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财税备考知识第七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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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财税备考知识第七章
第七章其他税收制度
第一节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具体规定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房产的,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从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
房产税的税率:
1.从价计征:
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
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居住用房出租仍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房产计税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
其中:
房产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1.2%
2.从租计征:
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额×12%
房产税的减免税:
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
上海、重庆作为房产税改革的试点城市,已公布各自的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细则,并与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第二节契税
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一)纳税人
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具体包括: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3.房屋买卖
下列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一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为投资或作股权转让——由产权承受方按投资房产价值或房产买价缴纳契税;以自有房屋作股权投入本人经营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4.房屋赠与
受赠人按规定缴纳契税。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应照章缴纳契税。
5.房屋交换
房屋产权交换,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办理免征契税手续。
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6.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
7.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
(1)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3)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契税的税率:
幅度比例税率:
3%~5%。
契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为所咬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契税的减免:
契税减免的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第三节车船税
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纳税人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应由使用人代缴。
征税对象:
依法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其中车辆为机动车,船舶为机动船和非机动驳船。
税率:
车船税的税率为定额税率。
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从量计税的方法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载客汽车和摩托车:
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船舶:
应纳税额=车船的自重或净吨位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车船税的减免:
(一)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第四节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农村。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其中,公园、名胜古迹内索道公司的经营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
每平方米土地年应纳税额规定如下表: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单位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一)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
(二)减免税优惠的特殊规定(注意以下几项)
1.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的,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房地产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外,在企业厂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5.对企业厂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6.2007年8月1日起,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五节印花税
印花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应税经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具体纳税人是:
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
征税范围:
1.经济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包括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证等;
5.经财政部门确认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的税率: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为0.05‰、0.3‰、0.5‰、1‰和3‰。
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2.定额税率。
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适用定额税率——每件5元。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从价计税一一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2.从量计税
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按比例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按定额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印花税的减免: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住房租赁合同,凡房屋属于用于生活居住用房的,暂免贴花。
7.军事物资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时营运线运输等的特殊货运凭证。
8.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独立运营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在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9.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0.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第六节资源税
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以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开采矿产品和生产盐
1.矿产品。
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
2.盐。
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资源税的税率:
从量定额税率。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资源税的减免: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1)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2)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第七节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三税”同样征收城建税。
(二)征税范围:
与“三税”一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1.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特殊规定:
对于下列两种情况,可按交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税额之和,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城建税与“三税”同时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三税”,也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适用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
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
1.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要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3.海关对进出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4.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目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5·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第八节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人和征收范围:
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3%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依据和计算:
(一)征收依据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税额之和。
(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应纳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征收比率
教育费附加的减免:
1.对海关出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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