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民政局 各部门职能以及各项手续程序非常实用 力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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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民政局各部门职能以及各项手续程序非常实用力荐
东莞市民政局
一、工作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拥军优属和烈士申报、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承办市双拥办的日常工作,指导开展双拥工作和军民共建活动。
(四)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和退伍志愿兵、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实施城乡救灾救济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扶贫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六)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负责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和社区建设协调工作,指导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
(八)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负责镇(街道)、村(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镇(街道)、村(居)委会行政区划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际和镇(街道)、村(居)委会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十)负责国内、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及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孤儿和弃婴收养;办理国内、华侨和港、澳、台人员有关收养业务的登记发证工作以及涉外送养业务。
(十二)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服务行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四)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和城市社区福利服务工作。
(十五)负责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
(十六)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和有奖募捐工作;负责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
(十七)负责民政事业费年度计划预算、决算和发放管理、检查监督工作。
(十八)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相关机构
办公室
主要职责:
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业务等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负责综合材料的起草;负责会议组织、公文运转、新闻发布、信息、宣传、调研、信访、接待、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人民代表议案、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民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民政政策法规咨询工作;负责后勤管理和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等工作。
咨询电话:
2283250722832556
人事监察科
主要职责: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机构编制、职称、纪检、监察、廉政建设、党建、党务、工、青、妇、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职工、临工的人员调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局党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本系统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干部职工培训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投诉电话:
2283250822832511
计财科
承负责全市民政事业经费的年度计划预算、决算和发放、使用管理和社会捐赠款(物)的财务管理工作;编制民政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查和申报;检查监督各级民政事业费、优待金、五保供养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检查监督各直属单位经费的管理、使用和财务制度建设情况。
优抚科
负责优待、抚恤工作,检查、监督优抚政策、优待抚恤金的落实、兑现;负责办理伤残军人的新评、调级、换证、补证的申报手续和退役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追烈材料的审查、申报、发证和抚恤金的发放等工作;指导光荣院、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双拥科(市双拥办)
组织、协调、实施重大节日的拥军优属活动;监督、指导各镇(街道)、各单位开展拥军优属工作;组织协调驻军开展拥政爱民活动;配合各级民政部门做好优抚、安置工作;指导、协调军地双方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做好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的申报和迎检工作。
安置科
负责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休志愿兵、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休所建设和管理;指导协调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协助军分区进行预备役人员的登记工作。
救灾救济科
负责全市救灾救济工作;核定和上报全市灾情;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管理、调拨救灾救济捐赠款(物);负责扶贫周转金的使用管理;指导各镇(街道)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各镇(街道)五保户供养、敬老院建设的管理工作。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村(居)委会贯彻实施村(居)委会组织法,加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拟订社区建设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社区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国内、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及婚姻服务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
区划地名科
负责行政区域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负责镇(街道)、村(居)委会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和镇(街道)、村(居)委会行政区划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和报批;负责市际和镇(街道)、村(居)委会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组织地名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和保管地名档案资料,办理地名命名、更名、审批事宜。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负责拟定保障城镇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核准和管理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兴办福利企业和扶贫经济实体;负责指导和监督救助管理站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负责孤儿弃婴的收养、安置和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服务行业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经营性公墓以及公益性公墓的管理与审批。
老龄办
承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各项老龄工作,促进全市老龄工作有序、顺利地开展;研究拟定我市老龄工作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并组织贯彻实施;指导、督促、检查各镇(街道)、各单位的老龄工作,组织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条例》,实施执法与监督,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负责协调、督促、检查全市敬老优惠待遇的实施及市有关敬老优待证的制发和管理。
协调指导为老年人服务工作,开展敬老、助老评比表彰活动,推动全市老龄工作的发展;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开展老龄事务的对外交流,参加有关老龄问题国际性和地区性的研究活动及专业会议,组织、协调有关老龄事务在我市的重大活动;承办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市委、市政府和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行政许可事项
项目名称
审批时限
收费情况
受理方式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设立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窗口办理
东莞市鸿福路99号5楼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22832532
设立殡葬服务单位审批
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窗口办理
公益性公墓审核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窗口办理
经营性公墓审核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窗口办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审批
成立登记
60个工作日
100元
窗口办理
东莞市万寿路31号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22211423
变更
50个工作日
40元
窗口办理
注销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窗口办理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审批
社团筹备
60个工作日
不收费
窗口办理
东莞市万寿路31号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22218794
社团成立登记
30个工作日
100元
窗口办理
社团变更
40元
窗口办理
社团注销
不收费
窗口办理
社团分支(代表)机构登记
60个工作日
40元
窗口办理
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变更
20元
窗口办理
地名命名、更名审核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书面受理
东莞市鸿福路99号5楼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
22832539
四、其他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办理时限
收费情况
受理方式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社会福利企业认定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窗口办理
东莞市鸿福路99号5楼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22832532
22832533
国内收养登记
30个工作日
登记费20元、工本费10元、调查费220元、公告费按实际费用收取,解除收养登记关系费100元
窗口办理
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骨灰)入粤安葬审批
当天办理
不收费
窗口办理
婚姻登记审批
当天办理
9元
窗口办理
市婚姻登记中心
22220116
22220199
各镇婚姻登记处
见附件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审核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窗口办理
东莞市鸿福路99号5楼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2283251822832519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核准
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窗口办理
各村(居)委员
五保对象评定备案
不收费
窗口办理
各村(居)委会
评定革命烈士审核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窗口办理
东莞市鸿福路99号5楼市民政局优抚科
22832538
残疾军人重新评定(补办)证书、残疾等级评定审核
体检费由卫生部门按相关规定收费
窗口办理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核准
当天
不收费
窗口办理
东莞市鸿福路99号5楼市民政局安置科
22832537
退出现役士官、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核准
当天
不收费
窗口办理
五、办事指南
婚姻登记的程序
(一)国内结婚登记的条件及需提交资料
1、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结婚年龄:
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2、需提交的资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集体户口的还需带首页复印件);
(2)3张2寸的近期免冠双人合照(红底或蓝底)。
(二)国内离婚登记的条件及需提供资料
1、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2、需提交的资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集体户口的还需带首页复印件);
(2)双方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免冠近照(红底或蓝底);
(3)未签名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国内补领结婚证的条件及需提供的资料
1、条件
(1)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至今仍维持该状况;
(2)遗失或者损毁婚姻登记证件;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2、需提交的资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集体户口的还需带首页复印件);
(2)3张2寸的近期双人合照(补领结婚证)或2张大1寸的近期免冠单人照片(补领离婚证);照片需红底或蓝底;
(3)加盖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和出国人员结婚登记的条件及需提供的资料
1、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结婚年龄:
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2、需提交的资料
(1)内地一方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集体户口的还需带首页复印件);国外一方带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家旅行证件,涉港澳台一方带身份证、有效通行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
(2)3张2寸的近期免冠双人合照(红底或蓝底);
(3)涉外结婚登记的外国人提交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或者或者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4)香港居民提交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双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5)澳门居民提交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双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6)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双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7)出国人员、华侨提交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双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8)外国、港澳台、华侨和出国人员出具的声明或证明6个月内有效。
(五)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和出国人员离婚登记的条件及需提供资料
1、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
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需提交的资料
(1)内地居民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集体户口的还需带首页复印件);涉外居民提交本人有效护照涉,涉港澳台居民提交本人身份证、有效通行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
(2)各提交2张大1寸的单人免冠近照,红底或蓝底;
(3)未签名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六)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和出国人员补领结婚证的条件及需提供资料
1、条件
(1)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至今仍维持该状况;
(2)遗失或者损毁婚姻登记证件;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2、需提交的资料
(1)内地居民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集体户口的还需带首页复印件);涉外国居民提交本人有效护照,涉港澳台居民提交身份证、有效通行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
(2)3张2寸的近期双人合照(补领结婚证)或2张大1寸单人近期免冠照片(补领离婚证),照片需红底或蓝底;
(3)加盖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七)婚姻登记申请流程图
申请人填写相关声明书
婚姻登记员打印处理表、证书
申请人缴纳费用
婚姻登记申请人宣誓
颁(发)证书
国内收养登记规程
(一)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二)收养人条件:
1、年满30周岁;
2、无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6、收养人必须为自愿收养;
7、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
8、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三)须提交的材料
1、收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和婚姻证明;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并经当地社会事务办加盖意见;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申请书;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6、收养人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7、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证明;
8、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免冠大一寸照片2张(横向),收养人各影一寸,被收养人大一寸免冠照片均一张。
(四)办理流程
接受申请→调查核实材料(弃婴公告)→登记发证。
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程序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程序
(一)办理地名命名、更名需提供的材料:
1、《办理标准地名报批手续委托书》
2、《地名命名(更名)申请书》
3、拟报地名所在区域的平面图或地形图(能清晰反映拟命名的地理实体与附近地物的关系)
4、其它资料
(二)各类地名实体名称的申报权限请参看《东莞市地名管理办法》(可在查阅)
(三)办理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
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所在镇(街道)初审市地名办组织现场调查市政府审批(专业部门管理的地名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其它由市政府审批)办理地名批复地名通告(东莞日报)
建筑物(含商住大楼和住宅区等)名称命名更名审批程序
(一)需提交资料:
1、《办理标准地名报批手续委托书》
2、《地名命名(更名)申请书》
3、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加盖提供单位印章)或有效证明
4、总平面图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加盖提供单位印章)
(二)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所在镇级社会事务办初审市地名办组织现场调查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地名批复地名通告(东莞日报)
退役士兵、复员士官的接收安置程序
(一)需提交材料:
退役士兵退出现役证;部队行政介绍信;党组织介绍信;父母户口簿和居民入伍销户证明。
(二)办理程序:
1、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回乡后30天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安置办办理报到、接收手续;2、由市安置办开具申报户口介绍信;3、持介绍信、退伍证到镇街社会事务办报到,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4、代办预备役登记、党组织关系接转,开具驾驶证介绍信。
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
(一)需提交材料:
1、退出现役证、部队行政介绍信、党组织介绍信、省安置办通知书;2、随配偶安置的携配偶户口本和结婚证原件;3、原籍入伍的携父母户口本原件。
(二)办理程序:
1、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持有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到市民政局安置科办理报到接收手续;2、由市民政局安置科开具入户介绍信;3、持入户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入户手续;4、转业士官提出自谋职业申请、签订协议书后,由市民政局安置科核发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军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
(一)需提交材料:
1、退出现役证、部队行政介绍信、省安置办通知书、党组织介绍信;2、随配偶安置的携配偶户口本和结婚证原件,随亲属安置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理程序:
1、持退出现役证、部队行政介绍信、省安置办通知书、组织介绍信及相关材料到市民政局安置科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做到交接双方、被交接人三见面)。
由部队交清应交经费,市民政局安置科核发月工资;2、由市民政局安置科开具入户介绍信;3、持入户介绍信到市公安部门办理户口入户手续;
申领东莞市敬老乘车卡程序
(一)领敬老乘车卡的条件:
1、东莞市户籍;
2、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二)申领敬老乘车卡须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本由村(居)核对);
2、数码相片1张及电子文档,要求按第二代身份证数码相片规格(本人近照、正面、免冠、白色背景、无边框);
3、外地迁入的老年人须多提交居民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1份(正本由村(居)核对后退回)。
(三)申领敬老乘车卡流程:
1、申领人到户口所属的村(居)或原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把辖区内符合申领条件的老年人申请资料,填报核对后送镇街社会事务办(老龄办);
3、各镇街社会事务办(老龄办)负责收集本辖区内的村(居)填报的相关申领资料,汇总后报送市老龄办审核;
4、老龄办对全市的申领资料核准后,送相关制卡公司制卡;
5、敬老乘车卡制作完成后,又以回流程序发给申领人。
六、直属单位
单位名称
服务内容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
东莞市万寿路31号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22211421
市救助管理站
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东莞市松山湖大道同沙路段南侧市救助管理站
22678909
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福利彩票发行
东莞市东城大道23号骏达商业中心二楼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22367894
市婚姻登记中心
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四个街道婚姻登记、涉外婚姻登记
东莞市]万寿路76号市婚姻登记管理中心
22220199
市儿童福利院
安置抚养市内弃婴、残疾儿童及无依无靠的孤儿
东莞市东城区主山市儿童福利院
22260314
市社会福利院
提供老人养护、康复、托管服务
东莞市东城区主山市社会福利院
23161800
市殡仪馆
承办尸体接运、遗体防腐、火化和骨灰寄存等业务、为丧主提供悼念活动等殡仪服务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村上山门市殡仪馆
22662385
市捐助接收站
负责社会捐赠款物的常年接收和管理
东莞市东城大井头振兴路162号市捐助接收站
22606288
附件:
各镇婚姻登记处联系方式
名称
办公电话
名称
办公电话
市婚姻登记管理中心
2222019922220116
大朗镇
83183005
石龙镇
86116473
黄江镇
83366605
虎门镇
85511295
樟木头镇
87711003
中堂镇
88811115
清溪镇
87731057
望牛墩镇
88851183
塘厦镇
87721111
石碣镇
86631027
谢岗镇
87685226
高埗镇
88876001
凤岗镇
87758100
麻涌镇
88821898
常平镇
83332522
长安镇
85373122
桥头镇
83341299
沙田镇
88863286
横沥镇
83722832
道滘镇
88831007
企石镇
86661002
洪梅镇
88844411
石排镇
86656436
厚街镇
85581041
东坑镇
83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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