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业务及库房管理制度》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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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业务及库房管理制度》培训
《现金业务及库房管理制度》培训
现金业务及库房管理制度
培训
7>20XX年11月
编写目的、依据为加强全行现金业务及库房管理,
完善现金业务规章、规范现金业务流程、
防范现金业务操作风险,根据本行《会
计基本制度》、《出纳基本制度》,并
结合业务发展实际制定。
与我行历年有关制度的关系《现金业务与库房管理制度》是对我行历年
现金业务和库房管理相关文件、制度的继承、
总结、归纳和完善,基本涵盖了我行建行以来
下发的各项相关制度的内容。
总行历年相关文
件、制度中内容与其发生冲突的,均以本《现
金业务与库房管理制度》为准。
制度讲解
一、基本规定
(一)与原《出纳基本制度》比较在原《出纳基本制度》规定基础上
进行了整理归纳,现《管理制度》有10个
基本规定,增加了限额管理的内容。
(二)规定重点基本规定是现金业务及库房管理工作的总纲,贯穿于现金业
务及库房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1、双人会同
(1)双人装开库箱封装、开启库箱必须做到双人会同,两名工作人员在录像监
控范围内按实物各自计数,验明券别、点捆卡把、加计零包、
核对总数相符。
开启库箱时应先检查封签、锁具完好;封装库
箱时应先将款项全部装进库箱,核对总数相符后加锁加封、入
库保管。
装卸、清点自助设备钞券必须做到双人会同,两名工作人员
在录像监控范围内会同清点存款、取款钞箱余额。
(2)双人领解现金、重要空白凭证领解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双人会同、交叉复核,并在录
像监控范围内进行。
领解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当面点清、签章确认;重要空
白凭证的调运、领拨必须贯彻双人会同,加强管理,明确责任,
确保安全,严防散失。
(3)双人接送库箱接送库箱必须双人会同、明确分工,库箱要集中固定位置摆放,
做到严密看守、认真检查,防止漏接漏送,错接错送。
接送库箱必须验看库箱是否上锁加封,有无双人签封,有无漏
锁假锁,并当时当面点清数量、核对封签与运送凭证金额,在营业
机构录像监控范围内办妥交接手续。
库箱交接时,寄库库箱按件数交接,领解现金按金额交接。
(4)双人押运接送现金、凭证库箱必须做到双人同行、分工明确,并与交
接人员当面点清、办妥交接手续。
(5)双人收缴假币各行在办理现金业务中发现假币时,应依法予以收缴,由两
名(含)以上业务人员(一名为假币收缴经办,另一名为假币
收缴复核)向持有人出具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
当面办理收缴手续。
(6)双人管库现金库房必须做到双人管库,两名现金库房管库员分别掌管
两路现金库房的钥匙(密码或磁卡),交接时应贯彻平行交接
原则,即由两名管库员分别向两名定向顶岗人员独立办理交接。
办理现金库房业务时,两名管库员必须同进同出,共同操作,
对出入现金库房的款项、实物必须相互复核、相互监督,禁止
一人单独进出现金库房或留在库内工作。
(7)双人守库现金库房必须做到7×24小时双人(或两人以上)武装守库,
守库要求按保卫部门具体规定执行。
2、转移交接
(1)业务交接①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和代管物品的转移,现金业务印章、
凭证的转移,现金库房、库箱钥匙(密码或磁卡)的转移,必
须由当事双方当时当面清点核对,办妥转移交接手续。
②接送库箱必须验看库箱是否上锁加封,有无双人签封,有无
漏锁、假锁,当时当面点清数量、核对封签,在录像监控范围
内办妥交接手续。
委托专业押运公司代理押运业务的营业机构,交运现金前必
须核验押运人员身份无误。
(2)调动交接①现金业务人员工作调动时,交出人必须将本人经管的本外
币现金、票样、有价单证、代管物品,现金业务印章、凭证,
现金库房、库箱钥匙(密码或磁卡)造具移交清册,在录像监
控范围内经接收人、运营主管(监交)会同清点核对无误,并
办妥转移交接手续。
②现金业务人员未办妥移交手续不得离职。
3、分级审批各行必须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对大额现金支付制订分级审批制
度,对大额现金支付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严格把关。
大
额现金支付必须坚持先审批后支付的原则,严格执行逐级审批
制度,并及时登记、准确报备。
现金库房的新建、改建、启用必须经过审批;管库员作为要
害岗位人员,必须经营业机构、分行运营管理部门、人事部门
审批并报备总行后方可上岗。
各行应严格执行总行对营业机构过夜硬币限额管理的有关规
定,确因业务需要增加营业机构过夜硬币限额的,必须报总行
审批。
4、定期检查
(1)现金库房、库箱必须定期检查,并应采用突击方式进行,确
保银行资金安全。
查库开始前,查库计划及相关事项应当严格保密,确保查库
效果。
查库过程中,被查人员应当陪同在场,提供账簿资料,但不
得参加查库。
查库结束后,查库人员应当在现场等候,待被查人员核对款
项,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每次检查完毕,各级行均应登记《查库报告表》,并由查库
人员、被查人员签章确认,以备查考。
(2)营业机构行长(总经理)每季至少查库一次,运营主管每月
至少查库一次、查全部库箱三次,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对辖内营
业机构所有库房、库箱每年至少检查二次。
实行库箱交叉分配的营业机构,运营主管每月至少查库箱管
理员尾箱三次,查全部库箱一次。
5、限额管理为降低现金资产占用,防范现金操作风险,各行应在保证正
常、合理支付投放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对辖属营业机构现金
库房、库箱实行限额管理。
对未设现金库房的营业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酌情留存少
量过夜硬币,入现金区域保险箱保管,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分行营业部过夜硬币留存金额上限为人民币十万元,其他营业
机构过夜硬币留存金额上限为人民币五万元。
6、错误报告发生现金业务差错须在事发三日内填具《会计、出纳差错事
故报告单》并按如下要求逐级上报:
(1)本外币差错金额在等值人民币1000元(含)以上的,应逐级
报告至分行;
(2)本外币差错金额在等值人民币10000元(含)以上的,以及
成捆、成把(卷)的钞币差错应逐级报告至总行;发生现金业务事故,不论金额大小,必须在事发当日逐级报
告上级行。
7、武装押运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和代保管品的运送必须武装押运。
对具备自行武装押运条件的分行,每次调运必须使用专业运
钞车(运钞车每年度需进行安全防护性能检验并合格),除驾
驶人员外,必须配备两名经济民警武装押运,两名工作人员严
密守护。
运送过程中,经济民警、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加
强戒备,确保安全。
对不具备武装押运条件的分行,必须委托专业押运公司代理
押运业务,并与其签定《武装押运服务协议》,协议中应明确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定。
8、全面监控现金业务区域必须实施全面录像监控管理,充分发挥录像监
控设施在安全管理、业务检查、事件分析、协助举证等方面的
作用。
全面录像监控的范围包括营业机构现金作业区域(含现金运
送通道、交接区域)、现金库房区域、自助设备区域等。
现金
库房区域应做到只录不显,确保安全。
各级行应定期维护录像监控设备和更新监控录像内容介质,
确保录像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存有监控录像内容的介质应落实
专人保管并做好记录,保留时间至少一个月(代理发行基金库
按人行要求规定)。
二、现金柜员、尾箱管理
(一)现金柜员(以下简称“柜员”)是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并凭柜
员卡登录核心业务系统触发相关交易进行记账的业务人员。
营业机构运营主管负责根据上级行的统一要求和实际工作需
要设定和调整柜员的角色、交易限额、尾箱号。
营业机构必须建立《系统操作员号使用登记簿》,记录所颁
发柜员的柜员号、柜员角色、交易限额、尾箱号、所持柜员卡
号及其调整情况等。
(二)柜员现金尾箱的新增、颁发与收回柜员凭尾箱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核心业务
系统按柜员的现金尾箱设立账户,分币种进行现金业务的核算,
柜员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并进行交易处理时,系统自动登记现金收
付日记簿。
柜员现金尾箱的新增、颁发与收回须经运营主管授权,并由
现金业务主办具体处理。
操作完成,打印柜员信息并交运营主管
登记《系统操作员号使用登记簿》,并由相关柜员签字确认。
柜员调离,应及时收回尾箱。
(三)柜员库箱的交叉分配库箱交叉分配.ppt
三、柜面现金收付、兑换与整点业务柜面现金收付业务采用单收单付形式,总体要求是
“工具定位、操作定型、手续清楚、准确迅速”。
(一)现金收款业务操作规定现金收款业务,必须做到“四清”,即当面点清、一笔一清、
台面理清、内外分清。
1、柜员将客户填制的现金缴款凭证(如现金解款单、存款凭条等)
连同款项一并收下,审核现金缴款凭证各联要素齐全、内容一致,
账号户名一致,金额大小写一致,款项来源符合规定,卡清大数。
2、柜员按先整后零、先大面额钞券后小面额钞券的顺序清点款项,
同时按人民银行规定做好挑剔反假工作。
款项清点,应当坚持手
工或机器正反两面各点一遍(外币现钞必须手工清点并换人复
点)。
3、柜员加总钞券实物各券别金额与现金缴款凭证金额核对无误,选
取相应交易记账,打印现金缴款凭证并加盖现金清讫章、名章,
交客户签字,回单交客户,钞券和凭证归档。
4、非营业时间现金收款,是指银行工作日营业终了后或国家法定节
假日内的现金收款。
非营业时间现金收款的方法与营业时间现金收款相同,但收入
的款项应作为下一工作日的业务款项处理,即当日挂账作暂收款
处理,下一工作日划转至缴款人账户。
非营业时间的现金缴款凭
证应加盖“非营业时间收款”戳记并妥善保管、办妥交接。
5、客户解款差错处理规定柜员办理现金收款业务时,发现客户解款差错必须当面告知客
户,交代清楚,由客户确认。
然后,对于客户解款长款,可将多
余款项退还客户,也可由客户重新填制现金缴款凭证,再进行现
金收款处理;对客户解款短款,可由客户补足差额,也可由客户
重新填制现金缴款凭证,再进行现金收款处理。
对客户解款差错情况,柜员应登记《柜面长短款登记簿》
(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保管2年),交客户签章,柜员在现金缴款
凭证上注明客户错款金额与处理情况。
(二)现金兑换业务操作规定1、大小票币兑换柜员办理大小票币兑换业务,应凭客户填写的兑换单(个人
客户由柜员代填)进行,将兑换单与兑入款项一并收下,轧打兑
换单填列的兑入票币金额与兑出票币金额一致,清点兑入现金无
误后,按兑出券别明细配款,自复平衡后向客户交清款项,兑换
单加盖柜员名章,专夹保管一个月备查。
2、残缺、污损票币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应按人民银行制定的《残缺污损
人民币兑换办法》进行(按人行要求在营业机构设立明显标志)。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
特殊原因,造成外观、质地、防伪特征受损,纸张炭化、变形,
图案不清晰,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剩余面积是指票面图案、文字、纸张能
按原样连接的实物面积,包括与票面原样连接的炭化、变形部分。
不能按照远样连接的部分,不作为票面剩余面积计算。
兑换时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有关
规定确定兑换标准,并分券别按全额、半额使用专用袋密封,填
制《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加盖有关人员名章,
并向持有人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
专用袋及封签
应具有不可恢复性。
《兑换单》一式三联,一联银行留存,一联粘贴在专用袋上,
一联交持有人。
3、残缺、污损外币纸币兑换可用《客户票币临时收据》,将客户残缺、污损外币纸币作暂
收处理,并向当地外资银行(或其他受理外币兑换的银行机构)
申请兑换。
对当地外资银行无法确定兑换金额的,应在征得客户同意的基
础上委托该行办理托收,将残缺、污损外币纸币提交发行机构
(或其他可以办理兑换的银行)并由其决定可以兑换的价值,同
时明确告知客户办理残缺、污损外币纸币托收需要一段时间,且
所有托收相关费用均由客户承担。
托收款项收妥后,应通知客户
办理取款或将款项划转入客户指定账户。
(三)现金付款业务操作规定现金付款业务必须做到“四清”,即凭证审清、账户记清、钞
券配清、款项交清。
1、柜员收下客户填制的现金付款凭证(现金支票、外汇支取凭证、
取款凭条等),审核现金付款凭证要素齐全,日期有效,金额大
小写一致,账号户名一致,抬头背书一致,取款用途符合国家规
定。
对于取款人为个人的现金付款凭证,还须审核、摘录取款人
身份证件,并按有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对于取款
人为对公客户的付款凭证,还应核验付款凭证印鉴,加盖验印章,
并按规定对大额付款业务换人复验印鉴。
2、柜员核验客户印鉴无误后,选用适当的交易代码进行账务处理。
3、柜员按现金付款凭证的大写金额,从大到小顺序逐位配款,并
按小写金额自复平衡,配款拆捆要验明封签与钞券相符,卡清把
数,拆捆、拆把要先点准后使用,并在钞券未付完前保留封签、
腰条。
4、柜员认清客户身份,问清取款币种和金额,听清客户报数,将
款项向客户当面交代清楚,提示客户当面复点,然后在现金付款
凭证上加盖现金清讫章、名章,将现金付款凭证回单联交付客户,
记账联归档。
凡客户报数错误时,柜员必须核实客户身份并核准金额后方可
付出款项。
(四)大额款项收付规定1、柜员受理大额现金收付业务应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的《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
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认真履行登记、备案、上报的义务。
2、柜员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审核提现用途和金额,履行权限审
批手续。
3、达到大额标准的应及时登记,留存相关的资料以便准确及时上
报。
4、复核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我行综合业务系统设置的规则,切实履
行大额现金业务的“系统授权”和现金复核工作。
(五)现金整点业务操作规定柜员整点款项,应按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五好钱捆标准》
执行,做到点准、挑净、?
齐、捆紧、盖章清楚。
1、整点款项时,应先验明封签券别相符,点捆卡把,加计总数无
误,在录像监控范围内办理款项交接手续,登记《交接登记簿》。
整点过程中,成捆(把)款项未点清前,应保留原封签、腰条,
一笔款项未点清前不得清点另外款项,不得与内部钞券进行调换
(笔笔清、内外清)。
2、逐张清点票币时,要查看票面,防止混入假币和夹版。
清点票
币时发现残券,应予挑出,复点无误后,用纸条扎把,加盖整点
员名章。
整点钞券应做到自复自扎,不可委托他人捆扎,捆扎后
看清券别,正确粘贴封签,封签上要素齐全。
3、对外币现钞进行清点时,应注意是否有误收的币种、残币、假
钞等,把各国货币和发钞银行按币种、版别、券别分开整理,并
经复点无误后,用纸条扎把,加盖整点员名章。
4、整点中发现错款,整点人员应当保留大小封签,及时通知对方
确认,长款退回、短款补足,并进行登记。
(六)假币收缴上交规定1、反假资料管理现金、国债票样和真假票鉴别手册,是检验本外币、国债印制
质量和鉴别其真伪的标准样本和重要资料,各行应指定专人管理,
建立领用、颁发制度并妥善保管,换人掌管时应办妥交接手续。
2、假币收缴业务规定
(1)各行收缴假币,应由两名柜员与持有人当时当面办理。
对假
人民币纸币,当面加盖“假币”印章;对假外币纸币和人民币假硬
币,当面以专用袋加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假币”骑缝章,专用袋上
要标明币种、券别、面额、数量、冠字号码等细项,并加盖收缴
经办、复核人员名章。
登记《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向持有
人出具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
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鉴定机构
申请鉴定。
两名收缴人员中必须有一名收缴人员持有《反假货币资格上
岗证书》方可办理收缴工作。
(2)各行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柜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
登记假币信息,并将假币实物入库或专用保险箱保管,严防散失。
运营主管应加强检查,确保账实相符。
各级行应于每季末(或按
当地人民银行规定)将收缴的假币解缴人民银行。
(3)各行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以上,假外币10张
(含)以上的,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有制造、贩
卖假币线索的,持有人不配合收缴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
关,提供有关线索并抄报人民银行。
3、假币鉴定业务规定各行应当自收到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鉴定机构受理假币鉴定的
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机构。
对收缴的人民币纸币、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各级行应从鉴定
机构取回并按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
收缴凭证》,盖有“假币”印章的人民币纸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
对收缴的人民币纸币、硬币经鉴定为假币而被鉴定机构没收的,
各行应向鉴定机构取得《货币真伪鉴定书》、《假人民币没收收
据》。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各行应向鉴定机构取回并
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
对收缴的外币纸
币经鉴定为假币的,各行应向鉴定机构取回,同时取得《货币真
伪鉴定书》。
4、货币反假服务规定各行应在营业场所内无偿提供货币真伪的鉴别服务,营业柜面
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货币点(验)钞机。
对客户反映本行营业
机构付出假币的情况,各级行应认真接待、记录在案、调查处理、
及时反馈,不可推委搪塞。
(七)柜员轧账操作规定1、每日中午休息,柜员应对上午现金收付业务进行轧账,核对账
款相符并打印《银行柜员余额表和特殊交易处理核对单》。
2、每日营业终了,柜员清点库箱款项、有价单证后进行尾箱配库,
在系统中据实输入款项、有价单证余额,将实际库存数与系统记
载的账面库存数进行核对,核对相符后打印《银行柜员余额表和
特殊交易处理核对单》,并据之进行双人会同装箱操作。
装箱完
毕,柜员、会同人员在《银行柜员余额表和特殊交易处理核对单》
上签章确认。
当柜员轧账碰库不平,则直接由运营主管授权打印
《银行柜员余额表和特殊交易处理核对单》查找原因,确保账款、
账实、账账相符。
轧账过程中无法轧平账务的,应立即查明原因,当日无法解决
的必须按现金差错处理规程作相应的宕账处理,严禁“虚库封箱”。
四、上门收、付款业务上门收款、付款业务属于公司延伸服务范畴,必须
实行分行统一管理、统一实施,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控制风险。
(一)上门收款、付款业务的组织领导各分行应成立由公司金融部门、运营管理部门以及办公室等职
能部门组成的延伸服务工作组,对分行全辖上门收款、付款业务
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检
查问责制度。
银行与客户、专业传递公司签订上门收款、付款业务协议或委
托书后,应在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及营业机构运营业务部门备案。
上门收付款人员应先核查备案资料,核实业务种类、有效期限、
客户名称相符后方可办理业务。
(二)上门收款、付款队伍建设各分行应建立统一的上门收款、付款服务队伍,并由分行统一
组织、管理上门收、付款业务操作。
上门收、付款业务应由专职服务人员办理,禁止客户经理介入
会计结算领域。
(三)上门收款、付款客户的范围根据“服务优质客户”的原则,分行应当确定上门收款、付款的
客户准入标准并严格审核,对已提供上门收款、付款的客户要建
立动态评价制度。
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及营业机构运营业务部门对风险较高、难以
有效控制的上门收款、付款业务有权拒绝办理。
(四)上门收款、付款封包、拆包管理1、在本行的封包、拆包全过程,应在录像监控范围内双人会同进
行;在客户处的封包、拆包全过程,应由本行双人与客户人员共
同进行,并严密交接手续。
2、分行应统一制作上门收付款业务专用箱、包、袋、封,上门收
付款业务中收送的所有现金必须封包,封包外必须贴有封签,注
明笔数、金额。
其中,上门收款的现金解款凭证应与款项实物分
开,另行封装后办理交接。
3、现金封包拆封时,必须双人会同在录像监控下检查锁具、封签
完好后进行,将封包内现金解款凭证份数、金额与封签份数、金
额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拆捆拆把,清点细数。
若拆封核对发现
不符,运营主管或业务主办必须到场复核,确定为封签差错的,
立即以录音电话方式通知客户,并将封包置于录像监控范围内不
得进行任何操作,直至原因查明后方可进行。
对款项清点过程中
发现的客户解款差错,必须经客户确认,登记《上门收款客户长
短款登记簿》,清点人员在现金缴款凭证上注明客户错款金额与
处理情况,交客户签章确认。
(五)客户、银行各岗位工作职责分离分行应坚持合理的岗位分工,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约制度。
开展上门收款、付款业务时,延伸服务人员、现金清点人员、记
账柜员等岗位职责必须互相分离,严禁“一手清”。
客户与延伸服务人员、延伸服务人员与柜员之间办理凭证、款
项物品交付、接收时,必须做到交接双方当面会同交接。
在交接
时应在《公司业务延伸服务客户现金、票据、单证、实物交接单》
上逐笔登记并核对交接物品明细(笔数、金额),交接双方签章,
以明责任。
案例:
20XX年5月3日,某行出纳科副科长张某
(负责上门收款)携款潜逃。
张某自20XX年
4月6日至20XX年4月28日,采取回行后单人
合并收款,填制现金收入凭证,在合并中更
换存款凭证,截留上门收款款项,以后帐补
前帐的方式,累计截留3800余万,携款14笔
共192余万元。
(六)上门收款、付款业务信息的核对营业机构上门付款,必须依据真实、有效的付款业务凭证,经
验印、记账无误后方可进行。
严禁以付款业务凭证的传真件为依
据办理上门付款业务。
事后监督人员必须每日对上门收款、付款业务凭证、交易流水
和《公司业务延伸服务客户现金、票据、单证、实物交接单》进
行逐笔核对,确保款项入账的及时性、准确性。
五、自助设备现钞装卸与清机轧账自助设备是指为银行卡持卡人提供查询、取款、存
款、转账和修改密码等服务的银行专用设备,包括自动存
款机、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多媒体自助终端等。
自助设备现钞装卸、清机轧账必须双人会同、交叉
复核,不得中途换人。
款项装卸必须做到同装、同取、同
清点,钞箱启闭必须做到同开、同闭、同加锁。
(一)自助设备现钞装卸规定自助设备现钞装卸可采用更换钞箱或实物现钞装卸的方式完成,
装卸完毕,自助设备必须加密加锁。
1、自助设备装钞规定
(1)自助设备备付钞券须坚持手工或机器正反两面各点一遍,并
按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予以准备。
(2)自助设备装钞前,两名现场运行维护人员向柜员领取现金,
办理领用交接手续,并由运营主管或业务主办监交,所领现金当
日必须全额投入。
(3)自助设备装钞时,两名现场运行维护人员应先正常轧账,再
用预备好的钞箱更换原有钞箱并装入自助设备,或按装钞单上的
金额对取款钞箱进行加钞,输入面额和张数。
两名现场运行维护人员通过电话通知账务处理人员对自助设
备领用现金进行记账,并将打印的装钞轧账单带回交账务处理人
员作机制凭证的附件。
(4)自助设备装钞后,现场运行维护人员必须进行不同券别的取
款实测,严防装错钞箱。
测试情况须在《自助设备运营维护登记
簿》中予以记录,以备查考。
2、自助设备卸钞规定
(1)自助设备卸钞时,两名现场运行维护人员应先正常轧账,将
所有钞箱现金(包括存款钞箱和取款钞箱)作卸钞处理,卸下款
项应全数封袋(采取更换钞箱方式装卸钞的不必)。
(2)在录像监控下,账务处理人员、现场运行维护人员会同清点
卸下的款项,检查款项实物与轧账单相符。
(3)两名现场运行维护人员将卸下款项向现金柜员解现,办理上
缴交接手续,并由运营主管监交,柜员凭轧账单和汇总表在核心
业务系统中对自助设备上缴现金进行记账。
(二)自助设备假钞处理规定1、自助设备发现假钞,应按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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