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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总结
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总结
篇一:
20XX年祁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工作总结
20XX年计划生育家庭保险工作总结
祁县计划生育协会
为了提高广大计生家庭抵御风险能力,切实解除群众的后顾之忧,20XX年,在市计生协会的指导下,在县人口计生局的大力支持下,我们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通力合作,按照“政策引路、协会发动、上门服务、群众受益”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扎实有效地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了切实有效的利益保障,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益。
20XX年计划生育家庭投保人份为2428份,金额达到72840元,计生家庭保险赔付金额为17492元,赔付率达到24.1%。
回顾一年的工作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着力营造保险工作良好环境
1.强化领导,迅速启动。
根据市计生协会的安排,结合我县实际,我们及时成立了由计生协会、计生局、县人寿保险公司为成员单位的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县计生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
各乡镇也成立了相应组织机构,选派责任心强、素质高的干部负责此项工作,加强对村级工作业务指导,各村级协会秘书长也明确了职责,确保全县保险工作全面铺开、整体推进。
通过依托各级计生协会的组织网络优势,
采取会员向联系户,联系户向群众层层倡导的方式,逐步引导广大计划生育家庭自觉、自愿参保。
2.统筹协调,密切配合。
加强与县人寿保险公司的沟通和配合,建立每月信息互通,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点问题。
各乡镇按照参保程序的具体要求开展工作,严把个人申请、村级初审、乡级审核三道关,做好各种资料的档案管理及上报汇总工作。
保险公司把优质服务贯穿于保险全过程,对各乡镇上报的参保人员及时录入微机,生成保单,确保了工作质量,增强了群众对计生部门和保险公司的信任度。
3.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氛围。
以丰富多彩,群众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将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目的、意义、参保范围、保险利益等相关内容,印制成宣传单依托协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组织网络,发放到各村各户,普及保险知识,增强保险意识,引导群众积极参保。
与保险公司先后举办6期业务知识培训,使基层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保险的运作方式、入保手续、理赔程序等,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实现了“要我保险”到“我要保险”观念的转变。
二、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突出体现保险工作深刻内涵
1.开展亲情行动,关爱基层计生工作人员。
为了切实加强基层计生干部的安全保障,古县镇计生协会开展了“送一份保险、保一家平安”亲情活动,为全镇36名基层计生干部,每人办理
了一份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让基层计生干部切实感受到计生“一家人”的温暖,进一步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2.实施惠民服务,关怀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为使更多计生家庭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解决贫困计划生育家庭的忧虑,在推行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同时,我们严把“三关”,即:
严把条件关、严把程序关、严把导向关,确保程序到位,操作规范,杜绝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三、完善机制,措施到位,推进保险工作又好又快开展
1.转变观念、突出创新。
各乡(镇)、城管委和村级协会干部凭着嘴勤、腿勤、手勤的韧劲,在具体工作中动脑筋、想办法,努力把工作做细、做好,真正使保险造福于民。
在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上注意寻求转变,围绕民需、民愿、民想,将人文化、情感化的工作理念贯穿于保险工作的始终,提高保险在人口计生工作中的渗透力度,树立并维护了人口计生部门诚实守信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
2.加强监督,认真考核。
为了确保保险工作健康持续开展,县领导小组还将此项工作纳入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指标当中,认真考核。
纵观一年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上级要求相比,还有明显差距,群众对计划生育保险工作的认识仍有一定距离,20XX年我们将认真学习借鉴兄弟市县经验,与县保险公司携手
共进,积极探索资助投保与个人投保相结合的思路和方法,拓宽保费渠道和来源,昭馀镇、东观镇、城赵镇和西六支乡等一些经济条件好的村,由村委会出资,为计生困难家庭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金,使更多计划生育家庭增强抵御意外伤害的能力,为推进和谐计生、和谐社会建设做出积极的努力。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篇二:
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计划生育保险作为关系到国家基本国策的一项政策性业务,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
解决人口问的决定》(中发【20XX】22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3号)中都明确提出要建立计划生育保险保障机制。
20XX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计生协等十部门联合开展了“生育关怀行动”。
这是一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聚焦生育关怀行为,造福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公益活动。
20XX年,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推出了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北京市计划生育协会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开展了特色鲜明的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参保对象
北京市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家庭为参保范围,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其夫妇及子女年龄在65周岁以下及1周岁以上身体基本健康者(含65周岁和1周岁)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对于连续投保的家庭,被保险人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
保险金额
每年每个家庭的保险金额为40000元/份。
其中,每个家庭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30000元(每个家庭成员人均分摊此保险金额),每个家庭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10000元(每个家庭成员共用此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与保险费
保险期间为一年。
每年每个家庭的保险费为30元/份,每个家庭每年在北京市内最多投保两份。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
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
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致残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确定的残疾等级,按照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意外医疗:
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而支出的门(急)诊或住院医疗费用,对于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按照100%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其中,对于保险期间届满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
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篇三:
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细则
包头市计划生育保险工作实施细则
为探索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
体系,根据包头市政府《关于开展计划生育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保险险种
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计划生育干部平安保险。
(一)保险范围
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试点的保险范围为子女满
1周岁至18周岁(含)、父母在65周岁(含)以下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且不再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
计划生育干部平安保险的保险范围为从事人口和计划
生育工作一年以上的18—60周岁基层计划生育干部。
(二)保险费
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每户30元。
农牧区
和城镇无业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费用,采取个人支付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个人支付10元/份,政府补贴20元;政府补贴部分按1∶1的比例,由市、旗(县、区)两级政府支出。
计划生育干部平安保险保险费每人100元。
由市、旗
(县、区)两级政府按1∶1的比例给予保障。
(三)保险金额
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总保额39000元。
其中意外
身故或意外伤残保险金额33000元(保险金额按人数均分)、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6000元(保险金额家庭成员共同使用)。
计划生育干部平安保险总保额男性18900元、女性
23000元。
其中意外身故或意外伤残保险金额1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3000元,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金900元;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5000元;女性计生干部承保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宫颈癌等两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两种,保额为5000元。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干部同意
入保、交纳保险费并签发保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至约定终止日的二十四时为止。
(五)赔付规定
意外伤残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表》(详见条款)确定残疾等级,按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与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是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或市计生协指定医院住院诊疗实际发生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每次
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给付。
意外身故、意外残疾可与其他保险累计给付,但未成年
人累计死亡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意外伤害住院医疗部分可凭原报销机构加盖证明章和注明报销金额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对剩余未给付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
二、投保、理赔程序
符合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入保条件的,凡自愿个
人交费的,可到村(居)委会或单位交纳保费,填写《计划生育家庭保险保险说明卡》(以下简称《保险卡》),由村(居)委会及时将《保险卡》存根联和保费交至乡(镇、办事处),由乡(镇、办事处)和单位填写《计划生育家庭保险人员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明细单》)后,并及时将《保险卡》存根联和《明细单》及保费交至旗(县、区)级计生协会。
符合计划生育干部平安保险入保条件的,由乡(镇、办
事处)级计生协会填写《计划生育干部保险人员明细清单》,并及时上交至旗(县、区)级计生协会;旗(县、区)计生协会将以上两种《明细单》汇总并交到同级保险公司分支机
构,同时县、乡两级应分别留存本级汇总后的《花名册》。
符合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和计划生育干部平安
保险理赔条件的,被保险人在24小时内拨打95519进行报案,由各级计生协会协助办理理赔事宜。
三、资金管理
对计划生育保险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保险公司在市级设立计划生育保险专户,对市和旗(县、区)区拨付的保险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成本和各项费用不高于45%。
赔付结余部分采取续保优惠,出险救助等措施,流转下一年度使用。
县级财政补贴资金务必在2月底以前划拨至所选择的保险公司保险专户,实行多退少补。
个人保费要随收随缴,确保出险群众及时得到赔付。
为准确掌握群众参保率、出险赔付率、运行成本等指标的实际情况,为建立费率正常调整机制提供科学依据,各旗(县、区)每年都要为符合入保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一次办理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而且要在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入保家庭资格审定、个人保费收缴、政府补贴资金划拨等项工作。
专用帐户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开户行:
工行青年园分理处
账号:
0603010129223102259
附件:
1、计划生育保险承保范围
2、计划生育保险保险金给付规定
3、计划生育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4、计划生育保险人员明细清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生育系列保险金给付规定
一、计划生育干部意外伤害保险是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则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详见条款)确定残疾等级,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与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予残疾保险金;住院费用补偿保险的等待期为60天,给付比例为75%。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是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或甲方指定医院住院诊疗实际发生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乙方每次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进行给付。
住院定额给付为每日10元,累计住院天数为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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