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LEC翻译考试立法文本翻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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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LEC翻译考试立法文本翻译
法律英语LEC翻译考试:
立法文本翻译
关于名称翻译的若干思考
1正确把握中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性质
所谓“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由国家机构制定和颁布,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文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普遍”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在整个中国领域内;二是在中国特定区域内。
从法的渊源上分类,中国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司法解释等7类。
对第一类,在施行成文宪法的国家,通常就称为“宪法”(Constitution),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称为“法”,但并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使用“通则”、“条例”、“决定”、“规定”、“补充规定”、“解释”、“办法”等的名称。
相应的例子是:
《公司法》、《民法通则》、《治安处罚管理条例》、《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办法》等。
需指出的是,“决定”、“规定”、“补充规定”、“办法”等文件通常都具有临时性特点,并非永久性的法律,它们随时都有可能被后来通过的正式法律所代替或吸收。
尽管如此,它们的效力仍在宪法之下,在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之上。
由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地方人大、地方政府以及中央军委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多命名为“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法”等。
相应的例子是: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
论效力,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高于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和地方法规;
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公布的,在全国范围内的审判工作中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解释”、“规定”“批复”,统称为“司法解释”。
相应的例子是: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等,其效力自然低于宪法和法律。
至于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孰高孰低,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
我以为,司法解释是自成一体规范性文件,不宜将之与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强作比较。
准确理解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有助于为名称翻译选择恰当的英语格式词。
2学习和研究英国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在法律名称的翻译方面,我首先提倡拿来主义,学习英国或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地区制定法的命名模式,这是理所当然的。
我们翻译中国法律,目的就是让讲英语(Englishspeaking)国家、地区的人士阅读,按照他们的模式去翻译、命名自然是最合符他们阅读与理解习惯的;其次是要研究诸如Law,Act,Code,Ordinance,Regulation,Rule,Interpretation,Decision等相应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名称“格式词”的不同含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进行具体研究时,应当主要参考英语原文的法律专业词典、法律著作、文献,而不只依赖普通的英汉词典、英汉法律词典等间接的书籍、文献。
此外,还需将英语的表达方式与中国的法律文化特点相结合,为中国法律法规找到适当的英语名称。
3移植英国法律的命名模式。
尽管英语与汉语的表达方式很不相同,但凑巧的是英国人与我们在法律法规名称表达顺序方面,却有惊人的相似。
我建议读者翻开SMITH&BAILEYONTHEMODERNENGLISHLEGALSYSTEM,ThirdEdition,[9](以下简称《现代英国法律制度》)的第lxii-xci页所列的“制定法一览表”(TABLEOFSTATUTES)。
该表列举了大部分的英国制定法,这些制定法的命名几乎毫无例外地采用VagrancyAct的模式,我把这种模式归纳为:
“主标题词”(比如:
Vagrancy)+“格式词”(比如:
Act,Regulations,Rules,Order)+(“制定法被通过的年限”[10])的命名方式。
关于这种模式的例子,我们可以看看《现代英国法律制度》附具的“制定法一览表”(TABLEOFSTATUTES)“制定法文件一览表”(TABLEOFSTATUTORYINSTRUMENTS)。
经粗略统计,二个表共列举了479个法律文件,除了极个别外,均采用“主标题词”+“格式词”的方式来命名,格式词只有Act,Regulations,Order和Rules,其中用得最多的是Act和Regulations.并没有使用measures或provisions的例子。
通常,中英语言的表达顺序、方式是相反的,但并不排除有时候趋同的情况。
以上英国法律的命名模式就是典型的例子,完全与中国汉语的表达顺序相同,却是地地道道英语的表达方式。
切莫以为表达方式与英国人相同就不地道了。
有了命名模式,接下来就是如何恰当使用“格式词”的问题了。
4如何选用“格式词”
在为数不多的英语法律格式词当中,Law是一个大概念,泛指一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规范性文件,也指荚美法系中的判例法(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习惯法等。
尽管如此,英国人却几乎不用Law为具体的法律命名,英美国会制定的成文法,通常都以Act命名,Law通常是一个描述性用语。
这就象英美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不用lawfirm一样,因为lawfirm也只是一个描述性用语。
而我国的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却反其道而行之,用lawfirm作为其英文名称的“格式词”,这是笔者所不敢苟同的,不过这是题外话了(笔者另有一篇文章专门论述这个问题)。
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一切法律法规均属制定法的范畴。
但是,我们却没有用Act来翻译我们的法律名称。
这可能就是中国与西方(特指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所形成的传统。
Law一词可用于表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一点在世界上几乎是不可争辩的。
因此,我们用它来翻译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恰当的,不必全盘照抄英美模式,改用Act来重新翻译我们的法律。
在规范性法律文件名称的翻译中,最难的当属法规、规章名称的翻译了。
给它们找一个恰当(即能准确表达和区分效力等级)的英语名称(格式词)绝非易事,因为中英两种语文中并没有完全相同的对应词,尤其是中国与英美的法律制度、司法架构的差异使得在某些领域根本就不存在对应性或可比性。
比如我国的行政法规,它特指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国务院各部委、地方立法机关、地方政府规章不在同一效力等级上。
要从名称翻译上试图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找一个绝对对应的英语格式词,以区分其他的规章,几乎是不可能的。
为说明这一点,我们有必要先考察一下英国除国会立法之外的政府立法(即Subordinatelegislation,附属立法)。
在英国,每年附属立法的数量都大大超过国会立法,国会把立法权授予广泛的公共当局,包括王国政府、部长、地方政府当局和公共事务行政机构。
[11]今天,大部分附属立法都采用依据1946年制定法文件法》(theStatutoryInstrumentsActl946)规定的程序所制定的“制定法文件”(statutoryinstruments[12])的形式,或者根据《1972年地方政府法》制定的“附例”形式。
[13]“条例”(regulations)、“规则”(rules)、“命令”(orders)、“方案”(scheme)和“令状”(warrants)是通常的制定法文件。
[14]但这些只是制定法文件的种类,不等于它们同时就一定是文件的名称。
我们再看看我国香港法律法规的命名方式。
翻开香港律政署编的《英汉法律词典》(第二版)的附录1(a)和(b)“香港法例的简称及引称的英中对照”(第543-663页),就可以发现香港法律的命名方式与英国的方式是一致的。
附录所列举的一千多个法律法规,使用的格式词有Ordinance(条例),Regulations(规例),Rules(规则),Notice(公告)和Order(令)等,其中使用最多的要数Ordinance和Regulations.也没有看见使用measures或provisions的情况。
为了更准确地了解这些格式词的含义,以下特列出《布莱克法律词典》的有关释义摘要:
Decision:
对事实、法律(于法律文书)考虑后作出的决定(adeterminationarrivedatafterconsiderationoffacts,and,inlegalcontext,law.);一个普通的非技术或法律的词(apopularratherthantechnicalorlegalword);司法或准司法性质的决定(adeterminationofajudicialorquasijudicialnature);法院宣布的判决或命令(ajudgmentordecreepronouncedbyacourtinsettlementofacontroversysubmittedtoitandbywayofauthoritativeanswertothequestionsraisedbeforeit.)。
在我国,用Decision来翻译全国人大“决定”的情形很常见。
本文对此有不同看法,将在下文论及。
Interpretation:
发现和查明制定法、遗嘱、合同或其他文书之意图的方法或程序(theartorprocessofdiscoveringandascertainingthemeaningofastatute,will,contract,orotherwrittendocument.):
“解释”可以是“法定性”的,这种法定性的基础是解释具有象法律本身一样的权威性,也可以是“原则性”的,这种原则性则建立于解释所拥有的内在合理性。
由此可见,用JudicialInterpretation来翻译最高法院的各种司法解释是恰当的,而不必管司法解释是以何种方式和名称存在。
Ordinance:
由权力机关制定的规则(aruleestablishedbyauthority);法律或者制定法(1aworstatute);该术语最通常的语义是指市镇自治机关的立法机构所制定的立法文件。
Regulation:
是关于管理或行政管理的规则(rule)、命令(order);调整原则(aregulatingprinciple);命令书(percept);由政府行政当局颁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或命令。
复数的Regulations,其语义基本相同,指由不同的政府部门颁发的,旨在实现法律宗旨的文件。
比如,TreasuryRegulations表明了(美国)国内税务局在如何解释国内税收法典方面的立场,其宗旨是为纳税人和国内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在适用税法的各种规定方面提供通常和具体的规则。
[15]可见,Regulation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通常,Regulation被译为“规则”、“规章”和“法规”,因此用Regulation来翻译政府部门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是恰当的。
但需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仅仅是政府部门,并没有明确说明包括中央政府或者联邦政府。
就是说,从严格意义上讲似乎不宜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译为Regulation(s)。
Rule:
确定的标准(anestablishedstandard);指引(guide);条例(regulation);由权力机构制定,订明或者指引行为规范的原则或条例,如立法机关、公司、法院、公共机构等的规则;法律规则;道德规范;对确定、详细的事实状态赋予了具体、详细法律后果的令状、命令书(percept)。
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的规章也可以译为rules.
Order:
命令(mandate);令状(percept);权力机关的命令或指示(commandordirectionauthoritativelygiven);规则或规例(ruleorregulation)。
从上可知,Ordinance,Regulation(s),Rules,和Order在很多情况下可以用于相互解释,说明它们具有共同的含义,即由权力机关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
但各自的含义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比如Ordinance的第二种语义(“法律或者制定法”)是Regulation(s),Rules,和Order所没有的。
我国香港法律名称使用的就是这种语义的Ordinance.
香港跟从的是英美法系,是独立的司法管辖区。
在回归前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她的议会自然不能与英国国会相提并论,香港议会的立法不能使用Act是理所当然的。
由于习惯的原因,香港法律的命名也没有使用格式词Law,而是使用Ordinance,这应当是该词上述第二种语义。
无论是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还是在回归后,这种用法都是恰当的。
回归后的香港,有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BasicLaw),有可以保持基本不变的香港原有的法律或者新制定的法律,这些法律沿用Ordinance(条例)正好与基本法在名称上就区分开来了,显示了它们之间不同的效力等级。
Regulations,Rules,Notice和Order是香港特区政府或政府部门制定的法规,其效力在Ordinance之下。
我们从香港法例第32章之CompaniesOrdinance(《公司条例》)与该条例配套的法规在附录的排列方式就可知其一二:
在CompaniesOrdinance之下分别有A.Companies(RequirementsforDocuments)Regulation;B.Companies(Forms)Regulations;C.Companies(FeesandPercentages)Order;F.CompaniesOrdinance(FeeforTakingAffidavit,AffirmationorDeclaration)Notice;H.Companies(Winding-up)Rules等法规。
这些法规的格式词Regulation,Order,Notice和Rules在香港分别译为“规例”、“令”、“公告”和“规则”,这样就形成了由“法律”(即BasicLaw)、“条例”(Ordinance)、“规例”(Regulation)、“规则”(Rules)、“令”(Order)组成的法律法规名称规范体系。
由此可知,香港在为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法规命名时使用的“格式词”是很规范和统一的。
5关于国务院行政法规译名问题
如上所述,如何翻译以中央政府名义颁布的法规,确实是一个异常困难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我仍然没能在英语中找到一个恰如其分的格式词去翻译行政法规。
为了使行政法规与除了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译名有所区别,我主张可以采用在Ordinance前面加限定词的方法,比如StateOrdinance,就可以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与香港的“条例”区分开来,同时也很自然就与内地的其他规章(Regulation、Rules等)有了分别。
地方性法规则可译为LocalOrdinance.相应的例子有:
UrbanRoadStateOrdinanceofPRC(《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StatisticLocalOrdinanceofGuandongProvince(《广东省统计规例条例》)等。
当然,由于香港是独立的司法管辖区,如果我们不计较与香港雷同的问题,去掉State和Local,直接使用Ordinance也无妨。
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单行法律文件的译名
如上所述,在全国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之名称除了“宪法”、“法律”之外,还有“通则”、“条例”、“决定”、“规定”、“解释”、“办法”等名堂。
如何翻译才既能表达出它们的普遍法律效力性,又能把它们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区分开来呢?
这要具体分析,如果文件名称采用的不是格式词“法”,但是篇幅、结构和内容却象“法”一样翔实、完整,那么不管其中文名称如何,都可以译为Law,比如前述的《民法通则》、《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等等。
如果文件的结构简单、内容有限,则分别可以根据其实际中文名称予以翻译,但需采用限定词NPC予以限定。
NPC作为全国人大的英文缩写,已经被作为正式的词条收进《英汉大词典》“[16]等英汉或英语词典,在世界上得到了广泛的承认。
加上NPC出现在法律文件名称的语境中,NPC被这种独特的语境反限定,形成相互修饰和限定的语义与语句结构,用它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名称之英语译名的限定词不会造成误解或误导。
综上,“解释”可译为:
NPCLegal(或Legislative)Interpretation,这里所用legal是为了与司法解释(judicialinterpretation)有所区别;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Resolution(决定)是指:
官方机构或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的正式意见或意志。
Resolution与Law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仅用于表示立法机关对某一特定事件或事务的意见,并且只有临时的效力;而后者则意指对人或事在广泛意义上具有永久性的指引和控制效力。
所以,根据“决定”、“规定”和“办法”等文件所特有的临时性特点,它们可译为NPC(Legislative)Resolution.至于Decision,如上述《布莱克法律词典》的释义,它主要指法院的判决、决定。
因此,Resolution比Decision更能准确地翻译全国人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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