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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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全市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推进落实“四个梅州”发展战略,建设平安梅州、和谐梅州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2006〕16号),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机理和发生过程,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严寒、高温雷电、灰霾、冰雹、大雾、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危及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依法规范。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把预防危害性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中心环节,防患于未然;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将应急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实行在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提高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对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实施统一指挥和协调的能力,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平战结合,协同应对。
要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重视提高广大群众的危机意识,依靠公众力量,充分发挥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要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进和提高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技术与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化水平和指挥能力,完善决策执行机制,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应急预案体系
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订,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订的预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
具体包括: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镇人民政府制订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订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的领导下,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市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市政府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作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是承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内设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加挂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工作机构
市应急委员会下设6个应急指挥机构:
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市突发环境与民用核辐射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管理委员会、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
市各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按照市应急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落实本系统内各项应急措施。
2.4地方机构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专家组
市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各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
各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市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测、预报突发公共事件时,按照事件的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分为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级预警,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如实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在事件发生后的两小时内报至省、市应急办,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按规定时间报送,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
市应急办要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2.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2.3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
全市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以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研判工作,并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对应的人民政府作出相应响应。
3.2.4指挥与协调
3.2.4.1需要市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事发地县(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市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4.2由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自行处置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该县(市、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参照市的做法,统一指挥、协调,并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有关处置情况。
3.2.5应急结束
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机构批准,必要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使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3.3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3.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应急保障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要求,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4.1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水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
以及地质、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及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授工作;增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要加强以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及时拨付应急和救助经费。
遇紧急情况时,要遵循“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资金审批及划拨程序,保障应急和救助资金及时到位。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市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
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救援,并指导和协助当地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
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主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对事故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人员防护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10公共设施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或协调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科技支撑
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监督管理
各级应急工作领导和指挥机构要对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演练和检查督导,各成员单位给予密切配合和支持,保障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5.1预案演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指导。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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