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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规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给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效劳事宜进展磋商,供给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给商中确定成交供给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以下情形的工程,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置效劳工程;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效劳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工程,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工程;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建立工程以外的工程建立工程。
第二章磋商程序
第四条到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效劳采购工程,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场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方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的情况下进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给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给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给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场前参加供给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给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给商库进展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给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采购人推荐供给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给商总数的50%。
第七条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给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工程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工程根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工程的预算;
〔四〕供给商资格条件;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七〕采购工程联系人和。
第八条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工程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那么,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给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给商的技术、效劳等条件。
第九条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给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第十条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给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本钱费用的原那么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工程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
磋商文件的出售期限自开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展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局部。
澄清或者修改的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给商;缺乏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第十一条供给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当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给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工程预算的2%。
供给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供给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供给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供给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展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局部。
补充、修改的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容为准。
第十四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工程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工程的评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工程,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
符合本方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工程,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适宜的评审专家的工程,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工程,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得悉的商业秘密。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给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那么,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展独立评审。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给商。
磋商文件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顿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工程的具体情况,组织供给商进展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给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第十八条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展审查时,可以要求供给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给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给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给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给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明。
第十九条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给商分别进展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给商平等的磋商时机。
第二十条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效劳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容。
实质性变动的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局部,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给商。
供给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给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明。
第二十一条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效劳要求的,磋商完毕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给商在规定时间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给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效劳要求,需经磋商由供给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完毕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给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给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局部。
符合本方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给商可以为2家。
第二十二条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给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给商的磋商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给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给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展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给商为成交候选供给商的评审方法。
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展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给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综合评分法货物工程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效劳工程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采购工程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工程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工程属性。
符合本方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工程,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给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总分值。
其他供给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工程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第二十五条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给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符合本方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给商。
评审得分一样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一样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第二十六条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容:
〔一〕邀请供给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给商和磋商小组成员;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给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给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给商的排序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推荐成交候选供给商,采购程序继续进展。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完毕后2个工作日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给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那么确定成交供给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给商。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给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给商为成交供给商。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给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给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工程名称和工程编号;
〔三〕成交供给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效劳要求;
〔五〕磋商小组成员。
采用书面推荐供给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三十条采购人与成交供给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效劳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给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给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效劳要求等实质性容的协议。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完毕后及时退还供给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给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未成交供给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退还,成交供给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退还。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给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给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给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给商与采购人、其他供给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展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展检测、对供给商进展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三十三条成交供给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那么确定其他供给商作为成交供给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给商不得参加对该工程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三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工程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规行为的;
〔三〕除本方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给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给商缺乏3家的。
第三十五条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给商,并将工程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附那么
第三十六条相关法律制度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程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方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十八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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