作双方名称,双方共同所有。
学校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收入的,其中学校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
第八条奖惩规定
校企合作理事会每年对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
校企合作校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共建共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习是中职学校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实践环节。
校外实习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实习规模并相对稳定的中职学校学生参加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
实习基地管理直接关系到实习教学质量,对于高素质人才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实习教学基地的管理
第二条实习基地的确定要经充分调查研究与协商,确定能够促进学生专业应用能力的提高,能够满足实习基地的要求,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学校与该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并挂牌成立。
第三条实习基地建立要签订合作协议,其管理按实习基地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但必须建立保证教学任务完成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制度。
基地的调整与撤消,应经合作双方同意。
第四条实习基地一旦确立,系部应与基地商定立即着手双方管理模式与档案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第五条实习基地成立后,系部应每年对于实习、合作等情况做出总结,该总结由实习基地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于系部存档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系部要加强对校外实习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习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实习基地管理情况,将作为各系部教学评估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实习教学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第八条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实习教学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经协商可由学校或系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建立实习教学基地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学校、实习教学基地、系部各执一份。
第九条实习教学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
第十条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合作目的;
(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3)双方权利和义务;(4)实习师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5)协议合作年限;(6)其它。
第十一条系部与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后,实习教学基地可挂“广西理工职业技术学校金岸实习基地”铜牌,具体名称由基地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实习教学基地的检查与评估
第十二条为促进实习教学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教务处应会同系部不定期地到基地检查、评估实习教学情况。
对协议到期的实习教学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校企合作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共建共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密切校企合作,按照互惠互利、双方共赢的原则,明确合作双方责、权、利,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建设校内实训基地,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培养高技能人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合作共建方式
第二条由学校提供现有实训场所,企业提供资金、设备、技术和部分师资,以企业为主组织实训,双方共同管理。
第三章合作共建条件
第三条合作企业应是在工商、税务等部门正式注册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单位,技术力量能完全满足学生实训对指导教师的要求,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
第四条共建实训室应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需求,符合实训室基本设置条件,提供的设备和技术达到较为先进水平,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信息的能力。
第五条共建实训室能同时提供学生实训岗位原则上不少于20人,实训量不少于200人/月(一年按十个月计算)。
第六条共建实训室实训项目为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体系设置的必要项目,任务要具体,目标要明确。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在合作共建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3.占有的学校资源量与其产、学、研项目效益明显不相一致。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由电气系处、教务处、财务处、就业指导中心、实训中心组成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电气系。
其职责是:
1.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立项管理;
2.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
3.负责组织校企合作项目周期评估工作;
4.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终止时的审计、资产清理工作。
第九条立项申请:
承接校企合作项目的系部填写校企合作申请书,报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办理申报立项手续。
第十条立项审批:
首先由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对合作项目组织实施评审,评审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评审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校企合作项目总体审查,重点审查校企合作项目合作企业资质;
2.审查是否符合学校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需求;是否符合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审议技术装备先进性;
3.审查是否符合实践教学需求,是否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评价教师及学生实践教学参与度;
4.审查人才培养方案(实训工作计划)的合理性、适用性、可行性;
5.审查成本效益,审查占有资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审查运行成本承担单位和方式,以及运行收入分配方式的合理性。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定合作协议(合同书),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学校系部应按合同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合同基本内容:
校企合作项目合同(或协议)应具有以下基本内容:
1.合作项目名称和合作范围;2.合作目的和合作目标;3.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包括合作双方教学人员和学生实训岗位、年实训人月数等);4.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5.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和投入装备、技术的明细清单;6.合作项目占有学校资源(房屋资源、设备资源、动力资源、人力资源等)的明细清单;7.基本设施配套和运行成本承担方和承担责任;8.合作项目开放服务收入的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9.合同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审定和签订:
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由系部、就业指导中心和学校办公室共同组织审核,初审后经分管校长审定,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执行,正式签署合同。
合同一式四份,分别留合作方、学校、系部。
第六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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