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调研报告范文4篇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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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调研报告范文4篇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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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调研报告范文4篇精选
即将召开的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以"依法治国"作为专题讨论,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法制化进程的全面提速。
而对承载着具体行政职能的政府部门,在依法行政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除了政府部门依靠自身力量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还需要依靠专业力量对政府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拟定、对外交往与重大项目建设、信访与行政调解、具体行政工作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询、风险评估及合规建议。
农工党宁波市委会法律工委会结合近年来宁波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情况,组织了专门人员进行专题调研。
一、市法律顾问工作的现状与特点
(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
市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早在年就专门制定了《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相较于年《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出台,以及包括温州等地市相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也是在年之后出台。
我市在全省应当是较早将政府法律顾问提升到制度化、规范化。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市已普遍推进
截止目前,全省有超过家处级以上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
宁波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均以政府法律顾问团(组)形式,从律师事务所、高校聘请律师、法学专家等作为政府法律顾问。
多数局级政府部门也单独聘请了专业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在全市已经普遍推进。
(三)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扩展到公共法律服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从原来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以外,还通过政府搭建平台,由政府法律顾问或专业律师向平台上的单位、个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有效的帮助社会单位、个人预防与控制法律风险,化解矛盾纠纷。
其中,包括宁波市司法局近几年推广的"一村一法律顾问"的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在全国属于首创,其经验并司法部推广;另外,例如以宁波市总工会、司法局共同搭建平台,劳动法律师进企业,规范企业用功制度;以外经贸局、司法局共同搭建涉外律师平台,为宁波外贸企业提供法律体检;以交通委、司法局牵头,让律师为交通企业提供法律体检服务;还有街道、社区组织的律师进楼宇等。
这些形式多样的律师法律服务,均体现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已经扩展到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从调研现状而言,宁波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体上呈现"有体系、有广度、有效果"的特点。
但调研中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改善。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荣誉化、形式化
经访问多位担任宁波市及部分区县政府的法律顾问专家,在谈及他们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最大体会时,直言政府法律顾问更多时候对他们是一种职业荣誉,担任了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教授,在各自行业中的美誉度会明显提升。
但是,这种政府法律顾问长时间出现"只顾不问"的状态。
政府法律顾问成为"荣誉"的代名词,逐渐形式化,并未实际参与到政府决策的法律意见咨询工作中来。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出现"荣誉化"、"形式化"问题,在结合相关调研情况分析,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
1.政府工作人员更愿意向自己体制内的法律智囊团咨询法律意见。
例如市政府及县市区有自己的法制办,各部门有自己的法制科,在很多时候都会询问他们的专业意见。
另外,在涉及潜在法律风险或纠纷时,政府工作人员更多愿意直接向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直接咨询,而不是向市场化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
人民法院的法官也会经常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内部协调会,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很多政府工作人员认为,法院是做出判决的,其意见比律师的意见要更加权威或可信,而且法院都是属于公务员体系内,有更多接触熟悉机会和相似话语。
因此,无论是从先天的疏密关系,还是从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权威角度,都影响到政府部门更愿意向谁咨询法律问题。
这样,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就会边缘化,出现"只顾不问"的状态。
2.政府内部决策程序会无法兼顾到事先咨询法律顾问。
政府部门有自己的内部决策程序,很多时候一些重大决策涉及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综合治理、宏观调控等方方面面复杂局势。
从政府而言,不会在前期方案未成熟之前就咨询外聘的政府法律顾问,而很多时候一旦成熟方案已经出台,有时政府部门会认为再去让外聘法律顾问参与也无必要。
这样,政府决策程序本身,与法律顾问前期参与的重要特征,无法兼顾。
政府法律顾问无法提前参与到政府的一些重大决策的法律会诊,久而久之,也会逐渐没有积极性,加剧了"只顾不问"的问题。
3.律师的先天特性导致政府部门对其缺乏足够的信任感。
律师最早于西方社会,在近代发达国家的律师作用更多的体现在约束公权力。
而加上律师行业已经完全市场化,属于体制外的队伍。
因此,对于很多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更多是完成一个形式或任务,对于律师提供的咨询意见有如芒在背,觉得政府部门不应该完全向体制外的律师这种自由职业者去托底咨询,没有充分的信任。
这种律师先天的特性,在没有充分信任基础上,也会约束其作为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
4.无偿模式下的政府法律顾问注定导致荣誉化。
政府法律顾问是外聘的律师或大学教授,其提供的法律咨询是一种服务工作。
如果是完全的无偿模式,会导致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缺乏市场操作,即在提供服务、花费时间、提供智慧尝过的专业劳动后,如果没有报酬,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那么资深律师、法学教授而言,呈现"荣誉"、"头衔"的成份会更多一些,而不会真正花费时间、精力去有效率的提供法律服务,做好政府的法律参谋。
而恰恰目前大部分政府法律顾问都是无偿的,而且是越高级别的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更少出现有偿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充分体现专业对口
从目前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情况看,比较看中的是律师、教授的资历,而专业对口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在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复杂的今天,律师行业也呈现专业化趋势,包括刑事、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海事海商、国际贸易、劳动等法律专业领域,都需要术业有专攻;而"万金油"的律师时代已经过去。
政府部门应该像企业寻找法律顾问的思维一样,需要找对自己部门专业对口、有用有效的,而不是一味圈定在资格老、名气大的律师。
例如,包括市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部门,聘请的政府综合法律顾问团,应该优先考虑行政法专业律师;而各个部门,例如海事局应当优先聘请海事律师,知识产权局应当优先聘请知识产权律师,外经贸局应当优先聘请国际贸易专业律师,住建局应当优先聘请建筑房地产方面的专业律师等。
(三)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建立考核机制
目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年度和聘期考核机制。
这导致政府无法科学有效评估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
这里,主要是因为:
1.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很多时候确实没有量化标准,直接导致政府无从下手,不知从什么方面考核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而全部依赖定性考核,也会太过主观。
2.无偿模式或小额收费模式下,也很难为情对政府法律顾问追加考核约束。
3.政府法律顾问一般为资深律师及法学教授,即使考评也是一般依赖主观印象,而不会不顾及到中国也有的"面子"因素。
(四)法律顾问聘请程序上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透明化
政府法律顾问的无偿模式,是缺乏市场化操作的表现之一。
而在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程序上,也还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透明化。
目前宁波市政府及区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是根据当地司法局的推荐;有的局级政府部门外聘法律顾问,更多的是部门主管领导或负责领导确定。
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在程序上缺乏市场化、透明化的运作,会导致缺乏竞争和优胜劣汰机制,会使外界对政府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程序产生质疑。
特别是有偿模式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应该列入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招投标程序确定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及律师。
(五)政府法律顾问的利益冲突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根据律师法,律师不得进行双方代理或者从事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层面,会出现两种类型的利益冲突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1.律师受聘作为某个政府的法律顾问,按照相关规定,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作为法律顾问的受聘主体。
这样,如果出现与某个政府存在法律纠纷的事务时,这里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就需要按照避免利益冲突原则。
而实际情况是,因为很多政府法律顾问只是无偿的"荣誉性"称号,有时出现该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代理行政行为相对方的案件,就会出现利益冲突,但是没有引起重视。
2.在"一村一法律顾问"中,法律顾问既要充当村委会的法律顾问,也要兼着接受村民的委托咨询。
而在村民与村委会存在矛盾或纠纷中,律师作为该村法律顾问的利益冲突问题,也就会出现。
像此类政府法律顾问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推广时,一方面是政府的法律顾问,一方面又为政府所管辖的单位、个人提供法律服务。
如果出现利益冲突,政府如何处理?
律师事务所如何处理?
这些都需要引起重视。
上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存在的五个问题,如果归纳成一点,就是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需要考虑市场化因素。
三、深化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围绕着如何深化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我们提供如下建议作为参考:
(一)从政府层面;
1.充分考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市场化因素
(1)建立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有偿服务模式。
政府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参照市场标准,对各级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明确公允、有偿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价格区间。
这样,即能解决政府法律顾问本身的激励问题,也能够纳入到政府采购范围,并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也能运用市场手段进行考核、评价、验收。
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经费,列入到政府年度常规预算,让法律顾问工作实现经费保障的常态化。
(2)选聘政府法律顾问程序透明化。
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来确定与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由政府购买法律顾问服务。
对政府所要的专业对口的法律顾问,在资质职称、从业年限、律所规模等设定招标门槛,在优秀的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中通过透明、公开程序选定政府法律顾问。
(3)重视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对口问题。
根据不同职能部门的要求,以及某领域法律顾问工作的迫切需求,专业对口选定、聘请某领域的专业律师、专家作为该领域的政府法律顾问。
让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真真切切帮助政府在某专业领域预防、控制法律风险,规范政府行政。
(4)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量化考核机制。
结合定量、定性考核标准,实行优胜劣汰,让政府法律顾问在有偿服务模式下,能够提升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质量,让政府法律顾问认真、勤勉的提供专业服务。
(5)继续细化、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流程。
建议按照市场规则,与政府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协议、保密协议,对重大顾问事项的工作成果书面化,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书面化的法律顾问工作成果,列入到考核范围,对其专业度、准确度、参考价值进行评价。
2.区分不同性质的政府法律顾问内容,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
(1)涉及政府重大决策、重大公共事务、重大社会危机事件等情况,需要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的层次与级别,做到重大事情重点顾问。
可以采取如下工作方式:
第一,多方集中法律会诊
对涉及政府重大决策、重大公共事务、重大社会危机事件,政府部门可以采取召集政府法制办、专业律师、高校法学教授、司法部门(包括公、检、法)进行集中法律会诊、会商。
多方集中法律会诊,需要有预见性的针对可能出现的重大法律风险提供政府部门相关法律顾问意见;如果出现司法案件后,相关司法部门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在本市范围外聘高层次法律专家咨询
邀请全国性的权威专家或境外法律专家,针对本市涉及到的重大法律问题,或者涉及宁波市对外交往、境外政府合作项目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特别法律顾问咨询。
(2)对于政府法律顾问的常规内容,多采取"嵌入式"、"常态化"、"成果化"的工作方式。
第一,事前"法律评估"--对政府事务审批流程中,引入法律风险"评估评测",由政府法律顾问提供"评估报告",分析与评估政府事务的法律风险,供政府部门参考;
第二,年度"法律体检"--对政府整体的行政事务,由政府法律顾问每年度对政府的工作事务内容及所涉文件进行"法律体检",出具体检报告,指出已有法律问题或风险,提出修正、完善、预防等建议。
第三,事后"法律审计"--参照"财务审计"方式,对政府工作人员任职期间行为,或者对某政府部门的某项事务,就涉及的法律合规问题,进行"法律审计"。
通过上述对政府法律顾问内容进行区分,考虑重大、常规事务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重点问题集中会诊,常规问题常态跟进,有的放矢。
这样,能够解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只顾不问"的内容空洞化、形式化,切实帮助政府提供有用的法律咨询意见,为正确决策与依法行政提供有效可靠的法律顾问服务。
3.建立备选顾问机制(法律顾问库)
针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建议建立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顾问备选机,建立法律顾问库,即在政府法律顾问在利益冲突不能代表政府时,应当启用备选顾问。
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参考美国、香港等地政府部门,建立专门代表政府的律师队伍,或者设立只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机构,从而彻底解决利益冲突问题。
(二)从法律顾问层面:
1.根据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以及参照市场标准,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标准、透明、公允的价格。
避免最后竞聘政府法律顾问时出现低价竞争、价格虚高等不良情况。
2.严格遵循利益冲突回避原则,避免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陷入到利益冲突中,造成执业违规、违法。
3.专门针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针对性的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流程,建立完整可查的工作台账,顾问工作成果书面化。
4.律师事务所受聘作为政府法律顾问时,应当配备专业对口的律师团队支持相对应领域的法律事务,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专业水平与质量。
5.建议法律意见书责任制,对法律意见书的专业度、有效性等具体落实责任人,加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政府法律顾问的责任心。
6.政府法律顾问人员需要深入掌握、了解政府事务流程、政府工作思维,树立大局意识,遵守保密制度,更好的理解政府事务的特性,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意见。
乡镇精准扶贫工作调研报告
20年是全面启动落实《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方案》(赣办[20]19号)的重要一年,也是扎实推进全国革命老区扶贫攻坚示范区建设的关键年,现将我县精准扶贫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习贯彻落实25号和19号文件情况
中办、国办《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5号)下发后,我们把学习好、传达好、贯彻好文件精神作为推动扶贫开发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
1、及时传达学习。
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作了专门汇报,将文件原文送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学习参阅。
扶贫和移民办召开会议,将文件精神和国办、省办的有关要求向全体机关干部进行了传达,随后还召开了专题学习讨论会。
2、广泛宣传发动。
以开展党的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县扶贫和移民办于20年1月28日将中办发〔20〕25号文件原文转发至各乡镇扶贫办,要求各乡镇结合自身实际,深入重点贫困村开展扶贫政策尤其是中办发〔20〕25号文件精神大宣讲活动,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3、结合实际部署。
中央省市的一系列重要文件中,都将推进扶贫机制创新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安排部署。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方案》(赣办[20]19号),把深化"六项"改革,推进"十项"重点工作作为今年扶贫开发工作的主题进行了具体安排。
我县根据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下发了《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县办发[20]16号)。
二、精准识别工作情况
5月8日省扶贫和移民办召开扶贫和移民资金监督检查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与帮扶工作会议后,我县及时成立了建档立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识别工作的组织协调,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
并在5月12日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上进行部置和传达。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下发了《赣县20年贫困户建档立卡工作方案》。
《方案》中明确了工作的程序,各阶段的任务和时间节点,确保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
5月22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在全县乡镇党委书记会议上就我县贫困户建档立卡工作进行了强调和要求。
5月23日我县召开由各乡镇扶贫专干参加的全县扶贫和移民资金监督检查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工作会议对贫困户建档立卡工作进行专题详细的部署。
截止目前,已完成全县100108贫困人口的识别工作,各乡镇陆续进入贫困户信息采集阶段。
三、帮扶计划制定情况
根据"三送"工作中现有"单位联系村、干部联系户"的帮扶机制,制定出台了《关于健全完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干部驻村帮扶机制的实施方案》(赣县三送办〔20〕23号),要求参与"三送"工作的单位和部门做到每个贫困村都有挂点联系单位,每户贫困户都有责任单位、责任人挂钩联系、结对帮扶。
除结对联系帮扶外,要实行重点帮扶,坚持重点帮扶与联系帮扶相结合,做到不脱贫不脱钩。
按照现有的"县级领导联系10户、单位主要负责人联系10户、常驻工作组成员联系20户、非常驻工作组成员以及单位其他在编在岗干部联系5户以上重点户"的方式,对"三送"联系户中的贫困户,负责重点帮扶。
"三送"干部因工作调整调离了原单位的,其联系户由乡镇、单位重新安排"三送"干部联系帮扶,确保帮扶工作落到实处。
县处级干部和后备干部,单位科级干部和后备干部,市、县驻村工作队员,要带头参加重点帮扶工作,到所挂点联系村蹲点指导、示范带动。
四、四大扶贫攻坚工程
1.搬迁移民扶贫。
按照市扶贫和移民办的统一部署,我县20年实施深山移民1086人,积极配合有关乡镇兴建7个搬迁移民扶贫集中安置点(都属中心村安置),即:
五云镇赣江村老屋下安置点,可安置30户148人;沙地镇攸镇村下榭三期,可安置31户144人;韩坊乡大屋村虎头龙安置点,可安置30户176人;韩坊乡梅街村实竹山安置点,可安置20户103人;白鹭乡农民公寓,可安置60户300人;江口美丽家园,可安置300户1500人;茅店万嵩安置点,可安置36户140人;阳埠下杨安置点,可安置30户120人;阳埠密石安置点,可安置40户180人。
着力打造茅店万嵩和江口美丽家园2个搬迁移民扶贫集中安置点。
到目前为止有173人已做好新房并搬迁入住;660人正在建新房。
2."雨露计划"培训。
20年"雨露计划"培训任务1392人(其中:
职业教育培训580人,转移就业技能培训812人),资金135.72万元,重点围绕全县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全县116个贫困村及搬迁移民扶贫安置点范围内,参加了职业学历教育和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对象进行补助,省办刚刚下达培训任务及补助资金计划,目前正在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制定方案阶段
3.产业扶贫到户。
根据省市精神。
今年按照我县初步形成的"一区三园"发展格局,围绕促进脐橙、油茶、生猪、甜叶菊、蔬菜、花卉苗木等主导产业。
努力构建"一村一品、一乡一业"产业发展格局。
目前各乡镇和贫困村正在积极筛选申报项目当中。
4.村庄整治建设。
我县一直在探索贫困村整村推进(村庄整治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新路径,坚持"基础建设先行、典型示范推动"的工作思路,立足实际,科学统筹推进贫困村整村推进(村庄整治建设)和新农村建设。
20年我县贫困村与新农村建设结合的村有40个,占贫困村总数的34.5%,结合的省市建设点有73个,占全县20年126个新农村建设点总数的57.9%。
目前,上级已下达年度整村推进(村庄整治建设)资金,各贫困村正在筛选申报年度项目计划,待省市扶贫和移民办进行审核后,立即组织开展年度项目计划的实施工作。
五、存在的问题
1、当前,扶贫开发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底数不够清、指向不够准、针对性不够强,贫困人口数是根据统计抽样调查数据算出来的,至于谁是真正的贫困人口、分布在哪里、致贫原因何在、怎样才能脱贫,还缺乏深度调查和科学分析,贫困人口档案缺乏科学的动态管理方法,瞄准贫困人口建立"一户一策"的帮扶机制不够完善。
2、贫困户评定标准设置操作难度大。
现行贫困户评定标准以人均纯收入为衡量指标,对住房、固定资产、家庭用具、人均牲畜数量和耕地数量、耕地生产水平、劳务输出、牲畜出栏等指标未计算之内,而且人均收入统计难于操作,在实际工作中产生统计不准的问题,容易造成绝对平均主义、户户受益、人人有份的现象。
3、贫困人口整体素质不高。
一些贫困户存在不思脱贫,主动返贫的等、靠、要思想仍然较重,主动发展意识不强,形成"贫困-扶贫-贫困依赖-贫困陷阱"的恶性循环。
掌握实用技能的群众不多,导致贫困户普遍生产能力不强。
4、在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上,存在分散、细碎、撒胡椒面的现象,集中力量和资金解决深层次贫困问题的合力不够,扶贫资金发挥效益和辐射功能的彰显力不够。
5、贫困区域基础设施仍然滞后。
我县的贫困人口居住分散,水、电、路施工难度大,贫困村基础设施依然滞后,仍有许多自然村组不通公路,物质运输主要依靠肩挑人扛,生产成本高、效率低。
要有效解决这个问题,还需很长的时间。
6、贫困村产业建设任务较重。
近年来,我县大力发展油茶、花卉、柑橘等种植业,发展养鱼、养猪、养鸡等养殖业,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取得了很大提升。
但是受历史原因、自然条件、基础设施、市场等因素影响,贫困村产业发展仍然任重道远,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还不少。
六、精准扶贫对策建议
1、识别标准要易操作。
国家、省因制定出台科学、合理、易操作的贫困户识别评判标准和办法,目前的识别评判办法不科学,操作性不强,识别出来的对象难于让群众信服,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2、举措实施要精准。
在精准识别的基础上,逐个分析致贫原因,针对贫困户的贫困现实以及经济基础差、群众收入低的现状,号准"脉",找准症结,选好"药方"。
按照"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的要求,逐户制定帮扶计划,明确挂牌帮扶责任人,确定具体的帮扶任务、标准、措施和时间节点,做到"一家一户调研摸底、一家一户一本台帐、一家一户一个扶贫计划、一家一户结对帮扶、一家一户回头跟踪扶贫效果",帮扶举措既要可行,更要有效,既符合政策要求,更要符合广大贫困户的愿望,切实提高帮扶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力争通过三年帮扶,全县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收入水平有较大提高,贫困发生率有较大幅度降,主要应在两个方面做到精准。
一是资金筹措要精准,确保项目所需。
各乡镇、单位部门要结合贫困村实际,帮助贫困村解决交通、水利、危房改造、基础教育等问题进行专项扶持,实行专款专用,专项专管,提高资金支持水平,强化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部门协调要精准,确保工作顺利。
实施县委挂牌督办制,统一协调涉及扶贫开发项目、资金、人力等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做到项目统一规划、资金统一调度,减少部门利益冲突,提高脱贫致富工作的效率;结合现行行政管理体制运行特点,改变目前的"三送"工作队运行方式,结合贫困村的实际情况,不设定扶贫年限,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以真脱贫为衡量标准决定撤队时间。
3、政策保障要精准。
一是将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开发作为新时期扶贫工作的重点,以贫困村作为新阶段扶贫开发的主战场,针对各贫困村的不同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科学合理规划,有针对性地制定扶贫开发实施方案,使每一项扶贫政策力争做到"因地制宜",提高扶贫的投入使用效率。
把侧重点放在扶持发展、能力建设、脱贫致富上,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
二是按照"瞄准特困对象、实行兜底保障、开展精准扶贫,同步建设小康"的工作思路,对特殊困难人员,通过政府救助、干部结队帮扶,着力解决"看病难、读书难、住房难、行路难、饮水难、就业难、致富难"等问题;同时,救助帮扶低保贫困对象,通过政府一定的救助帮扶,鼓励发展生产,不断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救能力;开发式扶持低收入群体,以产业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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