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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财务问题
第一章绪论
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等原因所导致的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结果,也是经济运行中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
企业破产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摒除不良资产。
然而企业破产也是一个比较棘手的经济难题,其中的难点之一就是债务难以清偿。
破产清算程序护洽恰是企业破产中的关键一环,直接影响到破产企业债务的清偿问题。
因此,应当注意破产清算问题,对其关键环节—破产清算的财务管理更要给以足够的重视。
1.1企业破产和破产清算的概念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其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1.2破产财产的界定
清算小组在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之日开始就接管破产企业全部财产,破产企业此时应当及时向清算小组移交破产企业的会计档案、文书合同、企业原来的人事档案、财务档案、债权债务证明等相关资料。
企业破产清算小组将会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检查破产企业的相关事项,检查的相关事项分别为:
破产企业是否存在私自瓜分财产或者以无偿转让的方式转让财产:
是否为不正常的债务提供债务担保以及是否将未到期的债务进行提前偿还在这个阶段应该主要依靠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专业判断,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以及合法的原始凭据为依据,使企业的财产现状得到真实的反映。
1.3债权债务的确认
破产债权是企业在被宣告破产之前就成立的。
在我国,企业破产债权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第一,因担保债权的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而没有清偿的部分。
第二,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以及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是在企业破产宣告之前成立的。
第三,企业破产宣告时债务人还未到期的债权。
第四,因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清算组支付给对方的损害赔偿金。
第五,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或承兑产生的债权。
第六,企业在被宣告破产之前,保证人代替作为被保证人的企业清偿债务的数额。
1.4破产财产的分配
企业破产财产主要是以现金分配为主,实物分配为辅。
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在一定的清算费用后,需按以下清偿顺序进行债务清偿:
首先是支付企业之前拖欠的职工薪酬、劳动保险:
其次是企业运营期间欠缴的税金:
最后是未偿付的破产债权。
当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权时,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将破产财产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在分配之后若还有剩余,则按照企业所有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若在分配之后还是未能得到清偿,则该债权不再清偿。
第二章研究破产清算的意义
企业破产对于一个社会经济发展来说它的存在性是必要的。
破产清算作为企业退出市场的机制,它的存在也是必然的。
研究破产清算的意义都有哪些呢?
第一点,合理的破产清算制度有利于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破产清算可以保证被淘汰的企业顺利无误的退出市场,并且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体现了它的公平性;第二点,对债权人进行保护,对逃债的行为进行了遏制作用。
在讲信用的经济市场,债权与债务的关系所表现的就是完整的信用关系,所以为了维护市场,必须建立健全的破产清算制度;第三点,研究破产清算制度有利于提高资产利用率、优化配置等问题。
现实中,市场里的任何一个企业在其运行过程中,当现金流出现短缺时都有可能面临着破产的困境,这是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结果,因此企业破产对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来讲,其存在是必要的。
破产清算作为企业退出市场机制,其存在也是必然的。
然而破产清算不单单是企业的问题,它会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债权人面临着经济损失、企业职工面临着生活压力、投资人面临着血本无归等等,破产清算问题涉及到多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因此,全面合理的破产清算制度是企业走向消亡的十分重要的一环,无疑对偿债的最大化、公平化起到一定的作用,同时也为维护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一定的作用。
研究企业破产清算的意义如下:
第一,合理的破产清算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规则。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必须遵循优胜劣汰的规则,破产清算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被淘汰的企业能够顺利的退出市场,从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化解金融风险。
在市场经济中,债务的正常清偿是经济流转和市场信用的保障,也是金融安全的重要内容。
如果法律对终止经营的企业不能妥善处理,不及时进行清算,遗留的历史问题不及时解决,等于埋下了一个个定时炸弹,将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阻碍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第三,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遏制各种逃废债行为。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债权本身就表明了一种信用,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不讲信用逃废债务的行为比较普遍,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必须建立健全破产清算制度,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第四,完善的清算制度对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章企业破产清算中可能存在的几个财务问题
3.1会计核算工作缺乏规范性
我国企业清算过程中会计对于核算工作的开展缺乏统一的规范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会计核算工作不到位,账务信息的调整工作不及时由于有些企业在进行资产处置之前并没有及时将相关手续和凭证报备给相关会计部门,导致企业的会计核算没有规范性不符合会计清算组织制度的要求;企业对于一些已经符合坏账损失核销条件的债权投有通过相关手续办理核销而导致债权长期挂账即使已经偿还或豁免的债务也不会得到相应会计机构的有效处理从而导致最后会计做的清算与实际账目产生不符;部分会计部门只将收支业务本挂在往来账目上并没有将其列入当期损益的清算,导致清算损益在报表中的体现不明确,与实际情况有所差异;由于与破产企业相关联的单位,上级公司、所属财务机关等机构之间的往来账目长期得不到核对导致企业账目之间存在严重分歧,导致企业清算会计所清算的信息严重脱离实际使会计部门发挥不到应有的监督监管作用。
3.2企业破产清算时的阻力较大
对于这些破产企业,有些企业缺少对企业破产的相关政策的了解与熟悉,所以在破产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时不主动配合清算小组的工作,甚至会为了私人利益而阻挠破产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工作,使得清算小组进行破产清算工作的阻力较大。
另外,还有一些破产清算小组人员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清算规定聘请相关的专业清算人员进行破产清算,例如破产企业的法人代表、一些财务人员等专业人员,只是随意的聘请了非专业人员,这些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清算经验,导致在清算过程中使得清算工作杂乱无章,没有明晰的工作计划,整个清算工作不能够有条不紊的进行。
3.3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失衡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应当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这一方案要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在通过之后,交由法院裁定执行。
破产财产的分配坚持以现金分配为主、实物分配为辅的原则。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在优先清产破产配用和共益债务之后,依次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补助及社会保险费用;欠缴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比例分配。
但是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时常会出现不按法定顺序非配破产财产的现象,比如破产财产用于支付职工安置费时,由于没有统一标准,导致安置费成了无底洞。
3.4.缺少对破产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
有关人员在对破产企业进行财产清算时缺少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使得破产企业在对留守期间所进行的财务收支管理情况、支出口径以及标准进行分析时无从下手对于所采用的方式是否正确和符合规范也十分茫然;其次在对破产进行裁定和终结的过程中,由于缺少相应管理制度的监管使得对于政府以及垫资人所持有的各项财产处理的程序上,缺乏规范并且很容易导致分歧的产生。
而对于部分清算留守财产的机构其进行的一系列财务方面的开支并没有硬性的要求和规范标准,导致会计机构内部的控制制度不完善对于部分财务的收支行为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3.5清算留守问题存在较大难度
由于企业的破产及歇停业导致企业内部遗留许多严重问题有待解决,在解决这些遗留问题的过程中,也会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并且一旦这些遗留问题处理得不够妥当将会导致很大一部分人的利益得不到完善保护在破产企业遗留问题中对失业人员的安置、职工的住房等一系列非经营性质的资产的管理、对后续所需移交的问题和土地资产变现和盘活问题以及担保和抵押的债务的偿还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导致留守问题的清算长期得不到完结的重要原因。
在对于留守问题的处理上油于员工主观能动性差对于留守问题没有采取足够的重视使得留守工作的开展十分缓慢效率十分低下因此除了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破产的成本支出以外还使资金缺口逐渐增大导致相关企业和公司的相应账目无法得到正确和有效的处置从而影响了清算组对企业经营中的利益和会计信息准确性的分析。
第四章完善企业破产清算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4.1合理规定清算组成员
在处理一切事务中,人的因素始终是关键因素,破产清算工作也不例外,按照破产清算工作的要求,我认为清应从具有超脱地位的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当地经贸委、财政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行等单位,抽调政治思想觉悟高,遵纪守法、责任心强、精通破产业务的优秀人员参加清算工作。
4.2完善企业破产评估制度
目前破产财产的评估、变现缺乏公正性和权威性。
破产清算过程中的企业往往通过调低资产评估值来达到逃离金融债务的目的我认为,应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来完善破产企业资产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经一半以上主要债权人同意的强制性制度。
4.3规范破产资金的管理和核算
在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的过程中,必须对破产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核算必须由统一的支付渠道将政府、国资运营机构以及主管局等政府机关对企业进行承担和垫付的资金予以统一拨付并将其拨付到企业清算组设置的账户中,以此避免在破产资产中多头管理现象的发生在拨付的过程中属于垫资性质的资金除了要取得相关机构的批文以外还应取得由破产清算组所开出的借款证明等凭证。
4.4完善破产企业资产评枯制度
当前我国的破产资产评估制度尚不完善,缺乏公正性与权威性。
这很容易使得破产企业在资产评估时故意调低评估值来逃避债务责任,因此必须要建立完善的资产评估制度。
要建立独立的审计制度。
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会计师事务所是由破产资产清查小组聘请,如果两者事先利益结合,就会使得评估资产值降低,大大降低资产评估的意义,因此为了防止这样的事情发生,可以强制要求破产企业在聘请资产评估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征得半数以上主要债权人的同意方可聘请。
使得最后的资产评估结果客观、真实。
4.5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对破产企业涉及的相关的破产法,要进行完善,加大法律监管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执行。
对于破产所涉及的活动要做到公开透明。
在社会监督方面,社会公众要加强对破产企业资产清算工作的有效监督,增强社会的监督力度,提高破产清算相关工作的质量,有法律和公众的共同监督可以更加促进破产企业资产清算工作的合理性与公平性。
结论
企业破产清算是世界各国经济运行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企业破产清算问题是处理企业破产的一个关键的问题,解决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问题对于规范破产清算操作及其顺利进行有良好的指导意义。
本文对破产清算中涉及到的一些财务问题进行了研究与探讨,为破产清算企业各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信息,对公平清偿、维护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一定的作用,从而达到稳定社会的作用。
我国企业破产清算财务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在未来的发展任重道远。
所以,在未来研究破产清算问题时,既要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国情,又要放眼于国外破产清算制度的建立,实现我国企业破产清算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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