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专业委员会等文件意见的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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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专业委员会等文件意见的函
江永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建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健全我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江永市委江永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参照《江永市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建方案》,经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在我县已成立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基础上,将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向其他领域延伸,组建成立11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一、基本原则
充分发挥县安委会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的作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和上下对口管理的原则,依法依规界定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责,理顺跨行业区域综合协调与监管体制,健全完善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促进各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
二、组建方案
在县安委会大框架下组建11个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中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按原有职责、按原有模式进行,其他9个专业委员会组建方案如下。
(一)能源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主任:
杨记财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主任:
唐自力县政府办副主任
胡超钢县发改局局长
成员:
县发改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职责范围:
研究解决水电、油气长输管道等能源行业(领域)生产运行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交通运输和物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主任:
康勇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
高军政府办副主任
周习彬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员:
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市监局、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交警大队、地方海事处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职责范围:
1、研究解决水上交通、道路运输、物流行业领域(含建设环节)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2、研究解决轨道交通等行业领域生产运行过程中(不含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烟花危化工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主任:
杨记财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主任:
唐自力县政府办副主任
范新国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曾林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学文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成员:
县发改局、财政局、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职责范围:
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主任:
喻民团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
唐宪伟县政府办副主任
胡朝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舒曲县行政执法局局长
成员: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交警大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职责范围:
研究解决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工程建设领域以及人民防空、农村建房等行业领域工程建设施工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五)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主 任:
康勇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
高军县政府办副主任
郭贺亭县商务局局长
饶逢春县市场监管理局局长
成员:
县发改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局、城管局、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理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职责范围:
研究解决特种设备、餐饮等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学校安全专业委员会
主任:
彭正球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
罗扬坤政府办副主任
陈卫国县教育局局长
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
县交通运输局、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内保大队、公安局交警大队、消防救援大队、团县委、县妇联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职责范围:
研究解决学生、学校、校车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七)文化旅游安全专业委员会
主任:
彭正球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
罗扬坤政府办副主任
余米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顺林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局长
成员:
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警大队、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职责范围:
研究解决文化娱乐、旅游等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八)农林水利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主任:
毛葵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
杨曲县政府办副主任
鄢兴杰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高新良县水利局局长、
成员:
县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局、气象局、公安局交警大队、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职责范围:
研究解决农业、林业、水利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九)商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主任:
黄泽红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
余青燕县政府办副主任
鄢兴杰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高新良县水利局局长、
成员:
县发改局、公安局、商务局、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职责范围:
研究解决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本方案各专业委员会相关责任人员工作如有变动,由相应接任同志自然递补,根据工作需要,各专业委员会可自行明确若干成员,但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执法局等综合部门除本方案中已明确担任专业委员会牵头单位、副主任单位或成员单位的以外,原则上不得再纳入作为常设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参加相关会议、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行业领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运行机制,明确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定期分析预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影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定期向县安委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本行业领域、成员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及工作经验的总结推广、制度机制的创新,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效办法和举措。
(四)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各成员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五)本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含涉险事故),按
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信息上报等工作。
(六)督促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认真落实调查处理意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定期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演练情况及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情况等。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专业委员会监管范围以外的行业领域,按县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和部门职责监管。
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法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因专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划定而发生变化,专业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专业委员会向县安委办提出并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江永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和消防火灾(含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4号)和《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发〔2018〕36号)以及《江永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长政办函〔2019〕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镇(街道)(含园区)和县直有关单位、县属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含森林防灭火,下同)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负责组织,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牵头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强化事故防控。
按照“坚决减少一般事故(含消防火灾、森林火灾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工作思路,强化各类事故防控工作,严格执行“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制度。
(二)推进责任落实。
学习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定期研究安全生产、消防等重大问题,加大投入保障力度。
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全面落实属地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
组织开展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工作,将年度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和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三)完善基础建设。
加强安全生产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措施,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类专项预案并演练,加快推进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执法能力建设,落实人员、装备等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
(四)注重安全预防。
强化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含森林火灾)宣传教育培训。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持续深入推进平安创建活动。
进一步淘汰不安全落后产能,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整治。
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贯彻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
第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事故考核时段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当年查实的前三年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瞒报、谎报、补报事故,纳入当年考核。
第七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县安委办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先进、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按照综合评分和下列情形分别进行认定:
(一)工业型镇(黄兴镇、江背镇、黄花镇、安沙镇、黄兴会展区)、城市型街道(星沙街道、湘龙街道、泉塘街道、榔梨街道、长龙街道)、农业型镇(春华镇、果园镇、金井镇、北山镇、青山铺镇、福临镇、开慧镇、高桥镇、路口镇)排名第1的为优秀,工业型镇排名第2、3,城市型街道排名第2、3,农业型镇排名第2、3、4、5的为先进,其余的为合格,受到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单位为不合格。
(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43个)排名前8的为优秀,排名第9-19的为先进,其余的为合格,受到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单位为不合格。
其中,分管行业领域(或本企业)发生事故起数比前三年平均数上升的,不得评为优秀。
(三)对全年没有发生安全事故,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力,在本行业中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授予安全生产示范企业荣誉称号。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优秀:
1.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未完成的;
2.经调查认定,对辖区外发生的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或者水上交通等事故负有重要监管责任,且所属的车或船在事故中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3.对县安委会(办)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或突出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整治措施、治理效果不明显或整治后出现反弹的。
4.安全生产或消防工作不力,被国务院安委会(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的;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一般及以上事故防控情况考核。
(一)对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工作“黄牌警告”,并予以通报批评:
1.镇(街道)30日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包括亡人森林火灾事故,不包含辖区内发生的无监管职责的事故,下同),或者发生1起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重大森林火灾的;
2.县安委会成员单位所监管行业领域在30日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及以上事故的(事故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按照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确定;经调查认定,对事故发生不负有监管责任或不存在监管过失的除外,下同);
3.有关单位因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对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
1.镇(街道)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2.镇(街道)存在瞒报、谎报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经调查认定,瞒报、谎报事故的责任属于政府有关部门,下同);
3.县安委会成员单位所监管行业领域发生1起较大事故的;
4.镇街辖区或县安委会成员单位所监管行业连续30日内发生3起一般的事故的,起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重大森林火灾的。
第十条 在年度考核之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中“黄牌警告”、“一票否决”规定情形的,由县安委会予以“黄牌警告”或者“一票否决”,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并予以通报,责令其在通报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县安委会书面报告。
被“一票否决”的,由县安委办将否决结果报送县监察委和县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 镇(街道)每年10月25日前报送当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自评报告,县安委会有关单位、工业园区和县属重点企业每年11月5日前报送当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自评报告,由县安委办组织现场核查抽查。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结果分别由县安委办和县消安办按程序呈报,严格兑现奖惩,并向社会公开。
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呈报县绩效办,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等次建议按程序先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议审议,并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以及与安全生产和消防有关的评先评优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自否决之日起1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扣发当年绩效奖金。
被“黄牌警告”的单位,当年不得参加与安全生产和消防有关的评先评优。
第十五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镇(街道)所属车或船在辖区外发生的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水上交通事故,以及镇(街道)辖区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消防火灾、农村农民自建房、学生溺亡等非生产经营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或责任认定情况,对有关镇(街道)和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考核等级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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