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88号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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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8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88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耀丰,男,1980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系深圳市观澜福民废品站司机,户籍地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崔芸庆,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林振雄,绰号明仔,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林惠建,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耀丰、林振雄、林惠建犯抢劫罪一案,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林耀丰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卷宗材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林惠建曾是东莞市石排镇曾屋村凯民电器店员工。
2019年11月下旬,林惠建向被告人林振雄提议抢劫该店老板被害人林祖专的财物,林振雄表示同意,并纠集了被告人林耀丰等人参与作案。
11月24日,林惠建伙同林耀丰、林振雄及高佬、阿波均另案处理从深圳市窜至东莞市石排镇,在凯民电器店附近租住大众出租屋221房伺机抢劫。
由林惠建和阿波负责监视林祖专的行踪,林耀丰和高佬准备作案工具,两人购买了一辆小四轮假牌号为粤8383、两把小刀和两圈胶纸,并对抢劫的地点石排镇独州小学旁的荒地进行了踩点。
12月4日,林惠建、阿波看见林祖专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粤36170的白色捷达车停在店门口,马上通知高佬"动手。
林惠建回出租屋收拾东西后回到深圳,林耀丰、林振雄、高佬和阿波四人驾驶小四轮跟踪林祖专至石排镇下沙加油站红绿灯处,林耀丰开车碰撞林祖专的捷达车,当林祖专下车要求赔偿时,林振雄、阿波等人马上将林祖专推上捷达车的后座,林振雄持一把小刀和阿波一起控制林祖专,林耀丰和高佬则分别驾驶捷达车和小四轮立即离开,到达事先踩点的石排镇独州小学旁边的空地时,林耀丰等人用胶纸将林祖专的眼睛和双手捆住,从车尾箱搜得现金729575元,从林祖专身上搜得现金600元、诺基亚7610手机一部。
林耀丰、林振雄等人作案后将被害人林祖专及捷达车丢弃,驾驶小四轮逃离现场。
回到深圳,所获赃款赃物五人共分。
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赃款73997元,已发还给被害人林祖专。
原判认为,被告人林耀丰、林振雄、林惠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撞车的方式并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林惠建被抓获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林耀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0元。
二、被告人林振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0元。
三、被告人林惠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00元。
四、随案移送的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于东莞市石排公安分局的车牌号为粤8383的小货车一辆予以没收,由石排公安分局上缴国库。
上诉人林耀丰上诉称,其是初犯,认罪态度好,造成后果不是很严重,对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林耀丰在该抢劫案中所起作用并不突出,与本案被告人林振雄的罪行、情节、个人危害性并无大的差异,对其的刑罚与林振雄相比应大致相当,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所受到的刑罚不应当重于其他被告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惠建曾在东莞市石排镇曾屋村凯民电器店打工,熟悉该店老板林祖专经常回店里收货款的情况。
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林惠建向被告人林振雄提议趁林祖专回店收货款时抢劫林的货款。
林振雄当即表示同意,并纠集了上诉人林耀丰和高佬、阿波均另案处理等人参与作案。
11月24日,被告人林惠建、林振雄、林耀丰及高佬、阿波从深圳市窜至东莞市石排镇商议抢劫事宜,后决定以撞车的方式抢劫并作了具体分工。
由林惠建在凯民电器店对面观察林祖专是否回店,阿波在凯民电器店附近十字路口观察林祖专的去向,林耀丰和高佬购买了两把小刀、两圈胶纸和一辆小四轮汽车假牌号为粤8383,并对石排镇独州小学旁的荒地进行了踩点。
上诉人林耀丰等人还在凯民电器店附近租住了大众出租屋221房伺机抢劫。
12月4日13时许,林惠建见林祖专开着车牌号为粤36170的白色捷达车回店,即马上通知高佬、阿波等人。
当林祖专从电器店将钱袋放入汽车后尾箱准备离开时,阿波即通知高佬、林耀丰等人动手。
林耀丰、林振雄及高佬即开小四轮车接上阿波后跟踪林祖专。
林惠建则回出租屋收拾东西后回深圳等候。
上诉人林耀丰等人跟踪林祖专驾车至石排镇下沙加油站附近路口遇红灯处停车时,林耀丰从后开车碰撞林祖专的捷达车。
林祖专下车要求林耀丰等人赔偿时,林振雄和阿波、高佬等人下车将林祖专推上捷达车的后座,林振雄持刀和阿波一起看管林祖专。
林耀丰和高佬则分别驾驶捷达车和小四轮开往事先踩好点的石排镇独州小学旁边的空地。
林耀丰等人用胶纸将林祖专的眼睛和双手捆住,从车尾箱搜得现金729575元,并从林祖专身上搜得现金600元、诺基亚7610手机一部后将被害人林祖专及捷达车丢弃在现场,随即驾驶小四轮往企石镇方向逃跑。
后将小四轮弃于企石镇人民路一路边,再租车回到深圳。
所获赃款赃物五人共分。
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赃款73997元,已发还给被害人林祖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供述
1、林耀丰的供述,证实在作案前的一个月,我和明仔即林振雄、林惠建、高佬、阿波在东莞市石排镇石兴路一出租屋商量抢劫。
因林惠建以前在东莞石排一电视配件店工作过,主动提出抢劫该店的老板。
后在石排镇石兴路超盛百货买了两把刀,在安达劳保建材店内买了两圈胶纸,我当时站在门口。
我还和高佬一起去买了一辆小四轮,并做了一个假车牌,高佬要我先垫付了3000元,说等抢到钱后还给我5000元。
案发前四、五天左右,我和高佬又去找抢劫的地点,后在靠近企石的一条公路边找到一块空地。
事先高佬就说在那空地抢劫完后把车开到企石就不要车了,租车到桥头再转车到惠州,然后再坐车到深圳。
后来我们也是这样做的。
2019年12月的一天,我们一起从深圳到了东莞市石排镇,按事先商量好的,林惠建在石兴路曾屋加油站的十字路口边,等看见那老板到了店里后就打电话给在对面的阿波,当阿波看到老板将钱放进车里后就通知高佬,高佬就和我、林振雄开小四轮去接上阿波后即跟踪老板。
到了下沙加油站附近我就撞上去。
当时我们都下了车,那老板也下车要我们赔400元钱,高佬就一把将那老板推上车后就去开小四轮,我就开那老板的捷达车,林振雄和阿波就夹着那老板坐在后排。
我将车往事先看好的那块空地方向开。
那老板问我们想干什么,我们叫他不要动,说只要钱不会伤人。
当时车上还有一个小孩。
到了空地后,高佬从小四轮上拿了两捆胶带过来,我就用胶带捆那老板的双手和眼睛,不知谁也一起捆了。
林振雄拿了钥匙去开后尾箱,后来见高佬提着一个袋子上了小四轮,并叫我们走,我们就一起上了小四轮走了。
回到深圳龙华金富酒店,高佬给了我50000元。
辨认笔录,证实14号照片上的人就是林振雄、27号照片上的人就是林惠建。
指认现场笔录,证实了其作案的地点。
包括撞车的现场、购买小四轮的现场、丢弃被害人和具体实施抢劫的现场、购买水果刀、胶纸的现场、作案前租住的房屋的现场以及丢弃作案车辆的现场。
2、林惠建的供述,证实因我以前在被害人林祖专的店里工作过,知道他每隔几天就会带有大量现金出门。
2019年6月的一天,我与林振雄在聊天时提到这件事,并与林振雄商量找人去抢林祖专的钱。
后林振雄找来了老乡高佬、阿波和阿丰即林耀丰。
2019年11月24日下午,我们从深圳坐车到了东莞市石排镇,在林祖专的电视配件店附近找了一间房住下来,并进行了分工。
由我负责在曾屋加油站对面的糖水店观察林祖专是否驾车回店,阿波在电视配件店附近十字路口注意林祖专的去向。
高佬他们就负责驾车跟踪伺机作案。
11月25日,我和阿波按分工去观察林祖专的动向,高佬他们就去买了两把刀、两卷封口胶和一辆小四轮面包车。
我们连续等了几天都不见林祖专的出现。
直到12月4日下午2时许,我见林祖专的车子开了回来,就告诉了高佬。
后阿波又打电话通知了林耀丰。
高佬、林耀丰、林振雄三人就驾驶小四轮去接阿波,然后去作案。
我在旅馆收拾东西后就回深圳等他们。
在深圳会合后,林耀丰说抢了70多万元和一部手机,每人分得14万元。
我还分得了那部手机,但后来我把它砸烂扔掉了。
辨认笔录,证实3号照片上的人就是林耀丰、19号照片上的人就是林振雄。
指认现场笔录,证实了其作案的地点。
包括他观察被害人的曾劲糖水店、作案前租住的出租屋及作案时所使用的小四轮面包车。
3、林振雄的供述,证实因为林惠建打工时知道他老板很有钱,就叫我们去抢他。
后来我和高佬施长永、林耀丰、阿波郭海波等人从深圳到了东莞市石排镇,看过那老板的店后就决定去抢并商量如何作案和分工。
高佬和林耀丰就去买车、刀和胶纸。
然后我们在那老板的店附近租了一间旅店住下伺机作案。
阿波到那老板的店看过,我和高佬、林耀丰到准备实施抢劫的一空旷的地方看过。
我们住了约一个星期,到2019年12月4日下午2时许,阿波藏在那老板的店附近看到老板出来后通知我们,我们由林耀丰开小四轮接上阿波后跟在那老板的车后面,在一个加油站旁边的红绿灯路口撞向那老板的小车后面。
老板下车要我们赔钱,我拿出水果刀与林耀丰、阿波逼那老板上了车的后座,并用刀架住老板的脖子,叫他不要动。
当时车上还有一个小孩。
林耀丰就开老板的车,高佬开小四轮到了事先找好的空地,高佬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胶纸封住那男子的双手和眼睛,接着高佬和阿波就去车尾箱搜钱,之后大家就上了小四轮逃跑,后将小四轮丢在企石镇和桥头镇交界处的路边,拦了一辆面包车到了深圳。
林惠建没有去抢劫的现场,在旅馆收拾东西后直接回深圳了。
我们共抢得了70多万元和一部诺基亚手机,每人分得14万元,林惠建当时不在,他那份就由高佬保管,手机也在高佬那里。
辨认笔录,证实14号照片上的人就是林惠建、5号照片上的人就是林耀丰。
指认现场笔录,证实了其作案的地点。
包括撞车的现场、丢弃被害人和具体实施抢劫的现场、作案时租住房屋的现场以及丢弃作案车辆的现场。
二被害人陈述
林祖专的陈述,证实2019年12月4日15时15分许,我驾驶一辆白色捷达轿车从店里出来,我小孩坐在副驾驶座上。
当行驶到石排镇下沙加油站路段红绿灯处被一辆粤牌的小货车从后撞击。
我下车后,小货车上下来三名陌生男子,一名大约1米76,一名大约1米72,另一名大约1米68,穿棕色皮鞋。
三人将我推上了我的车的后排座,穿棕色皮鞋的坐在我左边,拿刀抵在我脖子上叫我不要动,这时又过来一名穿黑色羊毛衫的男子上来坐在我的右边。
那名1米76的男子就去开那辆小四轮,1米72的男子就开我的车。
大约过了半个小时,车子就停下来了,坐在他右边的人拿胶纸捆住我的眼睛和双手,开车的那个人下车将车尾箱打开。
两分钟后我感觉周围没有人了,我把胶带弄开,发现周围是一块空地。
我跑出马路借了别人的电话报警。
我被抢走了一台诺基亚7610手机、一个钱包内有600元现金,一个身份证,车尾箱里黑色布袋装着的729575元现金也被抢走了。
我听开我车的人讲话的口音像是广东陆丰人。
有一个像是外省口音。
三证人证言
1、林銮辉的证言,证实我在店里负责钱的数目统计的。
陈名杰负责收货款,我负责对单据进行统计。
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日收到的货款共有729575元。
2019年12月4日13时许,林祖专回店里拿走了那些钱。
14时许,林祖专打电话回店里说钱被人抢了。
林惠建于2019年8月至2019年8月曾经在该店工作过。
2、周炳雄的证言,证实店老板林祖专每隔几天就回店里拿钱的。
2019年12月4日14时左右从店里将钱拿走,15时许,我就接到林祖专的电话说他被抢了70多万元。
我就将电话交给了他表哥杨汉雄。
3、陈名杰的证言,证实林祖专每隔三、四天就来取货款。
2019年12月4日中午,林祖专来取款时将车停在店门口,一共拿走了70多万元,是我陪着他将钱放进车尾箱的。
4、许辉民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4日15时左右,林汉雄打电话给我说林祖专被人抢劫了,要我接他去找林祖专。
我们在石排镇独洲小学旁找到他,他当时在马路边,我问他被抢了多少钱,一说被抢了70多万元,手机也被抢了没办法报警,然后就拿了我的手机报警。
5、杨汉雄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4日14时30分许,我接到林祖专的电话,说在沙角小学附近被抢劫,随后我就和店里员工陈杰等人去找到林祖专,见到林祖专时,我见他脖子上有条痕迹,他说是被人用刀架在脖子上,他的捷达小车在里面的荒地里。
6、张学标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4日15时许,我和同事黄柳芳在东莞市石排镇独州小学附近路段捡公路边上的垃圾时,一名男子走过来说在里面的荒地里被人抢劫了,借了我的小灵通通知家人。
7、黄柳芳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同张学标的证言一致。
8、林泽杰的证言,证实向林振雄借了10000元,现愿意返还。
9、张琼丹的证言,证实于2019年12月22日向其堂叔林耀丰借了3500元,现愿意返还。
10、王佳文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我以3980元卖了一辆无牌的绿色小四轮给三名男子,那三名男子就在我店外一电灯柱上找了一个做假牌的联系电话做了一付假牌。
辨认笔录,证实2号照片上的林耀丰就是其中一名向他购买小四轮的男子。
11、余华英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1日左右,221房被人租住过,记不清是谁了,但有可能辨认得出来。
辨认笔录,证实租住221号房的人有16号照片上的林振雄、21号照片上的林耀丰、31号照片上的林惠建。
四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材料,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
案发第一现场位于东莞市石排镇下沙加油站路段的红绿灯处,地面有一些汽车撞击碎片;第二现场位于东莞市石排镇独州小学旁的荒地里,该荒地的入口南侧地基上有一撞击痕,在荒地沙堆南侧有一车牌号为粤36170白色捷达小轿车,该车的左前侧车轮被撞破,后座左侧车门被破坏,驾驶室内有一团用过的胶纸,现场提取胶袋纸3处、汽车碎片若干、小轿车脱落的油漆若干。
五鉴定结论
价格参考证明,证实被害人林祖专被抢手机案发时的全新市场参考价格为1800-2000元。
六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2日16时许在深圳市宝安区将被告人林振雄、林惠建抓获。
当日23时45分许,在林惠建的配合下,在深圳市宝安区万众城吉盛酒店门前刀面路段将上诉人林耀丰抓获。
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上诉人林耀丰处扣押了人民币50000元;从林振雄处扣押了人民币104775元、诺基亚3230手机一部;从林惠建处扣押了人民币13320元、诺基亚6230手机一部、身份证一张、钱包一个、信通卡一张;从现场提取胶袋纸3处、汽车碎片若干、小轿车脱落的油漆若干。
3、东莞市石排镇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林祖专于2019年12月4日治疗时下颌部皮肤被划伤。
4、赃款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惠建、林振雄、林耀丰身上缴获的赃款。
5、东莞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缴获的73797元发还给被害人林祖专。
6、收据,证实2019年12月4日,被害人林祖专收到现金727075元。
7、证明,证实被害人林祖专车尾箱被抢的数额是729575元,其中727075元是凯民电子配件店里的货款,另有2500元是林祖专自己的钱和货款放在一起。
8、户籍资料,证实上诉人林耀丰、林振雄、林惠建的身份,并经三被告人确认。
9、证明,证实东莞市交警支队企石大队于2019年12月5日将停放于人民路路边的一辆粤8383小货车拉回暂扣于大队停车场。
10、停车场车辆放行条,证实企石交警大队于2019年12月25日将车牌号为粤8383小货车移交给了石排公安分局刑警队。
11、移交物品清单,证实扣押的粤8383小货车暂存石排分局。
七物证
1、粤8383小四轮一辆,证实系上诉人林耀丰等人作案时所用。
2、胶纸若干,证实系上诉人林耀丰等人用来捆绑被害人时所用。
3、现场提取的汽车碎片若干、小轿车脱落的油漆若干,证实了被告人作案时与被害人车辆发生撞击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一审法院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林耀丰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经查,上诉人林耀丰积极参与作案,负责购买作案工具、开车撞击被害人的车辆和直接实施抢劫,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且抢劫数额特别巨大。
原判根据上诉人林耀丰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其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耀丰、原审被告人林振雄、林惠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撞车的方式并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林耀丰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意见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温新安
代理审判员张萍
代理审判员王芳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阮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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