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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部委规章。
是教育部和国家语委为了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管理,确保规范(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2001年8月27日发布并实施。
《办法》共九章三十六条,涵盖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研制、送审稿的审定、审批、发布、复审、实施、建档及档案管理等各个方面,是开展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为了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的语言文字管理机制,以适应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发展的需要,现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管理,确保规范(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家语委”〕)是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管部门,负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
第三条 编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应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为指导,以社会发展需要和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等为依据。
第四条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中长期规划。
根据规划,每年8月在征求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委会”)和有关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年度规范(标准)研制计划,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其中的国家标准须于每年9月底前将研制计划项目草案和项目任务书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
第五条 规范(标准)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进行调整。
调整的原则是:
确属急需制定的项目,可以增补;
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
确属不宜制定的项目,可以按规定的报批程序撤销。
第六条 规范(标准)研制计划项目的调整,须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属于国家标准的,还须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批准。
未获批准者,应照原计划进行研制。
第三章 规范(标准)的研制
第七条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科研办”)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负责组织项目的前期科研工作,督促规范(标准)研制组按计划完成任务。
第八条 研制组应对所研制规范(标准)的质量负责。
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参照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完成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研制报告(国家标准称为“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并通过研讨会、信函等方式向专家和社会相关部门、行业广泛征求意见。
研制组的征求意见计划应事先报科研办同意。
第九条 研制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妥善处理后,形成规范(标准)鉴定稿、研制报告、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1)及有关附件,科研办审阅并决定能否进行项目科研鉴定。
必要时科研办可要求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条 规范(标准)研制项目的科研鉴定,通常采用会议鉴定的形式。
专家鉴定会由研制组负责组织进行,鉴定专家名单需报科研办审批。
第十一条 规范(标准)经专家鉴定会鉴定通过并作适当修改后,形成规范(标准)送审稿,提交审委会审定。
第四章 规范(标准)送审稿的审定
第十二条 研制组应向审委会提交下列送审材料(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各一式两份):
规范(标准)送审稿、研制报告、意见汇总处理表、鉴定会鉴定意见及鉴定专家签名表、审委会审定意见(国家标准称为“审查会议纪要”)代拟稿等。
审定办对送审材料初审后报审委会领导。
经审委会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交审委会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审委会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章程》对规范(标准)送审稿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工作通常采取会议形式审定。
规范(标准)涉及的专业较少、分歧较小、内容比较单纯的也可以采取函审形式。
第十五条 采取会议形式审定时,审定办应于会前15天内将会议通知、规范(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等送各审定委员。
采取函审形式时,审定办寄送的函审材料同会议审定方式,发函时,应随附函审单一份(见附2)。
第十六条 审委会委员参加审定会的审定,如有特殊需要,审委会可聘请若干名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临时委员参加审定会。
审委会讨论形成审定意见和表决时,研制组人员应回避。
审定会到会委员应不少于3/4,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时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3/4同意方为有效。
投票情况应书面记录在案,作为审定意见说明的附件。
函审时,函审时间为一个月。
审定办对函审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并填写函审结论表(见附3),报审委会领导阅批。
回函不少于函审专家的3/4,且赞成者占回函总数的3/4方为通过。
回函不足2/3者,应重新组织函审。
第十七条 规范(标准)送审稿审定通过后,研制组根据审定意见形成规范(标准)“齐、清、定”的报批稿(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提交报批。
第十八条 规范(标准)送审稿经审委会会议审定或函审通过后仍需修改的,退回研制组修改完善。
经审委会会议审定或函审未通过的,应退回研制组继续研制;或另组研制组重新研制。
第五章 规范(标准)的审批、发布
第十九条 语言文字规范(GF),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审批、编号、发布。
上报的审批材料主要有:
规范报批请示、规范报批稿、审委会审定意见、审委会签名表、规范报批材料清单等。
国家语委组织制定或参与制定的国家标准,先报国家语委主任阅准,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审批。
上报的材料主要有:
报批请示、国家标准报批稿、审委会审定意见及审委会签名表。
报送国家标准主管部门的材料主要有:
报批国家标准的公文、国家标准报批稿、国家标准申报单、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送审稿及函审单、国家标准报批材料清单。
如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应附该标准文本和译文。
国家语委参与制定的有关语言文字的国际标准(ISO),应先报国家语委主任阅准,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最后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审批。
第二十条 语言文字规范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
发布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试行”或“实施”两种。
社会影响较大的规范可召开新闻发布会。
一年中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应尽量集中多项规范一次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领导签署批准的时间,即为该语言文字规范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最少要晚于发布时间3个月。
第二十二条 语言文字规范经签署批准后,应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见附4)。
属于国家标准的,则以国家语委与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委的名义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发布。
第二十三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出版事宜,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安排,研制组协助进行校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语言文字规范发布后一个月内,应将已发布的规范及研制报告连同发布文件等各一份送国家标准主管部门阅知。
发布后的正式文本,应送国家标准主管部门,一式五份。
第六章 规范(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五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维护性复审。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由审委会负责。
复审形式、程序与规范(标准)送审稿的审定大致相同。
第二十六条 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规范(标准)继续有效,不改顺序号和年号。
重版时在其封面编号下标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作修改的规范(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
修订的规范(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规范(标准),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废止。
第二十七条 复审结束后审委会应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报教育部领导阅批。
属于国家标准的,须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复审报告经批准后,应在相应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七章 规范(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语言文字应用的各领域及相关人员应依法自觉遵循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第三十条 教育部(国家语委)负责对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语言文字应用中是否符合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审查认证工作,教育部(国家语委)委托有关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未经审查认证的信息技术产品及其他另有规定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未经授权的有关部门或个人,不得以教育部(国家语委)名义参加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认证活动。
第八章 规范(标准)的建档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由教育部(国家语委)组织制定或修订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等均属建档范围。
归档的材料应能反映规范(标准)的形成过程。
主要的归档内容有规范(标准)立项、研制、审定、审批、复审(包括信函、签名、会议现场记录、领导批示等)、发布、出版、社会反响等各种书面、电子、图片材料。
归档材料的种类、份数应齐全完整。
第三十三条 建档工作应责成专人负责。
随时收集整理需归档的文件,请主管领导阅签后归卷。
第三十四条 建档以规范(标准)为单位,每项一卷,按时间顺序排列、编号,立卷登记。
每项规范(标准)卷一式两份:
原件卷和复制件卷。
一些不必归入原件卷但又具有一定保留价值的材料,可归入复制件卷。
规范(标准)档案应按名称建立索引,以便查询。
第三十五条 规范(标准)档案应永久保存。
原件卷每年移交教育部办公厅档案处保管,供外单位查阅。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意见汇总处理表(略)
规范(标准)送审稿函审单(略)
规范(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略)
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批准发布公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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