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意识的个体发生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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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意识的个体发生机制
原载:
社会科学(京)2000年04期,第59~68页
钱伟量 1954年生,哲学博士,海南大学社会科学部副教授。
内容提要:
本文从马克思主义交往实践的观点出发,探讨了个体道德意识的发生机制。
作者充分肯定了皮亚杰、柯尔伯格的道德发生认知理论的贡献,同时指出发生认识论对道德发生机制的研究只限于主客体交互作用是不够的,还应当借助于米德符号互动理论进一步揭示道德发生的社会机制。
作者深入分析了建立在交往实践基础上的互主体关系的性质以及交往过程中的角色扮演过程,指出主体间角色扮演在道德发生和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还依据交往的三种类型与交往范围的变化,探讨了个体道德判断结构的转换机制。
关键词:
道德意识/交往实践/道德发生机制
从宏观的层面上看,道德通常是指通过人们的自觉行为来协调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社会规范体系,它体现于一定的社会制度和习俗之中。
但是,社会的道德规范离开了个人自觉的行为就根本不存在,外在的道德规范必须通过人们内在的道德意识而对人的行为起作用。
因此,从微观的层面上看,道德首先是个人按照一定道德观念约束和指导自己行为的一种身体力行的实践活动。
本文所关注的中心不是社会道德习俗的创制和制度的变迁,而是从微观的角度研究个体道德意识的发生与发展。
一、道德意识的发生:
先验论、灌输论和发生论
道德意识的个体发生问题归根到底是自律意识的形成问题。
人的道德自律意识从何而来呢?
历史上有两种彼此对立的学说,一种是“先天自觉说”,一种是“后天灌输说”。
然而两者都不能解释道德自律意识的形成,因为它们或者片面地从人的内在本性出发,或者片面地从外在的文化环境出发,各执一端。
道德自律意识只能在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和主体间交往过程中发生,离开了这双重的相互作用,个体不可能形成自觉的道德观念和责任心。
皮亚杰、米德、柯尔伯格等人超越了“先天自觉说”和“后天灌输说”的片面性,从发生学和符号互动理论的角度研究了道德发生机制的问题。
在皮亚杰看来,认识既不起因于主体的自我意识,也不起因于客体本身,而且也不是主体先天的认知形式与后天的经验之间简单的拼凑,“认识起因于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注:
皮亚杰:
《发生认识论原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1页。
)。
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基础上,主体建构了自己的认知结构,并借助于这个中介的同化作用去把握外部世界。
主体形成的认知结构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主客体相互作用关系的发展,原有的认知结构需要在一个更高的水平上重新建构,以更好地顺应现实。
乔治·米德认为,仅仅从孤立个体的刺激一反应行为来说明意识的产生是荒谬的,意识和自我意识只能从个体问题的符号互动行为中产生。
他说:
“心灵与自我本质上是社会的产物”,“单单从个体人类有机体的观点看待心灵是荒谬的……心灵是在社会过程中、在社会相互作用这个经验母体中产生出来的”(注:
米德:
《心灵、自我与社会》,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版,第2、118-119页。
)。
米德没有专门研究道德意识发生和发展的问题,但他的符号互动理论对揭示道德意识的发生和发展的社会心理机制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米德认为意识和自我意识的产生取决于符号互动过程中的角色扮演机制。
个体借助表意符号与他人相互适应的行为使个体能够了解和采取他人的态度,进而扮演他人的角色。
没有角色扮演和角色互换,所谓道德的同情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准则是根本不可能形成的。
可以说,角色扮演是协调个体间行为的道德意识的基础,换言之,道德的基础就是能够站在他人的角度替他人着想。
其次,米德关于个体通过采取“泛化的他人”的态度而形成完整统一的自我的观点,奠定了协调个体与社会之间行为的道德意识的基础。
当个体能够采取他人看待自己的态度时,他就有可能形成对自我的客观的认识。
当个体能够在有组织的集体活动中采取该共同体所有成员的态度时,他就可以获得一个完整统一的、充分发展的自我。
这个被组织起来的他人的态度就是米德所说的“泛化的他人”的态度,即整个共同体的态度。
当这个共同体扩大到整个社会时,个体就可以采取整个社会的态度来看待自己,他也就成长为社会的人。
最后,米德认为,自我的个性化与个体的社会化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既对立又统一的过程,这个矛盾就体现在“主我”与“客我”的关系之中。
“‘主我’是有机体对他人态度的反应;‘客我’是有机体自己采取的有组织的一组他人的态度。
”(注:
《心灵、自我与社会》,第155页。
)“主我”与“客我”的辩证统一在道德意识的发生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意味着个体不是消极被动地顺应社会习俗,而是在自觉顺应社会习俗的同时保留了主动选择和自我成就的权利。
正因为如此,个体才会对自己的社会行为产生自觉的责任感。
柯尔伯格继承了皮亚杰建构主义的道德发生与发展理论,并在米德等人的符号互动理论的影响下,提出他的道德的认知发展模式。
柯尔伯格认为,儿童道德意识的发生和发展过程是在个体与社会之间交互作用的基础上促成的儿童道德认知结构的建构和再建构的过程,这样一种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在人类各种社会和文化传统中具有普遍性。
柯尔伯格没有将道德的发展简单地划分为他律和自律两个阶段,因为任何人的道德判断都不可能完全是他律的或完全是自律的,但我们可以根据哪一类型(他律或自律)占优势来确定个体道德判断的特征。
因此,从他律到自律的发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柯尔伯格提出了一个包含三个水平六个阶段的道德发展阶段的理论。
他认为,在正常情况下,儿童道德判断的能力将沿着这三个水平和六个阶段循序渐进地发展,不会跳跃,也不会倒退。
柯尔伯格提出的道德发展的三个水平与皮亚杰关于认知发展的三个阶段,即从前运算阶段到具体运算阶段再到形式运算阶段的模式是相对应的,因为他认为道德判断形式的发展必须以认知发展的一般逻辑为基础。
达到较高阶段道德发展水平的儿童必然已经达到相应的逻辑发展水平,但达到一定逻辑发展水平的儿童则未必能够达到相应的道德发展水平,因为认知发展的一般逻辑只是道德发展的必要前提,而非充分前提。
道德发展还需要满足特定的社会条件。
假如一个儿童被剥夺了适宜的社会刺激和交往机会,他的一般认知能力仍然有可能正常发展;但即使他的逻辑思维已经达到了形成运算阶段,他的道德判断能力的发展仍然需要从头开始,即从前习俗水平的处罚与服从阶段开始,逐步地向前发展,这个过程必须依赖特殊的社会机制的作用。
柯尔伯格说:
“道德原则乃是认知结构形式的角色认取,围绕着正义概念和平等和互惠等,集中组织而成的。
……道德原则即非外在规则的向内内化,亦非一生物性机体自然的自我倾向,而是社会交互作用互动性的突创发生。
”(注:
柯尔伯格:
《道德发展的哲学》,单文经译,台湾黎明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172页。
)
在道德的个体发生和发展的问题上,皮亚杰、柯尔伯格的发生论纠正了传统的先验论和灌输论的偏差,深刻揭示了道德认知发生和发展的逻辑结构和规律。
米德的符号互动理论则从社会心理机制方面补充了道德认知发生理论。
但道德认知的发生学理论与符号互动理论只有在马克思主义交往实践理论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统一起来,这就是本文探讨道德意识的个体发生机制的出发点。
二、主体间交往过程中的角色扮演机制
1.道德意识的实践基础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实践是认识的基础,道德意识的基础同样也是实践。
但实践本身又分为两种,即对象性实践和交往性实践(注:
参见钱伟量《实践的交往性和休谟的怀疑主义》,《哲学研究》1992年第1期。
),前才形成主客体之间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后者形成主体之间的交往关系。
两种实践活动以及因此而形成的两种关系对道德意识的发生和发展都有决定性的影响。
对于道德意识的发生和发展来说,二者缺一不可。
如皮亚杰所揭示的那样,个体对象性实践活动的协调奠定了一般认知结构以及道德判断结构发生和发展的逻辑基础,而米德和柯尔伯格所揭示的借助于语言符号开展的交往实践活动则构成道德意识发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当然,两种实践是统一的,其中对象性践是更为根本的方面,是交往实践的前提,而交往实践则是在一定的对象性实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对象性实践过程形成主客体关系,而交往实践则形成主体间的关系,但不能简单地将这两类关系等同于人与物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因为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同时包含了这两类关系。
换言之,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既包含了互为主客体的关系,也包含了互为主体的关系。
所谓“互为主客体的关系”,即互动双方彼此将对方作为自己的客体来对待。
其根本特征是:
主体是能动的一方,客体是受动的一方。
当我们把另一个或另一些人当做客体来对待时,我们没有意识到或故意忽略了对方的主体性,即没有把对方的行为看做是有意识地针对我的意图而采取的行动。
在互为主客体的对抗性关系中,人们相互之间将对方当做改造或攻击的对象;在互为主客体的合作关系中,人们互相将对方当做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和手段。
很显然,真正的自律道德不可能在这种工具主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
当然,以互为主客体关系对待他人相对于儿童早期因主客体不分化而导致的自我中心状态是一种进步,它促使儿童超出最初的“惩罚与服从取向”,达到“工具论的相对主义”的道德发展阶段。
然而,尽管工具主义阶段的儿童都能通过皮亚杰的可逆性测验,他们的行为形成了互惠关系,但由于这一阶段的儿童把人当做工具而非目的,因此仍然是一种典型的他律道德形态。
柯尔伯格将工具主义阶段当做儿童自律道德发展的低级阶段,这说明他与皮亚杰一样没有真正区分互为主客体关系与互为主体关系。
所谓“互为主体关系”,即建立在相互理解基础上的互动关系,它是借助于表意符号进行的交往实践的结果,是人际互动行为的一种特殊的类型。
在互主体关系中,双方都将对方看做是与自己一样的能动的主体,而将在交往过程中不断被改变着彼此间的关系作为他们共同的客体。
主体间能够相互理解是因为在符号互动过程中双方能够相互采取对方的态度、扮演对方的角色。
互为主体关系的关键是互动双方能够扮演对方的角色,能够置身于对方的地位来感受和思考彼此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使“我-他”的关系变成“我-你”的关系,知道“你”是另一个“我”,而“我”是“你的你”。
这种互主体关系是在互为主客体的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在动物个体之间以及人类个体之间原始的“姿态会话”的基础上,人们利用有声姿态(即作为表意符号的语言)进行交往的时候,人们就有可能了解和采取对方的态度、扮演对方的角色,从而建立起最简单的相互理解关系。
通过相互理解达到主体间行为的协调是道德意识发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道德行为本质上是主体间的交往行为,而非互为主客体的互动行为。
2.角色扮演过程与“去自我中心”
主体间相互理解的心理机制是借助于符号互动实现的相互间的角色扮演。
“角色”是相对于“关系”而言的,孤立的个体谈不上任何角色。
所谓“角色”就是社会交往关系的关系项,是主体间的交互体作用规定了人们在特定的关系和结构中的地位、功能和义务。
对自己和对方角色的理解就是对彼此关系的理解,反之,改变彼此关系就可以改变双方的角色。
主体通过与另一个或另一些主体的交往,使自己能够置身于后者的地位,采取后者的态度,这就是米德所说的“角色扮演”。
交往使角色扮演成为可能,同时也规定了角色扮演的范围和内涵。
能否客观地采取他人的态度、成功地扮演他人的角色,是道德他律向道德自律转化的基础。
如果不能扮演他人角色,那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准则就会被理解为按照自己的主观意愿去对待他人。
假如一个人不爱吃糖,请客人喝咖啡时也断然认为不能加糖,以为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假如一个人贪恋权势,以为帮助别人的最好办法就是赐予他一官半职,认为这就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那么,这个人自认为善良的动机未必能导致善良的结果,其道德判断和行为决没有达到真正自律的境界。
因为自律不仅意味着自我约束,更重要的是能够置身于他人的地位来约束自己;自律的道德也不仅意味着能替他人着想,更重要的是能够站在他人的角度替他人着想。
如果仅按照自己主观愿望来处理人际关系,那就是道德上的自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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